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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性质、任务、体系、解释
考点一刑法的性质、任务、分类
(一)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句话说明刑法是公法,它具有下列特征:
1.法益保护的广泛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和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是“保障与保护”的对立统一既要通过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又要在追究犯罪时保障人权,不能为了保护人民而不顾人权。
(三)刑法的分类
刑法可以分为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目前我国还相继颁布了七个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等名义发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目前有效的单行刑法只有一个,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一般只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无刑法之外的特别规定。
考点二刑法的体系、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典从结构上可以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法所必须遵守的共同的规则。
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
刑法总则可以分为三大部分:
基础知识、犯罪论、刑罚论。
基础知识是关于刑法的概念、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的知识。
犯罪论是关于定罪的知识。
刑罚论是关于刑罚的知识。
犯罪论的知识点之间关系如下:
犯罪论部分可以分为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的两大块,其中不构成犯罪的就是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构成犯罪的又可以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就是一个人进行了一个行为,触犯一个罪名,并且犯罪既遂的情况。
它包括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
修正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没有完成的和数人共同犯罪的情况,即犯罪未完成形态与共同那个犯罪的内容。
一罪与数罪则是对定罪中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
整个刑罚论可以分为刑罚的体系与刑罚的运用两大部分。
刑罚的体系就是关于各刑种的规定。
刑罚的运用包括量刑与行刑两大部分。
量刑情节(制度)包括自首、立功、累犯、数罪并罚、缓刑;行刑制度包括减刑、假释、追诉时效。
(二)刑法的解释
1)刑法解释的主体与效力。
三大类: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学理解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司法解释是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的。
学理解而是包括这三个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个人所作的解释。
2)刑法解释的方法。
刑法解释按其他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
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直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通常是超出刑法字面含义的,否则就是文理解释了。
因此,要严格限制论理解释。
只有文理解释得出的结论不合理时,才可以适用论理解释。
根据解释结果对法条字面含义是扩大还是缩小了,可以分为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要注意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
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
所谓扩大解释是指扩张刑法的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的解释;类推解释则是在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类推解释是在法无明文规定时进行的解释,其立足点是事实之间的相似性,而不是法律条文的含义。
扩大解释就是不超过公民预测的可能性、体现法律真实含义的解释,类推解释则是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解释。
3)刑法解释的原则。
刑法解释要遵循严格解释的原则,既不是无原则地有利于被告,也不是无原则地有利于国家。
刑法解释要寻找法条通过文字表达出来的客观含义,而不是立法者立法当时的意图,因为这具有不确定性,也使公民无法预测自己的行为(因为他无法知道立法者立法当时的意图)。
对刑法可以进行扩展解释,但不能超过法条本身具有的含义,也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一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其经典表达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他要求犯罪与刑罚都要事先由法律明确规定。
派生原则:
1.禁止习惯法2.禁止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运用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构成犯罪;二是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某罪,必须全面对照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缺乏一个构成要件,就不构成犯罪。
考点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的体现,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适用法律平等,而不是指立法平等。
平等适用刑法体现在刑事司法的各个方面。
它要求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所有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
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和行刑平等。
考点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
其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罪刑相适应不是同罪同罚。
刑罚的轻重与罪刑相适应,体现的是报应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相适应,也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体现的是预防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就是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因为人身危险性体现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
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反映了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刑法观念。
当然,这种统一并不意味着报应与预防在刑罚的裁量上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应当是以报应为主,预防为辅。
刑罚首先要与罪刑相一致,在此范围内才能根据人身危险性进行轻重调节。
2.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及在刑法中的体现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立法方面、司法(量刑)方面、执法(行刑)方面都要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它要求:
(1)在立法方面,要确立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2)在司法方面,要重视量刑活动。
在量刑时要实现“三个相适应”。
即刑法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在执法(行刑)方面,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根据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消长不断改变刑罚的执行方式,即行刑中也要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中处处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重罪的刑罚重于轻罪的刑罚,体现了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对累犯从重处罚,对自首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对胁从犯减轻、免除处罚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
考点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国内犯和国外犯
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使用的问题。
空间小李的重点和难点是对国内犯和国外犯使用不同的管辖原则。
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称为国内犯,我国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
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称为国外犯,我国对国外犯根据三种不同情况确定了三种不同德适用原则,即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个案件只能根据一种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注意:
判断是否具有管辖权的时间点是犯罪发生之时】
(二)对于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
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即国内犯,我国使用属地管辖原则。
掌握:
1)使用条件: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
这是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规定。
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无论其国籍如何,均受我国刑法的管辖。
2)“领域”包括我国领土、领海、领海,我国的航空器和船舶。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又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因此,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旗国主义:
这是属地原则的补充,即挂有本国国旗的航空器或船舶,不管其航行或停放何处,都适用旗国的刑法。
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管辖协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注意:
国际列车和航空器、船舶的适用原则不同。
凡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不管该船舶或航空器在哪里,我国均有刑事管辖权。
(三)对于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犯罪,即国外犯,我国根据三种不同情况确定了三种不同的适用原则,即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1.属人管辖原则的适用条件: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A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无论罪刑轻重,一律适用本法;B一般公民在国外犯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本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保护管辖原则的适用条件:
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国家和人民犯罪的;A必须在犯罪地也属于犯罪;B必须属于按我国刑法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3.普遍管辖原则的使用条件:
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
如贩毒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进行恐怖活动最等;
第一,既是权力,也是义务。
只要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就应当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二,其结果是或起诉或引渡。
如果我国不将其引渡给相应国家,就必须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的四种管辖原则之间彼此并不重叠,对同一种犯罪,不存在同时适用两种管辖原则的可能。
管辖原则
适用条件
属地管辖原则
1.在中国境内犯罪的所有人(外交人员除外),国籍不论或者2.在中船舶和航空器上犯罪的所有人,国籍、船舶、航空器所在地不论
属人管辖原则
1.在外国犯罪;2.中国公民(要有我国国籍)。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保护管辖原则
1.在外国犯罪;2.侵犯我国国家或国民利益;3.外国公民;4.在我国和犯罪地都是犯罪;5.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5个同时具备)
普遍管辖原则
1.所犯之罪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2.我国参加了该条约,承诺对这种犯罪进行管辖;3.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4.对外国判决的消极承认
如果各国都同时采取上述管辖原则,必然产生刑事管辖的冲突:
几个国家对同一犯罪具有管辖权。
那么,对于本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行为,受到外国确定的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时,本国是否承认这一判决?
对这一问题,我国刑法第10条采取了消极承认的做法,即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对我国没有约束力。
对同一行为,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刑事管辖权再此审理该案,但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
考点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刑法的溯及力。
它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使用效力。
溯及力的实质是“新法理旧事”,这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
禁止新法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溯及力问题知识点:
1.只有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新法所规定的刑罚更轻时,才适用新法。
2.只适用于未决犯,即判决或裁定尚未确定的。
3.犯罪行为延续到新法生效后的,适用新法。
4.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第二章犯罪概说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考点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时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一个行为构成犯罪,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考点二犯罪的特征
构成犯罪的三个要件就是犯罪的三个特征。
1.社会危害性。
是指一个行为是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需要注意的是:
我国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
《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我国,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是纯客观的,只有一定的人在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可能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如果行为虽然发生了危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这是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2.刑事违法性。
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刑事违法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就是刑法符合罪刑规定所指明的假定条件。
一个行为如果符合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说明它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如果一个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刑法没有将它规定为犯罪,它就不是犯罪。
3.应受刑罚处罚性。
是指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如果某种行为只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法律后果,则不可能成立犯罪。
只有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刑法处罚时,才构成犯罪。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考点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从理论上对犯罪进行分类,包括
1.轻罪与重罪。
一般以法定刑为标准,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重罪,其他犯罪为轻罪。
2.自然犯与法定犯。
一般来说,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犯等分;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如虚报注册资本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犯罪。
其中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间隔的称为隔时犯;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的间隔的称为隔地犯。
考点二犯罪的法定分类
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进行的分类,包括: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前者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后者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外的犯罪。
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称身份犯。
例如,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
身份犯包括真正的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前者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要构成该罪,必须具有特定身份,无此则不构成该罪;后者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如致人重伤、死亡,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包括:
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前四种亲告罪在一定条件下(情节特别严重),又可以变成非亲告罪,但侵占罪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亲告罪。
】
4.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考点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
1.犯罪构成的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就是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是如焚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
2.犯罪构成的特征。
从犯罪构成的可以看出:
(1)犯罪构成就是法律规定的犯罪的要件。
因此,它具有法定性。
尽管我国刑法中没有出现“犯罪构成”这个术语,但刑法确实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理论讲刑法的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
所以,刑法实际上是规定了犯罪构成的。
(2)犯罪构成具有主客观统一性:
犯罪构成要件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组成。
根据通说,“主观”包括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客观”包括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要件。
要成立犯罪,主客观要件缺一不可。
犯罪构成理论体现了定罪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3)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不是凌乱无序的,而是彼此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的。
它是一个整体、一个系统,而不是简单相加的四个要件。
3.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构成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对于立法:
要使法律具有明确性,能够对公民起到自我约束和指引作用,法律就必须明确规定每个犯罪的犯罪构成。
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罪刑法定原则就无法实现。
对于司法: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
认定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都需要犯罪构成。
考点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分局不同标准,可以对犯罪构成进行不同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性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总则性条文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考点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即要件的总和形成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具体要件与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每一个犯罪都有其具体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共同要件是从具体要件中抽象出来的。
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几种分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两者区分标准并不统一。
大体来说,如果只需要根据客观标准即可认定的要素就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仅根据客观标准还不够,或者没有客观标准,只能根据评判者(如法官)个人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如“妇女”“未成年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情节严重”等就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区分标准为刑法是否有明文的规定。
前者是刑法有明文的规定,后者没有。
有时刑法条文表面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就是不成文的构成要素。
考点五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一)简介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不是我国这种平面式的“四要件论”,而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违法性行为。
但也有例外,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
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
但也有例外,如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简单比较
首先,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和我国的犯罪构成含义不同。
我国的犯罪构成包含了大陆法系的全部三个要素。
因为在我国,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犯罪。
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仅仅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作为犯罪类型的该罪在客观要件和主观方面(这里的主观方面是指故意还是过失,是犯罪类型,与是否承担责任无关)的要件。
因此,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同样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能够满足“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这个要件。
其次,大陆法系的干罪构成理论将排除违法性的行为包含在理论体系内,在第二步“违法性”中进行判断。
我国则将排除犯罪的行为放在理论体系外,单独命名为“排除犯罪的行为”。
在我国,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不仅要具备“四要件”,还必须不是“排除犯罪的行为”。
但是,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是一样的。
在我国,行为要件构成犯罪,也要求行为符合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要求。
即:
客观上是违法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责任。
所以,从根本上讲,我国和大陆法系在构成犯罪的要求上是一样的,知识判断方式不同而已。
第二节犯罪客体
考点一犯罪客体的意义
在大陆法系国家,犯罪客体被分为两类:
保护客体和行为客体。
保护客体就是法律保护的法益,相当于我们的犯罪客体。
行为客体就是犯罪针对的对象,相当于我们的犯罪对象。
目前,权威的教科书任然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但大部分学者都承认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的合法权益,即法益。
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体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其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合法利益。
犯罪客体对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客体不同,罪名不同是我国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
同样是盗窃,如果盗窃普通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刑法》第264条);如果盗窃枪支弹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如果盗割通信电缆,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构成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如果偷剪国防通信线路,侵犯的是国防利益,则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
如果盗割停用的通信电缆或停用的国防通信线路,侵犯的客体就变成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
考点二犯罪客体的层次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的不同层次,可以将犯罪客体化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按照具体犯罪行为侵犯法益数量的多少,可以将犯罪的直接客体区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
分类标准
种类
举例
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的层次
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所有合法利益
故意杀人罪:
一般客体:
法益保护的合法利益;同类客体:
人身权利;直接客体:
生命权
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法益
直接客体:
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法益
具体犯罪行为侵犯法益数量的多少(对直接客体的分类)
单一客体:
只侵犯一种法益
抢劫罪:
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
盗窃罪只侵犯财产权
复杂客体:
侵犯两种以上法益
这三类客体之间具有包容关系:
一般客体包括同类客体,同类客体包括直接客体。
第三节犯罪主体
考点一犯罪主体叙述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包括两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只有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由于刑事责任能力不同,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不同的自然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是不同的,例如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需对八种犯罪行为负责。
有些犯罪要求主体具有特殊身份才能构成,对于有些犯罪,主体身份的不同则会导致量刑的不同。
【注意:
行为人(包括单位)不具备主体要件就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没有齐备,就不构成犯罪,不能说“构成某某罪,但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单位犯罪,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尤其需要注意对单位法人资格的要求。
2.单位犯罪的处罚,通常为双罚制,但也有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
3.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
除了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外,特别要注意在《刑法》分则中哪些犯罪单位可以实施,但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
例如贷款诈骗罪、盗窃罪等。
考点二未成年人犯罪主体
(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
刑事责任能力分类
适用对象
需负刑事责任范围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周岁以上
全部犯罪行为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不满16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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