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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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3
第二部分 经典试题
【案例3】(2010年)
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
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
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报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
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通过破产分配获得部分清偿,对乙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3)若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并说明理由。
(4)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且乙此前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了部分清偿,则对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案例3答案】
(1)债权人丁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2)对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部分清偿,应当先行提存。
(3)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因为甲公司才是借款合同的主债务人,债权人应当向主债务人进行全额追偿,未得到甲公司完全清偿的部分才属于乙真正享有的破产债权。
(4)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件中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当由人民法院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案例4】(2011年)
2011年3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
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
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
租期1年;租金5万元。
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
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戊公司向甲公司付清了全部价款。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的事实。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
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
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
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
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
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
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权就其未获清偿的1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偿还?
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
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的财产损失能否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并说明理由。
(5)庚公司拒绝对A银行未获清偿的30%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管理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1年之前。
(2)丙公司无权就其未获清偿的1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规定,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3)丁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
根据规定,戊公司受让机床时主观上为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并且机床已经交付,戊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丁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该机床的所有权,丁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
(4)丁公司的财产损失不能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丁公司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而非共益债务)清偿。
(5)庚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案例5】(2012年)
2011年10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
A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
2012年1月,A公司所欠B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A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
B公司遂于2012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
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
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异议。
同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A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11年7月1日,C公司向银行借款5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
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C公司尚欠银行借款本息40万元。
银行已向A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40万元担保债权。
(2)2011年8月3日,D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塑料薄膜,尚欠15万元货款未付。
A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13万元。
2012年3月5日,D公司以5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A公司的租金债权。
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15万元货款中的13万元。
(3)2011年9月30日,A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A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12年3月上旬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
2012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
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A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
3月1日,设备到达A公司。
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债权人甲提出,A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乙提出,A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C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货款。
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A公司,构成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异议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依据何在?
(2)债权人甲主张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3)债权人乙关于A公司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4)债权人丙关于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5)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案例5答案】
(1)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债权人甲关于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可将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提前予以清偿。
因此,银行有权就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进行申报。
(3)债权人乙关于A公司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4)债权人丙关于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销的主张成立。
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5)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买受人的破产案件受理时,只要货物尚在运输途中、且价款尚未付清,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的,即可发生取回的法律效力。
【案例6】(2012年)
2009年3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景明写字楼项目,工程价款5000万元,工期14个月。
工程将要竣工时,甲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继续提供约定由其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
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乙公司遂以自有资金500万元购买部分建筑材料用于该工程,工程如期完成。
对于乙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后,甲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及乙公司垫付的500万元建筑材料款尚未支付。
2010年6月22日,甲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
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丙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
2010年,乙公司开始涉足房地产开发业务,并于7月12日以2.3亿元的价格,从丁房地产公司(简称丁公司)处受让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西山公寓住宅项目。
乙公司在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时,向丁公司支付了1.3亿元土地转让金。
根据双方约定,剩余1亿元转让金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
同时,甲公司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亿元土地转让金提供担保,双方亦办理了抵押登记。
西山公寓项目竣工后,因市场低迷而滞销。
为缓解困境,乙公司于2011年6月8日,以西山公寓作抵押,从戊银行处获得一笔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双方约定,一旦乙公司连续3个月不能偿还借款利息,戊银行即可行使抵押权。
2011年10月29日,吴某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西山公寓住房一套,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
但乙公司未将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事实告知吴某。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1年12月27日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在申报破产债权时,乙公司就其2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500万元的垫资款、丙银行就甲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丁公司就其1亿元土地转让金,均主张以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
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为2.7亿元。
鉴于乙公司停止偿还借款利息已超过3个月,2012年3月20日,戊银行行使对西山公寓的抵押权,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西山公寓。
至此,吴某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遂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返还11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此外,还要求乙公司另行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工程余款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
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500万元垫资款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
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所欠丙银行的2亿元借款本息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
并说明理由。
(4)由甲公司担保的乙公司所欠丁公司1亿元土地转让金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
并说明理由。
(5)吴某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并说明理由。
(6)吴某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110万元房款并赔偿损失?
并说明理由。
(7)吴某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并说明理由。
【案例6答案】
(1)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工程余款不能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
根据规定,建筑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
但是,该优先受偿权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在本题中,乙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时,距竣工之日已超过1年,故不再享有优先权。
(2)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500万元垫资款不能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
根据规定,承包人的工程垫资,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可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
在本题中,乙公司主张权利时,距竣工之日已超过1年,故不再享有优先权。
(3)甲公司所欠丙银行的2亿元借款本息能够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
根据规定,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拍卖所得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人受偿。
此外,同一物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
在本题中,丙银行的抵押权顺位优先于丁公司,故应从拍卖款中优先得到全部2亿元的清偿。
(4)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亿元土地转让金不能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只能部分优先受偿。
根据规定,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拍卖所得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人受偿。
此外,同一物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
在本题中,丁公司的抵押权顺位低于丙银行,故应在丙银行的债权得到满足后,就剩余拍卖款优先受偿。
拍卖款为2.7亿元,全额偿还丙银行的2亿元后,剩下7000万元用于优先清偿丁公司的土地转让金。
(5)吴某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规定,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6)吴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110万元房款并赔偿损失。
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返还购房款),并有权要求造成损失的一方赔偿损失。
(7)吴某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根据规定,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在本题中,吴某已支付全部房款,故可要求乙公司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7】(2013年)
自2012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2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1年10月8日,B公司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
A公司以所属机器设备为B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B公司到期未偿还C银行的借款。
C银行将上述抵押物拍卖得款900万元,将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2012年7月,A公司向D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
2012年11月,A公司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机床售与E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
E公司对A公司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
D公司获悉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E公司后,要求E公司返还机床,遭E公司拒绝。
(3)2009年1月,A公司与F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所属500平米门面房出租给F公司用作超市经营,租期5年,每年1月底前支付当年租金,F公司一直正常缴纳租金。
2013年2月,管理人通知F公司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但F公司表示反对。
(4)2011年10月,A公司欠刘某专利转让费29万元到期未付。
2012年12月20日,刘某将该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G公司。
G公司现提出,以该债权与其所欠A公司的30万元货款在相同金额范围内抵销。
(5)2012年8月17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一周内补缴拖欠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8月22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
2013年2月,管理人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以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并说明理由。
(2)E公司是否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
并说明理由。
如果E公司拒绝了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D公司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能否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
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并说明理由。
(4)G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5)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并说明理由。
【案例7答案】
(1)C银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在本题中,由于A公司仅为担保人,并非主债务人,因此,对于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C银行只能向主债务人B公司追偿,而不能向A公司申报破产债权。
(2)①E公司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
根据规定,E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E公司当时善意、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有偿取得并已经交付)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E公司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②D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管理人无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规定,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实现、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G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禁止抵销。
(5)管理人无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根据规定,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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