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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轨道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有效利用公司现有轨道机械设备,加强和规范轨道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保证其性能稳定和使用安全,充分发挥其最大效能,根据中铁三局集团机械设备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集中管理的轨道机械设备。
主要包括:
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含接触网作业车、接触网检修作业车、接触网检测车、接触网放线车、接触网立杆作业车、恒张力作业车等)、轨道平车、地铁施工作业车及平板车(自备)等。
第三条通过强化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保持公司轨道机械设备有形生产能力。
第二章管理模式
第四条公司设立机械管理中心,由机械管理中心代表公司对轨道机械设备进行全面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严禁无计划擅自进行配置。
第五条公司轨道机械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公司直管项目(指挥)部,各分公司所属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使用公司轨道机械设备时,应提报轨道机械设备配置计划,服从公司的统筹安排,按规定向公司缴纳轨道机械设备内部租赁费。
第六条公司轨道机械设备能力富余时,经过批准可以对外出租,出租价格应遵循市场定价原则,随行就市,经双方充分洽谈并签订出租合同。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机械管理中心作为大型设备专业管理单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轨道机械设备管理、运用、维护、保养、修理以及司机队伍的管
理和建设,其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业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规章,结合上级、路局集团管理要求制订轨道机械设备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根据各使用单位上报的轨道机械设备配置计划,结合自有设备的实际情况,合理、及时调配轨道机械设备。
三、负责轨道机械设备的运用管理及标准化作业。
四、负责轨道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零星修理、各级技术维护、大修理(年修、小修)计划的具体实施及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轨道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配合各使用单位编制使用轨道机械施工专项方案、安全作业指导书和应急预案,对轨道机械设备的使用与安全等进行现场管控。
六、负责接受有关铁路局、地方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的轨道机械设备定期检验和年度鉴定、校验、审验工作。
七、负责轨道机械设备的转场、调遣、运输工作并办理相关过轨手续。
八、负责接受所在路局电务段、通信段对轨道机械设备运行控制设备
(GYK)等三项设备的定期更新、年度检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管理工作。
九、负责派驻现场管理人员或委托车组负责人对轨道机械设备进行现
场管理。
十、负责轨道机械设备必须配置的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和备件等备品的鉴定、添置、更新工作。
十一、负责轨道机械设备的经济管理工作,制订轨道机械设备各种消耗(油料、配件备品)定额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考核发放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司机工资、劳动保护费用、津(补)贴、差旅交通费。
承担轨道机械设备管、用、养、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三、负责组织对轨道机械司机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取证、安全教育和考核、年审工作,确保持证上岗。
十四、负责轨道机械设备的日常保管、看护工作。
十五、负责轨道机械设备转场前的评估工作,按评估意见组织进行整
修,确保新上项目设备状况的完好。
十六、负责轨道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工作,按规定与各使用单位签订内部轨道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代表公司收取租赁费。
十七、负责公司轨道机械设备外部租赁的联系、协调和进出场验收鉴定的组织工作,配合使用单位对外租轨道机械的管理工作。
十八、组织开展轨道机械设备大检查和红旗设备等评先工作。
十九、负责轨道机械应急专项预案的编制与演练,参加有关轨道机械设备事故、行车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二十、按时收集、统计设备使用、消耗等原始资料,并定期对设备使用各项消耗指标进行分析。
负责按月对机械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日常运用数据的更新、维护工作。
负责大型设备运用情况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第八条各分公司设置物资设备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轨道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其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业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规章,对配置到本公司所属项目轨道机械设备的使用与安全管理进行督导、管控和检查。
二、按照本单位施工生产需要,审核本公司所属项目上报的轨道机械设备需求配置计划,并上报公司机械管理中心。
三、负责指导、监督和盯控所属项目配置轨道机械设备的进(退)场验收鉴定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项目与机械管理中心内部租赁合同和外租设备合同签订工作,按公司规定及时督促项目部上缴轨道机械设备内部租赁费。
五、负责所属项目在机械管理信息系统中对轨道机械设备的进出厂登记工作。
六、参与轨道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部(指挥部)作为轨道机械设备实际使用单位,设置物资设备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轨道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优化施组设计,合理轨道机械设备使用,最大限度减少无效占用,其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政
策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项目轨道机械设备配置及使用计划并上报上级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三、配合公司机械管理中心做好轨道机械设备的进、退场、评估整修及调遣工作。
四、配合公司机械管理中心开展轨道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和技能培训。
五、组织编制使用轨道机械设备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指导书、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轨道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安全、径路等现场交底,必要时针对专项方案开展应急演练。
对轨道专用应急抢险设备不达标的(复轨器、起复索具等),有权向机械管理中心提出更换。
六、负责轨道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存场地的联系工作(包括签订安全协议、配合协议等)并承担相应费用;协助签订过轨协议、带道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并承担相关费用。
七、负责轨道机械运用计划编制,请要命令,命令传递,车站联络(包括驻站调度和驻站防护等联络)和现场安全管理防护以及协调外部管理。
签发轨道机械设备使用派车单。
对轨道机械设备合理使用和正确调度指挥。
八、负责配足配齐轨道机械设备现场作业所需的施工指挥人员、安全防护人员、施工人员和施工工具、充分作好点外施工准备工作,提高点内作业效率。
九、负责配合机械管理中心与施工所在路局相关部门签订轨道机械三项设备检测维护协议,并承担其相关费用。
十、上报并参与轨道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十一、参与所在路局、建指、地方监管部门对轨道机械设备(含机械操作人员)的检查、年鉴审核、培训考试、监管检查等工作。
十二、按时结算和缴纳轨道机械设备内部租赁费。
十三、做好项目轨道机械设备的使用预算成本分析与纠偏工作。
合理进行配置,及时安排轨道机械设备的进、退场,有效提高使用效率和利用率,降低机械使用成本。
十四、负责为轨道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司机(包括学员)提供工作、
食宿条件。
第四章技术管理
第十条新购置的轨道机械设备必须是具有相应制造资质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必须取得铁总相关行政许可,产品技术资料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含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一条轨道车、轨道吊车、架线作业车须安装符合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相关要求的GYK等电务车载设备,电务车载设备故障未修复、未检测合格或超期的严禁上线运行。
第十二条轨道机械设备应每年3月底前参加路局集团组织的年度鉴定,取得“年检合格证”后方可上线运行。
具体年鉴要求、内容、时间执行《轨道车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轨规”)、《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接规”)、相关路局集团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轨道吊在投入使用前,须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轨道吊的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轨道机械设备执行包乘、包检、包保养制度。
包乘指使用
轨道机械时做到定人、定车,实行主车司机负责制,司机双人值乘;包检指值乘司机出乘前、作业前、作业完毕返回前和到达驻地后按规定检查、记录车辆技术状态和装载加固情况,发现故障或异常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包保养指值乘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和换季保养,参与定期保养和走合期保养。
轨道机械司机应真实、齐全、及时地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防溜记录”等原始记录并妥善保管两年。
第十五条轨道机械设备实行编号管理。
根据集团公司机械管理办法之要求,所有轨道机械设备按编码规则编制管理编号,管理编号、企业标识、最高运行速度喷涂在轨道机械设备规定位置。
第十六条轨道机械设备行车安全用品按轨规、接规附录清单配置,并按期检查、校验或鉴定,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按铁总、路局集团的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定期安全检
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经常保持设备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八条轨道机械设备基本管理档案与随车资料、用品:
一、基本管理档案
(一)轨道机械设备管理台账;
(二)轨道机械司机统计台账;
(三)轨道机械设备履历簿;
(四)轨道机械检修记录、台账;
(五)轨道机械车轴、车钩及制动校验记录;
(六)轨道机械运行控制设备基本数据变更、版本升级记录台账;
(七)轨道机械运行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故障记录;
(八)轨道机械行车安全设备运行数据分析、考核记录;
(九)轨道吊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二、随车资料、用品
(一)有关行车及安全的规章及有效期内的行车文电;
(二)《行车工作日志》或《运转记录》;
(三)轨道机械《年检合格证》,车轴和车钩探伤合格证,制动部件校验合格证,GYK和CIR(含无线列调机车电台)检测合格证;
(四)司机的L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及记载年度鉴定信息的《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持有L3机车车辆驾驶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明的轨道机械驾驶证申请人跟车练习时,应携带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
(五)轨道机械使用保养说明书,GYK\CIR和其他车载设备操作使用手册;
(六)行车安全用品。
第十九条轨道机械报废鉴定工作分别按轨规、接规附录报废条件执行,申请报废程序执行机械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轨道机械设备使用程序
各使用单位(项目部)需用轨道机械设备时,需先提报轨道机械设备配置计划,经上级设备主管部门逐级审批后,由机械管理中心组织轨道机械设备的进场等相关工作。
内部设备无法调剂不能满足现场使用要求时,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公司报批后方可公司外部租赁。
第二十一条轨道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的配置一、轨道机械设备配置计划的申报与审批
(一)分公司项目部:
由项目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施工进度安排,提出轨道机械设备配置计划,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上报各分公司物资设备部,分公司物设部审核汇总后上报公司机械管理部;
(二)公司直管项目部:
项目部提出轨道机械设备配置计划,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直接上报公司机械管理部;
(三)公司机械管理部收到配置计划后,会同机械管理中心根据自有轨道机械设备的保有情况和使用状况,形成配置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四)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施工需要,合理地编制和提报轨道机械设备配置计划;
(五)各使用单位提报的轨道机械设备配置计划,须明确进场轨道机械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划进退时间等内容;
(六)为了保证轨道机械设备按时到达施工现场,使用单位编制轨道机械设备配置计划时,要充分考虑上报审批、轨道机械设备调转、到达现场整修、协议签订时间,至少提前二个月编制上报;
(七)各使用单位根据公司配置批复意见,通过内部或外部租赁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协助机械管理中心或拟租赁单位组织轨道机械设备的进、退场。
二、轨道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配置
(一)机械管理中心根据进场轨道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严格执行铁路总公司以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配齐轨道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现场管理人员;
(二)机械管理中心派驻到现场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设备操作人员应除对其所操作的设备具有一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还
需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各使用单位从外部租赁的轨道机械原则上需由出租单位按规定自行配备、配足操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轨道机械设备进场管理
一、机械管理中心、使用单位应根据公司批复的配置计划,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商定具体进场时间及要求,及时沟通、联系和签订内部租赁合同,并有计划的组织轨道机械设备的进场工作。
二、轨道机械设备调转工作由机械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使用单位配合。
机械管理中心对轨道机械设备调转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三、轨道机械设备进场调转费用(道路整修费、运输费、吊装费、拆装费等)由使用单位承担。
四、对于需要拆装或安装运输到使用单位的轨道机械设备,必要时机械管理中心应组织编制轨道机械设备进场拆(安)装专项技术方案,方案会审通过后实施运输。
到达现场后安排专人盯控将设备安装到位。
五、轨道机械设备到达使用单位后,机械管理中心与使用单位应对轨道机械设备进行进场验收鉴定并签字确认。
双方要对设备的完好状态、安全及环保性能、随车工具、行车安全用品等内容进行验收签认。
由使用单位负责填写轨道机械设备进场验收鉴定记录表,并逐台建档统一管理。
六、轨道机械设备办理转运后,机械管理中心与使用单位应按具体进场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内部租赁台班单价等内容签订《电气化轨道机械内部租赁合同》附件1。
七、使用单位应做好轨道机械设备到达现场后的停放站点和进出站点的相关工作,协助过轨、带道、安全等相关协议的签订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轨道机械设备运用管理
一、进场验收合格的轨道机械设备,由使用单位、机械管理中心双轨纳入日常管理。
二、使用单位、机械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轨道机械设备运用与安全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做好轨道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
三、使用单位做好施工请要点命令、车站联系(驻站调度和驻站防护
等)、外部协调及现场安全管理防护等工作。
四、使用单位配合机械管理中心做好轨道机械设备进入所在施工路局的各项备案工作。
五、使用单位应合理安排和使用轨道机械,配齐轨道机械设备现场施工作业人员、配合人员、指挥人员、盯岗干部,机械管理中心严格执行轨道机械设备施工作业票制度、干部添乘制度、干部带班盯岗制度、定人定机定岗制度、施工安全预想制度、施工前安全点名和安全交底等制度,确保轨道机械设备安全、高效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六、机械管理中心应配合使用单位对轨道机械设备的有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研判,建立控制清单,制定管理方案及相对应的控制措施、应急预案等,并进行交底或公示。
七、轨道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凭施工作业票和调度命令出车作业。
八、机械管理中心现场负责人应全力配合使用单位,负责联系协调日常轨道机械设备(包括外租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服从使用单位的统一安排和安全管理规定,并参加项目部、作业队召开的施工生产、安全质量例会、交班会。
九、未经公司同意,各使用单位不得将轨道机械设备转租、出借、担保、投资、还债、转让及变卖;不得随意改变其结构,拆卸其零部件,调整其性能。
在特殊条件下,确需轨道机械设备调配给其他施工单位使用,必须报告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使用。
十、使用单位需外租轨道机械设备(含路用平板车)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机械设备租赁实施细则》及成本信息管理系统相关要求、规定执行。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有权终止内部租赁合同:
(一)确保公司重点工程项目需要;
(二)长期拖欠轨道机械设备内部租赁费用;
(三)不按规定使用轨道机械设备。
第二十四条轨道机械运行管理
一、轨道机械上线运行按列车办理,需由使用单位按相关路局集团有
关规定提前提报运行计划,并将批准的运行计划提前传递机械管理中心现场机械队。
二、轨道机械牵引质量应执行产品说明书规定;编组辆数不得超过10
辆;编组辆数在3辆及以上时,原则上两端为带动力的轨道机械。
三、起重及装卸作业时,使用单位须指派胜任人员担任负责人或现场指挥;按规定进行起重及装卸作业,邻线有车通过时禁止作业。
四、轨道机械运行须双人值乘,严禁单人值乘。
出乘前应充分休息,严禁饮酒。
使用单位应尽力协调夜间作业时间,0~6点值乘前须保证待乘休息不少于4h。
出车前预留不少于1h整备时间。
五、使用单位应通过相关站段对轨道司机进行站场布置、站细等交底。
轨道机械司机第一次上线或不熟悉运行区段的有关规定或线路、信号设备时,使用单位应通过路局集团相关单位安排司机带道或组织司机提前看道。
六、作业前,使用单位需向现场机械队交底(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施工作业内容及地点、运行计划及运行揭示命令、封锁区间及时间、车辆编组、区间作业解体地址、现场防护、区间其他作业里程(如梯车位置)、安全技术卡控措施并提前通知值乘司机。
七、使用单位须安排现场带车人员。
轨道机械司机出乘前应参加班前预想会,并须携带、熟知运行揭示,按规定载入或输入运行揭示并核对确认;运行时,须凭行车凭证,严格执行调度命令;途中折返、变更运行区段时,司机确认接收调度命令,并主动联系车站值班员确认相关区段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多台编组运行时,调度命令由本务司机接收并传达到每位司机。
八、司机应在运行方向前端操纵轨道机械;严格执行“一次出乘作业标准”等各项行车规定,做到“彻底瞭望、确认信号、准确呼唤、手比眼看”;遵守各种允许及限制速度,严禁超速或臆测行车。
九、轨道机械运行、作业及停留时,须严格执行有关规章规定,同时做到:
(一)出库前,按规定开启行车安全设备,确认状态良好,核对运行控制设备数据版本信息,正确设置运行控制设备模式;确认制动系统风压符合规定;进行制动机简略试验,确认制动主管的贯通状态,在制动保压
状态下,制动主管的压力1min内漏泄不得超过20kpa;各仪表显示正常;由两名值乘人员共同确认行车凭证、动车信号或发车信号正确无误;车辆连挂及各作业机构状态符合要求;搭载及周围人员安全;装载良好;防护和防溜措施已按规定撤除。
按规定进行车机联控;
(二)运行中,须注意瞭望,随时观察线路和装载牵引状态并按规定鸣笛;注意风压表等仪表显示状态并适时检查列车主管贯通状态;注意异味、异响,发现异常立即减速或停车。
严禁违规关闭发动机或空档惰力运行。
遇有信号显示不明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
(三)作业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听从作业带班负责人指挥,确认各作业机构和作业人员处于安全位置后方可动车。
在封锁区间各自运行时,须正确设置GYK控制模式,续行间隔不得小于300m,续行速度不得超过40km/h,并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
(四)作业平台操纵需由机械管理中心向现场具体操作人员进行交底。
原则上使用单位应固定1~2人操作作业平台。
未经培训交底人员不得操纵作业平台;
(五)轨道机械转线、进出库、连挂车辆、车站或停留线移动时,按调车作业办理。
值乘人员须正确设置GYK模式,严格执行调车作业规定,确认信号、控制速度及执行“一度停车”。
相关作业应由引导人员统一指挥,白天使用信号旗、夜间使用信号灯,无线通信设备作为提示注意,加强联防互控;
(六)调车作业应准确掌握速度及安全距离。
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得超过40km/h,推进运行时不得超过30km/h;严禁跨区间推行运行;连挂时严格按照十、五、三车距离控制速度,距被挂车10m前、2m前处两度停车,接近被连挂车辆时不得超过5km/h;遇有天气不良等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安全距离;
(七)分解、连挂地点应选择平直线路上或坡度和曲线超高较小的地段,禁止顺坡连挂。
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摘车作业须严格执行“一关前后折角塞门、二摘风管、三提钩”的作业程序;挂车作
业须严格执行“一试拉、二接风管、三开前后折角塞门、四试风、五撤防溜”的作业程序;
(八)非集中区调车作业时,须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确认扳道员信号、道岔标志、股道信号、道岔开通信号、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后,方可动车;联控不彻底时不得动车;
(九)在站内停车时,应保压制动,发动熄火等待时,按规定做好防溜,值乘人员不得同时离车;停留时间超过20min,动车前须进行简略试验;停车过夜时,车组两端用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并派人值守。
在车站停留期间,司乘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与原工作任务无关的调车作业;
(十)作业结束后,须确认各作业机构复位并锁闭良好、作业人员处于安全位置后,方可动车返回。
到达驻地需采取防溜措施,双人确认并做好防溜记录;
(十一)收车后,机组人员应参加班后小结会,并及时转储行车安全设备运行数据,检查保养轨道机械,及时上报不能处理的故障或隐患。
转储的运行记录数据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发生非正常情况时,应及时对运行数据进行转储、分析,并须保存一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轨道机械设备租赁管理
一、轨道机械内部、外部租赁均需事前签订租赁合同,先签合同后进场,明确双方职责、权益、计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二、轨道机械内部租赁费收取及结算严格执行“按内部台班计费、按月结算汇缴”制度。
三、轨道机械设备内部租赁费执行公司《关于调整降低公司电气化机械设备内部台班费用定额的通知》(电经管〔2013〕21号)。
公司内部台班定额:
台班定额分为占用台班费用定额和使用台班费用定额,占用台班费用定额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性修理费、年检费、特种设备检验费、人工费、管理费;使用台班费用定额包括燃油费用。
四、轨道机械设备内部租赁费计费及其它费用规定
(一)占用台班由电气化轨道机械离开机械管理中心电气化轨道机械所在地开始,到返回机械管理中心设备所在地时的日历天数,起止日期以实际出发和返回日期为准。
月份占用台班按当月日历天数计取。
(二)使用台班按月依据项目派车单记录统计。
一个使用台班工作时间包括出乘前、后整备时间为8小时。
每天实际使用时间不足4小时(含)
按照半个台班计算;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含)按照1个台班计算;超
过8小时按照实际超出时间累计计算台班。
时间计算起始基准点为北京时
间24点(即0点)。
(三)连续停机时间15天及以上时,使用单位应提前书面通知机械管理中心,占用台班费用定额中人工费、管理费按50%计提收取。
停机时间15天以下时,按正常使用计取占用台班。
(四)使用单位正式退租后,因公司没有轨道机械存放场地原因暂时无法撤场的不计取占用台班。
(五)使用单位负责承担内部租赁费、进场调遣费、使用期间停放保管费、过轨费、“三检一探”费、三项设备检测维护费。
其中,“三检一探”费、三项设备检测维护费,属于安全措施费用,由使用单位在项目安措费中列支。
(六)根据“三工”建设的要求,使用单位应把轨道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住宿等纳入整体建设范围。
(七)轨道机械设备在使用期间发生未列入上述承担费用组成部分的,使用单位与机械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五、租赁结算
(一)使用单位应每月按预计台班费用预付租赁费,保证电气化轨道机械在现场日常使用所发生的费用(油料、配件、修理、人员工资、劳保费用、差旅交通费等);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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