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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坑指南供应链金融实务操作及法律问题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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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实务操作及法律问题梳理
2016年2月,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
2017年3月,央行等五部门共同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国际国内信用证等各种形式的产业链金融业务。
201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近年来,供应链金融作为一项创新的融资产品,受益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支持,以及应收账款、商业票据以及融资租赁市场的不断发展,供应链金融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商业银行和物流供应链企业拓展市场空间、增强盈利能力的重要业务。
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也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资金流的有力支持,有利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
一、供应链金融内涵
在整个供应链中强势企业为控制成本,必然占压供应链条上弱势企业的资金,导致供应链上的资金流动性不足,使得这些企业出现大量的预付账款、存货占压资金、应收账款等。
供应链金融以供应链为基础,将传统的信息流、商品流、资金流统一起来,盘活预付账款、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根据供应链企业的行业特点设定融资方案,将资金有效注入到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
供应链金融是以核心企业为依托,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前提,运用自偿性贸易融资方式。
供应链金融是一种针对中小企业的新型融资模式,将资金流有效整合到供应链管理的过程中,既为供应链各环节企业提供贸易资金服务,又为供应链弱势企业提供新型贷款融资服务。
二、供应链金融模式
从组织角度,可以将供应链金融划分为物流企业主导模式、核心企业主导模式和金融机构主导模式三种,这三类称之为供应链金融的组织模式;从业务操作角度,可以将供应链金融划分为应收账款融资模式、融通仓融资模式和保兑仓融资模式,这三类称之为供应链金融的业务模式。
1、供应链金融的组织模式
(1)物流企业主导模式:
物流企业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是指物流企业凭借与供应链各参与单位的物流合作关系,利用自身掌握的客户、信息等优势,通过结算服务职能达到为核心企业延长账期、向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创新模式。
现代社会的商品交易主要采取赊销的方式,对于实力较弱的上游供应企业而言,提供货物之后,在其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应收账款”资产项,即中小企业不能立马获得现金资产,这就会使得中小企业面临资金不足、甚至资金链断裂的难题。
在该模式中,物流企业可以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优势和客户关系优势,为面临资金压力的上游供应商提供基于“应收账款”的短期融资服务。
物流企业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运转操作流程如图一:
图一:
物流企业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运转操作流程图
(2)核心企业主导模式:
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是指在供应链产业生态中具有较大规模、良好信誉、完善制度、健全财务体系、广泛融资渠道的,对上下游中小企业具有一定支配管理作用的优质企业。
在该供应链的产业生态中,核心企业总是能从整条供应链的健康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建立和谐的发展关系,上下游中小企业也比较依赖该核心企业生存。
与此同时,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能否得到长远发展也会直接影响到核心企业产品的供应与销售,甚至影响核心企业产品战略的成败,这也就决定着核心企业必须为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难易、融资成本做出考量。
核心企业根据自身优势,发起建立供应链发展基金,为上下游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于是就形成了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
核心企业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运转操作流程见图二:
图二:
核心企业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运转操作流程图
(3)金融机构主导模式:
与其他供应链金融的参与主体相比,金融机构本身具有良好的资金优势,资金借贷是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具有成套完善的资金借贷流程和风险评价体系。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中的典型代表,在介绍金融机构主导模式时,在此以商业银行为基础进行展开说明。
在商业银行的传统借贷模式中,为了规避风险,商业银行有一套严格谨慎的信用考评体系,对借款人审查严格。
由于中小企业缺乏抵押物、信息不透明,导致中小企业很难过关得到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即使获得了贷款,贷款规模也比较小或面临比较高的贷款利率。
虽然中小企业对于银行来说是一个庞大的市场,但是在传统信贷模式中,银行只能望而却步,然而,供应链金融模式可以巧妙的解决这一难题:
银行将整条供应链上的参与企业进行有机整合,银行不再对供应链上单个企业进行分散授信,而是综合考虑整条供应链的运作机制、发展前景、信用状况来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
金融机构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运转操作流程见图三:
图三:
金融机构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运转操作流程图
2、供应链金融的业务模式
(1)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发展和完善,赊销已经成为最为广泛的交易方式,随着赊销业务的与日俱增,企业产生了大量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指融资企业为了获取运营资金,将应收票据作为标的物进行质押从而获得贷款的融资业务。
在此以商业银行主导的供应链金融为基础,对应收账款融资模式进行说明。
在供应链金融中,资金需求企业与核心企业签订合同后,因核心企业销售回款存在一定的周期,往往约定采取先货后款支付方式,核心企业向资金需求企业开具应收账款票据,资金需求企业账上存在应收账款,为能有足够的资金继续投入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企业以该笔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进行权利质押以此获得贷款,核心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承诺将销售回款支付给金融机构,以作为资金需求企业偿还贷款的方式,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运转操作流程见图四:
图四: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运转操作流程图
(2)保兑仓融资模式:
也称之为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具体是指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由商业银行对存货进行控制、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商业银行委托保管货物,对超出银行承兑汇票的部分由卖方回购仓单作为担保的一种特定票据业务。
由该定义可以看出,保兑仓融资模式针对的是下游企业(买方)的购买环节,核心企业(卖方)以“仓单”为质押物并承诺回购从而对下游企业融资活动进行担保。
在采购阶段,采用预付账款融资的供应链融资业务模式,以使“支付现金”的时间节点尽量向后延迟,从而减少现金流缺口,资金需求企业凭购销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仓单质押贷款,专门用于向核心企业支付该项交易的货款。
若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后同意提供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将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仓储监管协议;核心企业在收到金融机构同意对资金需求企业融资的通知后,向金融机构指定物流企业的仓库发货,并将取得的仓单质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向其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并与其约定超出银行承兑汇票的部分由其进行回购;仓单质押后,资金需求企业向金融机构缴存保证金,金融机构释放相应比例的货物提货权给中小企业,并告知第三方物流企业释放相应金额货物给资金需求企业,资金需求企业获得商品提货权,去仓库提取相应金额的货物;该过程不断循坏,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等于汇票金额,资金需求企业将货物提完为止。
保兑仓融资模式运转操作流程见图五:
图五:
保兑仓融资模式运转操作流程图
(3)融通仓融资模式:
融通仓融资模式,也称之为存货类融资模式、动产质押融资模式,具体是指融资企业以存货作为标的物并质押给金融机构以申请信贷支持,并且以信贷资金支持的销售收益作为首先偿还信贷资金的一种融资模式。
融通仓业务模式通过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有机组合,搭建了一个统一管理、综合协调、业务集成的平台。
资金需求企业与核心企业签订合同后,因核心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往往要求资金需求企业在收到货物后尽快支付货款,资金需求企业销售货物回款存在一定的周期,提前支付货款导致其缺乏足够资金投入生产经营,为能获取足够资金,资金需求企业以该批货物向金融机构提供存货类质押以获取贷款资金支持。
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后若决定向其提供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将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资金需求企业提供的动产进行价值评估,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后向金融机构出具评估证明;若动产状况符合质押条件的,金融机构核定贷款额度,与资金需求企业签订动产质押合同,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仓储监管协议,资金需求企业将动产移交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对移交的动产进行验收,并通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向资金需求企业发放贷款。
融通仓融资模式运转操作流程见图六:
图六:
融通仓融资模式运转操作流程图
三、供应链金融运转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法律风险
1、基础合同无效或不存在引发的风险
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债权转让,若基础合同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之一的,则基础合同将被认定无效。
与基础合同直接相关的质押标的就存在法律障碍,为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带来不确定性,影响质权的有效设立。
2、基础合同履约瑕疵引发的风险
若出质人在履约过程中在交付货物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等方面存在瑕疵,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可以就瑕疵提出抗辩,导致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
3、应收账款质权因抵销权行使而灭失的风险
(1)应收账款质权设立时,应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若出质人明知其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负有同种债务,仍将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拥有的法定抵销权优于应收账款质权得到法律保护。
(2)债务人和出质人互负同种类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享有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随时主张双方债权抵消的权利,从而使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归于消灭,为质权人行使质权带来不确定性。
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三)债务相互抵销”。
该条款为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4、应收账款出质后未通知债务人引发的风险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义务,但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物权法》并没有规定需要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可能导致不能限制债务人向出质人付款,使质权人面临损失风险。
5、应收账款融资中顺位规则尚不明确
顺位规则在担保权中有重要意义,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尤为重要。
担保物权的核心效力是优先效力,而担保物权的顺位是优先效力的本质特征,是各担保物权优先效力竞争的结果。
目前,对于应收账款双重出质,我国的《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制度采取的是“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
然而,对于应收账款双重转让的权利顺位规则,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尚未明确。
在无相关条款的明文规定下,法院很难在个案中依据“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解决纠纷,使得登记在先的受让人仍然难以确保自己的优先地位。
(二)动产质押融资模式法律风险
1、质权保障制度不健全引发的风险
在签订动产质押合同时,出质人、质权人和监管人之间的义务难以明确穷尽。
若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检验质押物质量的任务,而付款人为出质人,作为收款方的监管人就不得不考虑付款方的利益,从而放松对出质人质押物的监管,导致质权人权利难以保障。
2、质权因有效性引发的风险
我国《物权法》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出质动产时设立。
在动产质押的实践过程中,质押物的仓储保管通常由商业银行与融资的小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并且实际的监管是由物流企业进行的。
质押物经常在第三方物流企业或者融资企业仓库中,如果未进行交付手续的完善,动产质押的质权始终未能设立。
3、出质人无质物处分权引发的风险
动产不同于不动产,无法从外观或证书等载体上体现其所有权人。
若出质人以其无处分权的动产进行出质,在质权人行使权利时,可能会受到来自动产所有权人的抗辩,进而影响质权的实现。
4、质押物价值不确定引发的风险
(1)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中,商业银行对出质人提供的质物必须进行评估,然而质物大多是供应链上中小企业的生产资料等动产,其价值评估十分困难。
(2)质物由于其动产的性质,其价值是不断变化的。
作为质物的动产其价值一般是不断贬值的,因此现实中往往会高估质物的价值。
如果质物的价值被过于高估,可能造成质权受损或灭失,严重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三)预付账款模式法律风险
1、核心企业资信风险
在预付账款模式中,核心企业是融资的核心,它在负责对质押物进行监管的同时,也为融资企业提供担保。
在该模式中,供应链本身也是一条信用链,银行的授信主要针对核心企业。
因此处于供应链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必须有良好的信誉、强大的领导力、对上下游有绝对的掌控能力。
核心企业的资信状况越好,上下游企业的合作质量、供应链金融契约关系强度越高。
若核心企业的资信出现问题,将会对整个供应链产生影响,引发法律风险。
2、因法律关系引发的风险
在预付账款模式下,涉及到生产商与经销商的买卖合同关系、生产商与银行的融资合同关系、生产商与银行的担保关系等多个法律关系。
由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在发生纠纷时,司法机构难有明确统一的裁判标准,进而产生法律风险。
四、总结与建议
实务操作中,法律风险无处不在,笔者在此提出几点简单的建议,希望金融机构在与供应链企业合作时能最大限度避免风险。
首先,应做好融资前的调查工作。
资信调查是降低风险的关键,应当从多方面出发,落实资信调查。
既需要对出质人和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进行调查,也需要对基础合同的真伪及合同条款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其次,在出质时要求出质人及次债务人出具书面保证和承诺,承诺基础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转让的债权是合法且没有瑕疵,防止出质人因欺诈致使合同无效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最后,高度重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从各个细节完善法律程序,从而减少或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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