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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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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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三篇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一、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XX电力工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中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的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多经企业、县分公司与其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书等。
二、管理职能
1、办公室为公司签订合同授权委托管理职能部门。
2、公司下属各单位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1、本公司总经理根据需要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
2、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必须持有本公司总经理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3、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行为人不具备承办资格、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承办、签订的合同其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负。
四、代理人、代理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XX电力工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的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作具体规定。
1、对副总经理周庆文作如下委托:
1)代理事项、权限
委托代理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XX电力工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对外签订技术协议、安全协议、调度协议、并网协议;大修、技改、科技项目可研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设备物资订购合同、廉政合同。
2)代理权限
大修、技改工程,委托代理人可以审批或直接对外签订单项工程价款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内,可以审批或直接对外签订设备物资订购合同价款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内;科技项目,委托代理人可以审批或直接对外签订单项工程价款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内。
2、对副总经理周晓昌作如下委托:
1)在全公司范围内代理事项、权限
委托代理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XX电力工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对外签订中小用户供用电合同。
2)在全公司范围内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对外签订容量为20XXkVA及以下用户供用电合同。
3)对分公司代理事项、权限
委托代理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XX电力工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对外签订分公司范围内的供用电合同;设备物资采购合同;10kV及以下农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技术协议、安全协议、廉政合同。
4)对分公司代理权限
对上一条代理项目,委托代理人可以审批或直接对外签订设备物资采购合同价款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内;可以审批或直接对外签订单项工程价款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内。
3、对副总经理作如下委托:
1)代理事项、权限
委托代理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XX电力工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对外签订基建工程、35kV及以上电网建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设备物资订购合同、安全协议、廉政合同。
2)代理权限
上述代理项目,委托代理人可以审批或直接对外签订设备及物资订购合同价款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内;审批或直接对外签订单项工程价款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内。
4、对电力营销部主任毕爱军作如下委托:
1)代理事项、权限
委托代理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XX电力工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对外签订中小用户供用电合同。
2)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对外签订容量为315kVA及以下用户供用电合同。
5、对分公司常务副经理马江虎作如下委托:
1)代理事项、权限
委托代理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XX电力工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对外签订分公司范围内中小用户供用电合同。
2)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对外签订容量为315kVA及以下用户供用电合同。
6、对供应运输部主任郭芬作如下委托:
1)代理事项、权限
委托代理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XX电力工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对外签订大修、技改、科技项目设备订购合同及其它物资采购合同。
2)代理权限
大修、技改工程、科技项目委托代理人,可以审批或直接对外签订设备订购合同价款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内(含5万元);其它物资采购,委托代理人可以审批或直接对外签订单项价款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内(含5万元)。
7、对辉耀公司经理杨成富作如下委托:
1)代理事项、权限
委托代理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XX电力工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楚雄辉耀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对外签订110kV及以下电网施工合同、发电安装合同、设备物资订购合同、安全协议、廉政合同。
2)代理权限
上述代理项目,委托代理人可以审批或直接对外签订设备物资订购合同价款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内(含10万元);审批或直接对外签订单项工程价款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内。
8、对辉耀公司副经理李舜安作如下委托:
1)代理事项、权限
委托代理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XX电力工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楚雄辉耀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对外签订110kV及以下电网建设设计合同、25MW及以下发电站设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2)代理权限
上述代理项目,委托代理人可以审批或直接对外签订设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价款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内(含50万元)。
五、代理期限
授权委托书一年签发一次,代理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以授权委托书签订期限为有效期限。
六、相关管理规定
有关合同签署的规定根据《XX电力工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篇二: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管理,严格法人授权委托程序,依法维护XX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授权委托是指XX有限公司在一定权限范围内,授予特定人员代表XX有限公司在办理指定事务过程中做出特定法律行为的权利。
XX有限公司在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职责权限中所做的授权,以及任命人员时所做的职务授权,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法人授权委托,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一律采用向被授权委托人签发书面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具体样式见附件1,对于项目投标业主有明确授权委托书形式的除外)。
法人授权委托书是被授权委托人获得所授权利的证明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在处理下列事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法人授权委托手续:
(一)合同事务,即以XX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包括各类合同或协议、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
(二)股东事务,即XX有限公司委派发起人代表、出资人
代表或股东代表参加XX有限公司所投资公司股东会议并参加表决、签署发起人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三)诉讼、仲裁事务,即XX有限公司作为诉讼或仲裁当事人,委派代表参加诉讼或仲裁程序;
(四)公司(企业)登记事务,即代表XX有限公司办理XX有限公司所投资公司或企业的登记注册、变更、解散等事宜;
(五)产权登记事务,即代表XX有限公司办理XX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及其他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变更等手续;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XX有限公司需要,应当办理法人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坚持一事一授的原则。
根据工作需要,对在一年内将多次发生的具有同一性质和内容,但发生的额度、时间、对方当事人尚不明确的合同签署事项和其他事项,可以办理年度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对在一个项目内将多次发生的,额度、时间、对方当事人尚不明确的合同签署事项和其他事项,可以办理项目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
但应严格控制,加强审核。
第六条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被授权委托人姓名、职务;
(2)授权委托权限;
(三)授权委托期限;
(四)XX有限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七条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有关法律法规和XX有限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代表XX有限公司处理上述事务,无需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八条XX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是法人授权委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法人授权委托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办理法人授权委托手续。
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其他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办理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未取得法人授权委托书的,不得代表XX有限公司在合同、章程、决议、证明或其他法律文件上签字或加盖XX有限公司公章,不得代表XX有限公司办理第四条所列相关事务。
第二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办理法人授权委托由负责授权委托事项的XX有限公司部门(以下简称申办部门)向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给法定代表人审批。
申办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事项,保证授权委托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第十一条申办部门应当确定授权委托事项的类别,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事项,应依据本办法和《XX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XX有限公司合同审核及合同签署法人授权委托申请审批表》,在办理合同审核批准程序的同时办理授权委托审批程序。
除年度和项目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以外的其他授权委托事项填写《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在申请审批表上写明被授权委托人姓名、职务、授权委托事项及权限、授权委托期限等内容,由申办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申办部门提出办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签订合同、协议的,应提供准备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的正式文本;
(二)参加发起人会议、出资人会议或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XX有限公司同意参加会议的批准文件或正式文件;
(三)参加股东(大)会、发起人会议、出资人会议需要表决的,应当提供XX有限公司批准或同意表决事项的文件;
(四)XX有限公司领导对相关事项的批示文件;
(五)其他根据需要应当提供的文件。
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法律事务机构可要求申办部门补充和修改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合同事务与股东事务授权委托期限一般为十天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公司(企业)登记事务与产权登记事务授权委托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诉讼仲裁事务授权委托期限可以根据授权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应当对结束时点做出明确规定。
其他法人授权委托期限根据授权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授权委托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申办部门应将申请审批表送有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经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同意后,申办部门应当至少在办理授权委托事项之日前五个工作日向法律事务机构提交授权委托申请审批表及所附文件。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对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对授权委托事项、所附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合同签署事项在办理合同审批程序的同时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其他事项经主管授权委托事项的公司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批准并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XX有限公司公章管理部门在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上加盖XX有限公司公章后,交由法律事务机构向申办部门发放。
法人授权委托书可根据授权事项办理需要一式多份,除一份由法律事务机构存档外,其他可以交由被授权委托人使用、保管或提交对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因情况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办理授权事项之日前取得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申办部门应当请示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征得其同意后,先行办理授权事项。
申办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告知法律事务机构。
授权事项办理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申办部门应当向法律事务机构提交法人授权委托申请审批表及所附文件,补办授权委托。
第二十条年度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仅对授权委托事项做出概括性表述,但应明确授权委托代理权限。
年度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的申办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于每年1月底前填写《XX有限公司年度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详细说明申请理由、拟授权委托事项的性质、范围、预计可能发生合同的总额度以及可能涉及的对方当事人范围,并附主管领导意见。
年度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的授权委托代理期限从每个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项目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仅对授权委托事项做出概括性表述,但应明确授权委托代理权限。
项目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的申办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于项目启动前填写《XX有限公司项目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详细说明项目名称、项目启动时间及预计终止时间、申请理由、拟授权委托事项的性质、范围、预计可能发生合同的总额度以及可能涉及的对方当事人范围,并附主管领导意见。
项目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的授权委托代理期限从该项目启动时起计算,至该项目终止时止。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法人授权委托书只限被授权委托人本人在办理授权事项时使用,不得涂改、转借、转委托或代作他用。
在文本上有任何修改、涂改痕迹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无效。
第二十三条法人授权委托书只在载明的授权委托期限内有效,被授权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期限内办理授权委托事项。
授权委托期限内没有办理完毕授权委托事项的,被授权委托人及申办部门应当告知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被授权委托人及申办部门应当保证根据授权委托所正式签署的合同、协议、章程、决议、文件等与提交审核的文件保持一致,但不涉及权利义务的个别文字改动除外。
如需要对授权委托签署的合同、协议、章程、决议、文件的内容进行涉及权利义务的改动,或需要修改法人授权委托书内容的,应重新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被授权委托人及申办部门应当在授权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授权委托正式签署的合同、协议、章程、决议、文件等原件一份交法律事务机构存档,无原件的,应提交一份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被授权委托人及申办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使用法人授权委托书,如发生遗失、毁损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和法律事务机构,并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登报声明相关授权委托书作废。
发生法人授权委托书遗失、毁损后,被授权委托人须继续办理授权委托事项的,应补办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法律事务机构每年度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已办结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所附由法律事务机构保存的文件,按XX有限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律事务机构应不定期地对授权委托办理和法人授权委托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法人授权委托书即办理授权委托事项,情节严重的,对被授权委托人及申办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未取得法人授权委托书、超越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委托权限或授权委托期限已过期后做出的行为,未经XX有限公司追认的一律无效,由行为人本人承担责任。
给XX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XX有限公司所受到的全部损失,XX有限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处分。
第三十一条因保管不善使法人授权委托书遗失且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篇三: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相关人员申请、签发、使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行为,保障公司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定代表人授权是指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相关人员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过程中必须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其代表公司的权利委托其行使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代表人授权原则授权委托书是指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本部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的法律文件,是被授权人或受托人的权利证明书。
第2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原则
第四条公司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代表公司依法进行各种业务活动,并有权委托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有关业务人员作为代理人代理进行有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受托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参与诉讼、仲裁及其他业务活动。
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非公司正式员工不得作为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
第6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一律采用向代理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表1)的形式。
第3章授权委托管理程序
第七条根据授权事项的性质,公司授权分为一次性职务授权和一事一授的临时性授权。
职务性授权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受托人任职期限。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含有任何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九条被授权人或受托人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只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或受托人才能行使该授权委托书所列权利。
第十条被授权人或受托人对在形式或内容上有瑕疵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及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部门。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受托人姓名、职务,委托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因工作需要,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需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时,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登记表。
第十四条对于紧急委托,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及时授权事项,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或邮件形式进行授权。
申请人应向财务部提供以下文字资料:
(一)被授权人或受托人姓名、职务;
(二)能够证明授权委托的事项已由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的有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文件、签报,会议纪要,以及按公司有关规定经过审查的合同草本;
(三)被授权人或受托人的权利范围;
(四)授权委托期限;
(五)其他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授权办理紧急事项,需提供相应证明。
以上文字材料由财务部进行形式审核、合规审核。
第十五条财务部负责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送董事长秘书呈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公司印章后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方可生效。
董事长秘书将生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交予财务部后,由财务部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在记载的有效期限内有效。
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迹。
第十七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一般不得使用转授权或转委托方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已注明允许转委托的除外)。
确有必要时,申请人应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财务部办理转授权委托书。
办理批准手续时,申请人应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转授权的事由及附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任职文件)、身份证件等书面资料。
第十八条任何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的改动,都将导致一个新的授权委托。
新的授权委托书应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公司对一次性职务授权实行动态管理。
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授权权限随时予以调整,原授权委托书自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变动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条被授权人要妥善保管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不得出借、毁损、遗失等;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财务部。
被授权人申请补办的,由财务部审核后,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办。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随时通知财务部撤回或部分撤回授权委托。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持有人或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其授权委托书交至财务部,由财务部在该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撤销”字样,并注明撤销日期。
公司法定代表人部分撤回授权委托的,财务部应根据授权委托人现授权权限,为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
必要时,原被授权人所在部门(单位)应将撤回情况通知相关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经撤回,其效力则不可恢复。
撤回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存档。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出现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失效: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
(二)一次性职务授权的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
(三)一次性职务授权的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授权权限超出业务范围;
(四)被授权人调出本单位的,自被授权人正式调离本单位之日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失效;
(五)被授权人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失效,特殊情况除外;
(六)授权委托人撤回全部或部分委托授权。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正本由申请人使用或保管,副本由财务部留案备查。
财务部每年1月应将上年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公司文件存档。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行为。
第二十五条经执行董事审议通过,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表1
法人代表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xxx(姓名),(男/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代理以下相关事宜:
代理人在代理以上事宜过程中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XX金融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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