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通信工程规划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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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通信工程规划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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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通信工程规划导则
重庆市通信工程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通信工程规划》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分为:
1、总则;2、通信工程定义与分类;3、用户预测;4、设施布局规划;5、通信管线;6、无线电通信设施;7、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
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
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陈治刚、罗翔、谢宗阳
目录
1.总则1
2.通信工程定义与分类2
3.用户预测3
3.1用户预测方法3
3.2用户预测3
4.设施布局规划5
4.1局址布局的一般要求5
4.2局址布点原则5
4.3设置标准6
5.通信管线8
5.1通信管线布置的一般原则8
5.2管孔容量规划8
5.3管线间距8
6.无线电通信设施10
6.1微波通信10
6.2其他无线电通信设施10
7.名词解释12
本导则用词说明13
附:
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14
1. 总则
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通信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对通信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
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通信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通信工程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通信工程定义与分类
2.1.1利用电子电磁等技术手段,实现从一地向另一地进行消息的有效传递的工程称为通信工程。
2.1.2通信工程包括电信、邮政和广播电视,其中电信分固定通信、移动通信、无线电通信等。
3. 用户预测
3.1用户预测方法
3.1.1用户预测方法可采用普及率法、用地性质分类预测法。
3.1.2普及率预测法是对固定电话用户、移动用户及有线电视用户进行用户预测;
3.1.3用地性质分类预测法是根据不同性质用地的相应指标进行预测,重点对固定电话用户进行预测。
3.2用户预测
3.2.1普及率法用户预测
1固定电话普及率宜为70~100线/百人;
2移动通信用户普及率宜取70~90部/百人;
3公用电话用户普及率宜为1~1.5线/百人;
4数据用户普及率宜为30~50线/百人。
3.2.2分类用地预测指标
1根据不同性质用地的相应指标进行预测。
住宅用户的通信业务需求线按表3.2.2-1估算。
其他分类用地预测指标宜符合表3.2.2-2的规定。
表3.2.2-1住宅最终需求(线)
住宅分类
二、三、四类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通信业务需求线(每户)
2
3~5
表3.2.2-2其他用地分类预测标准
用地性质
线密度(线/hm2)
M
工业用地
50~100
W
仓储用地
10~20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20~50
D
特殊用地
50~100
2采用单位机线服务建筑面积指标进行预测时,预测指标宜符合表3.2.2-3或表3.2.2-4的规定。
表3.2.2-3单位机线服务建筑面积指标(㎡/线)
建筑用途
行政
办公
金融
商务
科研
文教
体育
交通运输邮电
商场、饮食
农林牧水渔业
一对通信线路服务建筑面积
10
5
10
40
50
80
40
3住宅有线电视用户的最终需求不宜小于表3.2.2-4所列标准;商业有线电视用户的建筑物最终需求不宜小于表3.2.2-5所列标准。
表3.2.2-4住宅有线电视用户最终需求表(终端)
住宅分类
二、三、四类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有线电视终端需求(线/户)
2~3
4~5
表3.2.2-5商业有线电视用户服务建筑面积表(㎡/线)
商业用户分类
酒店
饮食
商场
其他商业场所
娱乐
一个终端服务建筑面积
20
80
200
150
40
4. 设施布局规划
4.1局址布局的一般要求
4.1.1局址应根据城乡规划进行布局,并在各层次规划中逐步落实。
4.1.2通信局、所应当本着各运营商共同使用的原则进行建设。
4.2局址布点原则
4.2.1通信局址的布点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1通信枢纽、汇接局和端局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2通信枢纽、汇接局、端局、模块局应当处于服务区域内通信需求相对集中且方便敷设出局通信管道的位置。
3通信机楼应当临城镇干道或临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设置。
4规划新区局址设置应向大容量、少局址、多接入及同址多局方向发展。
4.2.2通信模块局及通信用户接入设备间的布点原则
1较偏远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者工业开发区,通信需求为2000~10000门的应当设置通信模块局;
2通信模块局应当结合首期建筑物设置,不宜独立占地,并满足荷载、防潮、电磁、环境等要求。
4.2.3在人流相对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公共电话亭,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m,其规模应符合规划要求。
4.2.4局址选址原则、场地周边环境要求
1局址选址应符合环境安全、服务方便、技术合理及经济实用原则;
2与易燃易爆危险区等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3局址附近不得靠近经常有较大的振动、强噪音、强电磁环境的地区;
4局址附近不得处于或靠近有较强的空气污染的地区。
4.3设置标准
4.3.1通信局址设施用地或建筑面积标准
通信局址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或建筑面积标准应当符合表4.3.1的规定。
城市旧区因用地紧张等原因可附设于其他建筑,需保证一定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通信机楼建筑和用地面积指标(㎡)
通信机楼
交换设备终局容量(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通信枢纽
15000
通信汇接局
5000
通信端局
20000以下
4000
1000
20000~40000
6000
2000
40000~60000
8000
3000
60000以上
10000
5000
注:
上述通信机楼各运营商共用时,建设指标应根据城镇规划适当增大20%。
4.3.2移动通信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m2,移动基站一般不独立占地。
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需建筑面积宜为40~60m2。
4.3.3通信模块局及用户接入设备间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通信模块局及用户接入设备间的建筑面积(㎡)
设备终容量(门)
面积(㎡)
通信模块局
2000以下
200
2001~4000
400
4001~8000
800
10000以上
按端局设置
通信用户接入设备间
500~1000
20
1001~2000
40
2001~4000
60
4001~8000
100
8001~10000
150
4.3.4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片区机房宜结合居住配套设施设置,不宜单独占地。
站址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有线电视站址建筑面积指标
站址类型
建筑面积(m2)
分中心
80~150
管理站
20~30
片区机房
10~20
5. 通信管线
5.1通信管线布置的一般原则
5.1.1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各种通信管线。
通信管线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管线建设规模应一步到位;
2各种通信管线应当结合道路同步建设;
3各种通信管道宜同沟敷设,避免重复开挖城镇道路。
5.1.2通信线路在规划城镇建成区应当下地敷设,不应新建架空通信线路;规划城镇建成区现状架空通信配线应当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5.1.3通信管道应能包含电信业务及各种运营网络、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等多种信息的传输。
5.1.4通信管道一般布置在道路慢车道下或人行道(或绿化带)下。
5.2管孔容量规划
5.2.1管孔容量应按终期需求规划,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备用需求。
5.2.2各级通信管道管孔设置指标宜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各级通信管道管孔设置指标
通信管道类型
管孔容量(孔数)
主干管道
24~36
次干管道
18~24
一般管道
6~18
配线管道
<6
5.3管线间距
5.3.1通信管线与各种建构筑物、其他管线等须保持必要的间距。
5.3.2通信管线与各种建构筑物、其他管线等的间距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通信管线与各种建构筑物、其他管线等的间距(m)
直埋
管道
1
建筑物
1
1.5
2
给水管
d≤200mm
1.0
d>200mm
3
污水雨水排水管
1
4
燃气管
低压
P≤0.05MPa
0.5
1
中压
0.005MPa
0.2MPa
高压
0.4MPa
1
0.8MPa
1.5
5
热力管
直埋
1.0
1.0
地沟
6
电力
直埋
0.5
电缆
缆沟
7
电信
直埋
0.5
电缆
管道
8
乔木
1.0
1.5
9
灌木
1.0
10
地上杆柱
通信照明及<10kV
0.5
高压铁塔基础边
≤5kV
0.6
>35kV
11
道路侧石边缘
1.5
12
铁路钢轨(或坡脚)
2.0
6. 无线电通信设施
6.1微波通信
6.1.1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微波通道的设立、改建、保护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应严格控制新建或改建微波通道,现有通道经规划认定须保留者作为无线通道必须加以妥善保护。
6.1.2微波通道控制要求
1在微波接力站天线微波通道正前方设置核心净空区、保护区;
2在核心净空区内不应有森林、树木、建筑物、构筑物;
3在保护区内不应有建筑物、构筑物;
4核心净空区按其规定的具体参数根据有关规范确定,一般按微波通道轴线划定。
保护区一般按微波通道轴线50m宽度控制,有明确要求时从其规定的具体参数并根据有关规范确定。
6.2其他无线电通信设施
6.2.1其他无线电通信设施的分类
其他无线电通信设施包括无线电收发讯台、导航台、卫星通信地球站等。
6.2.2其他无线电通信设施设置
1新设立的其他无线电通信设施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2一般无线电收发讯台设置应远离居民区500m以上;
3大、中城市宜设置集中的无线电收发讯区;集中的无线电收发讯区应远离规划建成区1000m以上;
4导航台应根据需要设置,并应与城镇规划用地布局相协调;
5卫星通信地球站应远离规划建成区并集中设置,选址应符合相关规范及城乡规划要求。
6.2.3其他无线电通信设施保护要求
1其他无线电通信设施应进行规划论证确定其城乡建设控制区、协调区;
2控制区是为维持正常通信功能,保障通信安全必须控制不得进行建设的地区,在此区内禁止进行城乡建设及其他违反规范要求的活动;一般情况下控制区应纳入该设施用地范围内;
3协调区是根据规范能影响正常通信功能或影响通信安全的地区,在此区内进行城镇建设时须与之协调,不得进行违反其规范要求的活动。
7. 名词解释
7.0.1通信工程
利用电子电磁等技术手段,实现从一地向另一地进行消息的有效传递的工程称为通信工程。
7.0.2通信枢纽
指一个城市与其他地区或城市进行通信交换的重要设施。
7.0.3通信汇接局
指城市一个局部地区的通信交换具有中心作用的局所。
7.0.4通信端局
指直接面向终端用户的具有通信交换功能的通信局所。
7.0.5通信机楼
指容纳通信设备和实现管理需求的建筑。
本导则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
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条文说明
2通信工程定义与分类
2.1通信工程定义
2.1.1通信的定义:
是指由一地向另一地进行消息的有效传递。
满足此定义的例子很多,如打电话,它是利用电话(系统)来传递消息;两个人之间的对话,是利用声音来传递消息;古代的“消息树”、“烽火台”和现代仍使用的“信号灯”等则是利用光的方式传递消息的。
通信的目的就是传递消息。
美国联邦通信法对通信的定义是:
包括电信和广播电视。
世贸组织(WTO)、国际电联(ITU)和我国的电信管理条例对电信的定义是:
包括公共电信和广播电视。
本导则基于城乡规划的需要,对通信工程的定义是利用电子电磁等技术手段,借助电信号(含光信号)实现从一地向另一地进行消息的有效传递的具有普遍服务的工程。
其中邮政设施广义上属于通信工程。
2.2通信工程分类
2.2.1通信工程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有多种分类,为适合规划编制,本标准按易于规划和管理的方式将通信分为固定电话通信、移动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和无线电通信等,邮政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范畴。
但在总规阶段,邮政系统纳入通信范畴。
3用户预测
3.1通信装机预测要求
3.1.1针对不同规划层面,提出不同的通信量预测方法。
3.2用户预测
3.2.1电话普及率一直是争议较大的一个指标。
有观点认为规划上不宜提出明确要求,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目前多数规划编制成果,仍然提出在总体规划层面上应提出普及率,作为通信的一个规划目标。
同时本导则分别对公用电话、数据、移动、有线电视等提出装机指标,作为参考指标。
3.2.2控规及以下阶段规划宜适用机线服务面积指标,即按规划用地分类测算,或进一步测算出规划的建筑面积,套取相应的机线指标,从而测算出较可靠的机线规模,便于局所与管线设置。
表3.2.2-1、3.2.2-2、3.2.2-3、3.2.2-4、3.2.2-5系参考深圳、广州等城市的有关指标确定。
4设施布局规划
4.1局址布局的一般要求
4.1.1-4.1.2局址布局应在城乡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为节约投资,便于管理和运营、维护,也为提高通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应提倡通信设施共建共享,互连互通,规划中布局的通信局所设施用地均应理解为多个运营商共址。
4.2局址布点原则
4.2.1当前随着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局所设置在规划阶段尽量考虑大容量,即一般在5~10万门,减少局址过于分散布局,同址多局是指在同址可建设多个运营公司的通信交换局,便于互联互通。
4.2.2通信局址的布点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局址选址的首要原则是保证安全。
应避开油库、加油站、储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具体选址时应按各自的消防规范留出安全距离。
4.3设置标准
4.3.1-4.3.3规划上对通信枢纽和通信汇接局应考虑独立占地。
对通信端局,新区可考虑独立站地,在旧城区可考虑结合民用建筑物共建,但需控制建筑面积。
4.3.4有线电视网络设施布局应根据其专项规划来统筹安排。
一般规划上可不予表达。
本条是提出一个参考性的标准。
5通信管线
5.1通信管线布置的一般原则
5.1.1本条提出了通信管道作用。
一般而言,在城市道路上应布置通信管道。
5.1.2-5.1.4通信管道的“同沟不同井”或“同沟同井”是城市规划为合理利用管线的地下空间资源对通信管线的一种普遍性要求。
当各类通信运营商独自建设通信管道时,各类通信管道应同沟,但可同检查井,也可不同检查井,以节约投资,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5.2管孔容量规划
5.2.1本条提出了管孔容量按终期要求容量规划。
5.2.2通信管道在通信网络系统中有主、次、支的分别。
注意这是针对通信系统而言,并非指城市道路的主干道或次干道。
5.3管线间距
5.3.1通信管线与各种建构筑物、其他管线等须保持必要的间距。
表5.4.1的规定系GB50289—98《工程管网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
6无线电通信设施
6.1微波通信
6.1.1由于历史原因,城镇建成区一般有多条微波通道,对于现状微波通道,随着光纤通信技术的发展,大部分可改光纤下地,少部分确需保留的,应经充分论证,一经规划确定,则需予以保留。
6.1.2规划认可的微波通道应按相应标准来控制。
净空区的具体参数应按GB13616-1992中的有关公式计算确定,一般可按微波通道轴线50m宽度作预先控制。
6.2其他无线电通信设施
6.2.1~6.2.2对于无线电导航台,无线电收发讯台(区),地球卫星站等的设置和保护要求,应由专门文件、专题论证或专项规划确定。
本条仅提出一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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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通信工程 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