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购房合同违约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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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购房合同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违约责任
【篇一:
购房合同首付后违约金】
篇一:
商品房买卖中逾期交房应该如何计算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中逾期交房应该如何计算违约金
衣、食、住、行缺一不可。
在人们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买一套称心如意的房子便被提上了日程。
买房的人多了,纠纷自然也纷沓而至。
除了房产证纠纷、物业纠纷之外,逾期交房也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占据较大比例。
那究竟该如何计算违约金呢?
■案例回放
2002年8月11日,史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史先生房款共计543765元,定金3万元,首付款21万元,银行按揭30万元。
双方约定,入住后7日内,定金转化为房款并交付尾款3765元。
交房时间2003年2月1日,若逾期交房,按照史先生已付房款数额万分之一/天计算违约金。
为早日住上新房,史先生早于8月5日就已支付定金3万元;8月15日又支付了21万元的首付款;随后银行按揭手续也于9月25日办妥。
但因种种原因,开发商却未能按期交房。
在史先生的一再催促下,开发商才于2003年9月15日通知史先生验收房屋,比原定交房日期迟了大半年。
史先生多交了大半年的房租,难免心生怨气,要求开发商赔偿,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032元。
但开发商却认为,史先生的算法欠妥,应按照已付房款(即首付款21万元)的万分之一/天计算,只同意承担违约金4767元。
双方争执不下,只好对簿公堂。
经过法院调解,开发商最终赔付史先生11577元。
既不是史先生要求的30032元,又不是开发商提出的4767元,赔付金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
我们不妨来听听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何正永律师的说法。
■律师说法
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何正永律师:
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何正永律师认为,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真实有效。
开发商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由已付房款、利率和逾期时间三部分组成。
首先,“已付房款”包括首付款和银行按揭款,并不是开发商所称的21万元首付款,而应该包括银行按揭30万元。
开发商故意混淆了商品房买卖与银行按揭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由于银行按揭的30万元已经向开发商支付,故应纳入已付房款。
但是,定金和尾款不能纳入“已付房款”。
按照双方约定,入住后7日内,定金才转化为房款。
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自然不应当包括3万元定金。
同理,史先生在入住后7日内才交付尾款,尾款也不应当纳入已付房款。
因此,本案计算违约金的基数“已付房款”,既不是史先生要求的总房款,也不是开发商所谓的首付款,应当是首付款21万元与银行按揭30万元之和,共计51万元。
其次,需要确定的是逾期交房的利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违约金或损失,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逾期交房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确定,或者参照逾期贷款利率(现在为万分之二点一/天)标准计算。
因此,利率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万分之一/天计算,而不能根据史先生事后的意愿更改为万分之二点一/天。
何律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审查违约金的利率标准,不要等到发生纠纷时才意识到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
最后,需要认定的是逾期时间,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时间应该从双方签订的交房日期,即2003年2月1日开始算起,直至开发商通知验收的日期,即同年9月15日止,而并非史先生办理入住手续的日子。
因此,逾期时间共计227天。
元。
(于杨)
《京华时报》2004年10月22日
业主维权视点:
应如何计算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案例回放:
2003年8月,王先生在某开发商处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
该套住宅总房款30万元,2004年5月1日交房。
王先生首付12万元,剩余18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
合同签订以后,开发商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王先生支付了12万元首付款,并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完善相关按揭手续,并于2003年10月开始向按揭银行交纳月供款。
2004年5月1日,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开发商向准备接房的业主发出通知:
“因某些原因,现延期交房,具体交房日期暂定在2004年8月1日。
”2004年8月1日,王先生到开发商处办理了接房手续,并向开发商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因就违约金如何支付问题未达成一致,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就开发商逾期交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有约定。
其约定为:
“开发商逾期交房在30日内的,每日按照购房者已付房款的万分之0.5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30日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购房者不解除合同的,开发商每日按照购房者已付房款的万分之0.5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交付房屋为止。
”开发商逾期交房已成事实,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王先生已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且已支付数月的按揭月供款,即可证明王先生已将全部30万元的购房款支付给开发商。
开发商所提出的按照王先生首付的12万元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了30日,且王先生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开发商应每日按照全部购房款30万元的万分之0.5来支付违约金,计算得出开发商每月应支付给王先生的违约金在450元左右,该违约金支付标准明显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平均租金,不足以弥补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失,应予以适当提高。
法院判决开发商按照每月900元的标准向王先生支付违约金。
■律师分析:
以上案例表明,在计算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时,应按照购房者已支付房款作为计算的基数。
在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只要购房者已办理了按揭购房手续,并能够证明银行已将贷款支付给开发商,则应按照首付款和贷款的总和为计算基数来计算违约金。
计算时间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第二天开始,计算到达到交房条件并实际交房时。
购房全攻略之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在购房过程中,面对销售员的答复、承诺不能作为今后发生纠纷时的法律依据,一切以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所以签订购房合同是很重要的环节。
也是最需要注意的环节。
签订合同
一、购房合同范本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等;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
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7.保修责任;
8.乙方使用权限;
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违约赔偿责任;
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二、补充协议大部分发展商都会要求购房者签署由其单方提供的补充协议,以限制购房者的权利,甚至采用一些不平等条款侵害购房者利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不可抗力:
导致发展商逾期交付房屋的原因很多,不可抗力即是其中之一。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难以对不可抗力事件一一列明,发展商通常会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作扩大性解释,例如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其它发展商不能控制的因素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以规避由于逾期交付房屋而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对此购房者应该在补充协议中尽量明确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在出现不可抗力时发展商应该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公证机构或专业鉴定机构的证明性文件才能作为其免责的理由,同时约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时,购房者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发展商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或者就逾期实际天数要求发展商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关于分摊建筑面积:
作为房屋总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分摊面积的多少,直接影响购房者实际获得的使用面积。
对此尽管《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等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个别发展商仍然将经营性用房、人防工程或其他与房屋无关的面积调整实测面积和暂测面积的误差。
购房者可以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发展商在补充协议中列明的分摊范围,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坚决要求予以删除。
或者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所购房屋的实际使用率,即实际使用面积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当发展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时,购房者即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发展商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装修标准:
对于欲售商品房,特别是约定了精装修的欲售商品房,购房者一定要明确该等商品房的装修标准,防止被发展商以“进口”、“高级”、“先进”等不明确的表述误导。
建议在补充协议中详细约定与房屋有关的所有内外装修、设施设备的种类、型号、品牌、颜色、位置、方向、可以参照的市场价格、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违约责任等,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4、明确规定交房时配套设施和环境达到的标准
目前北京交房时的争议多,交房时的环境差和配套设施不能使用是一个关键因素,有没有把交房时配套设施和环境达到的标准写进补充协议里的呢?
锦秋之春的补充协议写得很具体:
“出卖人应在小区竣工之日即2003年6月30日向买受人提供以下设施:
(1)社区红外线防盗系统;
(2)公共出入口电视监控系统;(3)楼内公共区域烟感报警系统;(4)会所、游泳池;(5)地下车库;(6)塔楼三层以上每二层设置一个?
空中花园?
;(7)绿化率不低于30%。
”
5、将承诺写进补充协议
售楼人员为了卖房,经常会向买房人做出各种承诺,但到兑现时,不是找不到人,就是死不承认,有没有将承诺写进补充协议里的呢?
肯写的房地产商还是有的。
以上是购房者在签订发展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由于标准文本在内容上的局限性,以及购房者个性的多样化,购房者应主动向发展商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三、合同陷阱
任意使用免责权
实例:
某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规定:
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
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
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点评意见:
在上述原因中,有的确实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但也要甄别情况实行部分或全部免责。
有些则纯属开发商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如承建商施工误期、因技术上需要更改图纸、因天气影响或其他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导致的延误等,这种情况下应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其实像高考期间停工、办证行为滞后等内容是开发商可以预料并提前做好准备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而像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第三人破坏等则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开发商应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再依法律、依约定向第三人追偿。
该格式条款私自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将第三方对开发商违约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使开发商的逾期行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摄影/舒东平)
违约责任不对等
点评意见:
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
经营者延期交房必须等一个月后方计算罚金,且额度仅为消费者已付房款的3%;消费者若未按期交付房款,则立即视为违约,并扣罚消费者已交购房款的10%作违约金。
由于商品房的标的额大,双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相差悬殊。
这种条款的实质是设置陷阱,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
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付款方式要灵活
有不少购房者忽略付款方式的灵活性,万一中间出现问题,往往会使自己陷入被动境地。
实例:
某消费者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68万余元定购了一套房子。
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在合同附件中提到,要求乙方必须在一个半月内办妥所有贷款手续,否则视其违约,开发商有权拒绝签订买卖合同并不予退还首付款等。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未能成功,按合同约定首付款可能无法退还。
点评意见:
上述案例中的附件内容明显对购房者不利。
一般情况下,合同附件会对付款方式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对于没有经验的购房者而言,一定要防止那些只有自己义务和对方权利的条款,以免落入圈套。
对此律师也建议可以在附件内容中特别提出:
如果非买卖双方原因而造成无法办理贷款,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如何签订购房合同
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的内容
1、主体。
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
2、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座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篇三:
购房违约了怎么办?
10种情况详解购房违约那些事儿
购房违约了怎么办?
10种情况详解购房违约那些事儿对于广大购房者来说,如果能买到称心如意的房子是一件令人最高兴的事儿,谁都不想在买房上面发生分歧,但是有很多购房者在购房违约金上与开发商发生过分歧,那么购房违约金究竟如何计算,在签署购房合同时违约责任这一块又要注意哪些呢,下面与长沙乐房小编一起来看看购房合同违约的那些事儿?
购房违约金是如何计算的?
在开发商的合同中一般都有规定,有的是预期90天内,按照已付款利息支付,从合同交房到实际交房计算。
第一付款利息就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按日计算。
第二违约金计算,根据双方约定合同按多少比例的计算方法,例如:
按照全额房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那么就是用全部房款乘以万分之一再乘以违约日期。
承担违约责任和违约事项包括:
(1).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
(2).购房者不按期付款;
(3).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4).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5).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商品房保修的责任相关的文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数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目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房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该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单位等内容。
另外,如果购房者觉得违约金过低,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一般有三种情况就可以退房了: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
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者催告后的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者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合同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3.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长沙乐房网小编总结:
购房违约人10种情况详解:
1.购房合同中对购房违约金的多少有约定,则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来处理。
2.合同有条件履行,则必须履行,有条件而不愿意履行,需要支付违约金。
3.除非买方举出证据,证明首付提高、利率上涨,多出的费用将严重影响履约能力,导致他无法正常生活,可提出解除买房合同。
4.买房前,可让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对自己是否符合银行贷款进行预审,可把风险降到最低。
5.在签订购房合同过程中,应该根据现行政策以及未来有可能会出现的政策,将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统统考虑进来,并针对这些变化,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并尽量在合同中体现出来。
6.购房合同中对购房违约金的多少有约定,则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来处理。
7.合同有条件履行,则必须履行,有条件而不愿意履行,需要支付违约金。
8.除非买方举出证据,证明首付提高、利率上涨,多出的费用将严重影响履约能力,导致他无法正常生活,可提出解除买房合同。
9.买房前,可让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对自己是否符合银行贷款进行预审,可把风险降到最低。
10.在签订购房合同过程中,应该根据现行政策以及未来有可能会出现的政策,将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统统考虑进来,并针对这些变化,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并尽量在合同中体现出来。
【篇二: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问题】
在二手房买卖中,每遇房上涨或下跌,都会出现卖方或买方违约的情况。
诉至法院,有地方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而有的法院则判决违约一方承担违经责任,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
(一)要求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仍可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没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定金罚则,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
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
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
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2、违约金,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赔偿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法院判决。
(2)虽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法定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仍应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二、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咋办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
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
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
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三、律师看法
作为长期关注二手房交易的崔新江律师认为,遇到这种情况,守约一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最好选择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不要选择合同的继续履行。
理由是:
一般情况下,业主都是以银行贷款按揭形式从开发商手中购房,之后按月供款还贷。
在购房时间不长,银行贷款未还完情况下,房产都抵押给了银行。
所以,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种中,业主要赎楼,买家要申请过户及申请银行贷款等。
在办理这些事项时,很多情况下是需要原业主的配合。
如果原业主不配合,买家根本完不成二手交易过户的全部程序。
不但如此,在原业主不配合赎楼的情况下,买家就得自行出钱赎楼或找担保公司赎楼。
如果原业主另有债务,极有可能被债权人申请查封。
或者原业主真接另找买家,把房屋过户他人,使买家落空。
二手房交易中手续繁琐,风险随时可能发生,加之在办理交易中不可能每个原业主不配合的事情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不建议买家选择合同的继续履行。
律师提示:
为了防止业主在房价上涨时毁约或买家在房价下跌时退房,建议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较高的定金或违约金,增加违约成本,违约成本大于或等于房价上涨或下跌的价值时,可避免一方违约情况的发生。
定金只要不超过房价的20%,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篇三:
购房合同要注意拟这十个条款】
1、贷款不成的约定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者如果因个人信用记录不良等原因,导致银行不予放贷,则购房者的合同履约能力就可能会出现问题。
如果在购房合同中没有事先妥善约定,则购房者要承担不能按约付款的违约责任。
因此购房者应当争取约定,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
如果因申请银行贷款达不到预期金额或银行拒绝贷款,而导致购房失败的,买卖双方均可解除本合同,购房者可免责并要求开发商退回所交款项。
2、明确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
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达不到交房条件却强行交房;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将房屋抵押的情况;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相对来讲,购房者违约的情形和可能性比较小,基本就是拖延房款而已,但开发商违约的情况却各式各样,从延期交房到质量问题、变更规划到办证遇阻等等,违约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大。
如果只是约定“一方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样的条款有等于无。
约定得越详细越好,才能使违约条款落到实处。
3、广告内容写入补充条款
很多购房者买房,往往都是被开发商所宣传的广告吸引。
如果让购房者真正决定购买的是广告或楼书中的绿地、水景、会所或即将实施的市政规划的话,则最好将广告内容写入补充条款,使其真正成为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的承诺。
并约定如果届时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如何计算。
4、面积差异咋处理
交房时,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套内面积缩水。
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多少,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并约定超出此范围怎么办,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
一般误差超过3%,可要求退房。
5、明确计价方式与价款
很多人买房都有这样的遭遇,签订了购房合同,你再去交首付的时候,开发商告诉你说,我们的房子涨价了,要么按照涨价后的价格来执行,要么退房。
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明确房屋的计价方式和房屋的总价。
6、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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