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审批操作指导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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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审批操作指导规则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审批操作指导规则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
起源:
市城市更新办公室日期:
-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审批职能分工规范审批步骤提升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措施》、《深圳市城市更新措施实施细则》、市政府《相关授权市城市计划委员会建筑和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通知》(深府函[]42号)和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指导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适用于更新单元计划制订、修改、调整、和可由更新单元计划制订优化已批城市更新计划(以下简称“已批计划”)内容具体情形。
更新单元计划制订是指首次编制更新单元计划。
更新单元计划修改是指修改已批更新单元计划非强制性内容。
更新单元计划调整是指调整已批更新单元计划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更新单元计划制订
第三条更新单元计划制订符合已同意法定图则(以下简称“已批图则”)用地性质、建筑总量、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第四条更新单元计划制订属于以下情形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具体包含:
(一)在已批图则要求建筑总量、用地性质、配套设施内容和用地规模不变前提下优化地块划分、配套设施用地边界和位置;
(二)标准上根据《深圳市城市计划标准和准则》(以下简称“深标”)或各类经同意专题计划要求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和建筑规模;
(三)增加支路或优化支路线位;
(四)除已批图则文本、图表中注明城市设计或建筑限高要求(如滨海地域或关键地域限高等)外改变其它城市设计或建筑限高要求;
(五)符合《深标》且有效使用面积不降低前提下将独立占地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及小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改为隶属建设;
(六)因《深标》修订了配套设施面积标准而降低已批图则确定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并经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更新单元计划制订属管理局负责审批其审批步骤以下:
管理局受理审批申请后进行规范性审查审查不合格给予退文。
审查合格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
管理局依职能审查、形成计划草案后公告、汇总处理公告意见审议修改后计划草案。
审议经过后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核发批复通知函复申请人同时将审批结果报市更新办立案负责计划公告将已批计划对应内容抄送“一张图”系统主管处室由主管处室牵头指导对应业务部门纳入计划“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
第六条除本规则第三、四条所要求之外其它更新单元计划制订报请市城市计划委员会建筑和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环委”)审批。
审批步骤以下:
(一)各管理局受理审批申请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初审后函复申请人。
(二)初审后申请人将修改后计划草案及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市更新办。
市更新办负责征求、汇总、处理委内相关处室意见、协调审查更新单元计划提请委员会审议。
审议经过后由管理局负责组织公告、征集汇总公告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市更新办。
市更新办对公告意见处理后连同计划草案报请建环委审批审批经过后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核发批复通知函复申请人负责计划公告将已批计划对应内容抄送“一张图”系统主管处室由主管处室牵头指导对应业务部门纳入计划“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
第三章更新单元计划修改
第七条在符合《深标》前提下由管理局同意更新单元计划修改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在符合《深标》前提下由建环委同意更新单元计划修改属于以下情形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具体包含:
(一)在建筑总量、各计容积率建筑功效分项建筑面积不增加且标准上捆绑拆除责任和贡献公共利益用地不降低前提下优化拆除范围、地块划分、开发建设用地边界、配套设施用地边界、支路线位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和建设规模;
非公共利益、非技术误差等原因造成开发建设用地降低对应计容建筑面积应从建筑总量中扣除;
(二)在各地块建筑总量不做大调整且不修改各地块主导用地性质及更新单元内分项建筑功效前提下修改地块内各建筑功效分项建筑面积;
(三)修改建筑限高(更新单元计划批复中明确属于滨海地域、关键地域建筑限高除外)、停车位、出入口、建筑覆盖率、绿化覆盖率、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和其它非强制性城市设计要求;
(四)在保障各分期利益平衡方案合理可行配套设施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责任不降低各项公共利益设施及用地优先落实前提下修改实施分期;
(五)除关键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养老院、综合体育中心、公共绿地、公交首末站、变电站等)之外修改配套设施及保障性住房位置;
(六)在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和市政管网敷设要求前提下拆除用地范围内不一样地块申请以连廊或通道进行地上或地下空间联通。
第八条在符合《深标》前提下属于以下修改已批更新单元计划情形需报委员会审议经过后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具体包含:
(一)在各地块建筑总量不做大调整因修改地块内各建筑功效分项建筑面积造成地块主导用地性质改变;
(二)增加或降低更新单元内分项建筑功效;
(三)修改关键公共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养老院、综合体育中心、公共绿地、公交首末站、变电站等)位置和内容;
(四)修改移交政府用地地下空间配套设施内容(不含连廊、通道等)及开发规模。
第九条属管理局负责审批修改类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步骤由管理局另行制订。
符合本规则第八条所要求情形委员会审议经过后由管理局负责函复申请人函告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第四章更新单元计划调整
第十条除第七、八条所要求情形外调整已批更新单元计划主导功效、建筑总量(含地下商业)、道路交通、更新单元计划批复中明确滨海地域或关键地域城市设计要求等其它内容及降低配套设施用地规模须报请建环委审批。
第十一条报建环委审批调整类更新单元计划按本规则第六条要求步骤审批。
第五章更新单元计划制订和计划优化
第十二条不改变已批图则强制性内容更新单元计划制订属于以下改变已批计划内容情形更新单元计划及计划调整一并由管理局审批。
具体包含:
(一)在满足《深标》要求且不降低有效使用面积前提下将独立占地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及其它小区级配套设施改为隶属建设;
(二)因更新计划制订过程中技术误差(含坐标误差、现实状况地形图误差、放点误差、权属误差等)造成已批计划拆除范围改变;
(三)因《深标》修订了配套设施面积标准而降低已批图则确定配套设施占地面积还需报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在未制订图则地域或突破已批图则强制性内容更新单元计划制订属于以下改变已批计划内容情形更新单元计划及计划调整一并报请建环委审批。
具体包含:
(一)因上层次城市计划调整造成已批计划要求改变;
(二)因更新计划制订过程中技术误差(含坐标误差、现实状况地形图误差、放点误差、权属误差等)造成已批计划拆除范围改变;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它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需要造成已批计划拆除范围扩大;
(四)因计划统筹需扩大已批计划拆除范围若扩大拆除范围部分内包含开发建设用地扩大部分面积标准上不得超出原已批计划拆除范围面积10%且不超出3000平方米扩大部分内权属清楚用地百分比须符合更新计划申报相关要求;
(五)在满足《深标》要求且不降低有效使用面积前提下将独立占地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及其它小区级配套设施改为隶属建设;
(六)因《深标》修订了配套设施面积标准而降低已批图则确定配套设施占地面积。
第十四条更新单元计划制订符合本规则第十二、十三条所要求情形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依据更新计划制订相关要求负责完成更新意愿征集工作。
除第十二、十三条所要求情形之外其它包含在更新单元计划制订阶段调整已批计划按计划调整程序办理。
第六章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市更新办负责更新政策解释及业务指导。
负责征求、汇总、处理委内相关处室意见、协调审查更新单元计划提请召开委业务会﹑建环委会议处理公告意见以市计划国土委名义核发批复通知。
负责开展由建环委审批更新单元计划公告、结果归档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管理局审查职责包含以下内容:
管理局受理并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编制技术要求》(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要求”)和城市更新各项政策要求进行审查核查内容包含:
申请人是否含有申报主体资格、更新单元计划内容和深度是否满足《编制技术要求》要求、更新单元计划是否和更新计划(包含更新单元范围、更新方向、公共利益内容)一致;是否完成土地权属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并按相关要求制订历史用地处理方案;负责核查拆除用地范围及土地移交率;负责核查上层次相关计划要求(包含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各类专题计划、法定图则、城市设计等);对计划方案及上述相关问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属管理局负责审批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局依职责审查后开展计划公告、公告、归档等相关工作以管理局名义核发批复通知并将审批结果报市更新办立案。
报建环委审批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局负责受理申请、初审、公告、征集汇总公告意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等。
第十七条委内相关处室审查职责具体以下:
(一)总体计划处:
依职能对更新单元包含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等内容提出意见。
(二)地域计划处:
明确法定图则版本和对应批按时间依职能对法定图则中法定文件相关要求落实情况更新单元计划调整法定图则内容提出意见。
(三)土地利用处:
依职能对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出让(含划拨)情况、农用地管理等内容提出意见。
(四)市政交通处:
依职能更新单元计划包含道路交通、市政配套设施等内容提出意见。
(五)城市设计处:
依职能对更新单元计划包含片区城市设计内容提出意见。
(六)地政地籍处:
依职能对更新单元范围内用地权属(含地籍管理)、基础生态控制线、基础农田、闲置土地、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等内容提出意见。
(七)地质环境处:
依职能对更新单元包含覆压矿床、地质灾难易发区、地质灾难隐患点等问题及对应治理方案提出意见。
(八)土地整备局:
依职能对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包含征转地情况等内容提出意见。
更新单元计划还包含其它处室职能由对应处室依职能提出意见。
第七章其它要求
第十八条图则委审查经过2年以内法定图则中划定更新单元或计划改造用地已纳入城市更新更新单元计划制订标准上须由管理局负责按已批图则计划要求审批。
第十九条更新单元计划调整后以审批经过时间为更新单元计划新批按时间。
第二十条更新单元计划修改增加实施分期修改后各实施分期公告基准地价计收标准按该更新单元计划修改前批按时间起算。
更新计划清理标准上按该更新单元计划修改前批按时间起算。
第二十一条更新单元计划获同意以后管理局在下一步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及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时应具体落实更新单元计划批复通知中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解释权归市更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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