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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司法鉴定标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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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司法鉴定标谁
篇一:
司法会计鉴定及其流程及其流程
司法会计鉴定及其流程及其流程
司法会计鉴定及其流程
司法会计是司法人员在办理经济案件时,应用专门技术方法,通过对案件资金运用规律的分析,从会计资料中收集会计证据,证明与资金相关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在解决案件中的会计问题时,指派或聘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对会计问题进行判断和验证,并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一、司法会计鉴定范围
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的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实践中,一般在下列情况下提出司法会计鉴定:
1.在侦察过程中,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无法解释;
2.在计算犯罪数额时,需要会计核算原理和方法;
3.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认识有分歧意见;
4.案情复杂,涉及的会计资料众多;
5.被告人提出有正当理由的申请,要求指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6.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正当理由的提出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7.其他需要司法会计鉴定的事项。
二、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流程
司法会计鉴定是侦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按诉讼的有关规定进行。
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
根据实践中形成的惯例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要经过鉴定的指定、进行鉴定和作出鉴定结论三个必要的程序。
(一)鉴定的指定
鉴定的指定包括鉴定的指出、选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发出鉴定通知书和送交鉴定材料等内容。
司法人员在决定鉴定并选择好司法鉴定人员后,和聘请的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鉴定通知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进行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接受鉴定任务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鉴定,不得将鉴定资料带出指定地点。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分析、检查送检的会计资料;
2.检查被告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
如果需要从中调取有关的凭证,应由侦察人员进行,而不能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直接调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还可参加侦察活动中的勘验检查,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3.询问被告人。
在询问过程中,应有侦察人员在场,有侦察人员主持进行询问,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能单独询问被告人;
4.要求进行笔记鉴定。
对于提供的会计资料有涂改伪造的痕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为了明确责任,以利进行正确的判断,可要求司法人员对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笔迹鉴定。
5.要求司法人员提供新的资料。
在鉴定时,发现鉴定通知书中所列问题仅靠提供的材料不能作出判断时,可要求侦察人员提供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作出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进行上述活动后,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会计问题进行推断评判,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根据分析论证结果,结合委托鉴定的内容,作出财务事实性结论。
结论只能回答事实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结论一般包括:
财产使用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灭失的事实及金额,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等。
(四)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补充和修改
司法会计鉴定书经司法人员审查后,如认为鉴定书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情况,应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其补充或修改。
1.司法会计鉴定书措辞不确切,或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评论;
2.司法会计鉴定书没有解决鉴定通知书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3.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疏忽,鉴定书中的数据计算有误或笔误;
4.司法人员在侦察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线索,或取得新的证据。
5.被告人要求补充鉴定。
在上述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指定进行补充鉴定或修改鉴定书。
补充鉴定可由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也可聘请另外的鉴定人员;修改鉴定书应由原鉴定人员进行,并在修改处签章证明。
(五)重新鉴定
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鉴定:
1.鉴定书中,几个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有矛盾,而司法人员不能判断那种结论正确时,可指定重新鉴定;
2.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作出鉴定书后,司法人员又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新的资料,而这种资料与鉴定人员据以作出鉴定书的资料相矛盾;
3.鉴定书与其他诉讼证据明显矛盾,而不能判明谁正确的;
4.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5.鉴定书的内容严重地违反诉讼程序和规定,弄虚作假的;
6.鉴定书的内容严重超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权限范围的;
7.被告人或被告辩护人有正当理由提出要求的。
在上述情况下,应另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得聘请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业务审计
一、司法鉴定业务和财会证据鉴定的概念
1、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判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司法鉴定属于司法活动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而财会证据鉴定,又称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是诉讼活动中的一项主要内容。
它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做出结论的一种科学活动。
2、财会证据鉴定的主体,财会证据鉴定的主体是接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
他必须在被核准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事务所执业,并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
(要通过专门的培训,并考试上报相关资料由司法机关批准、且只能在被批准的所里执业,不能跨所)
3、财会证据鉴定活动的内容,主要是通过对会计资料,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产物资和其他相关的证据资料的检查,分析判断其记录的资金的性质和数量,即案件资金的存在,分布和运行情况,解决与案件有实质性关系的会计专门性问题。
二、财会证据鉴定的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
1、涉案的各类财务会计的专门性问题。
如国家安全部门管辖的资敌案、公安机关管辖的金融诈骗案、危害税收征管案、侵犯知识产权案、走私案等案件。
2、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案、挪用公款案
3、经济纠纷案件中债权债务结算情况的确认等
4、财务收入、支出金额的确定、利润额、亏损额及利润分配额、投资收益的确认等
(二)范围:
1、仅指在案件中已被司法机关提取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账簿、凭证、报表、财产结算和估价资料中所反映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核算结果的识别;
2、需要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解决财务会计关系的确认问题(如有错误核算帐项是否属于弊端帐项)财务会计错误因果关系、几个财务会计错误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条件关系、递增或递减的关系等。
3、需要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确认财务会计错误对财务过程影响的问题。
4、确认资产损失的情况
三、财会鉴定的一般方法
1、比对鉴别法——是指以正确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及处理结果作为参照客体,将其与需要检验的鉴定资料中所反映的财务会计处理结果进行比较,对照鉴别判定鉴定资料中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及处理结果是否正确和真实性的一种会计鉴定方法。
2、平衡分析法——是指根据资金数量或数据的量的平衡关系,通过验证平衡,推导并确认某项资金或数据客观情况的一种财会证据鉴定方法。
3、其它如,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测查联查法、控制计算法、会计资料的鉴定方法和实物资产的鉴定方法等
4、如是查验利用电算化犯罪时,
要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电算化会计核算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通过对音像资料进行鉴定的方法。
四、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
1、了解案情,接受司法会计鉴定委托
2、获取与签订鉴定业务委托书
(1)司法机关委托
(2)当事人委托
3、制定工作计划
4、认真取证
5、慎重结论
五、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格式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格式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包括绪言、鉴定过程、鉴定结论三部分
(一)绪言
绪言部分需写明鉴定根据、鉴定事由、鉴定目的和鉴定概况等内容
1、鉴定根据,即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依据。
通常可表述为“受本院院长委派,。
。
。
。
”或“根据某某(司法机关)某年某月某日第某某号委托书,受该(司法机关)委托,。
。
。
。
”等
2、鉴定事由,即对何案件进行鉴定。
内容包括:
案由即主要当事人的姓名、职务或职业、相关机构名称、鉴定对象等。
3、鉴定目的,即通过鉴定需要查明的财务会计事实
4、鉴定概况,即实施鉴定需要查明的财务会计事实。
(二)鉴定过程
鉴定过程的描述一般包括鉴定范围、鉴定材料、鉴定分析意见三方面的内容
1、鉴定范围,即鉴定项目及被鉴定资料的范围
2、鉴定材料,即鉴定所见资料的记载内容。
注意:
一是无需对鉴定所见全部材料进行罗列,而只需写明与鉴定结论有关的内容;二是对鉴定所见资料的内容应进行概括性的记述,而无须逐一记述鉴定资料的全部内容。
3、鉴定分析意见,即对鉴定所见资料的评价和说明
注意:
鉴定分析意见只限于对鉴定材料内容进行直观的评价和说明,不应带有推理的内容;鉴定分析意见只限于对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鉴定材料的内容进行评价和说明,不需要对所有鉴定所见资料的内容都进行评价和说明
(三)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结论是指司法鉴定人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根据其对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的检验结果,进行科学的鉴别、分析和论证后所作的结论性意见。
具有如下特征:
1、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一种结论性意见,而不仅是一种书面文件;
2、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司法会计鉴定人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只有且必须由鉴定人做出鉴定结论;
3、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司法会计鉴定人针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既不能回避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问题,其结论范围也不能超出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范围;
4、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完整的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结果,由司法鉴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而鉴别判定的案情事实,是全部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活动的结果。
为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结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结论的内容必须与绪言部分的鉴定要求相对应,即鉴定结论只能回答绪言部分要求见鉴定的问题,切忌答非所问
2、结论的内容必须以检验所见事实为依据。
对基本证据所不能表达的行为内容、行为过程、行为后果、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及行为性质等,均不得进行表述
3、鉴定结论必须使用规范的财务会计术语,并应与所表述的财务会计业务的类型相称。
4、结论必须完整地表述财务会计事实。
5、结论用语必须确切。
只能使用肯定用语或否定用语,不得使用或然用语(不排除虚开发票的可能);结论用语的含义必须是确切的,不得含糊不清。
(因虚报支出已造成库存现金减少某某元,而不要表述为:
帐面减少现金某某元,因为帐面减少一语没有确切的含义;结论用语之间的搭配要有逻辑性。
6、必要时,在审计报告意见段后说明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
篇二:
浅析司法会计鉴定制度
浅析司法会计鉴定制度
提要在承办经济案件时,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重要的程序。
本文分析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现状,提出相应的建议,为司法会计鉴定实行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
司法会计;鉴定;现状
司法会计鉴定是经济案件审查中的一项重要程序。
本文首先阐述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然后对司法会计鉴定的现状以及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关于一些实际可行的建议。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含义
司法会计鉴定有两种表述:
一种表述为,司法会计鉴定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精通会计专门知识的人,依据法律规定,运用会计和审计等专门方法,对经济犯罪案件和法纪检察案件中的财务事实真相进行鉴别判断,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结论的活动。
另一种表述为,“司法会计鉴定,是在刑事、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侦查、审判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就案件中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等专门性问题,委托国家鉴定机关或指定具有专门会计知识的人,根据会计学、审计学原理,运用有系统、有组织的审核和稽查方法,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鉴别和判断。
”
二、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现状
(一)鉴定程序不合法
1、司法会计鉴定的启动机制不合理。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在鉴定事项立案后,由具有法定鉴定决定权的公、检、法机关向会计师事务所提起鉴定委托,在双方签订《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后,该项鉴定程序则启动。
在实际情况中,刑事自诉、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鉴定均由法院启动,这就很容易造成司法职能、行政职能、鉴定职能不分,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等情况出现。
2、鉴定取证过程不合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必须由专门的司法机构,即承办
篇三:
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三大注意事项”
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三大注意事项”
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经济纠纷案件也随之增长,而经济案件必然涉及到财税等专业知识。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监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当前,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已经广泛地参与到经济案件中担任司法鉴定人,或者出庭作证。
截至20XX年年底,全国司法鉴定人5年共办理司法鉴定案件615万件。
注册会计师参与经济案件,不仅要精通财税等专业知识,还要熟悉民法、刑法等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主要应在三大方面特别注意。
注重审计证据的详细审计
注册会计师是审计抽样,注重审计程序;司法会计鉴定是详细审计,注重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对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
基于成本效益原则,注册会计师一般采用审计抽样技术,对具有审计相关性的总体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使所有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为注册会计师针对整个总体得出结论提供合理基础。
因此,注册会计师设计审计程序,并遵循审计程序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即使没有证据证实审计意见存在错误,也可能因为审计程序存在问题导致审计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
1
司法会计鉴定一般不采用审计抽样技术,而是详细审计。
详细审计是指百分百地审计对象总体中的全部项目,并根据审计结果形成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当然,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既要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也要遵循审计抽样原则。
但在实践工作中,绝大部分司法会计鉴定委托项目,均是对财务报表的个别项目发表鉴定意见。
比如职务侵占,司法鉴定人仅对犯罪嫌疑人涉及的职务侵占事项发表鉴定意见,无须关注财务报表是否公允。
因此,司法鉴定人仅须对所涉及的审计证据进行详细审计,无须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如控制程序等。
鉴定意见需明确
司法会计鉴定需要给出明确的鉴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则有四种类型。
按照司法部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司法鉴定人一般应就委托事项,明确提出鉴定意见。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审计意见分为无保留意见1种类型、非无保留意见3种类型共4种类型。
无保留意见类型可以增加强调事项段或者其他事项段;非无保留意见包括保留意见类型、否定意见类型、无法表示意见类型。
在实践工作中,尽管鉴定意见没有如审计意见区分4种类型,但审计意见的类型区分对司法鉴定人如何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有重大借鉴意义。
比如,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司法鉴定人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规定,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鉴定意见。
在民事案件中,法官、仲裁员可以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采信审计意见作为裁判依据;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依据控方举证、疑罪从无的原则,采信审计意见作为裁判依据。
2
参加法庭诉讼
司法鉴定人须参加法庭诉讼活动,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参加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只在诉讼活动中产生,没有诉讼活动就没有司法会计鉴定。
自接受委托开始,根据相应的案件类型,司法鉴定人就跟随当事人进入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活动,受到相关法律约束。
比如回避、异议等。
最重要的是,如果法庭通知参加诉讼,司法鉴定人应出庭应诉。
注册会计师审计一般不参加诉讼活动,除非因其出具的审计意见被人起诉。
在实践工作中,司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会受到民事案件原告、仲裁案件申请人、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律师、民事案件被告、仲裁案件被申请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律师、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仲裁员、法官等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关注,一旦鉴定意见出现错误就会受到追究。
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除非是针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否则关注的人数较少,关注的及时度也远远比不上司法会计的鉴定意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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