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质量奖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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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质量奖惩条例
质量奖惩条例
WM/Q~3-01-101-02
前言
一个企业的生存依赖于其生产的产品通过销售后所取得的利润来保证,因此其产品质量能否满足人们(包括社会和个人)所需,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如果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其质量不能或部分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那么就意味着这一产品是废品或不合格品,从而也就不能顺利地进入销售渠道。
所以,一个企业的全部工作质量,旨在提高产品质量,也就是说产品质量是企业工作的中心,是“生命线”。
《质量奖惩条例》WM/Q~3-01-101修订颁发后,对推动我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起了良好保证和促进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变迁、形势的发展,其中有些条款显然不能满足现状的需要,为此,决定再次修改并颁发之。
1.适用范围
1.1本条例适用于全公司职工;
1.2适用于本企业产品质量、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
1.3适用于市场研究——经营决策——设计开发——生产准备——制造过程——销售服务——财务、安全等各个工作环节。
2.职责
2.1实行质量分摊法,明确质量第一责任人;
2.2由第一责任人享受或承担因质量而发生的奖、惩,并通过第一责任人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的分级责任制;
2.3第一责任人按公司机构设置的隶属关系确定,即:
中层干部(第一把手)为其下属工人、科员等的第一责任人,厂长、副厂长(厂长助理)为其下属中层干部的第一责任人,厂长为其下属副厂长、厂长助理的第一责任人;
2.4质管副总对本条例负责;
2.5分管厂长负责本条例相关条款的实施,质管科负责对本条例实施及执行过程中的监督。
3.质量等级(按产品质量等级和使用价值分类)
3.1优等品:
达到国际同类产品近期水平;
3.2一等品:
达到国际同类产品较好水平;
3.3合格品:
符合规定的要求(图纸要求/特殊情况下的隐含要求);
3.4不合格品:
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图纸要求/特殊情况下的隐含要求);
3.4.1返修品:
进行返修后达到规定的要求;
3.4.2回用品:
经返修或未经返修的特许超差件。
(指零件关键及主要项目合格,次要及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且不能修复,但能保证产品的基本性能和互换性,经技术科签名的特许使用件)。
3.4.3废品:
不符合图纸要求,无任何使用价值;
3.5考核标准:
验收以合格品为准,回用品可按70%计值。
4.奖、罚形式
4.1奖励:
采用通报表扬、奖金、记功、晋级;
4.2处罚:
采用以赔偿为主,辅之以通报批评、记过、留岗查看、下岗、辞退/除名等行政处分,特大质量事故要追究形事责任。
5.重大贡献和事故的界定
5.1重大贡献的界定。
5.1.1能够为工厂开辟一条渠道,为工厂年创造利润10万元以上的。
5.1.2能够为工厂挽回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5.2重大的责任事故的界定。
5.2.1直接责任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
5.3重大质量事故
5.3.1直接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一次损失2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5.3.2经济损失虽小,但产生严重后果,如导致供货中断的质量事故。
5.4重大安全事故
5.4.1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
6.罚则
6.1因工作、服务质量造成经济损失,按损失金额百分比进行赔偿并可连带进行行政处分。
6.2凡因工作、服务质量造成经济损失(额定废品率之内除外),对第一责任人按下表进行处罚:
损失金额
赔偿比率%
≤200
100
>200
100~66
>500
66~40
>1000
40~33
>3000
33~30
>6000
30~25
>10000
25~18
>20000
18~14
6.2.1凡因工作、服务质量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可按一次处罚,分期扣款方式,每次扣款不超过直接责任者当月工资的20%。
6.3制造过程中,实际废品率在额定废品率之内的可不予处罚,在2倍以内的按其超出损失的20%进行处罚,在2倍以上的,按其超出损失套6.2处罚。
个别不合格品,本身损失金额虽不大,但导致减少供货数量等严重后果的,可视情节按6.2款从重处罚。
6.4索赔、让步接收、挑选等按其损失,套6.2款视情况进行处罚。
退货按其损失在套6.2款处罚的基础上,追加4%(通过内部评审放行的除外)。
6.5因工作或制造质量造成8000元以上经济损失,责任副厂长或厂长助理相应连带分担处罚100元。
造成质量损失1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相应的第一责任人:
厂长、质管副厂长相应连带分担处罚100元,质管科科长分担50元。
若损失金额每增加10000元,则分别增加50元的处罚,以此类推;中层干部则以1000元损失为起点,按罚款金额的10%分担责任。
6.6凡工厂内部转序中(包括车间内部、车间与车间的工序转换以及入库检验),如有质量问题而发生退货,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另按每次退货加罚30元,再次退货再加罚60元,第三次退货加罚120元,以此类推。
如发现问题不报告,一经查处,则加重处罚(上述处罚等额奖励发现单位或个人—专检人员除外)。
6.7以后凡造成报废,只罚报废的责任者,非责任者的工时工资照给。
6.8重大质量事故或人身安全事故,由厂部办公会讨论决定。
6.9加工者故意违犯工艺规程或不依图样加工,无论其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除按6.2款处罚外,另按每次加罚20元。
6.10加工者如发现工艺、工装、设备、量具、材料等客观因素影响加工质量,应立即报告车间,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否则造成质量事故亦按6.2款处罚;如有关服务部门在收到此类信息后,不予以及时处理,不管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除按6.2款处罚外,均每次加罚30元。
6.11任何部门或个人违背质量手册、质量程序文件、工作程序、工序、守则、规则、条例等办事,无论其是否造成直接损失,除按6.2款处罚外,均应当作一项质量不符合项予以警告批评,并限期改进。
6.11.1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内、外审中,包括平常的体系检查,每发现一个一般不符合项或严重不符合项,分别以20元、40元罚款,并限其改进,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能按时完成,另外加罚20元、40元,由于工厂原因造成的不符合项可不预以处罚(上述条款由质管部门执行)。
6.12凡流动吸烟者,每次罚款50元(含经常在工厂工作的临时工),若该单位在一个月内累计5次以上(含5次)则第一责任人连带处罚50元。
本条款由房管保卫科负责执行。
6.13劳动纪律
6.13.1凡无故迟到、早退、中间溜号者,按每人次10元计罚;若该部门一个月内累计5次以上(含5次)则部门第一责任人处罚20元。
凡中层干部违背上述规定者,按每人/次处罚20元,相关厂领导按每人/次连带处罚10元,本条款由办公室负责执行。
6.13.2警卫人员对迟到、早退或出门未办手续的,均应作记录报告办公室,否则按每人次罚值班警卫10元,部门负责人连带处罚5元;对物资出厂无手续而放行,每次处罚值班警卫50元,部门负责人连带处罚20元;如造成重大损失,则由厂办公会讨论另行处理。
本条款由房管保卫科负责执行。
6.13.3上班穿拖鞋、赤膊、穿背心、生产现场穿裙子或女操作工不戴工作帽者,每人次处罚10元,单位主管领导连带罚伍元,本条款由办公室负责执行。
6.13.4凡无故不参加厂办公会、办公扩大会、中层干部会、生产调度会、技术工作会、质量分析等会者,按每人次处罚20元,迟到者处罚10元。
本条款由会议主持部门执行。
6.14凡犯有损害工厂声誉或泄露技术机密以及偷、盗、辱骂、打架、围攻领导等违规违纪行为者,交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6.15凡犯有营私舞弊、行贿、贪污等违规违纪者,交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6.16造成工厂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或损害工厂信誉的,视情节按工厂安全生产条例处理。
7.责任分担
根据“高品质的产品是制造(设计)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这一原则。
在执行处罚第一责任人的基础上,由第一责任人根据下述条款确定具体责任分担。
7.1由于设计、工艺等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由设计、工艺部门负责,并按编制、审核、批准分别予以6:
3:
1分担责任(属试制、试验性质的除外)。
7.2由于采购、保管、包装、运输不当造成质量事故,由《质量程序文件》所规定的责任职能部门负责,并按主办人、协办人、责任领导以6:
3:
1分担经济责任(如仓库保管不善出现物资报废或少于帐数或运输中出现类似现象,则直接责任者按6.2款处罚。
7.3由于计划、调度、生产准备违犯工艺规程、工序颠倒、遗漏工序等造成质量事故,由责任部门负责,并按主办人、协办人、责任领导以6:
3:
1分担经济责任(严格控制投料数、验收入库数、零件丢失按报废处理)。
7.4由于水、电等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由生产科负责,并按带班者、值班者、责任领导以5:
4:
1分担经济责任(事先通知及意外事件例外)。
7.5加工装配不当造成质量故事
7.5.1不按工艺加工装配或虽按工艺加工装配,但未送去首检,而出现质量事故,由加工者承担全部责任。
7.5.2首检合格,中间自检和巡检未发现问题最后完工末检发现质量事故、数量在10-20%以内由操作者与专检以8:
2分担责任,数量超过20%则7:
3分担责任,数量超过50%的则按5:
4:
1(检验科巡检员)分担责任,如操作者不具备检测手段且又都通过专检,则按操作者、检验员、巡检员以2:
6:
2分担责任。
7.6检验误判造成不合格品
7.6.1自检合格,专检误判不合格,按专检指导而继续加工造成不合格,则按加工者、专检以2:
8分担责任。
如自检和专检均将不合格品误判为合格品,则按5:
5分担责任。
7.6.2下道工序开始之前,下道工序检验员和加工者均应抽检上道工序完工手续,并验证相关上道工序产品质量,如发现手续不全或质量有问题,除主动剔出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外,还应另外报告检验科或质管科、车间调度做出处理。
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后者应追加20%的连带责任(该工序之前的损失除外)。
下道工序在不具备检验条件下不予以追究,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质量问题,在处罚上道工序的同时奖励下道工序发现者,奖、罚以每次50元计,质量损失罚款另计。
7.6.3经完工检验入库的零部件或已签证装箱入库的产品,在厂内发现质量问题属检验科全检的由车间和入库检按3:
7分担责任。
由车间全检的,检验科抽检的由车间和入库检按7:
3分担责任,并按专检、总检、科长和加工者、检验、车间主任分别以6:
3:
1分担。
7.6.4外购、外协件如在入库前检验发现质量问题,由采购科负责处理并承担税后的损失。
如耽误生产,则按6.2款处罚。
如漏检或虽检但未发现问题,在加工、装配中或销售后发现的,则由采购部门与检验科以5:
5分担责任,并以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科长以7:
2:
1的比例分担。
抽检的由采购科与检验科以6:
4分摊。
因指令单位的指令错误由指令单位承担。
7.7由于使用特许回用品造成质量事故
7.7.1特许回用品作正品使用时,按70%计算产值,作次品或配件使用时,按50%计算产值,其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按6.2款承担责任。
7.7.2因使用特许件造成损失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7.8由于经营合同、财务核算、信息误传等造成经济损失,均按6.2款追究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并按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科长以7:
2:
1分担。
7.9出厂后的产品发生退货、索赔、让步接受,挑选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其处罚由检验科与相关责任部门按6:
4分摊(年度质量目标允许的并且未产生严重后果的除外,如发生严重后果而该项目属车间全检,且实际发生的不合格率未超出目标值的,则由责任车间和检验科按6:
4承担责任),特殊性的产品质量问题,如确因工厂条件所限,不能解决的,可不予以追究。
7.10从2008年起,WM55舷外机整机出厂时军方验收或出厂后(在6个月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经判定确属设计、生产制造、装配调试、外购件,检验验收的质量问题(工厂不能解决的原因除外)发生的返工费,更换零件费、维修费、差旅费等原则上参照6.2,7.9条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7.11发生质量事故责任者自行发现后,及时处理上报给相关部门得到妥善解决的则减半予以处罚。
7.12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的,一经查实,则首先承担应该处罚金额的50%,余下部分按上款进行责任分摊。
7.13由于经营决策失误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由厂长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8.奖则
8.1为鼓励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争取在产量、质量和安全方面取得更好的成绩,工厂拟设立超产、质量和安全奖励基金,具体数额和分配由工厂办公会议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另行决定。
8.2对产品性能、结构、工艺方法等进行改进,质量比改进前提高一个档次或有显著提高的,可获得“质量改进奖”。
具体实施,按《质量改进的规定》WM/Q~3-02-202执行。
8.3及时发现并制止质量事故的发生或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采取补救措施,挽回经济损失的可提取挽回损失的2—10%的奖金(事故责任者除外,但可补过)。
8.4推行质量管理有创举、质量指标全面超额完成的部门,可获本年度企业“质量管理奖”。
8.5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或某项具体工作提出建议,并被工厂采纳可获得“合理化建议奖”。
具体实施,按《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实施细则》WM/Q~3-02-201执行。
8.6凡为工厂做出特殊贡献的,可按其经济效益10-30%予以奖励。
9.奖罚程序
9.1“质量改进奖”由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改进效果的的鉴定材料交质管科审核(主管领导召集有关职能部门鉴定后形成材料、签署意见),厂长批准后予以实施。
9.2“质量管理奖”根据年终总评材料,由主管领导提出,质管科汇总材料交厂领导办公会评比决定。
9.3“优秀建议奖”由采用部门提出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签字报质管科负责核实后上报厂办公会批准。
并按照《合理化建议及技术革新实施细则》执行。
9.4工作、服务质量处罚,由各部门上报书面材料,经质管科调查核实后,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扣奖(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不上报,则按每月递增10%加罚责任部门领导)。
9.5制造加工质量处罚以车间检验报废单为依据,并按月上报质管科扣奖,重大质量事故经调查核实后,报分管厂领导批准执行。
9.6质量奖励资金由企业支付,罚款一律进财务科。
9.7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再召开厂长办公会讨论奖惩。
10.几点规定
10.1本厂产品及所有外协件,均需通过价格室计价,一律按图纸工艺(盖有当年生产用图印章)加工,按标准检验。
否则按违犯工艺纪律论处,出现不合格品,责任者应承担责任。
千元以下的零星外协图纸,可由生产科盖有效章,方可投入生产。
10.1.1凡属领导行政命令造成过错,则由责任领导负全责。
10.1.2凡属操作者擅自作主且检验者、领导未制止,则分别以8:
1:
1处罚。
10.2首检条件:
产品开始加工的第一件:
机床、量仪、夹具、刀具、模具、材料调整或修理后开始做的第一件;交接班后开始做的第一件等均为首件,均应首检(自检、专检、封样)
10.3不合格品经济损失从原材料开始到报废工序为止累计计算,丢失按报废处理计算。
10.4因工作质量导致产品质量,原则上亦套用9.3和6.2款计算。
10.5为便于事故分析,各种测试检验记录或更改通知单一律保存12个月以备查,凡出现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按渎职论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渎职者按6.2款全额承担。
如职能部门执法不严或执法中有营私舞弊行为,则严肃处罚职能部门。
10.6不合格品要严格控制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回用品由检验员涂色,废品由仓库保管员清离加工现场。
10.7对质量问题有不同看法或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由主管质量工作的领导裁决。
10.8所有的奖、惩均应由基层部门写出书面材料,呈报相应归口部门核实,然后报主管厂长审批实施。
10.9财务科应将每月的奖、惩执行情况,报质管科备案。
10.10本条例解释权属质管科。
10.11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质量奖惩条例》WMQC3-01-101-01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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