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市西区区公所94年办理调解业务人员出国考察调解业务活动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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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义市西区区公所94年办理调解业务人员出国考察调解业务活动报告
(出國類別:
考察)
嘉義市西區區公所94年辦理調解業務人員出國考察調解業務活動報告
服務機關:
嘉義市西區區公所
出國人:
職稱:
區長
姓名:
林建宏等18人(詳報告內頁)
派赴國家:
日本
出國期間:
94年3月27日至94年4月1日
報告日期:
94年6月
目次
出國報告審核表.........................................2
考察觀摩名冊...........................................3
考察目的...............................................4
考察心得...............................................5
建議事項...............................................9
交流..................................................11
附件〈照片〉..........................................12
嘉義市西區公所因公出國人員報告審核表
出國報告名稱:
嘉義市西區區公所94年辦理調解業務人員出國考察調業務活動報告
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名稱:
嘉義市西區區公所
出國人姓名/職稱/服務單位:
林建宏區長等18人/嘉義市西區區公所
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審核意見:
□1.依限繳出國報告
□2.格式完整
□3.內容充實完備
□4.建議具參考價值
□5.送本機關參考或研辦
□6.送上級機關參考
□7.退回補正,原因:
□
(1)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
(2)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外文資料為內容
□(3)內容空洞簡略
□(4)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規格辦理
□(5)未於資訊網登錄提要資料及傳送出國報告電子檔
□8.其他處理意見
層轉機關審核意見:
□1.同意主辦機關審核意見
□全部□部分_______(填寫審核意見編號)
□2.退回補正:
原因:
_______(填寫審核意見編號)
□3.其他處理意見:
義嘉市西區區公所調解業務人員出國考察調解業務名冊
嘉義市西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業務出國考察人員名冊
職稱
姓名
現職
團長
鄭俊亨
調解會主席、嘉義市市議會議員
副團長
林建宏
嘉義市西區區公所區長
團員
吳上明
調解會委員、嘉義市市議會議員
團員
張聰明
調解會委員、嘉義市西區義昌里里長
團員
黃榮茂
調解會委員、嘉義市西區慶昌里里長
團員
蕭友林
調解會委員、嘉義市西區自治里里里長
團員
陳昭峰
調解會委員、執業律師
團員
陳錦棟
調解會委員
團員
王國立
調解會委員
團員
黃中志
調解會委員
團員
謝碧海
調解會委員
團員
陳彬田
調解會委員
團員
蕭茂男
調解會委員
團員
林崑松
調解會委員
團員
蔣鳳英
嘉義市政府民政局課員
團員
柯國振
嘉義市西區區公所民政課課長
團員
郭招惠
嘉義市西區區公所民政課佐理員兼調解幹事
團員
洪銀和
嘉義市西區區公所民政課里幹事兼調解幹事
壹、考察目的
本區調解委員會自79年成立以來,至今辦理調解成立案件績效頗獲上級之佳評與肯定,本區調解委員會為推展調解業務工作,借鏡他國調解方法,以做為辦理調解業務技巧之參考,有效達成目標,於94年3月27日至94年4月1日組團赴日本橫濱市交流及研習考察調解業務,擷其所長,並藉由本次考察行程,各調解委員間之情誼及彼此研商調解之技巧,俾利調解業務順利推展。
貳、考察過程
一、依據:
嘉義市西區區公所94年1月24日簽辦暨94年區公所預算辦理。
二、安排:
函請外交部及駐日代表處及黃立委敏惠服務處協助提供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安排日本橫濱市地方法院調解委員及神奈川縣議會議員,與本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交流及研習考察調解業務。
三、研習考察及觀摩地區: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東京都議會。
四、時間:
94年3月27日至94年4月1日
五、經費:
由本所94年度之區公所業務-調解業務-業務費-國外旅費項下支應。
六、翻譯:
委請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林先生翻譯,導遊由蓮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杜經理政泰先生擔任。
七、接待人員:
日本橫濱市地方法院調停委員清水圭廣律師及神奈川縣議會議員、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陳處長調和及職員。
八、外交對等原則:
本次考察團係由調解委員會鄭主席俊亨〈市議員〉擔任團長一職,日本政府方面得知我方團長係市議員之身分,特商請神奈川縣議員親自接待以符合外交禮節;另調解業務交流及考察部分,由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安排場地並作簡報。
參、考察心得
一、橫濱市,面積:
433.17平方公里,位置:
位於日本首都東京之東南方30公里處,人口數:
350萬人,男女約各佔50%,法律扶助案件一年約6千餘件,由18位律師組成,每次6位律師接受諮商,律師支車馬費,諮商項目與我國民、刑法相類似,諮商日期每月7天,每日下午自13:
00至16:
00止,其中有一天晚上加長自18:
00至20:
30止,民眾可指定法律相談之律師,相談後律師將案件作成紀錄,依不同性質轉介至裁判所調停。
二、神奈川縣之議員及行政首長皆為民選,因此相當重視為民服務業務,法律相談即為其中服務項目之一,機關編列法律扶助經費充裕,可以證明日本是一個相當有效率的政府,茲將本次考察業務與我國現行法律扶助作一分析及比較:
1.人員資格:
我國為取得律師執照之專業律師,日本亦為大學法
律系畢業,取得律師執照。
2.人員任用:
我國法律扶助人員為聘任制,日本為聘任制及自願制。
3.律師人數:
我國律師扶助依各縣、市政府安排由一名律師〈助理〉輪值服務,嘉義市政府則每週排定1名律師輪值服務,日本為每週數位律師輪值,且有自願律師加入輪值。
4.服務時間:
如心得一所述。
5.洽談手續:
我國採當場登記,日本為預約制,而交通事故採隨時登記。
6.洽談人數:
我國人數不予限制,日本每次以8人為限。
7.洽談時間:
我國時間不予限制,日本有時間限制,每人以20分至50分為限。
8.是否收費:
我國與日本法律扶助均為免費服務〈但日本自94年4月起新制ADR法律,其家庭裁判所得依種類收費〉。
9.是否酬勞:
我國義務律師發給車馬費,日本聘任者有薪給而自願者發給車馬費。
10.場所設置:
我國法律扶助設於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日本則設於各區役所。
三、上列情形比較下,中日國情不同辦理情形亦不同,各有優缺點如下:
日本優點:
法律扶助服務諮詢次數較多,且在區役所亦設置每週1至2次之法律扶助,民眾較方便,並有專為外國人設立之”外國人法律相談”,尤以法律相談係按法律專業性質加以細分為一般法律、稅務、職業相談…等等,其服務律師除聘任律師數人外,另有自願服務律師加入,採預約制,接受預約,安排有時間性,秩序良好,服務品質自有其專業水準。
日本缺點:
日本採預約制,聲請人數需要事先預約登記,且相談人數及服務時間20分至50分鐘之限制,如遇有較困難之法律問題時,聲請人無法獲得詳盡了解與解釋,致有不便民之處。
我國優點:
法律扶助不必預約登記,可當場登記,且隨時求助非常方便,民眾亦可俟問題之難易及實際需要,不受洽談時間之限制,可獲得詳細說明及解答。
我國缺點:
為綜合性之法律扶助,義務律師均需解釋各類不同之疑難法律問題,導致服務品質無法如分類服務來得專精,且服務次數、時間不足,民眾較不方便。
四、調停業務(我國為調解業務)辦理情形:
日本之調停業務設於昭和26年,即民國41年3月23日比我國早實施30年,但日本調停業務與我國調解業務有下列之不同:
1.隸屬機關之不同:
日本調停隸屬於司法機關,我國調解業務隸屬行政機關。
2.法源不同:
日本調停法屬於司法系統,我國調解條例屬於法律位階。
3.委員成員不同:
日本調停委員大多數由法院法官擔任,再加上聘任少數之民間有法律素養人士經法院核定共同組成,而我國調解委員則是推舉地方士紳、民意代表、村里長等,經行政機關推舉送民意機關同意後聘任。
4.調停執行方式不同:
日本調停業務是在地方裁判所為之,而我國調解業務是在行政機關為之,少部分未能解決者則由當事人訴請法院簡易庭裁判之。
五、調停優缺點比較:
日本調停業務隸屬裁判所(即我國法院),因為在裁判所內調停較具威信,且容易達成目的,又調停委員由法官及具法律專業之地方人士組成較具公正公平及公信力,惟調停業務於裁判所內,使人具有敬而遠之之感覺。
我國調解業務隸屬於一般行政機關,是為民服務項目之一,民眾較有陳述及表達自身立場之機會,又調解委員是由地方士紳或民意代表或具有法律素養人士組成較有親和力,俗有民間公親之感覺,惟調解似乎少了一份威信力,故於調解時秩序亂,場面火爆難以控制之情形時而發生,致無法達成和解目標,而失去調解意義。
肆、考察建議
綜觀考察觀摩心得,謹提出下列淺見以作為參考:
一、提高人民對政府向心力:
日本政府機關在人民心中,其地位甚為崇高,公務員受人民尊敬,其原因:
1.行政首長為市民選舉產生,頗為重視社會福利及為民服務,人人養成法治之心理建設,故行政效率高。
獲人民肯定與支持。
2.鼓勵與幫助人民開發觀光資源,創造民眾就業之新環境,以增進人民對政府向心力。
二、加強法律扶助業務:
1.法律為專門學問〈一般人對法律無知〉,專家學者終其一生,難窺其堂奧,若能參照日本法律相談,聘請各類法律專精之法學人士,就民、刑事聲請案件加以區分,以為百姓解答及服務,必得人民喝采。
2.我國法律扶助時間各縣市政府排定時間、次數不定,嘉義市政府僅每週1次半日3小時,若能仿照日本之法律相談,於每週2至3次至市役所(我國之市政府)服務,必能落實政府為民服務之德政,更可提高人民對政府之向心力。
三、調解委員會改隸司法機關,以符行政司法分立之原則:
調解委員會隸屬行政機關,但調解案件需經法院核定後始視同法院判決之效力,既案件核定權屬法院,故應將調解委員會改隸司法機關管轄,以符法理原則,且可使調解委員獲得應有權利及其責任關係,如日本調停委員會設置於裁判所之內。
四、交通事故應採重罰制原則:
交通事故糾紛佔我國調解案件百分之80以上,可見我國交通事故之頻繁,與人民不守法有相當大始末關係,而且車禍發生大部分均由產物保險公司出面理賠,致肇事者對於事故不以為常。
而日本肇事者對受害者造成重傷或過失致死者,對其家屬需付一生扶養費,車輛理賠費用甚高,所以人民在重罰下,人人知法守法,交通事故因而減少,此值得我國借鏡與參考學習。
伍、交流
本會有感於94年3月28日在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
研習考察調解業務受到日本橫濱市地方法院調停委員及神奈川縣議會議員熱情接待,特邀請日方撥空來台參訪交流,日本橫濱市地方法院調停委員清水圭廣律師等3人亦於94年4月22日蒞本市參訪,本會鄭主席俊亨特情商於日本學成歸國第一代金龍少棒隊成員黃里長正一擔任翻譯,以使整個參訪能夠順利,本所並於中午在本市中興路松村日本料理店宴請遠方貴賓,席間日本橫濱市地方法院調停委員清水圭廣律師等3人亦再次邀請本會互訪,更進一步拉近兩國邦誼。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辦公處所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服務櫃檯辦公之一角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陳處長簡介
本會鄭主席俊亨代表致贈本市市旗予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
日本神奈川縣縣議員蒞臨致詞
本會鄭主席俊亨代表贈送日本神奈川縣縣議員交趾陶紀念禮盒
本會鄭主席俊亨提案與日本清水圭廣調解委員交換心得
全體考察成員於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長室合影
日本東京都議會議事廳之一角
調解會全體考察成員於日本富士山前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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