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活动内容签字盖章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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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活动内容签字盖章表
(同道)口腔健康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团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
(同道)口腔健康产业协会(备用名:
民腔医疗发展促进会)/(英文译名:
Changzhou(Tongdao)DentalHealthcareIndustryAssociation)
第三条本社团是由依法获得口腔医疗产业相关资格的市及周边地区口腔医疗产业机构成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市及周边地区各级各类口腔医疗机构、口腔行业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加强口腔医疗行业管理,依法维护会员及机构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促进行业专业技术繁荣,提高行业的管理水平,推动行业的发展,为促进口腔产业发展、增进民众口腔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愿意接受各级卫计委的业务指导,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注册地址:
市新北区惠国路府西花园商铺7-1-101室太平洋口腔
第二章业务围
第七条业务围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口腔健康产业的规性、自律性管理,促进口腔健康产业的现代化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行业经营环境和秩序,各成员间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协调发展,共同提高。
(三)开展口腔行业调研工作,了解本行业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愿望和期盼,向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反馈信息获取政策性指导意见,推进口腔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并围绕行业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重点学术课题,组织研究探讨以及成果推广;
(四)广泛进行国外口腔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理论及实操水平,并指导协助市口腔健康产业的业务活动和学术活动;
(五)接受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委托,制订行业规和技术标准开展相关评审、认证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六)树立大医的价值理念,坚持诚心经营的执业操守,倡导合理消费,不搞价格欺诈,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和开展口腔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本行业从业人员开展岗位培训,接受委托本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
(八)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加强和改善医德医风建设,倡导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的理念,构建和谐良好的医患关系;
(九)积极宣传和普及口腔健康知识,引导民众关注和维护口腔健康,做好预防保健工作,促进全身健康;
(十)接受政府和行政相关部门的委托,承办各项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制度
第八条本社团的会员种类为机构会员。
第九条会员资格
凡拥护本社团章程,有加入本社团意愿并支持社团工作、参与社团活动的单位,且合法获批的口腔医疗机构、义齿加工企业、口腔器材生产与经销企业、从事与口腔产业相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社团。
第十条入会程序
(一)会员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标准格式);
(二)经理事会讨论审核通过,颁发电子会员证,授予社团铜牌。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组织或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与纪律
(一)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社团工作,完成本社团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标准如下:
医疗机构:
500-2000元/年
(5台牙椅及以下:
500元;
5-10台牙椅:
1000元;
10台牙椅及以上:
2000元);
器械商、厂商、生产商:
3000元/年
(如果举办学术活动,则报销1500元/场)
(五)社团会员间相互转诊不推诿,不互相诋毁,并承诺不过度医疗,无不正当竞争;
(六)接受本社团的监督和检查;
(七)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注销其电子会员证并收回社团铜牌。
(一)会员单位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其电子会员证并收回铜牌;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任期每届三年。
理事会总人数为机构会员数的1/4至1/3,其中厂商理事占比少于1/3。
理事会设会长1人,执行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3人,秘书长1人。
执行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理事轮流担任。
会长任期三年,执行理事长任期三个月,秘书长任期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计划、总结;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社团的会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社团会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社团会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社团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社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委托执行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本社团财务开支;
(五)审定本社团人事任免事宜;
(六)代表本社团对外联络交流事宜。
第二十七条本社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社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30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社团会费70%以上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社团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本社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社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社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社团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社团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社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年月日(同道)口腔健康产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签字确认后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市(同道)口腔健康产业协会7-9月规划活动容:
1、2016年7月9日、10日成功举办了(同道)口腔联盟成立大会及中日国际种植论坛,卫计委汪晓东主任,医学会徐瑞玉会长出席会议并发表致辞,来自日本国的专家到常进行讲课,参会人员达到300多人次。
2、2016年8月6日,萨尼S3蓝色风暴第二季,来常进行根管治疗技术操作演讲,(同道)口腔联盟会员单位理论课免费参与,与专家面对面进行根管技术交流,提升根管治疗操作技能。
3、2016年8月21日(同道)口腔联盟拟前往考察同道口腔联盟,参观江北口腔医院、省口腔医院,立登尔口腔门诊、福乐氏口腔门诊、金台口腔门诊,与当地门诊负责人共同交流部经营管理经验、激励创新机制,探讨如何在民腔日趋激烈的竞争中长久健康的发展下去。
4、2016年9月10日至20日,拟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共同举行“关爱残疾人,从“齿”开始”的公益活动,关爱残疾人口腔健康,并在日报、扬子晚报等知名媒体上进行宣传,提升(同道)口腔联盟会员单位的影响力与知名度,共同发展民腔行业。
现有单位盖章复印件:
(同道)口腔健康产业协会会员签字盖章表
盖章处盖章处盖章处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处盖章处盖章处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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