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事业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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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业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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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都医学院公共卫生事业管理,当前农村卫生面临的困难和问题1、卫生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较低;2、农村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幅度缓慢,城乡居民医疗水平差距加大;3、特别是农民群众缺乏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难以抵御重大疾病风险,有病不医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在一些地方突出。
2003年全国卫生服务调查资料显示:
城镇人口享有各类医疗保险的人数占49.6%,农村人口中享有各类医疗保险的人数仅占12.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例为9.5%,有87.4%的农村人口没有享受任何社会化的医疗保障制度。
农民两周患病未就诊率为45.8%,未就诊人次中属经济原因的占38.6%;患病应住院而未住院率为30.3%,未住院人次中属经济原因的占75.4%。
患病人次中有31.4%的采取自我医疗方式。
在农村贫困户中,因疾病损伤导致贫困的为33.4%(1998年为21.6%)。
另有资料表明,2000年:
城镇人口期望寿命为75.21岁,农村为69.55岁,差距为5.66岁;农村死亡的儿童中,有34.5%的在死亡前仅接受过门诊治疗,有22.1%的没有到医疗机构做过任何治疗;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是城市的2.6倍和2.7倍。
帮助农民减轻医药费用负担,使农民群众能及时享有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卫生工作的发展。
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帮助农民提高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建设全面小康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什么是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政策,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作为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的基本法,是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也是建立完善的卫生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新医改方案明确指出,当前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且要求“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
”基于这样的规划和方案,在完善社会保险法的过程中,更要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保持新农合制度的稳定性,在实践和立法过程中不宜过快对城乡医保进行统一。
大病统筹为主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一项重要原则和政策,也是合作医疗政策目标的基本要求。
关于“大病”的判别大病,通俗理解为比较重的疾病。
一般情况下,大病往往需要住院治疗,并且治疗费用也较高。
按照临床工作规范,病人收住院应当符合住院标准。
因此,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一般地将“大病”定义和解释为需要住院治疗的疾病是可行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政策含意:
(1)要突出以大病补偿为主。
实施办法要突出大病补偿,基金应主要用于大病补偿。
(2)大病的补偿方式和资金实行统筹管理。
统筹,具有统一计划、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含意。
所谓大病统筹,可以理解为对“大病”的补偿方式统一,对计划用于大病补偿的资金统一安排、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3)可兼顾小病的补偿。
要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但“为主”并不是“唯一”、不是“全部”。
要积极探索以大病(或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病(或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方式,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面。
对象,凡农村户籍人口(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应当在所辖乡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乡镇企业职工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筹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资金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农民个人缴费。
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个人,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筹资不低于10元。
五保户仍执行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特困户筹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解决。
2.集体和社会多渠道筹集。
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支持。
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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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资助。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
省级财政承担比例,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省财政占全省可用财力的比重分类测算。
基金管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严禁挤占挪用。
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1.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专款专用。
县级管理机构统一在1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1个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定期审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信息网络管理。
2.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部分统筹,部分建立家庭帐户。
统筹部分纳入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统一管理。
家庭帐户资金,用于家庭成员支付医药费,超支自理;当年结余留用,自动结转,不退款,不得作为抵冲下年度家庭成员应缴合作医疗专项经费。
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审批。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公开、民主、制度化管理,其开支由新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
统筹资金开支范围与标准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资助的资金,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造成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
统筹起付、封顶额度、支付内容与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认真调查、分析、测算的基础上科学制定。
各级政府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申报与核定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缴纳基金到位后,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机构将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报同级卫生、财政行政部门核定,再由卫生、财政逐级申报与核定。
上级财政根据核实的下级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拨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人民公社时期的合作医疗,由每个大队的赤脚医生提供医疗服务,他们的报酬来自“工分”,物质资源来自大队的收入,同时用大队的土地种药材。
农民看病基本免费或免费,但到外地及公社看病要自费,仅保障较轻的疾病,也提供计划免疫等服务。
随着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很多地方的集体经济基本解体,合作医疗失去物质基础,同时因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小病不必要统筹解决,所以大部分地区合作医疗逐渐消亡。
在少数经济发达的地方合作医疗得到发展,特点是统筹的范围扩大,保障的范围也开始涉及到大病。
20世纪90年代开始,政府开始考虑恢复农村合作医疗,当时的政策是“民办公助”,大多数地区效果不佳,但有少数地区取得很不错的成绩,主要经验是地方财政出资比较多,地方政府成为组织者,保障范围也转向保大病的方向,统筹范围扩大。
这阶段的合作医疗只有少数地区能够搞起来,但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意义非常大,而且说明,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也能搞农村合作医疗。
21世纪初,中央开始大力推广以保大病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出统筹的范围要扩大到县区为单位,政府为组织者,农民、集体、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筹集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支持力度明显加大。
中央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视程度加大,采取主要针对大病,扩大统筹范围,财政资助增加等措施,农民的积极性增加,新型合作医疗才取得了较大的成功。
2012年新农合资料,1、什么人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怎样参与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城镇居民和因工业、城市及小城镇建设被占用土地后的农转非人员、以及户籍在本县的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的农村人口,在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6日到所辖乡(镇)合医办或村委会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参合资金50元,便可获得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费用的补偿。
2、参合人员在县外看门诊或住院如何申请补偿参合人员在县外看门诊或住院的,必须在公立医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与县合医局实行协议管理的民营医疗机构(有:
十字眼科医院,妇产医院,民族医院,慈源民族医院欧亚男健医院,科医院)看门诊或住院治疗才能给予补偿。
就诊医药费用由参合人员自己先垫付(实行协议管理的民营医疗机构除外),出院后,凭门诊或住院发票、疾病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合医证、住院清单(门诊用复制处方),到县合医局进行审核报销。
协议管理的民营医疗机构实行现场补偿。
2012年新农合资料,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得到哪些好处参合人员以户为单位每人只需出资50元,2012年全年在乡、村两级定点机构看门诊补偿60%,县级补偿50%,县外门诊补偿10%,门诊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400元(慢性病种、特殊病种除外);在县内住院按当次发生费用实行现场补偿,乡级补偿90%、县级补偿80%;县外就诊不设转诊程序,在县外、省内国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实行协议管理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补偿65%,省外住院补偿55%(特殊病种除外);特定人群(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实行上浮补偿,住院补偿按同级医疗机构上浮10%;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封顶线每人每年12万元。
4、特殊病种补偿特殊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肺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血友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申请特殊病种治疗补偿需持当年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医学证明到县合医局申请办理特殊病种证,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照常规进行补偿;在县外国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实行协议管理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其门诊补偿60%,住院补偿80%,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封顶线和住院封顶线一致。
2012年新农合资料,5、慢性病种补偿慢性病种指:
高血压(期)、心脏病并发心功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壮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
慢性病种实行审批制度,申请慢性病种需持当年内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相关医学证明到县合医局申请办理慢性病种证慢性病种门诊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00元。
6、哪些情况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范围不属于本办法的补偿范围:
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省合管处规定的自费药品;因工伤、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涉及第三责任事故;违返国家法律法规造成的伤害;吸毒、服毒、性病、镶牙、美容、整形、近视眼矫正术、义齿;就诊车旅费、上级医生会诊费、救护车费、特殊病房、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药费;不符合生育政策的人流、刮宫、引产等。
2012年新农合资料,7、医疗救助到民政局申请大病救助人员必须参加新农合,未参加新农合的人员一律不能享受大病救助。
特殊病种和儿童所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个病种的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内实行100%的补偿,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新农合补偿80%、民政大病救助补偿20%;儿童所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个病种,在指定的6家医疗机构新农合一律补偿80%、民政大病救助一律补偿20%。
8、生小孩不花一分钱凡在县的乡镇卫生院、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宣计站生小孩包括平产、难产、剖宫产一律不要钱。
以上补偿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新农合资料,成果,目前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达到2729个,全面覆盖31个省份,参合农民人数已经达到8.14亿,参合率为91.5%,新农合制度已具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平稳,绩效良好,较好地实现了“大病统筹”目标。
从2003到2008年,全国累计有15亿人次享受到新农合补偿,对2亿人进行了健康体检。
无论其政治效应、社会效应、经济效应还是管理效应都是非常显著的,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新农合在人均不足100元的筹资水平(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差约20倍,与城镇居民相差约2倍)下,县乡两级的实际(住院)补偿水平已经超过了城镇居民住院的实际补偿水平,中西部一些地区也已达到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补偿水平。
新农合重塑了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公平性得到进一步体现,农村居民的医疗服务利用得以改善,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
村居民享受合作医疗服务,村民展示医疗证,新农合报销比例上升,农民健康的到一定保障。
但是,就实施情况而言,新农合制度刚刚覆盖全国,还很脆弱;制度运行时间较短,仍然很不稳定,还存在筹资水平不高、统筹水平较低、报销比例和范围过小、监督管理能力薄弱、基金使用效率低、诱导消费显著、疾病预防不足等问题。
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制度设计到管理运行,还需要经过充分的实践检验与经验总结,逐步完善。
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巩固、完善,而不宜做大的变动。
缺陷与不足1、制度推进与宣传不到位影响了农民的参保。
2、受益面狭窄导致可信度不足。
3、农民缴费少难以保障日常医疗费支出。
4、政府的投入少导致保障水平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绩效良好,但从制度设计到管理运行仍需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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