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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部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①19世纪80年代,德国相继颁行了《工人医疗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伤残和养老保险法》等,开创了由国家大规模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阶段。
②1911年,德国颁布“帝国保险法”,1927年《失业保险法》。
直至1938年《手工艺者养老金法》,至此德国的社会保障基本立法大致完成。
第二部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条件:
1、经济因素:
工业革命,经济增长。
2、社会因素:
阶层对立,人口老龄化。
3、文化因素:
严谨、诚信和守法。
4、思想基础:
社会改良思想和社会市场经济。
第三部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1949年德国颁布新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制度在战后不断充实、扩展,形成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基本体系:
一、养老保险:
1、法定养老保险:
①法定养老金来源:
80%是缴费,2005年费率为工人月收入的19.5%,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20%政府补贴;实行的是现收现付财务制度。
②法定养老金领取:
2003年男女均为65岁退休,最低缴费5年,缴费满35年可领取全额养老金。
最高替代率可达75%。
实行弹性退休。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目前,约有2/3的人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3、私人养老保险:
自由职业者一般参加私人养老保险。
二、医疗和长期护理:
1、医疗保险:
①1884年立法:
目前德国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组成。
90%的人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包括雇员、自由职业者、大学生、养老金领取者等;高收入人员在私人医疗保险和法定医疗保险之间选择。
②保险费费率为11.5%-14.7%,雇主雇员各负担一半。
由各洲确定执行费率标准。
③联邦提供农民医疗补贴。
④保险公司负责支付治疗费用(包括诊断、药物、辅助工具及住院医疗、康复等费用)。
⑤2003年法定医疗保险补偿率降低至70%。
2002年之前为100%。
向受保人提供现金补贴,病假超过6周津贴相当工资的80%。
⑥“一人投保,全家受益。
”
2、长期护理保险:
①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护理保险,是为保障老年人及病残人员护理需要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②“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即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
③护理保险费的费率为工资的1.7%,雇主、雇员各一半,向医保机构缴纳。
④除了投护理保险外,在联邦德国还实施一项特殊的“储存时间”政策。
三、失业保险:
①1927年颁布《职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1969年颁布《劳动促进法》。
②任何每周被雇佣工作18小时及以上的人员都要参加失业保险;所有在过去两年中交纳了12个月或者以上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失业保险,保险补贴相当工资60-67%,时间为1年到1年半。
③保费为雇员工资总收入的6.5%,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
④失业救济金:
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和未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提供,相当工资的53-57%,由政府财政支付。
⑤实行职业介绍优先于待遇发放。
四、工伤事故保险:
①1884年首次立法,只有工业事故保险。
②1925年增加职业病和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保险。
③1963年出台工业伤害预防计划。
④2006年保险费率为工资的1.4%,由雇主缴纳。
费率高低区别对等。
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治疗三方面内容。
目前,德国工伤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
所有雇员、农民、学徒都参加强制保险;自由职业者自愿参加。
(二)关照体系:
1、直接关照:
社会救济、社会补助、社会赡养和赔偿等。
资金来源于财政收入。
2、、间接关照:
免税、提供贴息贷款等。
(三)自治管理模式:
德国实行社会保险国家立法、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经办完全分离。
国家立法并行使行政监督权,社会保险业务由自治组织经办管理。
从管理主体看,包括两个部分:
一、联邦政府部门:
劳工和社会事务部、卫生部和德国联邦劳动就业服务局,以及地方政府中也设置了专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在不同的州,这些部门略有不同。
二、经办执行机构(公共保险公司和私人保险公司):
1、医疗护理保险由公共医疗保险公司承办。
2、养老保险由国家养老保险局承办;全国有23家州级养老保险局。
3、事故保险(工伤保险)由行业合作社承办。
分为法定保险(农民和海员)和一般保险。
4、失业保险由联邦就业部负责;全国统筹,大区和劳动局执行。
5、各种社会保险金统一由雇主交给雇员参加的医疗保险公司,由医疗保险公司按社会保险种类,分别转给其它险种的保险经办机构。
(四)与二战前相比,新的社会保障体系显示出更多的转化与优势:
首先,保障理念和制度重心发生变化。
保障理念由“怀柔”转向追求“公平,正义”;制度重心,由局部转向全局,即由保护社会大生产中贫弱阶层的济贫政策转化为以“全民福利”为政策中心。
其次,社会保障的类型也相应多样化,即在原有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项目。
战前保障项目只有9项,战后增加到18项。
再次,项目的完备使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相应从部分劳动者扩展到全体国民。
第四部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1、贯彻“资金自助”原则。
2、.兼顾公平与效率。
3、社会保障管理高度自治。
4、国家“社会关照”原则。
第五部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与改革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
1、社会保障支出不断膨胀,导致国家社会保障财政赤字增加。
2、税收和社会负担加重。
为弥补保障收支差额提高收费。
3、老龄化问题严重。
现收现付养老制度难以为继。
4、失业率不断上升。
5、社会经济发展陷入了“低增长下的高福利—高税收—高负债—高成本—低投资—低增长”的恶性循环中。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改革的逻辑思路:
或者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或者控制社会保障的给付水平,或者双管齐下。
1、养老金的改革,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缴费率,降低支付水平,延长退休年龄。
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保险。
2、医疗保险改革,增加医患双方的自我约束机制、压缩过度支出,改革医疗付费机制。
3、失业政策,建立有劳方、资方和政府三方参加的“劳动联盟”促进就业增加。
控制工资增长率,提高就业率。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
(一)美国社会保障发展概况:
1、1909年国会通过了第一个养老金立法,各州开始向老人提供一些保障,1920年联邦政府为联邦工作人员建立了退休金制度。
被认为是美国最早的社会保险形式。
2、1935颁布《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式诞生。
实施两项保险三项救助:
联邦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各州组织实施);老年人援助计划、盲人援助计划和儿童援助计划。
此后对《社会保障法》不断进行修订,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增加社会保障项目,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3、20世纪40-6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扩充和繁荣发展时期:
①1946年颁布《就业法》。
②1956年建立残疾人津贴(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
1964年总统约翰逊发起“向贫困宣战”,由此进入社会保障全面发展阶段,随即颁布“食品券计划”。
③1965年《社会保障法》修正案,设立“老年人和残障健康保障计划”。
4、20世纪70年代-8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调整:
①1981年分别通过了格拉姆—拉塔2号法案和综合预算调整法案。
②1983年《社会保障法》修正案。
延长退休年龄,保障财务由现收现付制逐步转向部分积累制。
③1996年《社会保障法》修正案。
建立个人投资基金帐户,即把雇员缴纳社会保障税的2%转移到“个人投资基金帐户”进行积累。
(二)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条件:
1、经济基础:
经济持续健康平稳运行,经济实力雄厚。
2、政治因素。
民主党和共和党轮流执政。
3、文化因素。
异质性强,个人主义,自我奋斗,富于冒险,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
4、社会因素。
贫富差距大,犯罪率高,老龄化突出。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管理体制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1、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OASDI):
①这是美国最大的而且是联邦统一管理的保险计划,属于基本养老保险。
②参保范围是雇员、个体经营者;1984年联邦公务员也被纳入,覆盖率达到95%。
③社会保障税率为月工资的12.4%。
雇主和雇员平均负担,个体经营者自己全部承担。
④保障对象为老年人、遗属和伤残者,65岁以上可领取全额养老金。
⑤补充养老保险:
.政府及雇主养老金计划:
主要包括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和私人养老金计划。
.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则包含了“联邦政府职工退休制度”、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划以及各州和地方政府的养老计划。
.私人养老金计划:
即收益确定型计划(DB计划)、缴费确定型计划(DC计划)以及收益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混合计划。
.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
由个人退休账户、罗斯个人退休账户和小企业个人退休账户三种个人储蓄退休账户构成。
⑥我国学界一般认为美国养老金制度由三大支柱构成:
由社会保障计划、政府及雇主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组成。
2、医疗健康保险:
美国“健康保险”(healthinsurance)通常指的是由私营保险公司、政府基金支付的社会保险或者非保险性质的社会福利计划:
1、美国私营健康保险制度非常发达。
2、各级政府为27%的美国人提供保险,有部分人两个保险都参加。
3、联邦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和管制规定影响健康保险市场。
①公共健康保险:
美国的公共健康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或者非保险性质的社会福利计划构成,保障对象是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和具有享受医保待遇资格的家庭。
(1)老年和残障健康保险
1965年《社会保障法修正案》建立老年和残障健康保险。
主要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肾功能衰竭者提供的医疗计划:
A、强制性住院保险:
.保障范围:
主要支付住院费,专业护理机构费用。
.保费来源:
按工资税率2.9%,雇主和雇员均担。
在职时与养老保险工薪税一并交纳。
B、选择性补充医疗保险:
.保障范围,主要支付A类计划中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
.保费来源,个人交纳保险费,以收入高低为依据分段按固定标准交费,2008年最低标准是96.4美元/月,最高238.4美元/月,政府财政交纳,占保险费总收入的75%左右。
1988年《老年和残障健康保险大病保险法》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2)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提供的“各州儿童健康保险计划”
(3)军人卫生保健系统和退伍军人健康管理局共同向军人提供健康保险
(4)面向超低收入家庭及其子女提供的、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提供的对各州医疗援助资助计划。
另外,不少州还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个人健康保险。
到2007年,美国政府支出保险费达到6340亿美元。
②私营健康保险:
3、工伤保险:
①主要由各州立法并进行管理:
为工伤事故中受伤工人或罹难者家属提供现金补偿和医疗服务以及康复服务。
由雇主提供资金,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58%。
②联邦政府只负责铁路、造船、港口工人、矽肺工人和公务员的工伤保险。
4、失业保险:
①失业保险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举办,以州政府为主。
②凡在职工作一年以上的失业者,按工作期间最高工资额的35-55%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期限26周;联邦政府负责特别延长期保险金支付。
③由雇主按工人工资的6.2%缴税。
5、家庭津贴和其他社会补贴:
主要是指对一系列低收入阶层和贫困的社会成员提供救助的项目,即社会救助项目。
①现金救助中包括:
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补充性保障收入(SSI)等。
②非现金救助中主要包括:
食品券(Foodstamp)、低收入家庭能源补助计划(LIHEAP)、一般援助(GA)和三个营养计划(“全国学校午餐计划”、“全国学校早餐计划”和“暑期食品服务计划”)等。
6、社会保障资金的构成及来源:
①工资税(税率为15.3%)87%:
主要用于养老、遗属、残疾和老年医疗支出。
②一般收入税的占8%:
主要用于支付补充医疗计划。
③社会保障信托基金投资及利息收入占5%。
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美国社会保障管理实行立法机构、业务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社会保障基金支出与基金收缴分开,形成收支两条线运作的格局。
1、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机构:
美国国会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机构,各项保障法律由国会的众议院和参议院多数通过,并由美国总统批准最后实施。
2、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社会保障局是是统筹美国社会保障管理的主管机构,由总统直接负责。
主要职责是提出社会保障财政报告,负责社会保障项目设立和组织实施工作。
国税局、财政部等部门经办相应的业务。
3、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监督机构:
美国养老保障信托基金托管委员会和社会保障指导委员会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进行监督。
4、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体制机制,财政部门负责计划监督、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发放,“三权分立”。
具体管理方式,设立“社会保障信托基金”(也称公共养老金):
“老年和遗属保险信托基金”(OAS基金)和“伤残保险信托基金”(DI基金)。
其中老年和遗属信托基金建立于1940年,残疾保险信托基金建立于1956年;实质是在美国财政部开设的金融账户。
二者均实行现收现付财务制。
(四)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1、强调社会保险“自助”原则。
2、资金来源多渠道,以企业和个人为主,政府(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支助。
、3、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对享受条件限制较多。
4、实行差别化社会保障。
保障内容虽然广泛,但保障水平不高。
5、多层次管理体系。
企业和州政府管理为主,联邦政府支持。
(五)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及改革
1980年里根总统开始进行改革,主张“减少社会福利、削减税收和平衡预算”。
此后克林顿、小布什、奥巴马都致力于社会保障改革。
一、美国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保障支出逐年增加,保险基金不平衡风险增大。
2、社会保障支出在国内总产值中所占重不断提高,政府不堪重负。
3、人口老龄化程度加重,医疗保险支出大幅度上升,影响投资与发展。
4、仍有部分社会成员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二、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措施:
1、适当提高退休年龄。
2、削减部分社会福利项目的开支水平,实行封顶政策。
3、提高社会保障税税率。
4、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
5、改革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结余的投资政策。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
(一)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
萌芽于明治维新,形成于二战以前,完善于二战以后:
1、20世纪40-50年代《生活保护法》《儿童福利法》《残疾者福利法》《劳动者年金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国民年金法》。
2、60-70年代,1961年国民健康保险和国民年金制度全面实施。
1972年确立儿童津贴制度,1973年确立了老人医疗制度。
1973年基本完成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被称为“福利元年”。
3、80年代以后进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阶段。
(二)经济发展策略和建立社会保障原则:
1、经济发展策略:
首先是发展工业,其次是成倍增长国民的收入,使国民过上富裕的生活,最后再增加福利费用的支出。
2、社会保障原则:
①国家只保障人们的最低生活水平原则。
②强调企业发挥内部互助作用原则。
二、日本社会保障基本结构及其管理体制
(一)日本社会保障基本结构:
1、养老保险制度:
包括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各种年金基金三个层次:
前两层为公共养老金制度,后者为企业补充保险。
日本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各种养老金计划是独自发展起来的:
①公务员养老金计划是最古老的一种。
②雇员养老金计划,建立于1942年。
③国民养老金计划1961年建立。
国民养老金覆盖了每一个日本人。
2、医疗保险制度:
公共医疗保险分为三种类型:
①职工医疗保险:
以产业工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公共事业人员等在职职工及家属为对象。
②国民健康保险:
以农民、自由职业者等为对象的医疗制度。
③老年卫生保健:
65-74前期高龄,75岁以上高龄者长寿医疗制度。
3、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旨为劳动者提供失业时必要的经济援助,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日本失业保险由失业津贴工程和促进就业工程构成。
保险费用由国家、雇主、雇员三方负担,保险费率为1.95%,其中1.6%用于失业等给付,0.35%用于促进就业工程,国家补贴负担救济费用的25%和管理费。
4、工伤事故保险制度:
保险费用原则上由企业负担,政府给予部分补贴。
缴纳标准按行业分为33个等级。
对因工病伤者,提供免费医疗;对因工致残者,根据伤残等级予以补偿;对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费和遗属一次性或年金性质的抚恤金。
5、护理保险:
1997年12月颁布《护理保险法》,2000年4月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
护理的对象是65岁心上的老年人和40岁以上不满65岁(包括外国人)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服务的人员。
护理费用由政府拨付(50%以内)、个人缴纳的保费(65岁以上缴费18%、40-64岁者缴费32%)和部分服务收费(缴纳服务费的10%)。
6、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救济的项目包括生活救济、医疗救济、教育救济、住宅救济、分娩救济、谋生救济、安葬救济等。
社会福利包括向老人、儿童、孤寡家庭和身心残废者等需要某种帮助和保护的人提供的福利和服务。
(二)日本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日本的社会保障机构由立法、行政管理、经办机构、社保基金管理运营和保险基金监督等机构组成,它们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但又相互制约,构成一个完整的运营体系。
贯彻“行政与业务分开、管钱与管事分开”原则。
1、社会保障的立法机构为参众两院。
2、行政管理机构:
①中央行政管理机构:
厚生省负责年金和医疗保险,劳动省负责失业保险。
②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都道府县。
3、经办机构:
①中央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业务中心,全国只有一家。
②地方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事务所,全国共304家。
③中央和地方两级执行机构由计算机联网。
4、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分布全国各地的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费的收取和支出,全国各类保险公司1300多家。
5、监督机构:
即社会保险基金联合会,这个机构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基金联合会作为医院和保险公司的中介机构,主要职责是检查、监督医疗保险费的使用情况.防止过高医药费的发生。
三、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1、混合型的社会保障模式实现了对国民的全面覆盖。
分不同职业建立保障制度。
2、重视企业内部互助作用。
3、注重社会保障立法,形成一整套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4、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多元化,实行分权管理的模式。
四、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措施: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保障标准不统一。
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和新技术的发展。
2、保险费的负担与养老金的发放不公平。
3、人口老龄化严重,养老金支出快速增长,政府财政负担加重。
(二)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措施:
1、养老金制度改革:
国会众议院于2000年3月28日通过了《厚生年金保险法》、《国民年金法》等7部有关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法案,大幅修改交纳养老金保险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制度。
主要从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进行改革。
2、医疗制度改革:
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扩广覆盖面、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英国社会福利制度】
一、英国福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萌芽阶段:
1、1601年颁布《济贫法》(旧济贫法):
对流浪人口和贫民进行救济,目的是防止贫民暴动,从而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
2、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新济贫法)。
制度内容与形式是对旧法的延续和完善,但服务的对象发生了变化,目的是为资本主义发展创造很好的社会环境。
由于它与英国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联系,具有了某些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因而标志着英国福利国家模式开始萌芽。
(二)发展阶段:
1、20世纪初,英国的一些政治理论家纷纷主张政府扩大经济职能,加大干预社会福利事业的力度;庇古的福利经济理论及“福利国家”理论更是明确主张对疾病、残疾、老年、儿童及失业者五方面实行社会服务。
2、1906年至1911年间英国掀起一股社会保障立法的浪潮:
1906年颁布教育法;1907年颁布劳动补偿法(包括工伤补偿);1908年颁布儿童法、劳动交易法和养老金法;1911年颁布国民保险法(包括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随后,1930年改革济贫法建立“公共援助”制度;1936年建立中央公共卫生管理机构;1938年颁布盲人法规定为盲人提供福利。
从而奠定了福利国家模式的基础。
(三)确立阶段:
1945年7月,艾德礼领导的工党获得大选胜利,就立即着手实施“贝弗里奇计划”,1945年到1948年,工党政府向国会提出了一系列社会福利法案:
《家属津贴法》(1945)、《工业伤害法》(1946)、《国民卫生保健服务法》(1946)、《国民保险法》(1946)、《国民救助法》(1948)等。
1976年更名为《补充救助法》。
这五部法律概括了英国300多年福利发展成果,对社会福利进行了系统化,其内容包括了福利国家的各个方面。
于1948年7月5日生效,从此英国进入福利国家时代。
(四)二战后社会保障制度迅速发展:
二战后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坚持如下原则:
1、普遍原则。
2、满足最低需求原则。
3、充分就业原则。
4、费用共担原则。
1、20世纪60年代英国经济进入蓬勃发展时期,年平均增长率达到3%:
社会保障项目不断增加,保障支出增长,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内容涉及国民健康、国民保险、住房援助、个人福利及教育补助,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覆盖全民的保障网。
2、20世纪80年代以后,进入了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改革时期。
二、英国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性福利:
1、缴费性福利(国民保险制度):
(1)养老保险:
1959年引入收入关联养老金制度,从此固定养老金与收入关联养老金组成结构性养老金制度;1975年将结构性养老金制度分解为基本制度与补充制度两部分。
①基本养老金计划:
统一的养老保险计划和与收入挂钩的补充养老计划(“国家第二养老保险计划”)。
达到退休的年龄和规定的国民保险费缴纳年限,可享受全额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来源是国民保险金,分别是雇主、雇员国民保险缴费(占82%)和财政补贴(占18%)。
国民保险缴费:
第一类由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
雇员一般要缴相当本人工资6.5%的保险费,雇主要为每一名雇员缴付相当雇员本人工资10%保险费,此外,雇主每雇用一个人还要缴一笔相当雇员工资3.5%的国民保险附加费。
第二类保险费由小商人、独立职业者缴纳,每周2.10英镑。
第三类保险费为每周2英镑,由因有收入而未就业者缴付,属自愿性质。
第四类保险费由独立职业者缴纳相当自己每年净收入(2250英镑——7000英镑)的5%。
领取国家定额养老金的条件:
①男年满65岁,女年满60岁,同时交足156周(3年)保险费。
本人及被供养者均可享受。
②1995年通过养老保险法,逐步将女性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从60岁提高到65岁,并最终统一男女养老金领取年龄。
③2006年5月,将逐步把男女养老金领取年龄从65岁推迟至68岁。
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关联:
与收入关联的养老金来源是个人和雇主缴费。
从2008年4月6日起:
个人为105-770英镑部分的11%,超出部分缴纳1%,雇主缴纳收入超出105英镑部分的12.8%。
两项制度提供的养老金替代率可达到60%左右。
②职业养老金计划:
这是一种职业年金计划,替代率可达到20%左右。
由雇主和雇员达成协议,报请政府批准,为雇员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由企业申请可以退出国家第二养老保险计划。
如果企业部分退出了国家养老保险计划,缴费费率可适当降低。
③个人养老金计划:
由个人自愿参加。
(2)失业保险:
英国对失业的干预始于1911年失业保险法,但保障范围较窄,水平很低;1935年增加了失业救助;直到贝弗里奇报告,失业保险才被纳入国民保险范围,失业救助纳入国民救助范围。
1、基金来源于政府补贴、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达到总额14.5%。
个人缴费月工资10%,企业为3.6-10.2%。
2、领取条件:
在职业介绍所登记失业;具有劳动能力并愿意从事全时工作;已经缴纳了26周保险费。
3、失业金标准:
采取固定金额发放,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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