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自查报告共1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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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自查报告共11篇
民间借贷自查报告(共11篇)
民间借贷自查报告(共11篇)
第1篇民间借贷自查报告中国XX银行XX支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自查报告XX分行为了强化案件防控制度执行力,形成良好的岗位制衡机制;加强员工行为排查,及早发现和处置民间借贷风险;着力提高全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案防意识和合规意识,有效防范案件风险,维护邮政金融资金安全和企业声誉。
XX支行
根据市分行.县支行关于开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的文件精神,进行了自查。
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的基本情况
(一)自查范围XX支行现有人员X人,其中支行长1人,营业员3人。
(二)自查时间年9月15日至18日。
(三)自查内容
1.银行资金参与民间借贷的四种形式,即一是银行内部员工以银行名义向企业和个人借贷;二是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流向民间借贷;三是企业和个人套取银行贷款参与民间借贷;四是银行信贷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企业参与民间借贷。
其中,前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会直接给银行造成资金损失,是此次排查和整治的重点;后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会间接给银行带来风险,可能给银行造成资金损失,也是排查和整治的内容。
2.同业“飞单”的排查,即银行员工不将客户业务通过本行系统办理,而交由其他银行或者未与本行签订代理协议的保险公司办理。
本次排查,主要通过全面盘查网点柜面.工作台位的单式进行排查,检查有无非本行业务单式或非签约保险公司单式的情况,如发现有非本行业务单式或非签约保险公司单式的,应深入排查是否存在“飞单”行为或非法集资的情况。
3.理财业务风险排查,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是否利用理财业务非法集资。
(四)自查方式通过业务检查.员工谈话和举报等方式。
二.自查具体情况
(一)业务检查情况通过现场检查及调阅电视监控,自查年1月至检查日的理财.保险和大额存取等业务办理情况,网点办理理财业务和保险业务均在网点营销办理,向合适的客户介绍合适的产品,自查情况如下
1.未发现员工不将客户业务通过本行系统办理,而交由其他银行或者未与本行签订代理协议的保险公司办理情况
2.未发现网点柜面.工作台位有非本行业务单式或非签约保险公司单式的情况。
3.调阅电视监控(年8月5日至8日,9月2日至10日),未发现网点人员将业务专用章带出网点情况;日终业务专用章放置于尾箱内,随尾箱入业务库。
4.未发现利用理财业务非法集资情况。
(二)员工谈话和举报XX支行组织了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阳市分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方案的学_,由支行长在学_后对营业人员分别谈话,了解员工收入与支出,有无涉及黄赌毒情况;在谈话中鼓励员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信箱.网上投诉等方式举报,同时保证不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任何人。
通过谈话,网点营业人员均表示知晓活动方案,未发现他人有参与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情况,了解对于举报渠道畅通和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措施。
三.自查总结XX支行本次开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自查活动,对网点人员进行了全方面的了解。
通过自查,网点业务印章管理.保险业务办理和理财业务办理能坚持基本的业务制度,未发现网点人员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情况。
XX支行年9月17日第2篇非法集资及民间借贷自查报告非法集资及民间借贷自查报告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分行关于打击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排查的文件精神,我现就个人工作和生活行为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思想方面在工作态度方面,未出现消极怠工,迟到早退以及不遵守劳动纪律,情绪低落,工作态度消极等情况。
未出现无故不参加支行例会和集体活动等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工作态度严谨,积极完成领导要求的各项任务。
未有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客户好处,以权谋私,满足客户非正当的需求和利益,坚持照章办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的要求。
未出现日常工作错误百出,责任心不强,推诿扯皮,说话办事浮夸等作风不实的行为。
二.工作学_方面未有同客户存在过从甚密,甚至有私人经济往来的情况,与客户不存在营业场所外的经济关系。
与同事关系融洽,工作上,生活中,相互帮助,相互倾诉,沟通顺畅,和谐友好,工作氛围和谐有序。
不存在屡次回避同事接打电话,说话躲躲闪闪,鬼鬼祟祟,小心翼翼的行为。
未有从事第二职业或者做生意.办企业等与银行员工身份不符的行为,未有利用工作之便帮助亲戚朋友做生意的行为。
没有经常在上班时间购买股票.期货或参与传销等行为。
三.日常生活方面生活方式科学健康,不与社会不良分子和闲散人员接触或有利益纠葛,社会关系简单透明。
有正确的金钱观,明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不购买高档奢侈品及严重不符合个人身份和工资水平的生活用品,不频繁出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不消费与正当收入不符的产品。
未有经常以钱物为赌注进行打牌.打麻将或参与赌球,游戏机等其他变相赌博的行为。
未有长期拖欠的贷款,借款不还,或者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常找人借钱的行为。
长安银行金桥支行石萌第3篇民间借贷调研报告民间借贷调研报告省联社我县的民间融资现状我社经过对我辖20户牧户.10户工商户和2家专业合作社调查,年2季度末,我县民间融资市场小,由于我县人口少,小企业更是少之又少,牧民民间借贷也主要是治病.建房.子女结婚等生活方面的开支,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牛羊价格的不断攀升,牧民的牛羊变现能力增强,同时我社加大对农户贷款及小微企业的投放力度,民间借贷空间小。
加强民间融资监管工作的建议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
二是努力改善服务水平,利用现代技术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
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银监部门应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
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
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基金会.协助会的审批和经营行为。
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融资健康运行。
首先是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要引导民间融资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或赌博.贩毒等违法行为上。
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融资,严厉打击个别高利贷行为,特别是对参与高利贷行为的乡村干部,政府部门要严肃查处,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
第4篇民间借贷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邹挺骞博客地址温州金融**发生后,坊间关于民间借贷的疑问很多,也产生一些不同看法。
故将主要问题梳理解答如下
1.利率以何为限银行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约定,但利率以何为限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对此都未作规定。
只有司法解释对此有作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
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如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
6.56,则民间借贷不能超过
6.65的四倍,即
26.24,换算为温州民间的通俗算法,也就月息2分2厘左右。
因此,从法院审判的角度考察,借贷双方可以约定高利率,但法律保护的仅仅是四倍利率以内,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有人认为,四倍的“红线”是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之间的“分水岭”。
虽然这个提法仍有待商榷,但在没有更好的区分方法之前,可以采用这一标准。
2.无约定利率的借贷怎样计息公民个人之间的借贷,往往由于多种原因,没有约定利率。
对此,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一条处理,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在实践中,一些人提出,在合同法施行前,无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法院是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判决的,现在变成了对利息不予支持,是否不公平我们认为,法院以前的做法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即“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因这一规定属于司法解释,与合同法第二百一一条相抵触,故该条款自然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在出借人催讨利息或起诉后仍不付息的,可予支持此后的利息。
依据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计息。
”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当事人对是否催告发生争议,不好确定,故法院将起诉日作为催告日,从此日开始计息。
这一做法,虽不一定科学,但仍不失为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好的办法,体现了司法审判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3.利息预先扣除,本金怎么算在民间借贷中,利息预先扣除的做法比较常见,尤其是在一些担保公司发放贷款中较为普遍。
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入500万元,出借人在出借时就先行扣除第一期利息50万元,而借款人实际只得到45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借款本金应该是多少呢出借人主张的是500万元,应否得到法院支持在合同法出台前,该问题多具争议,合同法出台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法第二百条明文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当年立法的这一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借款人的正当权益,且符合公平正义精神,在实践中执行效果较好。
4.对复利的计算有何规定复利是指将利息计入本金,再产生利息。
合同法没有对复利应否支持作出规定。
在人民法院传统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大多对复利也是不予支持的。
由于银行的信贷合同可以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计算复利。
因此,也有观点要求放宽民间借贷复利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吸收了这一观点,其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我国法院的态度是,在民间借贷方面,原则上限制复利计息,但在四倍利率之内,出借人计息入本,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对超出限额部分不予保护。
5.利率和利息有什么区别利率和利息是两个既有关联又有不同的概念,在实务中,一些人两者不分,造成混淆。
通俗地说,利率是指利息和本金的比率,而利息是指因存款.放款而得到本金以外的钱。
由此可知,利率是一个具体的数字,利息是指具体的金钱,两者并不相同。
而在温州民间,两者有时会混用,比如“月息三分”的说法,实际上是指一元钱的借款一个月产生3分钱的利息,换成利率则为每月3或每年36。
科学地区分利息和利率,可以对一些民间借款上的借条进行科学甄别,从而作出合理判断。
如在一起民间互助会式的借款中,借据上写着息3分,又写着月利率为30,那么这很可能是30的笔误。
又如在正常范围内,既约定利率又约定具体利息数额的,两者冲突时,应当认真予以查清,探究双方借款时的实际意图和真实约定。
6.典当行如发放贷款,能按月综合费率计算吗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不能从事存.贷款业务,也不能经营民间借贷。
对于一些名为典当实为高利贷的行为,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一些名为典当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件,对于典当行收取的月综合费,则不能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__条规定执行(动产质押月综合费率不能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月综合费率不能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月综合费率不能超过当金24),只能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即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内。
7.民间借贷的生效时间怎样界定金融机构的信贷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可以是签字时.成立时.批准时.放贷时等时间,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只有一个时间,即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合同法在第二百一条中作出这一规定,其意义在于针对民间借贷的复杂性和无序性,出台一个统一的生效时间有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
如合同签订后至贷款提供前,贷款人的资金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再出借,故其可以合同未生效而不借。
又如口头约定借款则合同成立,贷款人后了解到借款人资信极差出借有重大风险,也可重新磋商借款事宜。
法律设定提供借款时生效这个节点,就是针对民间借款的随意性而设立的,允许借贷双方有一个反悔和重新协商的过程,是法律应对纷繁复杂社会生活而作出的一项灵活性的制度安排。
当然,这种反悔也不是随意的,如果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因一方过错导致他方受损,仍可以请求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
8.诉讼时效“两年过期”吗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民间广泛流传着债权“两年过期”的不准确的说法。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适用这一条文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
如果没有提出,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另一个问题是,许多民间借贷的借条上并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也没有进行催讨,债权人提出适用二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也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从近年来审判实践看,在债权人债务人就时效利益产生对抗时,法院一般侧重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
这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也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对现代司法审判的影响。
温州都市报26第5篇县民间借贷调查报告全国民间借贷总额高达0.8-
1.4万亿元,已引起金融界高度关注。
年XX县民间借贷资金总额为
8.81亿元,超过金融部门贷款总额
16.86亿元的一半。
民间借贷对经济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负面影响,宜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予以规范和引导。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一民间借贷的形成。
1.民间借贷是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近年银根紧缩.利息下调后产生的一种社会性直接融资方式,被金融界喻为“草根金融”.“地下金融”,是国家商业银行.社.保险及证券公司之外的投融资现象,表现为个人之间.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利益标准和条件私下进行资金余缺调剂。
2.民间借贷包括借和贷两个部分。
改革开放前,民间借贷大多数表现为“借”;改革开放后,民间借贷更多地表现为“贷”,范围和数额均较大。
3.民间借贷以亲情.友情和利益为纽带,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监管之外。
4.民间借贷在期限和还款方式上比金融机构来得灵活.便捷。
5.民间借贷具有四个特点。
一是隐蔽性。
二是分散性。
三是情感性。
四是复杂性。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是民间借贷的构成。
年XX县民间借贷总额
8.81亿元中,农民借贷性现金
2.21亿元;城镇居民民间借贷性现金
1.62亿元;规模以下企业民间借贷性现金
1.24亿元;个体工商户民间借贷性现金
1.72亿元;规模以上企业民间借贷性现金
1.22亿元;文教卫生及其他单位民间借贷额0.8亿元。
二是民间借贷影响金融储蓄。
年至年,全县各项存款的增幅呈下降趋势,出现收入性指标增幅较稳与储蓄指标增幅下降等现象。
三民间借贷的管理。
1.民间借贷基本上处于监管盲区和无序状态。
金融主管部门不具备对民间借贷的管理职能;新成立的银监会只对银行业实施监管,不过问企业集资等民间借贷及其他非银行业情况;各级政府没有管理.调控民间借贷的部门。
2.法律法规不完善。
有关民间借贷的专门法规还没出台,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的条款很少,
3.国务院曾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但没有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
四民间借贷的帐户。
1.民间借贷不象银行有借款帐户。
贷款人只用脸面和信用抵押,双方出具借据,或集资票据,借据上注明贷款人.出借方.期限,以及利率等项,手续简便,不用存单及其他资产质押或抵押。
2.无凭无据的现象客观存在。
不少民间借贷业务往往凭个人感情建立借贷关系,讲究人好水也甜,不要任何字据。
由此产生纠纷隐患。
3.民间借贷者还会去银行开设贷款帐户,使二者在资金周转上互补。
4.银行贷款的帐户让贷款户深感不便。
一些企业往往违背金融部门有关账户管理.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即使几万元的结算也采取现金交易。
五民间借贷的形式。
1.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有三类。
一是不计回报的纯借款。
二是借款时讲定不计回报,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改变约定。
三是投资性借贷。
股东共同约定,按投资额分红。
2.民间借贷的回报也有3类。
一是按银行存款利率标准付给资金利息,二是以相当于于银行贷款利息的标准付给资金利息,三是以高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且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付息。
3.民间借贷的方式有5种。
一是向内部职工集资。
二是入股式借贷。
三是社会性集资。
四是期货性借贷,房地产开发商按设计图纸售房;有线电视用户预缴全年收看费。
五是产权性借贷,混合了期货性借贷和入股式借贷等形式。
如某产权式酒店,出售客房,承诺给予每月8的分红和每年免费15天的入住,3年后按原价回购,10年后按增值30回购。
二.民间借贷的成因一大量闲散资金诱发民间借贷。
1.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521元,比年增
39.7,年均增长
6.9。
2.全县20万外出务工劳动力每年获得劳务收入达5-7个亿左右。
3.城镇经济快速发展,在岗职工年收入12026元,比年增1
15.1,年均增
16.6。
4.城乡居民本有存钱防老的_惯,年全县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余额高达
41.4亿元,其中定期存款
33.74亿元。
5.近几年国营企事业单位改制,一些职工的改制补偿金少则一二万,多则五六万以上,大多投入了民间借贷市场。
二利益分诱人激活民间借贷。
1.银行系统存款利率连续调低。
自1997年以来,储蓄收益率大降。
目前,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为
1.98,税后利率实际为
1.58;从年10月份起,储蓄存款利率减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5.3,实际存款利率为-
3.72;征收20利息税,使储蓄收益跌至底线。
2.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最少也超过银行的年利率,一般为10,有的甚至高于30。
3.借款人和出借方双方皆大欢喜。
借款人认为借款比银行贷款来得快,在短时间内筹集所需资金,即使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但可以应对稍纵即逝的商机,仍有利可图。
出借人认为,民间借贷比银行存款收益高,可以不缴银行存款必缴的利息税。
三信贷门槛过高助长民间借贷。
1.信贷体制问题。
一是银行贷款遵循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三原则,要求贷款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资产抵.质押。
二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营目标为控制信贷风险.防止坏帐比率上升。
增发信贷不但不能带来直接收益,反而可能诱发更大的金融风险,不如少放贷甚至不放贷。
2.地方发展问题。
XX不是老少边穷库区县,国家安排的重大项目均未考虑XX,县内缺乏好的贷款项目,致使金融部门投资方向缺失。
3.国家宏观调控。
近年来,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逐步到位,人民银行采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剧银根紧缩,控制信贷增长过快势头,导致信贷资金供给趋缓,金融机构被迫收缩信贷规模,压缩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4.市场因素问题。
一方面,国家为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等过热行业投资,收缩信贷规模,另一方面,原材料.动力.燃料等价格持续上涨,原本很难获得信贷支持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差口增大。
四金融监管缺位纵容民间借贷。
1.近两年金融体制改革,人民银行职能转换,不再对企业融资行为进行监管,民间借贷因此处于自发状态。
2.新成立的银监部门主要负责对银行业实施监管,其管理权限中未明确监管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成为客观上的监管“盲区”。
3.金融管理属条条管理,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机构及职能。
民间借贷在各方面的默许之下滋生并蔓延开来。
五民企形象模糊成全民间借贷。
1.个体经营户.中小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口碑相当不错,一旦放出口风,许诺付给若干利息.按时偿付本息,亲戚.朋友或熟人就会主动甚至托关系把钱送上门来,有的唯恐借款人拒借。
2.民营企业对银行的贷款需求表现为“急.小.多”,给银行业带来的是业务量大.风险大.管理成本大。
3.民营经济信用透支严重,银行不敢轻易放贷。
一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普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二是生产状况欠佳,家庭化管理模式,技术力量整体滞后,产品销售市场不稳定,前景难以判断。
三是改制企业曾给金融部门造成过巨额贷款无法收回。
四是恶意偷逃债务,个别民营企业主只想贷款。
五是民营企业的权益缺乏有效保护。
六民间融资困难拉动民间借贷。
1.民营经济初创需求。
民营企业初创之时信誉不著,效益不佳,前景不明,银行不敢贸然放贷。
信誉较差与贷款较难形成恶性循环,为了寻求生路,都把目光聚焦在民间借贷。
2.企业流动资金需求。
或因生产规模扩大,或因固定资产投入多,或因三角债,或因别的单位大量拖欠货款等等,原因很多,都基于一点,在银行贷款难。
3.其他单位建设投资需求。
三.民间借贷的利弊一积极作用。
1.民间借贷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投融资效率,增大直接融资比重,减轻银行的储蓄及其投资转化压力,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开拓国有商业银行的服务领域及产品,推动商业银行改进和完善服务质量。
2.民间借贷可以缓解农村特别是中小企业资金供求矛盾,在目前我国直接融资发展滞后的情况下,可以较好地弥补银行信贷资金的不足。
3.民间借贷的实质是城乡居民之间互相调剂资金,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
4.民间借贷对县域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使部分企业避免了因资金短缺又无法得到银行资金支持而产生的破产.倒闭。
5.民间借贷对形成民间信用体系具有一定的可取之处,有借有还,被国人视为基本的道德准则,对其鼓励和弘扬,可推动全社会信用道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6.民间借贷可以催生和完善新的市场经济观念,促进广大城乡居民养成投资_惯,对致富兴业具有分积极作用。
二负面影响。
1.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借贷存在于金融机构调控范围之外,影响国家对全社会资金总量的准确把握,制约金融政策的实施,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生较严重的滞后或偏离效应。
2.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动存在盲目性,很容易流入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企业,使国家通过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调控行业结构.产业结构及经济结构的举措难以到位。
3.民间借贷的大量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缺乏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容易滋生高利贷.“地下钱庄”及诈骗等非法金融行为,对社会的安定团结有一定消极作用。
4.干扰金融秩序,影响金融机构聚集资金和集蓄放贷能力。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较高,吸引了不少本该存入银行的资金,个别储户甚至将已存入银行的存款取出,投入民间借贷市场。
5.民间借贷易引发民事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三趋势分析。
民间借贷受多种因素影响,其趋势分复杂。
1.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力度如果进一步加大,持续时间再继续延长,民间借贷的规模将会有较大增加。
2.全国性的金融政策调整,银企关系改善,投融资环境优化,民间借贷市场将逐步缩小。
3.银行存贷款利率浮动扩大,吸储能力和信贷空间增大,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会逐步向国家商业银行靠拢。
4.社会性投融资规模受市场调节,当资金需求达到一定饱和后,民间借贷的收益率将逐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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