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税收及在医疗卫生领域的特殊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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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税收及在医疗卫生领域的特殊规定
俄罗斯联邦税收及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规定
税收是社会财产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
这一关系建立于国家与法人、自然人之间。
税收被称为强制性的无偿地向法人和自然人征收其所有的资金以保障国家(社会)需求。
现代的经济理论确定的税收概念是公民以及所有经济体为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服务以及国防、安全等所支付的资金。
在当今世界的税收实践中,税收有优先适用直接税的税收制度,这类税收制度主要是对流动资金通过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投资取得的收入进行征税;第二类税收制度是建立在间接税的基础之上的,主要税种为消费税、增值税和销售税;第三类税收体系是前两种的各种组合,以寻求最佳的组合方式。
这些年,俄罗斯联邦税收制度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是以法制为基础的,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的颁布统一了税费的征收体系,确立了清晰的、可遵循的税费征缴方式,保障各类收入主体能够合理负担税收。
俄罗斯联邦税收制度是直接税和间接税混合适用的税收体系,它包含下列要素:
税收法律、税收主体、税收关系和税费种类。
现如今的俄罗斯联邦的税收制度包含8个联邦税费种类:
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社保税、矿产资源开采税、水资源税、陆生动物资源和水下生物资源使用费、印花税;3个联邦体税种:
企业财产税、车船使用税、博彩税;2个地方税种:
土地税、个人财产税。
俄罗斯联邦税收制度内还存在4种特殊纳税制度:
针对小型商业体的简易征税方式、针对特殊企业的评估征税方式、统一农业税以及产品分成协议征税方式。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的规定,税收客体是指:
商品(含工作成果和服务)销售、财产、利润、收入、商品(含工作成果和服务)销售价格以及其他有可计量核算特征并依据这些特征纳税人应存在纳税义务的客体。
任何用于销售的财产都可以课税,工作成果是指其行为最终具有物质形态可以满足企业或者个人的需要;服务是其活动不具有物质形态,其销售和消费都在其行为发生过程中。
商品(工作成果、服务)的销售是指商品、工作成果所有权的有偿转移,以及某人向某人提供服务的完成并收取相应报酬。
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还规定了以下些情形也视同销售,即前文所述的各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和服务的提供是无偿的情形。
比如,对于无偿转让商品和工作成果、无偿提供服务均应征收增值税,除非无偿转让、提供的受让和接受主体是国家机关。
增值税
在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第149条中规定了哪些商品、工作成果和服务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销售商品、工作成果和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有相应的许可和资质。
联邦税收法典第149条第2款第1项界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实际上涵盖了所有国内外医疗产品和器材,还包括除太阳镜以外所有用于视力保护和矫正的镜片和镜架等眼镜产品的销售。
医疗物资的免征增值税名录由联邦政府颁布法令予以公布。
第149条第2款的第2项规定了医疗机构甚至私人诊所的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是,整容、兽医和流行病防疫服务除外。
而其中,联邦财政拨款的流行病防疫服务仍然可以免税。
第149条第2款的第5项规定医疗机构食堂销售的食品免征增值税,该医疗机构开支必须是由财政或者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或者部分负担的。
特别强调的是药房提供的药品制作,眼镜、助听器的修理和修配以及提供假肢和整形外科护理方面的服务均免征增值税(第149条第2款第24项)。
从国外进口的医用商品以及用于医用商品生产的原料、零配件也免征增值税。
综上,无论组织机构是什么法律形式,只要提供上述服务,生产上述产品,那么就可免征增值税,唯一需要遵循的条件是,即开展上述业务的组织机构其业务活动中有免征增值税,同时也有不免征增值的业务,那么必须单独核算相关业务,否则,对所有商品(工作成果和服务)将征收增值税。
如果组织机构和个人企业连续3个月不含税的销售额不超过200万卢布,那么原则上具备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如果一个单位或者个人企业每月不含增值税的营业额大约在33万卢布左右,并且在一年之内不打算将营业额进一步扩大,那么完全可以免征增值税。
关于这一优惠政策在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第145条中有详细阐述。
消费税
药房或者下设有药房的医疗机构出售含酒精的药品应当注意,只有在联邦相应的职能执行权力机构进行国家登记的药品、预防和诊断用产品以及列入国家登记名录中的药品和医用产品、根据医疗机构的订制处方和要求制作的药品、医疗预防用产品,并且按照经有关管理部门确认的国家标准(药典)罐装入容器中(依据为联邦税收法典第181条第1款第2项)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如果不符合上述各项要求,则所有酒精比例大于9%的含酒精产品(溶液,乳液,悬浮液等)都被认为是应纳消费税产品。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仅为组织机构。
无法人组织形式而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第251条所列,企业取得的某些财产和资金不属于应税收入。
根据该条第1款的第8、11、14项以及第2款的第1、2、3、4、7项的规定的财产和资金收入不属于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
上述条款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情形:
预算拨款单位根据各级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取得的财产和资金收入免税、各级预算拨款开支的单位取得财产和资金收入免税、来自企业所有者的针对对企业的资金支持、各项补助等收入免税。
原则上,前列财产和资金收入应为特定目的并且有特定期限,否则将列入应税收入。
如果不按照资金规定用途和时限使用各级财政、国家预算外基金按照收支预算拨付的资金则根据俄罗斯联邦预算法第289条规定予以处罚。
纳税人必须将把专项拨款收入与其他收入分开核算收入与支出情况。
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专项资金来自多个部门,那么每项资金收支都需要分别核算。
如果不能分别核算,则全部专项财政拨款就会作为应税收入进行征税。
俄罗欺联邦税收法典第321.1条规定了财政拨款单位的税收管理。
预算拨款单位商业经营产生的收支盈余不得在税前抵补按照预算收支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产生的不足部分。
税收不涉及预算拨款单位获得的用于特定目的的专项财政拨款资金。
这就是说,专项资金使用出现欠款时,预算拨款单位通过生产经营取得收入首先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然后可弥补亏损。
可以看出,预算拨款单位不能仅开展财政拨款专项活动,他们还需要提供有偿服务,开展商业活动,因而,这就和其他机构没有太大的区别。
自营非营利组织也可以获得医疗保险基金的专项资金,在国家向公民提供无偿医疗保障计划方面开展工作。
而自营非营利机构拥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性。
个人所得税
不构成法人组织形式的大多数企业经营活动都会面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而法人组织机构仅是在支付给员工工资时才涉及作为扣缴人将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并代缴入国库。
凡经营者以劳动合同或者民事法律合同让他人为自己完成工作,在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当作为扣缴人为其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代缴入国库。
如果,某私人经营者不需要他人为其完成工作(本文以私人医生为例),则需要自行计算其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第227条规定了个体经营者税款计缴方法、纳税程序、纳税期限。
这里需要提示的是,个人经营者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有权按照规定标准在税前进行社会保险费用和财产税费的扣除。
个体经营者还有权在税前对其经营产生的支出进行扣除,这些支出必须是其经营实际产生的,同时应有合法有效凭证来证明这些支出,而且所扣除的支出必须与取得的收入有直接关系(详见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第221条)。
当个体经营者适用了简易纳税制度则在其许可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内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统一社保税
主要是针对雇主的税收,通常是组织机构和自然人,征税的客体是雇主所支付的酬金。
酬金的支付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或者民事法律合同。
合同内容通常是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提供某项服务。
而对于不雇佣工作人员的私人业主,征税的客体则是其经济活动的收入减除与其收入有关的支出的差额。
有关可扣除的支出由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的第25章关于应税收入的确定等规定来具体阐述。
适用简易纳税制度的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不征收统一社保税。
特殊税收制度
特殊税收制度也称为“规定时期内特殊计算缴纳税费办法”,其适用条件和程序由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规定。
适用特殊税收制度则免除部分联邦税费、联邦主体税费和地方税费的缴纳义务。
评估征税制度仅适用于部分经营活动,而医疗机构开展的工作活动不能适用这个制度。
而简易纳税制度则适用于销售和提供医疗领域产品和服务的组织机构和个体私营业者。
适用简易纳税制度的法人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财产税、社保税,只需要在一个纳税周期内根据其经营活动业绩缴纳单一税。
而个体工商业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财产税、社保税,当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财产税的相关收入和财产仅限于与许可经营活动有直接关联的收入和财产。
并且,个体工商业者如果适用了简易纳税制度也不再缴纳增值税,不过,如果该个体工商业者进口商品仍然需要缴纳进口商品增值税。
适用简易纳税制度的企业提供医疗服务和出租财产(或者其他商业活动),则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单独的财务核算。
另外,明确一点是企业和个体业者在适用任何一种特殊纳税制度的情况下都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和部分税费,如交通工具使用税、环境污染费(根据实际损害情况)。
简易纳税制度的申请单位在申请当年九个月内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低于1500万卢布即符合适用简易纳税制度条件。
但是,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在364.12条第3款规定了一些企业无权适用简易纳税制度。
本文我们只关注可能影响销售医疗产品(工作成果,服务)经营单位的一些限制。
下列企业不得适用简易纳税制度:
下设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单位;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超过1亿卢布的企业;一个纳期内平均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企业和个体业者;存在其他股东,且其持有的股份超过25%的企业(但是该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全部来自残疾人联合协会成员企业,且该股东在职残疾人人数不少于全部职工人数的50%,全部残疾人工资占工资总额不低于25%情形除外)。
特别指出,财政拨款单位不得适用简易纳税制度。
简易纳税制度的征税客体可以是收入也可以是收入与支出的差额。
如果对收入征税那么税率为6%,如果是对收入与支出的差额征税那么税率为15%。
纳税人可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
选择之后,在一个纳税周期之内不得变更。
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第26.2章对收入以及支出的确定确认、计税依据、纳税周期、申报纳税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交通工具使用税
组织机构和个体经营者如果合法拥有交通工具,那么就是交通工具使用税的纳税人。
征税客体就是交通工具本身。
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第28章专门对交通工具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纳税周期、税率和计算缴纳税款和纳税期限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企业财产税
企业财产税是联邦主体税种,因此,俄罗斯各联邦主体立法机构在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的框架内确定其行政管辖范围内企业财产税税率、征纳程序、纳税期限和纳税报告形式。
联邦主体的立法机构甚至还可以规定该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适用条件。
企业财产税的纳税人仅为组织机构。
同时,适用了简易纳税制度的组织机构免征企业财产税。
此外,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第381条还规定了下列情形免征企业财产税:
企业用于生产防疫药剂的财产,且该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为制药;
企业用于生产残疾人假肢等辅助用具的财产;
国家科研中心的财产。
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第381条规定了适用企业财产税优惠政策的完整名录,而前文阐述的仅是涉及医疗卫生方面的优惠政策。
企业财产税是联邦主体税种,所以要掌握好税收政策就必须研究目标企业所在的联邦主体的相关税收规定。
比如:
克麦罗沃州2004年制订了一项针对州和地市政府机关设立的财政拨款单位或相应财政支持单位的企业财产税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条件就是这些企业应税财产必须用来实施其被赋予的相关职能的生产经营活动,且相应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单独的财务核算。
综上,不仅国有医疗医药企业(包括地方财政支持企业)能够参与某项国家保障计划,一些非国有的医疗医药企业也可参与其中。
只是,目前卫生健康领域大多数的公共服务都是由国有医疗医药机构来提供的。
同时,为了使效率提高,要促进内部机制完善发展,需要在立法方面对新法律形式的医疗机构的职能进行加强,这些新法律形式的医疗医药机构有国家(包括地方财政支持的)自主经营单位和非营利的国有(包括地方财政支持的)的医疗医药机构。
这些具有新的法律形式的单位较之原有的国有机构在融资方式以及收入分配方面有更多的自主性,对履行自己社会职能方面则更有责任心。
此外,参加提供公共服务事务,不仅非国有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参与,那些营利性的单位也可以参与,只要他们提供的服务与国有医疗单位相比更有竞争力,更加高效。
通过上述对比阐述,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无论公司是以什么法律形式设立的,在满足社会公共服务方面开展经营活动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上的权利是一律平等的。
免税的重要原则条件是要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应税业务。
哈尔滨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李勇翻译
(原文作者:
俄罗斯民族友谊大学教授库兹涅佐娃.Т.В.和波诺马连科.Е.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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