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助理实习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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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助理实习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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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助理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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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助理实习报告
法务助理实习报告1
20__年6月27日是我大学生涯当中一个特别的日子,我来到一个陌生的环境当中学习和书本当中的专业知识息息相关的事务,体会“上班”的局促与压力,了解想要成为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成年人应当如何扮演他的社会角色。
都说无论从事哪一领域的工作学习,70%的知识________于实践,抱着揭开企业法务面纱的渴求与好奇,我来到中国华粮集团北良有限公司,开始我为其三个月的毕业实习,实习岗位为法务助理。
一、实习简要介绍:
实习地点:
__大厦
实习时间:
20__.6.27至20__.9.30
主要工作:
公司法务助理
公司简介:
北良有限公司(简称北良公司)成立于1993年,现有港口中转、铁路运输、仓储、集装箱物流、粮食贸易和粮油加工等比较完善的物流服务设施。
北良公司大力发展粮食自营和代理贸易、期货、保税等相关业务,使粮食贸易成为主营业务和港口中转的重要货物________,年粮食贸易量250万吨左右。
目前,北良公司正在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经营发展战略,建设东北腹地粮食收储基地和南方中转贸易基地,努力打造覆盖全国的粮食物流服务链,积极开拓国际粮食物流贸易市场。
二、实习主要内容
法务的职责,在于将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与法律有机结合起来,以全面提升企业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企业风险防范能力,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减少经营损失。
在很多企业也特别是在规模浩大的世界五百强企业中,“顾问”这个字眼在每个部门都存在,但是几乎除了法律顾问之外,“顾问”这个词更像是一个无用的代号,没有人会真正有问题来咨询你,法律顾问则不同,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里,法律是每个企业防控风险的防备武器,没有它,企业的经营运转可谓险象环生,步履维艰,可见法律顾问的地位与重要性。
在实习的第一周,我的主要任务是尽快进入状态,了解北良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往来以及以往的相关案例。
由于法务是一个与需要与领导层以及各个部门(如贸易部、财务部、企划部等等)通力合作的工作,所以打下良好的人际关系基础必不可少,我努力记下结实的每一位前辈,向他们介绍自己来到北良实习的状况,努力表现得有思想而又谦虚讨喜一些。
法务部的办公室与企划部相连,共有包括我在内七名成员,我有幸请到金姐姐作为我的实习带教老师,她从事法务工作已有四年的时间,对北良的法务工作轻车熟路。
了解部门工作职能和工作范围的快速方法是阅读部门专门的,那里能很快告诉你,这个部门都做哪些工作,领导对法律有什么新的指示。
这些内容书本上没有,职场人士要用心去了解、去感知。
从会签过的合同中,你可以发现不同种类合同所存在的问题;从过往的诉讼案件中,你也能发现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都存在哪些漏洞。
这些是法律人员工作的重心所在!
我认为这样对职场新人来说是有益无害的工作方法。
在金老师悉心的介绍与讲解过后,我开始尝试去接听各部门打来的咨询电话,来电提及的问题,多是关于合同条款的理解与拟定,由于在实习之前,我就有所准备,将合同法总论部分来回翻过数次,对大部分内容都能灵活运用,所以答起问题来有理有据,显得特别具有说服力。
但是与此同时,我也深深感觉到,一个好的回答凭借的不仅仅是书本法条,更主要的是经验。
一个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像金老师,可以从一个案例联想到许多类似情况,从而追索到当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结合现实具体情况,综合得出一个稳妥且高效的处理方案。
合同法律事务这一块工作是公司法务工作的重中之重,日常工作是审查经济合同、制订合同范本、参与大型采购或工程承发包招投标、合同谈判等。
这项工作也是大多数企业法律专业人员的日常工作。
看起来烦琐,并且有点循规蹈矩,但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却起着非常大的作用!
公司的经营管理有了法律人员的参与,经营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不能仅仅靠感觉或交易习惯来维系。
除了合同法律事务,我们法务工作的另一个重头就是诉讼事务,这段时间我参加了大大小小的庭审多次,参与庭审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北良公司常常与黑龙江省吉林省的县级甚至乡镇农产区的小企业合作经营粮食项目,作为国有企业,北良公司的资信远远高于乡镇企业,而且在合作过程中常常需要扮演资金垫付者的角色,那么就需要我们法务人员,在审查合同的时候,较多的避免对我方不利的条款,控制法律风险。
并研习《担保法》、《物权法》等关于担保的规定,为企业的资金回收提供保障。
正直大豆进出口贸易频繁的季节,贸易部的师哥师姐经常拿着合同登门造访,看着合同中再熟悉不过的“FOB”,“CIF”等贸易术语,感觉刚刚学习过的国际经济法概论这下可找到了用武之地,于是干劲十足。
在审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我特别关注了欧美国家商人的精明头脑,我了解到信用证欺诈确实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着,着告诉我们法律工作者为了保护中方的切身利益,一定不能掉以轻心,要熟悉并巧妙地规避交易中的种.种陷阱。
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付款、承兑、交单的地点。
除了自由议付的信用证之外,还必须约定议付的地点。
受益人不在到期日提交单据,开证行可以过期为由拒绝付款。
在我接触的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将信用证的到货期修改为20__年4月30日,信用证有效期修改为5月5日。
在20__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兑付行提交了有关单证。
注意:
此情况说明,被告是在信用证规定的单证提交日届满前提交单证的,既然是符合信用证条款,便不能拒付。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高管经济犯罪率居高不下,在一个动辄交易额几亿几十亿的大企业当中,如果想要制造猫腻,恶意串通索要回扣以谋取个人利益,实非难事。
所以我们北良公司会定期地对领导干部进行思想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了解守法的必要性和犯法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
第五周对领导层德普法教育很成功,这给了我们法务部以极大的鼓舞,所以两周过后我们又着手开始对企划部、贸易部、财务部等部门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知识的讲授,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仅能够降低公司运行过程中来自外部的法律风险,也会使我们法律咨询所综合下来的FAQ进行集中地解答,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是很好的工作方法。
三、实习感受
虽然这已不是我的初次实习,但是这次明显感觉到自己投入工作的态度认真了许多,为人处世也流露着自信与沉着。
这也许是大学三年来自己参与各种社会实践,社团以及法律援助活动的结果。
在企业做法务感受最大的是,一线经营管理部门对法律事务多少都有些抵触心理。
因为这些部门要求的是效率!
比如贸易部门追求的是如何尽快把粮食卖出去,一来为公司资金回笼争取时间,二来也为公司提高利润。
如果合同条款规定的过于严谨,必然造成销售过程减慢,所以他们就希望合同越简单越好!
还有,工程管理部门同样是讲究效率,因为施工进度是公司要求的硬指标!
这种情况下就看法律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如何把握了。
法律部门要经常与一线部门打交道,沟通很关键!
遇到效率与风险的矛盾,不能简单地将合同打回去了事,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视轻重缓急,决定是坚持原则,还是作灵活处理。
法律部门是重要,法律风险要规避,但不能因为过于考虑风险而影响到一线部门的经营活动,否则,法律就可能阻碍经营的有效进行,这不是设置法律部门的初衷。
所以,法律专业人员也要发挥一些主观能动性,适时作出正确判断。
既然跟合同打交道,就要谈谈合同范本的建立和完善问题。
企业在商事往来中订立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订立应尽量采用企业统一的规范文本。
大型规范的公司在合同管理方面通常都会建立自己的合同范本体系,法律部门经常要做的事情是把使用较为频繁的合同版本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和在市场交易中所占话语权的轻重加以整理,在提交业务部门和相关领导会签后,建立和充实合同范本库并经常进行更新。
不断搜集和整理合同范本是一项很让人觉得烦琐和没有多大创新的工作,但这项工作确是非常有必要的,企业如果没有建立整套的合同范本体系,交易活动往往较为被动,因为合同文本一般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版本为基础修改而成,形式五花八门,会导致合同在提交企业内部相关部门会签时审查时间过长,工作效率不高,对合同的签订也会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建立起符合公司业务需要的统一的合同版本体系,一来能够给业务经办部门在合同项目谈判中提供规范的工作指引,占据谈判的主动地位;二来能提高合同会签的效率,因为不规范的合同版本在会签过程中费时费力,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却做着重复的劳动;三来影响公司在经济交易活动的形象,毕竟给人不规范的印象,容易受到对方的质疑。
我发现经过两个多月的实习,我的法务工作专业水准得到了稳步的提升,通过观察、参加、提问,再到参与、发表意见、做记录,我的每一步都积累下了“经验”二字。
我在提供咨询的过程中体会到了“教学相长”的意义,别人向我提出的问题我未必都知道答案,但是那些经常被提到的热点问题我会扎扎实实地记在心里。
我会记住这次愉快而充实的毕业实习。
我相信这次实习会为我未来的法律职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法务助理实习报告2
人生苦短,岁月流长。
无谓的感叹已毫无意义,不觉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将结束,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也随之成为了美好回忆。
在此,我首先要感谢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务所实习,给我提供了这种学习实践的平台;感谢李老师和杨律师对我的指导,让我有自己动手将所学知识用于实践的机会,让这种对工作的渴望成为了现实;感谢小姚姐和赵律师对我的帮助与关怀,以及其他律师的尊重和理解,让我能愉快的度过这个暑假。
在这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许多学校里很难学到的东西:
为人、处世和工作,特别是大大提高了处理事务的能力和把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在李老师和杨律师的指导下,我参加庭审三次,外出取证五次、立案三次,参加调解一次,同时书写了大量的法律文书。
其中,法庭记录五份,调查笔录六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保证书六份,行政答辩状一份,民事赔偿协议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三份,代理词一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两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一份,民事裁定上诉状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另外,我还独立接待咨近二十次,涉及执行问题、离婚和解除同居关系、交通事故赔偿、人身伤害及工伤等各方面。
对这段重要的人生经历,也是最可贵的学习经历,我做了如下总结:
一、社会关系方面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他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因此律师所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法律关系。
除了基本的家庭亲友关系、同事关系外,要下大工夫在当事人、证人、公检法狱政部门等他们身上。
对商人来说,顾客是上帝;而对律师来说,这些人都是上帝,哪个也惹不起,哪个也不能得罪。
从比较功利的角度来看,他们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亲友关系。
一支超强战斗力的作战部队,必然有坚实的后勤保障,一个要叱咤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睦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
律师是相当辛苦的一种职业,长期奔波于当事人、证人与法院之间,需要大量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
要是哪个律师经常后院起火,常被家庭和亲友的琐事烦的焦头烂额,心情老是闷闷不乐,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哪有时间再去接新案子呢?
但要是律师能事先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会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稳定的案源。
可谓一箭双雕,何乐而不为?
2、同事关系。
世上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
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里面,那这句话就大错特错了。
人是感情最为丰富的一种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
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最基础的人际关系之一。
律师在我们这里作为从业人员较少的一种职业,同事也就不应该限于自己所在事务所里的人,而是本区域内所有法律服务工作者。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
同一事务所里的律师不能同时为原、被告双方代理。
但根据现实需要,同所的律师出现两军对垒法庭的情况也很常见。
这样以来,使这种同事关系更加复杂化。
在所里大家需要团结融洽、和睦相处;而在法庭上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争得面红耳赤,互相给对方难堪。
那他们平时在事务所里表现出来的和气是真的吗?
若是,那这些律师需要多么大的气量;若不是,那如此虚伪又要多累呢?
但我宁可相信他们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
3、与当事人、证人的关系。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要尽职尽责为当事人牟取利益,而如何取得当事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十分重要。
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处于对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隐瞒一些事实,很容易导致律师的工作误入歧途,陷于两难境地。
证人也时常因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
这些对律师来说都是非常危险的。
因此,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的把事实讲清楚,让证人放下顾虑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这便体现出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对这一点,我从杨律师那里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
(1)端正态度、摆正身份、作好应对一切困难的思想准备;预见事情将会出现的最坏结果并设计好解决方案。
(2)注意观察社会环境与生活细节,寻找到与当事人(证人)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进入主题;夹叙夹议,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
(3)换位思考,从当事人(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4、与公检法狱政机关的关系。
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
尽管他们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也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不同职务的人联系在了一起。
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理还是执行阶段,律师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一种人。
他们要跟与此案相关的各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此过程中也常因对案件的认识不同发生一些争议。
对这种情况的出现,律师无能为力,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处理又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责,但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差距的。
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应该注意区分轻重缓急,先礼后兵,决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
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会延续的,如果那样后果将不堪设想,留下的后遗症是会给律师带来长期的麻烦。
二、法律运用问题
由于我接触法律才两年,有许多课程还没有学习,加上平时学得并不太扎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仍有许多问题;以前又未参加真正的实践,所以在实践方面更是一片空白。
就像刚来那几天一样,我似乎觉得自己每时每刻都在学新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新鲜的。
关于法律知识和运用方面,我感触较深或记忆深刻的有以下几方面:
1、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规则问题
在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参加刑事审判2次,民事审判1次,参与立案2次,大体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实际情况。
也许是我过于理想化,没有从审判实际出发考虑问题,也许这正是学生的纯真与幼稚。
但无论怎么理解,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
在我印象里较深的有:
(1)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权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庭根据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而在实践中又该以何为依据呢?
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庭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
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区域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庭、北道埠法庭、马跑泉法庭之间不以行政区划为限,那他们的管辖权又是以何为标准的呢?
发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的?
不会只是你签字不管了我再管吧?
而实际就是这么做的。
我认为至少应该由法院院长签字才说得过去吧!
况且当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属于哪个法庭管辖?
反正我是没弄清楚,是因为法院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吗?
还有特别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还在审理离婚一类的民事纠纷?
待以后有时间再仔细研究了。
(2)关于法庭秩序问题。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
开庭时书记员要首先宣读法庭纪律,可我参加的几次开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未发现书记员向法庭作过任何有关法庭纪律的表述,即使是随便的提醒。
也许他们认为这没有必要,但我觉的这正为其它不规范行为埋下了隐患,这是其一。
第二,除审判长外,其他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员随意出入法庭。
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老的早该退休的爷爷辈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轰闹法庭,这些人员能干些什么?
不是我瞧不起这些前辈们,只是审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
就这样他们还比较心急,呆在法庭没几分钟就没影了,要带被告人候审或需要交换证据时,审判长法锤敲几下才能把人叫来。
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竟然退庭了!
第三,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员几乎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当庭接电话。
这种情况你说还审理什么呀?
内外随时保持联系,如何确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实?
(3)法官自审自记现象。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是在上面第
(2)条。
书记员随意出入法庭,法庭记录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审判员大人代劳了。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
我个人认为,要是书记员或是其他审判人员确实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决,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是可行之法。
2、执行难问题
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时,常从新闻报道或学术__上看到关于一些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难”似乎进入标题的可能性比较大。
但是还不以为然,认为那些情况只是个案,绝大多数判决应该是可以顺利执行的,而从我在所里实习这段时间遇到的情况来看,“执行难”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记得一天有位当事人来咨询:
他因故借给村小学一笔款,后学校因没钱还债而被他告上法庭。
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
学校败诉还款。
但是,因学校没钱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期的等待。
案子放在执行庭已经4年了,可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村小学没有帐户,也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办法。
面对这种情况,你说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
(1)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别授权都无法查明的东西,怎么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清呢?
难道真要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到大街上叫卖吗?
艰难的诉讼道路尽头等你的将是一纸空文,在程序上正义是实现了,可当事人得到了吗?
3、频发的离婚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高速更新。
在我在所里这段时间,几乎每个律师手里都有离婚案件,什么原因呢?
以我的能力几句话也说不清楚,但我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简单分类,大体有三类:
未领取结婚证(同居)、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关系。
《婚姻法》第8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
因此,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当然法律规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都是1994年后的情况。
)对于解除同居关系,主要还是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子女和财产。
对子女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待子女的方法和离婚时所对应的各种情况相同。
对于财产,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礼:
若有,彩礼应该退还,但数额较小时可以不在退还;若没有彩礼,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财产,但可以比照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
(2)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
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的标志和法律程序。
登记后,不论是否同居,或者是否举行婚礼,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
一经结婚登记,就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了保护,一方或双方都不得自行解除。
即使在登记后未同居和未举办结婚仪式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就会触犯刑法。
遇到这种情况,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判决。
这时,一般不存在子女问题;但可能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3)夫妻生活多年。
这种离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义上的离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法律规定的比较详细。
最明确的规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当然还有其他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4、法律文书的写作
(1)写作态度问题。
在学校里虽然我认真学习过一学期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也练习过许多文书的写作,但对我今天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几乎没多少帮助。
原因有二:
其一,学校讲授和练习的法律文书写作集中于公、检、法各职能部门的文书类型,虽然对律师所用文书也有所涉及,但只是带过而已,似乎没怎么重视这块,而且所讲内容均跟刑事诉讼有关。
也许我们老师认为我们最多只能进入国家职能部门,当不了律师吧!
第二,法律风险的要求不同。
在学校里看着案例写文书,当然写的好了得的分数自然高,可几乎没怎么考虑法律风险问题,写错了大不了少得点分数而已,不会有什么责任问题。
而在所里写东西就大不一样了,无论是格式上还是内容上都需要慎重下笔。
格式体现一位律师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出现瑕疵将会导致当事人、法官对律师产生不称职的影响;内容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发生纰漏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
那就不仅仅是律师的声誉问题,而是当事人会不会追究你法律责任的问题。
到事务所后,李老师和杨律师为我提供了大量书写各种法律文书的机会,使我很快学会了许多常见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
就写作这一点,使我既爱又恨。
给我写作的机会是锻炼我的能力,可每次分到的任务都不是那么容易完成,甚至我从未见过或是听过的文书也要试着写。
我总不能说我不会写吧,毕竟还在大学里呆了两年,不会写就不该到这地方来。
既然来了就得按要求去做。
所以,克服这种“不会写”的心理是非常重要的,只要你努力去做了,结果总比自己想象的要好。
实践中我也是这么做的,李老师和杨律师在大体肯定的前提下不忘对细节进行指导、对技巧进行点拨,对我写作能力的提高起了很大作用。
(2)写作技能问题。
在律师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中,书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尺度。
在我认为律师写作文书的技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
在下笔之前首先应该占有资料和事实,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许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无法预测的。
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和知识,发挥本人的聪明才智,用法律的语言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创造性的表达出来。
要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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