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竞买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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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竞买须知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竞买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下称市交易登记中心)受转让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委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广州市转让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活动,并制定本竞买须知。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挂牌转让宗地的基本情况详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公告及其它挂牌文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竞买,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竞买的,应当符合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外汇管理的规定。
挂牌转让公告对竞买资格有特别要求的,以挂牌转让公告为准。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挂牌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市国土房管局)门户网站的土地市场栏目下载挂牌文件,也可到市交易登记中心领取挂牌文件,挂牌文件具体包括:
1.挂牌转让公告;
2.挂牌转让竞买须知;
3.竞买申请书(样本);
4.挂牌转让报价单(样本);
5.成交确认书(样本);
6.国有土地使用证;
7.建设用地批准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宗地规划文件;
10.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样本);
11.联合竞买协议(样本)
12.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在挂牌转让公告规定时间内,到市交易登记中心按以下申请人类型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文件包括:
1.境内公司、企业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竞买保证金收据(复印件,核对原件);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2.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原件);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4)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竞买保证金收据(复印件,核对原件);
(6)属于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竞买的,还应提交总公司等法人对分支机构的授权委托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7)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3.境内自然人参与竞买的:
(1)竞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竞买保证金收据(复印件,核对原件);
(5)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原件);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属于公司、企业法人的,应提交股东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5)竞买保证金收据(复印件,核对原件);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上述
(1)至(4)项文件的要求:
属外国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属香港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章;属澳门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递章;属台湾的,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认证。
上述文件中,凡用外国文书写的,须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联合体成员除应按上述申请人类型提交以上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交联合竞买协议,协议要约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竞买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是联合体成员按比例交纳,还是联合体委托部分成员交纳)。
联合申请的,竞买申请书应列明各成员单位并签章,各成员单位为竞买及竞得后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竞得的单个宗地不得分割。
(三)资格审查
1.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竞买申请,申请资料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2.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5)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答疑及现场踏勘
1.申请人应全面审阅挂牌转让文件内容,对挂牌转让文件或转让宗地情况有疑问的,可在提交书面申请前向市交易登记中心咨询。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后,视为申请人对挂牌转让文件及转让宗地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2.申请人应详细了解转让宗地的有关情况,市交易登记中心按实际组织意向申请人进行现场踏勘。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前,应全面审阅本竞买须知内容,提交书面申请后,视为申请人愿意接受本竞买须知的约束,违反有关条款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前,应按挂牌转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将不少于公告规定的竞买保证金汇入公告规定的竞买保证金账号,并要求市交易登记中心开具竞买保证金收据。
竞买保证金交纳时间以实际到达公告规定的银行账号为准。
3.申请人竞得转让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拟成立新的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
(1)应在提交书面申请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公司的预先核准登记手续,申请时一并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根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竞买申请书中明确项目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其中项目公司的股东须与申请人一致)。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根据挂牌转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竞得人按承诺时间办理完项目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项目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补充合同。
(3)竞得人办理项目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时,不得改变预先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股东组成成分及投资比例,否则,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不同意再与项目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补充合同,竞得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竞得人超过承诺时间未办理完项目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向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申请延期,若因竞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完项目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不同意延期处理。
六、挂牌转让活动有关时间、各转让宗地的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详见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公告。
七、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1.挂牌转让公告在市交易登记中心信息公布场所及市国土房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2.其它挂牌文件在市国土房管局门户网站的土地市场栏目公布。
(二)挂牌竞价
1.挂牌转让公告规定时间内,具备竞买资格的申请人根据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竞价规则,到市交易登记中心填写报价单进行报价。
2.市交易登记中心收到报价单后,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
3.市交易登记中心确认该报价后,及时在市国土房管局门户网站的转让宗地竞价情况栏目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三)挂牌截止
1.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
设有保留底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或公证机构)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
2.凡在挂牌截止前报价的申请人,只要未提交书面放弃继续竞价文件的,均视为愿意继续竞价。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报价的,挂牌主持人应当在挂牌截止时宣布挂牌转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3.凡在挂牌截止前不进行报价的申请人,均视为在挂牌截止时放弃继续竞价。
4.挂牌截止前只有一个申请人报价的,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不成交。
(四)现场竞价
1.现场竞价由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凡在挂牌截止前报价的申请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
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增价幅度后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申请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申请人应价或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
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挂牌不成交。
2.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转让底价者除外。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
挂牌成交后,市交易登记中心与竞得人即时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七)转让结果公布
挂牌转让结果将在挂牌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在市国土房管局门户网站公布。
八、竞价规则
(一)挂牌转让成交原则以挂牌转让公告规定为准。
(二)挂牌转让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
(三)挂牌截止前,申请人以填写报价单方式报价,报价单一经提交,不得撤回;现场竞价时,申请人以举牌方式报价,每举一次牌增加一个增价幅度,不得撤回。
(四)没有特别规定的,申请人可多次报价。
(五)申请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要求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或现场竞价举牌人无代理权限的;
4.报价不符合竞价规则的;
5.现场竞价时,举牌方式隐蔽导致挂牌主持人无法发现举牌的;
6.报价不符合挂牌转让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确认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九、其他事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需对挂牌转让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时,将在市国土房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不作另行通知,请申请人保持关注市国土房管局门户网站的信息。
(二)申请人自行负责参与挂牌转让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报价人负有审慎报价的义务,一经报价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四)竞得人委托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成交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擅自改变挂牌转让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时,应当根据挂牌转让公告规定数额进行交纳。
挂牌成交后、办结转让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手续以前,须经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与竞得人共同书面申请,市交易登记中心方可退回竞买保证金;办结转让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同意竞得人直接向市交易登记中心申请退回竞买保证金,并无异议。
其它申请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转让成交后5个工作日予以退还,利息在结息日按规定退还。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易登记中心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申请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它情形。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取消竞得人资格,并收取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
(九)竞得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应当按转让合同约定支付挂牌转让成交价款,全部缴清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挂牌不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可委托市交易登记中心重新组织转让。
(十一)参加挂牌转让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二)挂牌转让时公布的补充须知,作为本竞买须知的一部分,具有与本竞买须知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三)市交易登记中心对本竞买须知有解释权。
未尽事宜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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