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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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
长沙 县商品房 买卖合 同
特别提示:
为了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请注意以下提示:
1、签订合同: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签订合同前,请购房人认真阅读合同条款。
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当先在《长沙县商品房销售系统》中进行网上签约并打印出纸质的买卖合同文本,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盖章,买受人至少应持有一份买卖合同原件。
2、查询房屋登记情况:
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可以按以下方式查询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办理了预购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
查询方式为:
通过登录www。
csxfdc.com,在该网站的查询业务中查询,买受人也可持本人的身份证和购房合同到长沙县房屋登记机构查询。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
机构代码证: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 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 ,规划用途为 .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 ,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批准机关为长沙县住房保障局.该建设工程预计竣工日期为 。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栋证号为 。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 ,建筑层数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 第[幢] [单元] [层] 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
该商品房 (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
有 个阳台,其中 阳台为封闭式, 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三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出卖人保证:
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已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四条 预售款的监管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 。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
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总房价 元(¥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总房价 元(¥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 元)。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 元(¥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 元(¥ 元)于 支付。
ﻩ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 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 元(¥ 元),剩余房款 元(¥ 元)向 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
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
料提交,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 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 元(¥ 元),剩余房款 元(¥ 元)向 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
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 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日内及时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在 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 日内,出卖人应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 支付。
剩余房款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付款,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 交付时间及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项所列条件:
1、已经竣工验收备案;
2、满足第九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达到的条件;
3、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九条 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一)城市基础设施
1、供水:
年 月 日达到接通条件;
2、供电:
年 月 日 达到接通条件;
3、燃气:
年 月 日达到接通条件;
4、电话通信: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3、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项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2)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
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金额为 ;
(3) .
(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中载明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公共绿地: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
3、物业服务用房:
;
4、 。
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
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
(2)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 元违约金于买受人;
(3) 。
(三)商业配套设施建成的时间
1、幼儿园:
年 月 日前竣工;
2、会所:
年月 日前竣工;
3、购物中心:
年 月 日前竣工;
4、 。
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竣工,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
(2)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 元违约金于买受人;
(3) 。
公共服务设施与商业配套设施,没有明确约定交付使用时间的,其竣工时间不迟于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十条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八条约定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八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二)查验房屋
1、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2、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3、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外的房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交付。
因质量缺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赔偿。
(1)天面渗水、滴漏;
(2)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渗漏;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6)管道堵塞;
(7)卫生洁具开裂、漏水;
(8)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9)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
(10) .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一条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八条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 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与第七条第1
(1)项中的时限相同),自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七条第1
(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日(该时限应当第七条第1
(2)项中的时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 (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七条第1
(2)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
第十二条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销售承诺:
销售的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及其他受到交易限制的情况;
不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按照规划用途建设、出售商品房和办理房屋登记。
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的内容对商品房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合同内容。
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并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如:
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详见附件四。
如因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办理房屋登记或发生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总价款一倍的赔偿金,并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
2、买受人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3、 。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节能的基本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五):
外墙保温形式为 保温,主要保温材料为 ,设计保温材料厚度为 mm;屋面采用 ,主要保温材料为 ,设计保温材料厚度为 mm;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主要保温材料为 ,设计保温材料厚度为 mm;门窗采用 窗;入户门采用 门;空调冷热源类型为:
机组;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为:
;本建筑满足节能 %标准规定。
第十四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双方对共有权益的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本楼栋全体业主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本楼栋全体业主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归全体业主所有.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费用归全体业主共有;
4、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
5、 .
第十五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率等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买受人,并应当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如规划变更,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 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第十七条 房屋质量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合格,经检测不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二)出卖人承诺:
1、交付的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交付的该商品房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3、交付的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4、交付的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5、 。
如不符合工程质量规范,或其对人体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危及买受人健康,或出卖人交付的该商品房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方式(可多选)处理:
(1)及时更换、重作、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关于室内空气质量的约定:
1、买受人认为商品房室内空气存在质量问题,应在保持买受人对于商品房进场装修(包括材料设备进场等)前的状态下,委托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经检测该商品房室内空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该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否则该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购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利率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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