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16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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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16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6169-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摩托车噪声污染,促进摩托车制造行业的可连续进展和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纳ECER9《关于三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R41《关于两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R63《关于轻便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97/24/ECC9《关于摩托车噪声核准的补充规定》修订。
本标准与ECER9《关于三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R41《关于两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R63《关于轻便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97/24/ECC9《关于摩托车噪声核准的补充规定》的一致性程度为部分等效,要紧差异如下:
——按照汉语习惯对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进行了统一的格式编排;
——将一些适用于国际标准的表述改为适用于我国标准的表述;
——定置噪声测量方法部分纳入到《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
本标准代替GBl6169—1996中的加速行驶噪声限值部分和GB/T4569—1996中的加速行驶噪声测量方法部分。
本标准与GBl6169—1996和GB/T4569—1996相比要紧变化如下:
——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分类依据的发动机排量进行了调整;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按设计最高车速进行了分类;对三轮车辆的噪声限值单独列出;同时提出了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对背景噪声提出了修正内容;
——测量的取值要求发生了变化;
——规定了装有纤维吸声材料的排气消声系统要求;
——规定了噪声测量的试验路面要求,等同采纳了ISO10844:
1994《声学测量道路车辆噪声用试验路面的规定》中的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第四次修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公布情形为:
——GB5467—85、GB4569—84、GB/T4569—1996、GB16169—1996、GB4569—2000、GB16169—2000。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中国兵器装备集团、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本标准国家环境爱护总局2005年4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GB5467—85、GB4569—84、GB/T4569—1996、GB16169—1996、GB4569—2000、GBl6169—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讲明。
GB16169-2005
部分代替GB16169-1996,GB/T4569-1996,GB16169-2000,GB4569-2000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LimitandmeasurementmethodofnoiseemittedbyacceleratingMotorcylesandMopeds
1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赛车除外)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按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785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537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总则
GB/T6003.1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15173声校准器
IS02599:
1983铁矿石磷含量的测定滴定法
IS010534.1:
1996声学吸声系数和阻抗的测定阻抗管法
IS010844:
1994声学测量道路车辆噪声用试验路面的规定
3术语、定义和符号
3.1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1型式核准试验
型式核准试验指对生产企业制造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新车型按型式核准规定进行的试验。
3.1.2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
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指对型式核准试验合格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车型的成批生产车辆按生产一致性检查规定进行的试验。
3.1.3背景噪声
背景噪声指受试车辆噪声不存在时周围环境的噪声(包括风噪声)。
3.1.4排气消声系统
排气消声系统指操纵由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排气产生的噪声所必须的整套组合件。
3.2符号
本标准使用下列符号。
Vh:
发动机排量;
S:
发动机最大功率转速;
NA:
受试车辆接近加速始端线(AA´线)时发动机的稳固转速;
Vm:
受试车辆的设计最高车速;
VA:
受试车辆接近加速始端线(AA´线)时的稳固车速。
4型式核准申请和批准
4.1型式核准的申请
4.1.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操纵性能型式核准。
一种车型的加速行驶噪声排放操纵性能型式核准申请必须由生产企业提出。
4.1.2为进行第5章所述试验,生产企业应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交一辆能代表待型式核准车型的摩托车。
4.2型式核准的批准
如果满足了第5章规定的技术要求,该车型将得到型式核准机关的批准。
5加速行驶噪声限值
5.1型式核准试验噪声限值
摩托车型式核准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见表1,轻便摩托车型式核准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见表2。
表1 摩托车型式核准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
表2 轻便摩托车型式核准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
5.2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噪声限值
各时期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实施日期与型式核准试验相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比型式核准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高1dB(A),同时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实测噪声值不得高于型式核准试验的实测噪声值加3dB(A)。
5.3其他要求
装有纤维吸声材料排气消声系统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应符合附录A(规范性附录)的要求。
6测量仪器
6.1声学测量仪器
6.1.1噪声测量用的声级计或与之相当的测量系统应符合GB/T3785对1型声级计精度的要求,尽可能使用延伸杆和延伸电缆。
当使用能周期的监测A计权声级的系统时,系统的读数时刻间隔应不大于30ms。
声级计或与之相当的测量系统应按国家有关计量仪器的规定定期检定。
6.1.2测量时使用声级计的A频率计权特性和“快(F)”挡时刻计权特性。
6.1.3每项测量开始和终止时,都应遵照制造厂使用讲明书的规定按GB/T15173的要求检查和校准声级计。
在没有再做任何调整的条件下,如果后一次校准读数相对前一次校准读数的差值对1型声级计来讲超过0.5dB(A),则认为前一次校准后的测量结果无效。
校准时的读数应按测量要求分别记录在附录C(资料性附录)的表格中。
6.1.4测量过程中,承诺按声级计使用讲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防风罩,但应注意防风罩对传声器灵敏度和方向性的阻碍。
6.2车速和发动机转速测量仪器
应使用专用的车速测量仪器和发动机转速表,其要求应符合GB/T5378的规定。
6.3气象测量仪器
风速仪、大气压力计和温度计应符合GB/T5378的规定。
7加速行驶噪声测量方法
7.1测量环境
7.1.1测量场地(图1)
图1行驶噪声测量场地、测量区域及传声器布置
7.1.1.1测量场地的声场条件为:
在场地测量区域的中心O点放置一个无指向的小声源时,以O点为球心的半球面上各个方向的声级偏差不超过土1dD(A)。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能够认为测量场地达到了这一声场条件:
a)在以O点为基点、半径为50m的范畴内没有大的声反射物,如:
建筑物、围栏、树木、岩石、桥梁、停放的车辆等。
b)测量场地表面由混凝土、沥青或类似的坚实材料构成,场地应差不多水平、平坦、表面干燥,应无雪、高草、尘土或类似的吸声物覆盖。
7.1.1.2通过测量区域的试验跑道应有100m以上的平直混凝土或沥青路面,路面纵向坡度不大于1%,跑道路面纹理不应导致过大的轮胎噪声。
从第二实施时期起试验路面应达到附录B(规范性附录)的要求。
7.1.1.3试验时除测量人员及驾驶员外,在测量区域内不应有其他人员站立。
测量人员应站在不致阻碍声级计读数的位置。
7.1.2气象
测量应在无雨、无雪且风速不大于3m/s的气候条件下进行。
测量时应排除阵风对声级计读数的阻碍。
7.1.3背景噪声
测量过程中,背景噪声(A计权声级)至少应比受试摩托车噪声低10dB(A)。
如果背景噪声与受试摩托车噪声之差在10~16dB(A)之间,受试摩托车噪声测量值应减去图2所示的修正值。
7.2受试车辆条件
7.2.1受试车除1名驾驶员外,应不载重和不乘人,然而应装备行驶时必须的冷却液、润滑油、燃油及工具箱、备胎等。
受试三轮摩托车应不带拖车和半拖车。
7.2.2如果受试车装有自动风扇,在测量过程中,此系统应不受干扰。
如受试车的驱动轮多于一个,应只用正常道路工作时使用的驱动轮。
如受试车装有边车,测试时应取下。
7.2.3在测量开始前,受试车应按GB/T5378的规定预热运转,使发动机达到正常工作温度。
7.2.4受试车的其他条件应符合GB/T5378的规定。
7.3测量区域及传声器的放置
7.3.1加速噪声测量区域如图1所示。
O点为测量区域的中心,AA´线为加速始端线,BB´线为加速终端线,CC´线为行驶中心线。
7.3.2声级计传声器应放置在O点两侧,传声器头部端面中心离地高1.2m±0.1m,各距CC´线7.5m±0.2m(沿CC´线的垂直线测量)。
传声器参考轴与地面平行,并垂直指向CC´线。
7.4受试车挡位选择和接近AA´线速度确定
7.4.1两轮轻便摩托车
7.4.1.1行驶挡位选择
7.4.1.1.1装有手(脚)动变速器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应选接近AA´线时符合NA≥1/2S的条件的最高挡。
7.4.1.1.2装有自动变速器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装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轻便摩托车按照7.4.1.2的要求进行测量。
7.4.1.2接近AA´线的速度
如果Vm>30km/h,取VA=30km/h;
如果Vm≤30km/h,取VA=Vm。
7.4.2两轮摩托车
7.4.2.1装有手(脚)动变速器的两轮摩托车
7.4.2.1.1行驶挡位选择
a)受试车变速器前进挡位为4个或4个以下,用第二挡测量。
b)受试车变速器前进挡位为5个或5个以上
Vh小于或等于175ml时,只用第三挡测量;
Vh大于175ml时,分别用第二挡和第三挡测量,以两个挡位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c)以上a)、b)当用第二挡测量,受试车到达BB´线时,如果现在发动机的转速超过S,则分别
改用第三挡,并以这一测量值作为测量结果。
7.4.2.1.2接近AA´线的速度
受试车接近AA´线时的VA为:
3/4S所对应的车速,如果此车速超过50km/h,则取VA=50km/h。
7.4.2.2无手(脚)动选挡装置的自动变速器的两轮摩托车
受试车接近AA´线时的速度VA为:
30km/h、40km/h、50km/h(如果受试车3/4Vm。
低于50km/h,则速度取为3/4Vm)。
以测量值中的最大值作为测量结果。
7.4.2.3装有手(脚)动选挡装置的自动变速器的两轮摩托车
7.4.2.3.1行驶挡位选择:
如果受试车装有X个前进挡的手(脚)动选挡装置,应选用最高挡位,不包括外部的低挡位(例如强制换低挡)。
如果在通过AA´线后,显现自动换低挡,则测量无效,应改用“最高减1”挡位进行测试,必要时,用“最高减2”挡位重新测试,直到找到不发生自动换低挡时的最高挡位(不是用强制换低挡)。
以该挡位的测量结果作为噪声测量值。
7.4.2.3.2接近AA´线的速度:
受试车接近AA´线时的VA为:
3/4S所对应的车速,如果此车速超过50km/h,则取VA=50km/h。
当按VA为50km/h试验时,若选挡装置自动下移到第一挡,则取VA为60km/h,以幸免跳低挡。
7.4.3三轮摩托车(含三轮轻便摩托车)
7.4.3.1装有手(脚)动变速器的三轮摩托车
7.4.3.1.1行驶挡位选择:
a)受试车变速器前进挡位为4个或4个以下,用第二挡测量。
b)受试车变速器前进挡位为5个或5个以上,用第三挡测量。
c)以上用第二挡、第三挡测量,受试车到达BB´线时,如果现在发动机的转速超过S,则分别改用第三挡、第四挡测量,并以这一测量值作为测量结果。
但不应选择超速挡。
如果受试车变速器有两种不同传动比挡位的驱动装置,应选择受试车能达到Vm的装置。
7.4.3.1.2接近AA´线的速度:
受试车接近AA´线时的速度VA取为:
VA=3/4S
NA=3/4限速器承诺发出的发动机最大转速
VA=50km/h
以上三者中的最低车速。
7.4.3.2无变速器的三轮摩托车
受试车接近AA´线时的速度VA按7.4.3.1.2的要求确定。
7.4.3.3装有自动变速器的三轮摩托车:
7.4.3.3.1行驶挡位选择
受试车应选择产生最高平均加速度的选挡装置前进挡位。
不应选择用于刹车、驻车或类似缓慢移动的选挡装置挡位。
7.4.3.2接近AA´线的速度:
受试车接近AA´线时的速度VA取为:
VA=3/4Vm
VA=50km/h
两者中的较低车速。
7.5加速行驶操作
受试车应以7.4规定的挡位和稳固车速并使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尽可能沿着CC´线驶向AA´线,接近AA´线时受试车发动机转速和车速的承诺误差为±3%。
当受试车的前端到达AA´线时,应将节气门尽快全部打开,并保持在全开位置。
当受试车的尾端通过BB´线时,应将节气门尽快关闭至怠速状态。
7.6往返测量和取值要求
7.6.1同样的测量往返进行,受试车每侧至少测量2次。
每次取受试车驶过时声级计的最大读数。
受试车同侧连续2次测量结果之差不应超过2dB(A),否则测量值无效。
7.6.2考虑测量精度的阻碍,将每次测得的读数减去1dB(A)作为测量结果。
7.6.3取受试车往返测量每侧各2次测量值,将4个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受试车的加速行驶最大噪声级。
测量值按GB/T5378的要求修约到整数位。
7.7测量记录
将测量数据和结果、测量条件、受试车及测量仪器的技术参数等填写在附录C(资料性附录)的表格中。
如果有需要讲明的情形,应填写在“其他讲明”栏中。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装有纤维吸声材料的排气消声系统的要求
A.1排气消声系统的纤维吸声材料不应包含石棉。
A.2在整个使用周期内,应保证纤维吸声材料在排气消声系统内稳固不动。
A.3排气消声系统仅需满足A.3.1、A.3.2或A.3.3中任意一条的要求。
A.3.1拆下排气消声系统的纤维吸声材料后,受试车的加速行驶最大噪声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A.3.2纤维吸声材料不应放置在排气消声系统排气气流流经的零件内,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将纤维吸声材料放置在炉中加热至650℃±5℃,保温4h,纤维的平均长度、直径或密度应不减少。
b)在650℃±5℃的炉中加热1h后,按IS02599:
1983的规定进行试验,至少应有98%的材料留在符合GB/T6003.1规定的筛孔孔径为250µm的筛内。
c)在90℃±5℃下,纤维吸声材料用下述成分合成的液体浸泡24h,其质量缺失不得大于10.5%。
每1L含氢溴酸(HBr)80.91g(1个当量浓度)的溶液10ml
每1L含硫酸(H2S04)49.04g(1个当量浓度)的溶液10ml
加蒸馏水至 1000ml
注:
纤维吸声材料称重前,必须用蒸馏水冲洗,并在105℃下干燥1h。
A.3.3在加速行驶噪声测量前,应采纳下列之一的方法,使受试车的排气消声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A.3.3.1连续道路行驶调剂:
A.3.3.1.1受试摩托车行驶最短距离按表A1确定;受试轻便摩托车行驶最短距离按表A2确定
表1 摩托车连续道路行驶的最段距离
表2 轻便摩托车连续道路行驶的最段距离
A.3.3.1.2连续道路循环的50%±10%在都市行驶时进行,其余为长距离高速行驶。
也能够由一相应的试验跑道程序代替。
A.3.3.1.3连续道路循环的两种速度工况至少交替6次。
A.3.3.1.4全部试验程序至少停车10次,每次停车至少冷却3h。
A.3.3.2脉冲调剂
A.3.3.2.1排气消声系统或其部件应安装在受试车或发动机上。
前一种情形,受试车安装在底盘测功机上;后一种情形,发动机安装在试验台架上。
试验装置如图A1所示,安装在排气消声系统出口处。
也能够采纳提供等效结果的其他装置。
A.3.3.2.2试验装置由一个速动阀调剂,使排气气流中断和复原交替2500次。
A.3.3.2.3当在试验装置进气口凸缘下游至少lOOmm处测得的排气背压为35~40kPa时,开启速动阀阀门。
如果由于发动机特性不能得到这一数值,则当排气背压达到相当于发动机停机前测得的最大值的90%时,开启阀门。
当这一背压与阀门开启时的稳固值相差不大于10%时,关闭阀门。
A.3.3.2.4按A.3.3.2.3的要求运算排气连续时刻,并调剂延时开关。
A.3.3.2.5发动机转速为3/4S。
A.3.3.2.6测功机指示的功率必须是发动机转速为3/4S时油门全开功率的50%。
A.3.3.2.7试验时堵塞排气消声系统的泄污孔。
A.3.3.2.8整个试验应在48h内完成。
如有必要,每1h应有一段冷却时刻。
A.3.3.3试验台架调剂:
A.3.3.3.1排气消声系统应安装在为受试车设计的发动机上,并将发动机安装在试验台架上。
A.3.3.3.2调剂过程由规定的台架试验循环次数组成,摩托车发动机的台架循环次数见表A3;轻便摩托车发动机的台架循环次数见表A4。
表A3 摩托车发动机试验台架调剂循环次数
表A4 轻便摩托车发动机试验台架调剂循环次数
A.3.3.3.3每一台架试验循环后,至少应停机6h。
A.3.3.3.4每一台架试验循环由6个时期组成,各时期的摩托车发动机工况及运行时刻见表A5;各时期的轻便摩托车发动机工况及运行时刻见表A6。
A.3.3.3.5如果制造厂有要求,能够在调剂过程中对发动机和消声器进行冷却,以保证在距离排气出口不超过lOOmm处一点测量,对摩托车测得的温度不高于该车以1lOkm/h车速行驶或在最高挡时发动机转速为3/4S时测得的温度;对轻便摩托车测得的温度不高于该车在最高挡时发动机转速为3/4S时测得的温度。
发动机转速或受试车车速的测量误差在±3%以内。
表5 摩托车发动机试验台架调剂循环工况
表6轻便摩托车发动机试验台架调剂循环工况
①.连同意试车用排气消声系统后部的进气凸缘或套管 ②.手动调剂阀 ③.最大容积40L填充时刻不小于1s的补偿箱 ④.工作范畴5-250kPa的压力开关⑤.延迟开关 ⑥.脉动计数器⑦.速动阀,例如一直径为60mm的排气制动阀,由一个在400kPa时的输入力为120N气动缸操纵.开启和关闭的响应时刻均不超过0.5s⑧.抽气装置 ⑨.软管 ⑩.压力表
图A.1脉动调剂用试验装置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噪声测量试验路面的要求
B.0引言
本附录以IS010844:
1994的要紧内容为基础,规定了试验路面铺筑的技术要求以及应达到的物理特性及其测量方法。
B.1定义
本附录采纳下列定义。
B.1.1间隙率
间隙率是指路面混凝土中集料之间的孔隙体积占混凝土总体积的百分率,以Vc表示。
这些孔隙或者相互连通(闭孔隙)或者与周围大气相通(开孔隙)。
试验路面的间隙率是按照采得的芯样由下式确定的:
Vc=(1-ρA/ρR)×100% (B1)
式中:
ρA——芯样的表观密度;
ρR——芯样的最大理论密度。
其中表观密度ρA是由下式确定的:
ρA=m/V (B2)
式中:
m——由试验路面采得的芯样质量;
V——该芯样的体积,不包括路表开口孔隙的空气体积。
最大理论密度ρR是按照每个芯样中所包含的结合料质量和体积、集料的质量和体积的测得量确定的,由下式给出:
ρB=(mB+mA)/(VB+VA) (B3)
式中:
mB——结合料的质量;
mA——填料的质量;
VB——结合料的体积;
VA——填料的体积。
B.1.2吸声系数
吸声系数是指路面材料吸取入射声波强度与入射声波强度的比例,以α表示:
α=未反射声强/总的入射声强 (B4)
一样来讲,吸声系数取决于声波的频率和入射角。
本标准规定的吸声系数对应的声波频率范畴是400—1600Hz,且垂直入射。
B.1.3路表构造深度
路表构造深度是指一定面积路表面上凹凸不平的开口间隙的平均深度,以MTD(mm)表示。
也确实是铺在该路面上充满开口间隙所需的一层专门细的专门规格玻璃球砂的平均厚度,这层球砂的上表面是与路面峰突相切的平面。
B.2路面要求特性
如果测得的路表构造深度和间隙率或吸声系数满足下列要求,同时也满足B.3.2的设计要求,
则可认为该路面符合本附录的要求。
B.2.1间隙率
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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