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骗赔特征与预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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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骗赔特征与预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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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骗赔特征与预防
摘要
自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后,车险业快速发展。
然而,汽车保险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令人担忧的问题——车险骗赔。
据有关统计显示,我国每年汽车保险骗赔金额约占理赔金额的20%左右,因此由骗赔所导致的未来车险费率的上浮必将损害广大车险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车险业务中大量欺诈骗赔案件的发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成为影响我国产险公司车险业务赔付率居高不下、经营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诈骗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机动车辆保险骗赔现象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威胁着广大保户的潜在利益。
机动车辆保险骗赔的手段有:
险后造假,扩大损失;低值高保,故意出险;险后投保;伪装出险;无中生有,虚报冒领;无标的空保,骗取赔款等。
各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防范措施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提高抵御和识别保险诈骗犯罪的能力。
关键词:
汽车保险; 欺诈骗赔; 预防措施
Abstract
SinceChina'sresumptionofdomesticinsurancebusiness,theautoinsuranceindustrydevelopedrapidly.However,therapiddevelopmentofthemotorinsuranceindustrythereisalsoaworryingproblem-autoinsurancecompensationcheat.AccordingtothestatisticsshowthatChina'sannualautoinsuranceclaimsanddeceptionabouttheamountofcompensationtheamountof20%,thereforetheresultofcompensationbythedeceptionofthefutureofautoinsurancerateswillgoupthemajorityofautoinsurancedamagetheinterestsofconsumers.
China'sautoinsurancebusinesslostalotoffraudanddeceptioncasesincreasingcauseforconcern,affectingthebusinessofourP&Cinsurancepaymentautoinsuranceratesremainhigh,theoperatinglossofoneoftheimportantreasons.WiththedevelopmentofChina'sinsurance,insurancefraudcasesalsoontherise,lossofmotorvehicleinsurancecheatingisanupwardtrendinrecentyears,hasseriouslydisruptedtheorderoftheinsurancemarket,thethreatofalargenumberofpotentialbenefitstopolicyholders.Compensationinsuranceofmotorvehiclesmeanscheatingare:
Afterthefraudrisk,Expansionoftheloss;Low-valuehigh-security,Deliberatelyatrisk;Aftertheinsuredrisk;Camouflageatrisk;Nothing,Falsefalse;Withoutthesubjectofairsecurity,CompensationfraudSuchas.Allinsurancecompaniesshouldstrengthenthepreventivemeasuresandimprovetheriskmanagementsystem,improvetheresilienceandidentifytheabilityofinsurancefraudcrime.
Keywords Carinsurance;Compensationfraudanddeception;Preventive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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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诈骗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主要特点是为诈骗保险金而有预谋的投保,虚列财产,扩大损失,也有投保后认为白交了保险费“吃亏”的思想,千方百计索赔保险金,这些现象,都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汽车维修利益的驱动性、公司内控制度的不完善、个人保险意识的局限性及个人保险法制观念欠缺,缺乏诚信意识是导致车险骗赔事件屡次发生的重要原因。
研究保险诈骗罪的特征,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保险诈骗,是维护保险事业发展的正常秩序的重要保证。
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现象是国内外汽车保险行业都面临的一个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毒瘤。
汽车保险欺诈骗赔往往具有很大的隐蔽性,面对汽车保险欺诈骗赔日益增多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要针对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不同特点,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汽车保险诈骗赔现象的蔓延。
2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成因
汽车保险欺诈骗赔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其原因比较复杂,概括起来大致有:
2.1利益的驱动
高回报产生的强力诱惑。
保险合同可以使投保人支出少量的保费,获得上百倍于保费的保险保障。
低成本高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险欺诈提供了动力源泉,促使他们期望诈骗成功而一夜暴富。
汽车修理的利润主要有两大块,一块是工时费,通常利润可以达到30%;另一块是材料费,正常利润是25%,而如果进行骗保则可达150%-250%,甚至更高。
因此一些汽修厂利用自己既了解保险知识,又懂汽车构造的有利条件,在事故车辆维修时做手脚,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一方面向保险公司报损,索要更换部件和维修的高额费用,另一方面却用较低档次的材料为客户修车,从中牟取暴利。
值得一提的,目前,车险的销售主要是通过代理人进行的。
车主在保险公司授权的代理公司购买了保险,就盲目的认为该公司也有权为自己理赔,经销商也就坡下驴向客户作出承诺。
而修理厂方面,也不甘落后地承诺可以提供一条龙服务,其中当然包括理赔。
于是出于方便的考虑,客户往往会选择在自己的爱车发生损坏事故时,将车直接送到修理厂维修并委托修理厂代为向保险公司索赔修理费用,留下自己的驾照、行驶本、身份证等重要证件,这就给别有用心的汽修厂工作人员以可乘之机。
2.2保险意识的偏差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表面看,保险与赌博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都可能以较小的支出获得较大的回报。
投保人的心态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动机,实施不同的行为,造成不同的社会效果,演绎出不同的法律关系。
保险提供的补偿以损失发生为前提,补偿额以损失价值为上限,不存在通过保险获得期望利润的可能。
社会公众对保险认识的局限,往往造成比较多的投保人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因而,不少人的保险意识存在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更有一些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抱着赌博的心态投保,投机取巧,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从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这种行为的存在,给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威胁,影响着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正因如此,我国新刑法制定了保险诈骗罪,以严厉打击这种不法行为,保证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识的局限性,保险合同可以使投保人支出少量的保费,获得上百倍与保费的保险保障。
造成比较多的个人从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
因而,不少人的保险意识有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
应当说,这是个别消费者实施骗赔的内心起因之一。
与储蓄型保险不同,机动车辆保险属于消费型保险,投保后出险才赔,不出险则无保费返还。
当投保后不曾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就感到自己经济上吃亏,把钱白送给了保险公司,从而总想方设法再把保费“要回来”,并为能实现这一想法而倍感欣喜,而公众也常对其不法行为给予极大的宽容。
2.3保险法制观念不强
由于我国保险业刚刚起步,法律法规不健全,在百姓心中,保险欺诈被看成一种可以原谅的过错,人们甚至认为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并非什么违法的事,即使欺诈行为被识破,其声誉亦并非受到多大影响。
这种行为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也有很多模糊认识,他们总将保险欺诈视为保户与保险公司的经济纠纷,最多认定为是保户不当得利,通常不作为违法犯罪来打击处理,客观上助长了骗保的不法之徒的嚣张气氛。
另一方面,现行条款的医药费、伤残程度、第三者责任给付金等要以医院、交警队等部门开据的证明和裁决为准。
但因为这些部门都不是经济责任承担者,再加之受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交警、医院,甚至单位的工资、抚养人、被抚养人等证明都有虚假的内容,加大了保险的非正常赔付金额。
一些明显作假的证明,在确认后保险公司可拒赔;但还有不少属于实际有假,但承办人员又无法用确凿证据推翻的证明,办案人员只能是望“证”兴叹,惟“证”是从了。
2.4司法支持力度不强
目前保险公司在发现骗赔行为时原则上要以具体案情为依据,先向公安部门报案,待警方初步调查后再作决定。
涉案金额如果达不到立案标准,就只能通过到法院起诉来解决。
但这样的诉讼案从立案到结案通常得半年左右,费时费力,往往保险公司都不会选择。
同时,在车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查勘和核赔工作的难度非常大,由于保险公司调查工作的成本比较高,案例发生的随意性较强,再加上各保险公司之间信息资源的闭塞,除非有人举报,要想大量查处骗赔案件,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况且保险公司都没有侦查权,理赔部门的调查工作往往还需要社会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协作,如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医院等。
但是在具体调查核赔的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相关部门都支持保险公司的工作。
由于保险公司的调查权没有相应的、明确的法律支持,调查人员的法律地位也不明确,以致定损、核查工作大大受阻。
这样,诈骗者不仅有诈骗可能成功之侥幸心理,而且知道,即使诈骗被人发现,也只不过同不诈骗一样领不到保险金,而无其它伤筋痛骨之虞。
因此,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骗赔失败可能受到的惩罚,相对于骗赔成功的获利而言,难以对犯罪分子形成足够的威慑,这就使得骗赔者更加有恃无恐。
2.5保险公司内在管理及制度的不完善
由于专业人才的匮乏,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部门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无法辨识机动车辆保险欺诈分子及其团伙的伎俩,或者虽对欺诈者的行动有所察觉,却不知用何种有效有手段揭发和制止其犯罪行为。
此外,由于缺乏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专业经营者,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机制也不够完善,理赔程序不够严密,内部监督机制缺乏,使欺诈分子及其人团伙有机可乘。
机动车辆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多,交通事故涉及对象广泛且不确定,出险频率高,出险现场远近不一,涉案金额不大,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有时尽管对某些赔案有所怀疑,碍于无法调查取证或取证成本过高,也就不了了之,这些特点都为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骗保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和广泛的作案空间。
核保核赔缺乏必要的内控机制。
一些保险公司采取粗放式经营,抱着“捡到篮里都是菜”的态度,不能在核保前对保险标的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发生赔案时,第一现场查勘率不高,识别真假的能力不强。
随着市场上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机动车出险率大幅上升,理赔人员工作繁忙,难以有效的甄别骗赔案件。
再加上一些保险公司为争夺市场份额,采取粗放式经营,导致代理人在招揽客户时置规章条例于不顾,只重数量不求质量,为日后的骗保埋下隐患。
更有一些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缺乏职业道德,见利忘义,与汽修厂勾结串通,里应外合,更使得保险公司防不胜防。
另外,保险人之间不能进行有效率的信息交流与数据共享,保险公司视对方为竞争对手,很少互相通报骗保骗赔情况,使居心不良的欺诈行为屡屡得逞。
一些保险公司被诈骗后,为顾及自己的信誉和影响,采取不张扬的做法,使保险欺诈者更有恃无恐。
往往一次事故,骗取多次赔款。
2.6整个社会尚缺乏诚信体系和健全的监控机制
由于不了解机动车辆保险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把机动车辆保险欺诈当作一种取得经济效益的手段。
现阶段,很多人并不了解我国《保险法》和《刑法》对保险诈骗犯罪的处罚规定,不了解该等行为的法律后果,以为这不过是与保险公司“玩游戏”、是一种高明的生财的方式。
除非涉及人身安全,否则不认为机动车辆保险欺诈是一种违法犯罪,甚至有人在网站上公开发文指引人们如何骗赔。
对于不构成刑事责任的小额骗赔案件,保险公司只能以拒赔处理,对当事人不能作任何惩罚措施,也没有任何教育、惩治的作用。
如果在一个信用体系完善的社会,骗保等不诚信的事实一经确认,当事人的信用就会有不良记录,进而连带影响其所有的社会活动,这样不仅对于骗赔,甚至对其它的社会诈骗行为都有很强的威慑作用。
3汽车保险骗赔的危害
3.1骗保行为的产生机理
骗保行为总是以投保时的不如实告知为前提,以投保后的不合法行为(制造、虚构事故,扩大、夸大事故损失,虚构或提供虚假的事故证明材料)为手段来达到目的。
作为投保人来说,骗保行为可获得的收益主要体现为巨额保险金,以及以较低的保险费率获取高额的保险保障。
骗保行为的成本包括行为暴露后的声誉损失、经济损失及承担的法律后果:
3.1.1经济损失
故意未如实告知,保险人发现后可解除保险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付责任,并且不退还所交保费。
3.1.2法律后果
对于通过各种非法手段骗取保险金的,如数额较大,就构成保险诈骗罪,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1.3声誉损失
骗保失败被公布,将失去个人、企业信用,遭受公众、舆论谴责,并对其未来造成影响。
3.2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危害
3.2.1骗赔对险公司的危害
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骗赔威胁到财产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机动车保险险种多、出险频率高、交通事故赔案涉及人员广泛,机动车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公布的资料,2001年到2004年间,全国机动车保险赔付率平均为56.41%。
与高赔付率并行的,是低折扣和高手续费。
2006年,个别地区的车险费率的折扣甚至达到了2折,同时,手续费率则居高不下,一些地区甚至高达30%-50%!
。
在高赔付率、高手续费、高折扣的基础上,不时出现的机动车辆保险欺诈,无异于给已经难以为继的机动车辆保险雪上加霜。
而机动车辆保险是我国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龙头业务,业务占比一直保持在60%以上,机动车辆保险的长期亏损经营必然威胁到财产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保险事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保险制度制度不仅是一项经济补偿制度,而且还是社会保障系统中重要的一环。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第一大险种,其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2006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起,共造成89455人死亡,其中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违规导致死亡76350人,占总数的85.35%,可见机动车辆保险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
而频繁且严重的机动车辆保险欺诈必然危害巨大:
一是损害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二是严重阻碍和扰乱了财产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而使车险市场难以正常运行,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必须依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制定保险费率,但欺诈的发生模糊了事故的真实概率,使得费率难以确定,费率过高影响拓展市场,过低则影响偿付能力;另外,对欺诈人而言将受到道义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可谓损人不利己。
3.2.2骗赔对投保人的危害
机动车辆保险欺诈侵害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公司是根据过往大量损失统计资料,遵循概率论和大数法则,通过精算来确定应向投保人取多少保险费的。
当机动车辆保险欺诈成为一种普遍存在时,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把损失统计资料中属于欺诈部分的损失剔除出来,据此制定出来的费率,必定高于投保人承担实际风险损失所应承担的费率,这将导致诚实的保户必须为获得保险保障而支付额外的保险费。
如果保险公司能把损失统计资料中属于欺诈部分的损失剔除出来,虽然投保人投保时未因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的存在而须多支付保险费,但是,若保险公司在赔付过程中未能识别机动车辆欺诈伎俩,因此而多支付了赔款,也会导致偿付能力低下,无法保证正常的赔付,必然损害其他诚实的投保人的利益。
从表面上看,骗赔损害的只是保险公司的利益,事实上最终受害者也包括广大消费者。
首先,由于车险费率是根据历史风险数据进行精算厘定的,从长期来看,如果骗赔得不到遏制,将直接导致未来车险费率随之上升,也就是说,消费者最终不得不为骗赔分子“买单”。
其次,有些不法修理厂或代理人在车主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用车主的事故车及个人资料到多家公司骗赔。
甚至采取各种形式对汽车做手脚,通过扩大损失从理赔中获利,对汽车造成严重损坏,而这种内伤往往是客户在取车时很难发现的,这将会使车辆的安全性能降低,安全程度大打折扣。
选择正规修理厂修理车辆,妥善保管身份证、行驶本、驾驶证等重要证件,不要轻易交给他人,以免他人虚报资料索赔,即使必须交给其他人帮自己办事时使用,也应只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尽量亲自办理出险索赔手续,如需委托代理人员办理车险索赔事宜,应先向保险公司了解相关委托代理的手续,并在车辆维修期间,随时关注车辆修理情况;出险后务必在第一时间拨打保单上保险公司的电话报案。
如果拨打代理机构的电话报案,并不能算作有效报案;不要随意将车借给不太熟悉的人,如果自己或家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有出险记录的,要注意定期拨打保险公司咨询电话,查询自己的出险记录。
3.2.3骗赔对保险事业的危害
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阻碍保险事业的发展。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事业正常运行的基础,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均应最大限度履行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等义务,其诚信要求比一般的经济合同要求更严格,否则保险事业无法运行,也失去了保险自助助人的本质意义。
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的存在恰恰打破了保险经营的最大诚信原则,扭曲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正确功用,使保险沦为不法分子及其合伙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
保险欺诈犯罪在威胁财产保险公司生存的同时,让真正需要投保的诚实投保人对保险的诚信产生怀疑,“望保却步”,阻碍保险事业的发展。
3.2.4骗赔对社会的危害
机动车辆保险欺诈侵蚀社会道德,败坏社会风气。
保险欺诈分子及其团伙利用机动车辆编造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损害他人财产,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扰乱社会秩序,进而严重地侵蚀社会道德,败坏社会风气。
4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常见手段
通过对中国保险理赔网、北京保险律师网、中国保险教育网等的机动车辆保险近几年来的欺诈案例进行了粗略统计,在106起案例中,有68%涉及无中生有地制造保险事故,有53%涉及两方或多方勾结作案,有28%涉及移花接木的骗术,另外谎报出险时驾驶人的状态、开假发票、重复投保和扩大事故损失等情况均占案例总数的1/4左右。
随着车险业务的迅速发展、车险欺诈骗赔现象日趋增多,成为影响和制约当前车险健康发展的不良因素。
车险欺诈骗赔形式多样,从实际情况上看,骗赔者的手法并不复杂,无非是在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公安部门交通事故证明、修理清单、治疗药费证明等上做文章,或夸大其辞,或无中生有,或对损失数据改头换面,等等。
从各保险公司发生的车险骗赔案件来看,车险骗赔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4.1欺瞒车主、偷梁换柱、以次充好
为图省事,被保险人经常委托维修厂代为向保险公司索赔修理费用,但维修厂接到客户的受损车辆后,用较低档的材料为客户修理,以高档材料的价格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样不同档次的材料费用差价被维修厂“吃掉”,车主在拿车时往往是一无所知,还以为这样修车真的很“方便”。
殊不知,车辆已经留下了安全隐患。
汽修企业实施的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通常是企业内一群人合伙进行。
通过有关资料可以总结出这些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段有:
4.1.1伪造车祸
开两辆车子去伪造车祸现场,把已受损的车开到一个路口,伪造成追尾事故的现场,再选择夜晚报警,利用天色黑暗,迅速取得交警出示的事故认定书。
4.1.2编造车祸
如果来修的汽车挡风玻璃裂了,就把车子开到土路上,然后报案称,车子被一辆运石头的大货车弹起的石头把玻璃砸碎了,骗到派出所的证明,再去保险公司理赔。
4.1.3制造车祸
把送来修的车开出去真撞,要是撞得还不够惨,就直接把车敲坏,甚至用已损坏的配件换下好的配件。
上述事例,在社会上很多不规范的汽修企业里,并不少见。
4.2无中生有,故意制造事故
如果说车险是保险骗赔中比例最高的险种,那么,车主人为制造车祸或某些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的做法就是车险骗赔中最常见、最普遍的情况。
具体情况有故意撞车、翻车或以车撞墙撞护栏等地方、谎称车已被抢被盗等。
即使车主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手法再高超,也难免露出一些欺诈的蛛丝马迹,有时能被警觉的公安或理赔人员发现。
因为伪造现场的状态不符合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物体的位置及痕迹方向与客观事实往往有一些矛盾。
又例如:
修理厂方面将正在厂里正常保养或修理的汽车换上已经损坏旧配件、在修理期间制造假交通事故,甚至故意损坏后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保险赔偿金。
更有修理厂移花接木更换牌照,这种骗赔现象也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规模不大、地址偏僻、私人经营的小型修理厂更是肆无忌惮。
移花接木,以假乱真的常用方法有:
一是套用保险车辆号牌。
当未投保车辆肇事后,将其换上已投保车辆号牌,再向交警部门和保险人报案。
第三者人员伤亡事故,往往因保险人不去现场查勘,仅依照事故处理机关的证明及发票赔付,投保人则会串通事故处理机关偷梁换柱,提供伪证。
二是普通伤亡者冒充保险事故伤亡者。
此类现象以第三者人员伤亡案件居多。
其手法是将伤、亡、病、残的治疗费用,一并记在第三者伤亡者名下,然后持医疗发票向保险人索赔。
伤残鉴定时,被鉴定人采取故意伪装,骗取鉴定人的信任,或将被鉴定人移花接木,冒名顶替,致使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偏高,以骗取更多的保险赔款。
三是除外责任事故伪造成保险责任内的事故。
车险条款规定了多项除外责任,当被保险车辆肇事是因除外责任引起时,投保人会想方设法,不择手段,将其“转化”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如无证或酒后驾车人员,由他人顶替报案;未投保自燃险的车辆发生火灾后伪造火灾起因;车辆撞伤家庭成员则虚报为非家庭成员等。
4.3出险在先,投保在后
这类欺诈案件的典型特点是:
出险时间与保险起保日或终止日十分接近,且该保的险种一般均保全保足。
其实施手段有两种:
一是伪造出险日期。
通过关系,由有关单位出具假证明;伪造、变造事故证明;单车事故肇事后保留现场,暂不报案,待投保后方按正常程序向保险人报案索赔。
保险人即使去现场查勘,若不深入调查了解很难察觉。
涉及人员伤亡,则通过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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