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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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国土资源管理政务信息,监督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县国土资源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县国土资源局在依法履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局政务公开工作;拟定局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务会审批。
第五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政务公开的日常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
局各股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股室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
各股室应确定专人办理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局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县国土资源局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
(四)土地、矿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六)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七)征地补偿标准、基准地价;
(八)土地资源年度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资料、公益性地质调查资料、地质环境资料;
(九)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十)县国土资源局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法律热线、举报电话;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九条县国土资源局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十条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
(一)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局电子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办事指南等其它适当渠道。
第十二条下列信息应向局内公开:
(一)局党组会、局务会及相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结果情况;
(二)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三)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四)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五)局属资产的配置与管理情况;
(六)其它需要向局内公开的事项。
第十三条向局内公开信息的渠道:
(一)局政务内网;
(二)召开局机关全体人员会议或局务会;
(三)会议纪要、信息简报;
(四)局内公告板等其它适当渠道。
第十四条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和向局内公开信息的归口管理和审核把关。
各股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局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
文件形式以外的重要政务信息需要公开的,由各股室送局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提供发布,一般政务信息由各股室确认并提供发布。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县国土资源网络信息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在局门户网站或政务内网发布,并可同时通过其它渠道发布。
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六条县国土资源局拟作出的决策、编制的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举行听证会;
(三)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七条对局各股室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制度,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各股室年终考核成绩。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局办公室会同法规监察股、人教股、监察室对各股室政务公开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考评和检查情况通过局政务内网等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局监察室投诉。
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或违纪问题,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丰县国土资源局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向丰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除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丰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也可以当面申请,由局电子政务大厅统一受理。
当面申请的,由电子政务大厅接待人员当场记录。
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及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时间。
第四条局电子政务大厅受理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及时转告承办该政务信息的有关股室办理。
有关股室除可以当时答复或提供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情况予以答复或提供: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务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渠道;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三)被申请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县国土资源局掌握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局有关股室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责任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
(二)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电子邮件或给予磁盘复制;
(三)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四)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九条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丰县国土资源局
政务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信息
公
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申请时间
年月日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
备注
丰县国土资源局
政务依申请公开受理回执
编号:
:
你(单位)提交的政务公开申请,我单位已于年
月日收悉并登记(编号:
)。
在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你(单位)将收到答复。
你(单位)也可主动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丰县国土资源局
政务依申请公开转办通知单
编号:
:
现将《丰县政务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编号:
)转交给你们,请按照《丰县政务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并直接答复申请人。
(印章)
年月日
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决定书
:
你(单位)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编号为:
),经查,该信息属于:
□可以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
□可以部分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信息
□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信息
具体答复如下:
(印章)
年月日
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政务公开真实、有效、安全,形式适当,根据《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审核中的涉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考核细则》和有关法规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公开行为,提高政务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在决定和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之前,应将初步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条政务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务公示。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一)涉及群众利益的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
(三)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土地费用的减免;
(四)政府采购安排;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山林、水面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开采、公共资源经营权出让;
(六)征地拆迁安置的政策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按照《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不进行公示。
第六条公示可以采取《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的一种或数种形式。
第七条局机关在充分听取群众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应当对公示的初步方案加以完善后,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
第八条拟作出的行为应当公示但未予公示的,依据《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考核细则》追究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听证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公开行为,促进局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对重大决策、规划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举行的听证、论证会。
第三条除依照规定保密的事项外,局拟作出下列行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二)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许可;
(三)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符合听证条件的信访事项;
(四)城市拆迁土地补偿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政策、决策、措施的制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的产生办法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听证会上各方的发言应当如实记录,并根据代表的意见,规范、完善拟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听证会由局相关股室组织,组织听证会的费用由局承担。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考核细则》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考核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公开考核,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取得实效,增强工作透明度,树立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局各股室、各事业单位、开发区分局、各国土资源所(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单位领导是否重视,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是否明确政务公开具体负责人。
第六条政务公开目录编制情况。
在局编制的政务公开目录基础上,是否编制单位具体政务公开目录。
第七条公开内容。
政务公开内容包括:
(一)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二)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五)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六)便民措施、服务兑现和履行承诺的公开情况;
(七)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公开形式。
根据政务公开的需要,利用网站、新闻媒体、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公开载体情况;
第九条政务公开的程序
(一)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进行。
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是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只涉及部分人或具体事项的政务内容,是否依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是否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主动公开是否按确定公开事项、公开形式、审查、公开、建档等程序进行。
属日常工作的,是否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是否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是否及时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是否按申请、受理、公开、建档等程序进行。
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是否按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给予书面答复或提供服务。
第十条网站管理情况。
是否明确专门负责人;是否将“丰县国土资源网”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载体;是否按照网站管理办法规定,将需要在网上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程序及时全部在网上公开;是否做好信息资源的组织、更新工作,确保网站信息全面、准确、及时;有无在网上发布有关泄漏秘密和个人隐私、有损单位形象以及不健康的信息。
第十一条档案建立情况。
资料是否收集齐全,台帐是否健全,装订是否规范。
第十二条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是否坚持挂牌上岗制度,是否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否定事项报备制等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上级规定的其他考核事项。
第三章考核标准
第十四条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
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网站管理规范,信息及时更新;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机构完善,措施得力;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
依据《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百分考核标准细则表(试行)》和本办法,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定,分设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格次。
第十六条优秀。
能认真抓好政务公开工作,积极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严格规范管理,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无公开责任事故发生;考核量化积分在90分以上,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在85%以上。
第十七条合格。
能重视抓好政务公开工作,认真执行政务公开规定,措施比较有力,取得一定的成效,及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无重大公开责任事故发生;考核量化积分达80一89分,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在80%以上。
第十八条基本合格。
能够抓好政务公开工作,按要求推进政务公开,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能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应予公开的政务基本能够公开;考核量化积分达70一79分,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在60%以上。
第十九条不合格。
不能正常抓好政务公开工作,管理不规范,措施不落实,甚至流于形式,公开不到位或不实行公开,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认真解决,或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涉及政务的职工群众越级信访发生,酿成公开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事件;考核量化积分在69分以下,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在59%以下。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二十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一般每年底集中进行一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各股室、各事业单位、开发区分局、各国土资源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具体工作。
主要方法为:
自查自评,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自查自评。
被考核的局属单位应对照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规定要求、本办法和《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百分考核标准细则表》,认真进行自我检查,自我评分,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局监察室。
第二十二条组织考核。
分四步进行:
(一)实地查看。
查看政务公开栏的现场公开情况和台帐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二)座谈了解。
对职工群众进行座谈和个别走访,听取反映;向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士征求意见。
(三)民主评议。
召开单位职工大会,由单位负责人汇报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由职工群众填写测评表。
(四)格次评定。
考核办公室根据掌握的情况,对照考核评分的各项内容和评分标准,对被考核的局属各单位作出分值评定,并对照本办法的各项考核标准,提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评鉴,报请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二十三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第二十四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第二十五条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步骤进行实地考核。
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七条将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对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和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可辅之以适当的物质奖励,同时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依据。
被评为不合格等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戒勉谈话,并取消年度单位和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十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局属各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领导不重视,未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工作内容,政务公开效果不明显的;
(二)对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不力,对责任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全面、具体的;
(四)按规定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而擅自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建议和要求的政务公开问题、政务活动问题不处理、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没有按要求及时上报政务公开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对政务公开消极抵制、借故拖延,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
(十)对政务公开敷衍应付,政务公开流于形式,弄虚作假,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十一)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十二)拒不实行政务公开,失职渎职的;
(十三)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或对政务公开考核工作不支持配合,干扰考核小组履行职责,或拒绝接受局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的整改意见的。
(十四)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构成失职行为的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黄牌警告;
(二)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诫勉;
(三)取消当年各类先进参评资格;
(四)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构成失职行为的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二)责令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
(三)诫勉;
(四)取消当年各类先进参评资格;
(五)当年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
(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辞退(解聘)。
第三十四条对三十二、三十三条所列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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