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1268839.docx
- 文档编号:18389947
- 上传时间:2023-08-16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4.67KB
经济法1268839.docx
《经济法1268839.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1268839.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经济法1268839
东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5学年春季学期《经济法学》期末大作业A
一、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经济法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产品产品是指能够提供给市场,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
3.消费者,英文为Consumer。
科学上的定义为,为食物链的中的一个环节,代表着不能生产,只能通过消耗其他生物来达到自我存活的生物。
4.垄断(Monopoly)(通常译独占),经济学术语,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
卖方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
5.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7分,共35分)
1.简述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
经济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表明其不限于单一的范围,主要表现在:
1.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往往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专业及技术的等手段作用于某一经济领域,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2.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又包括指导性规范和诱导性规范等。
3.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具体包括工业、农业、商贸、财政、税收、金融、统计、审计、会计、海关、物价、环保、土地等范畴。
(二)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故经济法的经济性是不言而喻的。
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此外,经济法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
任何经济法律规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随意编造,而是取决于客观经济条件是否成熟和客观经济形势是否需要。
再之,经济法调整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即以经济规律和经济现实为依据而确立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手段,这与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导性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特殊意志。
作为国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更浓重地体现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指导性的色彩,并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来规范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此来限制或者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某种经济关系的发生或者存在,还常以奖励与惩罚并用的方法来促进主体的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利益的整体需要,借以达到促进与支持某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的目的,并为处理经济纠纷提供相应的依据。
这与民法规范不同。
(四)政策性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参与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因此,其重要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这就使得经济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特征。
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随时根据国家意志的需要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根据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无不受政策的影响。
2.简述瑕疵产品责任的内容。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作出下列瑕疵责任: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二、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在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产品存在上述三种情况,都说明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这些瑕疵产品是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取得的,即消费者支付了价款后取得的物权,由此,消费者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
3.简述消费者的安全权。
安全权具体包括消费者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等。
侵犯安全权的行为有:
经营者出售过期的商品;出售变质的食品或食品中含有对身体有害的物质;出售伪劣产品等。
这些行为致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1、人身安全权。
它又包括:
1)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
即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
2)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
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善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
2、财产安全权。
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4.简述税法的构成要素。
具体而言,税法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
这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纳税人应当与负税人进行区别,负税人是经济学中的概念,即税收的实际负担者,而纳税人是法律用语,即依法缴纳税收的人。
税法只规定纳税人,不规定负税人。
二者有时可能相同,有时不尽相同,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是相同的,而增值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就不一定一致。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
这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
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
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资源及行为五大类。
3.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负担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多少,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
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占课税对象的比例总是相同的。
比例税率是最常见的税率之一,应用广泛。
比例税率具有横向公平性,其主要优点是计算简便,便于征收和缴纳。
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的等级,随着课税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
具体做法是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规定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等级的中间税率,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
累进税率一般在所得课税中使用,可以充分体现对纳税人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税收原则,从而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按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主要有吨、升、平方米、千立方米、辆等。
定额税率一般适用于从量定额计征的某些课税对象,实际是从量比例税率。
4.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5.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
纳税期限是衡量征纳双方是否按时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尺度。
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次征收和按期征收两种。
在现代税制中,一般还将纳税期限分为缴税期限和申报期限两段,但也可以将申报期限内含于缴税期限之中。
6.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场所。
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
7.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免除规定,它包括减免税、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
税收优惠按照优惠目的通常可以分为照顾性和鼓励性两种;按照优惠范围可以分为区域性和产业性两种。
8.税务争议。
税务争议是指税务机关与税务管理相对人之间因确认或实施税收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解决税务争议主要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两种方式,并且一般要以税务管理相对人缴纳税款为前提。
在税务争议期间,税务机关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9.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税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经济责任,包括补缴税款、加收滞纳全等;二是行政责任,包括吊销税务登记证、罚款、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三是刑事责任,对违反税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5.简述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
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商业银行的资本是由出资人或者由商业银行的股东出资构成的。
注册资本是指商业行为作为特殊性公司设立,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应填报的商业银行的资本。
商业银行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其经营范围和负债经营方式决定了必须投入巨额的资本作为债权人的财产担保,必须投入相应的巨额资本才能与其经营的规模相适应。
因此,为了切实保护商业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必须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依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十亿元人民币,其中城市商业银行不得低于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不得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
本法还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提高上述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对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规定,按照本法第88条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
三、比较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7分,共28分)
1.比较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最混乱的问题之一。
在此,笔者认为,现代法治下,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渗透,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已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在行政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学方面加强协调,互相补充。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存在差异
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理论上存在争议。
传统观念中,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种:
一是依据调整对象而分;二是依据调整方法而分。
但也有学者认为,利益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
但不管依据哪一种标准,经济法与行政法都存在差异。
(一)两者的背景不同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
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
最初,行政法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但在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
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
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
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
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
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调整方式存在差异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即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强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
因此,其调整方式主要反映出强行法的特色。
(三)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或经济协调关系)。
主要包括:
1·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市场经济、弥补市场缺陷、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消极行为,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
2·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传统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时所形成的行政关系。
但行政法反映控权理论,其调整对象的本质是行政关系这一社会关系。
行政法最为关注的是控制行政权的滥用。
所以,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也无法深入到经济运行中去,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
也就是说,行政法的核心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权利是否被滥用,并以一种有效的方式——行政程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
(四)功能差异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
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
它本质是公法,以维护、限制国家权力为其功能。
所谓行政法的维护,又称为行政法的积极作用,是指行政法对行政权力
2.比较产品与商品的不同点。
商品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定义:
1、商品是为交换而生产(或用于交换)的对他人或社会有用的劳动产品。
2、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3、商品是经过交换且非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
产品(Product)是用来满足人们需求和欲望的物体或无形的载体。
能够提供给市场,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
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延伸产品。
核心产品是指整体产品提供给购买者的直接利益和效用;
形式产品是指产品在市场上出现的物质实体外形,包括产品的品质、特征、造型、商标和包装等;
延伸产品是指整体产品提供给顾客的一系列附加利益,包括运送、安装、维修、保证等在消费领域给予消费者的好处。
商品(Commodity/Goods)具备经济的和金融的两种意义。
经济意义上的商品指专门用来交换的产品,即生产者本身并不消费,而是用来向其他生产者交换自己需要的其他产品。
在社会化大生产时代,几乎所有工业产品和绝大部分农产品都属于商品。
金融意义上的商品实际上是指商品期货,即标准化的商品远期合约。
3.比较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不同点。
增值税是对增值部分征税,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他属于流转税,税基是营业收入,是价外税,也就是说收入不含税。
一般纳税人按不含税收入的17%征税,也就是说你有样东西卖100元,那么你就要收到117元,其中17元是你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向购买者收取的,同样你购买的商品也含税金,你是可以抵扣的。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加工的征收率为6%,商业的征收率为4%,是因为他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所得税是对所得征税,有所得就交税,无所得就不交,他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项目计算的税务利润,与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有差别的,该利润在税务上称之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根据企业的利润总额加减调整因素所形成(如:
企业的交际应酬费,按现行会计准则可以列支(即计算利润总额时可以作为费用反映),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能按60%扣除,这就产生了差异,就要调整。
换句话说就是企业利润总额是亏损也可能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应交增值税额=不含税收入*税率17%或征收率6%、4%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4.比较企业设立几种立法原则的不同点。
公司法人权与股东所有权相分离原则。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人财产由股东投资构成,为公司所有;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者权利(既股权),在公司存续过程中,任何股东均不得对公司财产直接占有、使用或处分。
2.自主经营、讲求效益原则。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额就是股东为公司经营失败而承担责任的界限,股东无义务在其出资额意外承担公司债务。
4.界定和维护国有资产原则
5.权责明确、权力制约、科学运作原则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及经营管理制度,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公司依法应设置权力、执行和监督三种性质的内部组织机构,明确各种机构的职权和职责,形成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科学、规范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
6.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利原则
《公司法》确认和保护公司以及公司相关的各种主体的合法权益: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对外投资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投资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自益性和公益性权利;债权人以公司全部资产为限享有求偿权和获偿权及诉讼、仲裁等请求权;公司职工享有依法获得劳动保护、福利待遇、接受职业教育及岗位培训、组织工会、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等权利。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1分,共22分)
1.试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祖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试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宏观间接调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实现三个方面的转变:
①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
②由微观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为主。
③由管项目审批、管钱、管物转向搞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
(2)计划指导原则。
以经济为基础,抓好社会经济发展的预测,确定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大战略,及时为微观经济决策和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信息。
通过信息交流、计划发布等方法,为微观经济决策和政府制定政策提供重要依据,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3)集中和重点性原则。
宏观调控要着重控制国民经济中的重点部门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部门、产业,如农业,交通、能源和重工业。
(4)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综合配套调控原则。
坚持以经济手段为主,其他手段配合执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
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
(2)政府调控法定原则:
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基本要求(三个“法定”):
调控主体资格法定、宏观调控权力法定、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
(3)政府调控适度原则:
A、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B、政府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
C、政府调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4)注重调控效益原则:
即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利益的提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法 1268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