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律师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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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律师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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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律师精选多篇
保险合同律师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律师版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补充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甲方:
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
传真号码:
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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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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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
传真号码:
_________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条款
第一条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2)雷电、水灾、爆炸;(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4)盗窃;(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10)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12)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
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
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
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
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
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
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索赔和赔款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
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争议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第八条本保单所保的建筑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可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九条本公司对每一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根据法律或政府有关部门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数额为准,但不能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第十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明细表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2)保险人和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3)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4)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5)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本条款为本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字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
本申请书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顺序│工程关系方│姓名和地址│是否被保险人?
┃
┃号│││┃
┃│所有人││┃
┃│承包人││┃
┃1├─────────┼─────────┼──────────────┨
┃│转承包人││┃
┃│其他关系方││┃
┃2│工程名称及地点││┃
┃│工程期限┃
┃3│首批被保险项目运至工地日期│年月日┃
┃│建筑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物质损失投保项目和投保金额┃
┃│投保项目│投保金额│免赔额┃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材料)││┃
┃4│(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3)包装工程项目││┃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另附清单)││┃
┃│(5)场地清理费││┃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列明名││┃
┃│称)││┃
┃│物质损失总投保金额┃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5│危险种类│赔偿限额│免赔额┃
┃│地震、海啸││┃
┃│洪水、暴雨、风暴││┃
┃│工程详细情况┃
┃│体积:
长、高、深度、层数、地下室层数│┃
┃│地基施工方法、挖掘深度│┃
┃6├────────────────────┼─────────────┨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
┃│建筑材料│┃
┃│拆除项目│┃
┃│工地及附近自然条件情况┃
┃│地形特点│┃
┃│地质及底土条件│┃
┃7│地下水水位│┃
┃│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
┃│一般和最高水位│┃
┃│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记录│┃
┃│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
如是,请列明下列各项:
┃
┃│(1)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有免赔额┃
┃8│赔偿限额免赔额┃
┃│a人身伤害┃
┃│每人┃
┃│b财产损失┃
┃│(2)总赔偿限额┃
┃9│是否投保证期保险,如是,请列明保证期期限:
┃
┃10│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如是┃
┃│,请列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种类、保险金额和主要保险条件:
┃
请随同本申请书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投保人签章
(2)承包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程表_________________
(5)工地地质报告
(6)工地略图日期_____年__月__日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_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第______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本保险单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项目及条件承保建筑工程切险,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上述投保申请书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明细表
┃投保人姓名和地址│被保险人姓名、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建筑工程名称和地点│┃
┃物质损失┃
┃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免赔额┃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3.安装工程项目││┃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另附清单)││┃
┃5.场地清理费目││┃
┃6.场地清理费││┃
┃7.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8.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列明名称)││┃┠──────────────────────┼──────┴────┨┃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危险种类│赔偿限额│免赔额┃┠──────────────────────┼──────┼────┨┃地震、海啸││┃┠──────────────────────┼──────┼────┨┃洪水、暴雨、风暴││┃┠──────────────────────┴──────┴────┨┃第三者责任┃┠──────────────────────┬──────┬────┨┃保险项目│赔偿限额*│免赔额┃┠──────────────────────┼──────┼────┨┃1.人身伤亡││┃┃每人││┃┃总额││┃┃2.财产损失││┃┠──────────────────────┼──────┼────┨┃总赔偿限额││┃┠──────────────────────┴──────┴────┨┃保险期限┃┠──────────────────────┬───────────┨┃建筑期限:
│加保的保证期限┃┃自年月日起│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年月日止┃┠──────────────────────┴───────────┨┃保险费总额┃┠──────────────────────────────────┨┃附加条款及批文┃┃┃┃┃┃┃┗━━━━━━━━━━━━━━━━━━━━━━━━━━━━━━━━━━┛
__________保险公司投保申请书日期______年___月__日
保险单签发日期______年___月__日
*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赔偿限额
第二篇:
律师责任保险
(1)
律师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
组员:
熊英丽黄荣清蔡泽锋陈涛光杨道强
1、律师责任保险
律师责任保险制度是律师机构在依法履行律师职业时,因工作过错给律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律师赔偿责任的,属于律师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律师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旦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失误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当事人提出赔偿要求的,由律师事务所申请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保险公司在查清当事人所受的损害确系律师的责任之后,即向当事人支付一定限额的赔偿金。
2、法律法规依据
《律师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赔偿标准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
(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在本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免赔额的,保险人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保险合同双方在本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免赔率的,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
额。
免赔额和免赔率同时存在的,两者以高者为准(免赔金额部分以按前款根据免赔率计算方式得出的金额与约定免赔额两者中高者为准)。
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发展渊源、在我国的开办情况
近十年来,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在全国得到了较好的推广,特别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各地律协的组织下纷纷投保,其中北京、上海、广东、广西、海南、陕西、四川等省市的投保率较高。
律师执业责任险投保在现阶段呈现出这样的特点:
一、各地律师执业责任险投保发展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投保率低;二、除了几个直辖市以及个别省份外,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大多是在各个地级市律师协会的组织下购买,投保情况较为分散,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其所存在的问题:
首先,愿意提供律师执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较少。
不少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这样一种误解,认为律师业是高危险行业。
因此,愿意承保的保险公司少,使得律师在投保时选择余地小。
其次,保险种类单一,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目前保险公司并未针对律师业的特点和需求,开发多种可供律师选择的保险产品。
再次,保险条款格式化,限制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作用。
最后,欠发达地区投保问题尤其多。
欠发达地区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存在多重困难,其主要原因是:
一、欠发达地区律师数量少、业务量小,投保金额不高,保费少,对保险公司缺乏吸引力;二、欠发达地区律师业发展相对迟缓、规模较小,面对庞大的保险公司,当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缺乏对等的谈判实力,致使双方就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事宜的谈判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最终导致律师执业责任险投保计划流产。
三、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业务量少,收入不高且不稳定,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一个经济负担,致使律师不购买或以较低的标准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5、《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对律师责任保险的影响、
侵权法对于律师责任保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确定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和赔偿额多少这两方面。
(一)增强了律师责任风险的可保性
可保风险的一个要件是风险的可评估性,即风险事件发生所产生的预期损失是可以测定的。
相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责任风险显得更加复杂,既取决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还取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
在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侵权损害赔偿往往难以预期,从而降低了责任风险的可评估性。
可保风险的另一要件是风险的同质性,即要求有大量同质风险标的的存在,否则风险将难以有效集合与分散。
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可能导致同类侵权责任案件的责任认定存在较大差异,从而降低了责任风险的同质性。
侵权责任法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优先原则,使侵权责任认定有了明确的标准,有利于提高当前我国责任风险的可评估性和同质性,从而增加责任风险的可保性。
(二)有利于侵权责任的确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被认为是侵权责任扩张的标志之一,对行为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标准有所提高,使得原来不构成侵权的行为而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既而确定侵权责任。
总之,无过错责任原则解决的是侵权行为发生后如何认定侵权责任的问题。
侵权责任优先原则解决的是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两原则的分工合作,最终有利于侵权责任的确定。
(三)有利于计算赔偿数额的大小
随着侵权责任的不断扩张,特别是危险责任的不断扩展,与之相匹配的责任保险制度,尤其是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也随之增强。
创设危险责任的主要原因是人们认识到新的设施、技术、物质或材料在带给人类巨大的收益和便利之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这种风险是未知的,也是无法预见的。
为了平衡它们带来的利益和造成的损害,需要采用严格的责任形式来保护受害人。
这种保护既体现在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上,又体现在督促加害人对于危险的预防和减轻上。
而在责任保险的种类上,主要的强制责任保险几乎都与危险责任的领域相伴相生。
同时,危险责任一般都设有赔偿的上限,这样也可以有效地降低责任保险需要承担的损失数额,并且便于评估和计算责任风险的额度。
案例分析:
1、第一起是某所在代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时,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后
因律师事务所搬迁地址发生变化未能及时与当事人相互取得联系,使得委托事项过了诉讼时效,给委托人造成六万余元经济损失。
律师所辩称:
该所律师已经为当事人写好起诉书,只待当事人签字后到法院去起诉,但由于当事人一直未在起诉书上签字,而律师又未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故无法到法院立案。
法院最终判令律师所赔付上述损失。
分析:
此案例中,律师事务所搬迁,应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通知当事人律师事务所的地址变更事宜,让当事人能够在诉讼时效内与事务所一起处理委托事项。
在过去,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也许会导致责任确定的困难及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界定困难,但是因为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的完善,发生此类事件能够更明确的确定事故责任所在,也方便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
2、案件是北京律协投保以来索赔标的最大的一起理赔案。
某所在1996年6月承办美国
某公司与北京某开发公司委托见证和代为保存票据的律师业务时,由于美国某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造成北京某开发公司420万元经济损失。
据了解,北京某开发公司与美国某公司所签定一份进口白糖合作协议书,北京某公司负责白糖的起运费,先期将款项汇给美国某公司,但不承担风险和责任。
美国某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将白糖从巴西运往中国港,并在事后给北京某开发公司纯利。
合作期限为45天,超过3天视美国某公司违约。
律师所一名律师作为见证人签署了《见证书》。
签定协议之后,北京某开发公司按要求将此款汇入美国某公司指定的账号,美国某公司则开具了同等金额另加一定比例的外汇支票作为保证金交律师所保存。
合作期满后,北京某开发公司找到律师所索要支票兑付,但被银行以存款不足而退票。
遭到损失后,北京某开发公司将启明所与美国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经法庭审理查找和公告未能找到美国某公司。
因此,法院判决:
律师所对美国某未能返回给北京某开发公司42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
律师所对上述债务美国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10%承担责任。
分析:
此案件主要保护了律师事务所的权益。
律师事务所作为见证,为北京某开发公司和美国某公司的交易做见证。
但是在交易过程中,美国某公司的人间蒸发导致北京某开发公司的损失,责任应在于美国某公司。
因为律师事务所不与美国某公司同谋,所以律师事务所没有责任赔偿因美国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但因为其作为见证,律师事务所的见证是保证两家公司交易的公平公正性,律师事务所有义务查证美国公司和北京开发公司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在见证之前,律师事务所没有提出任何问题,故北京某开发公司的损失,律师事务所应按比例承担一部分责任。
在一开始的判决中,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需承担美国某公司造成的北京某开发公司的所有损失,无疑是侵犯了律师事务所的权益,因此律师事务所上诉后的结果改变对律师事务所的赔偿限额的判决。
第三篇: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
(姓名)律师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条件和职责
1、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律师,并为其办理人事相关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和年审的有关手续,乙方应积极协助。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办理人事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或年审时须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缴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务情况,结合合伙人对乙方的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可根据考核结果适当调整乙方的薪资或奖金。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考核结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见,但应服从甲方的最终决定。
第三条工作时间甲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提成工资制:
按市司法局及甲方相应的规定执行。
2、关于乙方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由乙方申请,甲方代办,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
3、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四条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届满前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被客户投诉并经甲方调查确认属实。
2、因个人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
第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
年月日
第四篇: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甲方: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乙方:
(姓名)
住址:
律师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
各项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如与甲方首次签定本合同,则本合同期限内的前_个月为试用期。
3.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续订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续订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实际履行,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第二条、工作条件和职责
1、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律师,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和年审的有关手续,乙方应积极协助。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办理人事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或年审时须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缴纳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同时,乙方无须向甲方交纳任何押金或保证金。
2、甲方应指定专人对乙方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培训,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以及办公条件,同时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办公地点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合伙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制订的工作标准或提出的业务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合伙人安排的各项工作。
5、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务情况,结合合伙人对乙方的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可根据考核结果适当调整乙方的薪资或奖金。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考核结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见,但应服从甲方的最终决定。
6、乙方全年业务工作量为小时(或创收额)。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如实填写、提交和修改业务工作记录。
但甲方合伙人有权根据客户的反映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乙方的业务工作记录(或重新核定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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