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哪些条款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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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哪些条款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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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哪些条款工作范文
合同有哪些条款
篇一:
施工合同的包括哪些必备条款
施工合同的包括哪些必备条款
依《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工程范围。
当事人应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项目一览表及其工程量,主要包括建筑栋数、结构、层数、资金、投资总额以及工程的批准文号等。
2、建设工期。
即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所谓中间交工工程,是指需要在全部工程完成期限之前完工的工程。
对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也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建设项目向来要求“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
承包人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一般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的要求,经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3)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有出厂合格证和必要的试验报告;
(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并已办理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5)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5、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如为招标工程,则应以中标时确定的中标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按时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施工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工期损失或者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负责。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即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
8、拨款和结算。
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价款和结算的方式和时间。
9、竣工验收。
此条款的约定应以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其他有关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
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但不得低于上述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
除了上述10项基本合同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协作条款,如施工准备工作的分工,工程变更时的处理办法,合理化建议的处理,临时设施工程等。
篇二:
合同中的商务条款
商务条款
商务条款一般是指贸易合同条款中的商务部分,是相对于合同技术条款而言的。
合同需求中只有一小部分是法律条款,其他大部分都是商务条款。
法律条款主要是与强制性规范以及法律授权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条款有关。
例如,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约定是否合法、争议管辖地如何约定等。
商务条款则是当事人自己需要权衡和决策的问题,主要是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交易标的、价格、付款条件等条款。
1、商务条款定义
为商业条款。
2、商务条款内容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
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
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
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
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
为避免发生争议,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法。
商凭样品成交适用于从外观上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
凭文字与图样的买卖包括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凭说明书的买卖以及凭商标、牌号或产地的买卖。
对于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注明图样、说明书的法律效力。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
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
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溢短装的作价方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
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
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
商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
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
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
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
(6)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法。
商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
(7)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
支付手段有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法。
付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种是由银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证法。
商支付时间通常按交货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法。
商付款地点即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
(8)货物的检验条款
检验的标准和方法。
(9)不可抗力条款
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法。
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法。
不可抗力是一个有确切涵义的法律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构成不可抗力。
有时当事人在合同中改变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义,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双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故。
(10)仲裁条款
商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法。
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凡订有仲裁协议的双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11)法律适用条款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2)合同生效条款
规定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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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合同中无效条款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
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篇四:
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与相对必要条款区别
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与相对必要条款区别?
哪些条款属于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
答:
绝对必要条款与相对必要条款区别:
1、前者之欠缺影响合同的成立,后者之欠缺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2、前者因约定而存在,后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存在,没有约定的推定存在。
合同条款中的“当事人”、“标的”、“数量”是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
篇五:
常用合同条款分析及法律风险防控
1、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防控
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归属变化,因此对这种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标准描述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标的条款因此也成为法律的提示性条款内容。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正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
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
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
如权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么容易被观察,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的合同更应当注重对权利状态的描述。
行为作为标的,往往依赖于特定人技能,因此更应当注意行为人的确定以及与代为履行禁止相协调。
这些因素都是认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考察方面。
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
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
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2)写明商品商标。
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
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
如某商场本想购买杭州某厂生产的“天堂牌”自动雨伞1000把,但在合同中的商品名称栏内只写了“自动雨伞”,而未写“天堂牌”商标,结果供方发来的除有50把是“天堂牌”的自动雨伞外,其余的都是一些杂牌,有不量的甚至无商标,给需方造成损失。
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
(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
如大豆,一般是指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自行车,有的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又如,电梯美国人叫Elevator,英国人叫Lift,这些都属同物异名。
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
(4)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
如购买电视机,除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黑白,还是彩电或数字电视机;是立式,还是卧式;是遥控,还是自调,以及尺寸大小等。
只有把以上这些问题弄清楚,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特定化。
标的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经常出现,只是有时双方确定不明的
法律风险因对方的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而消失。
但该法律风险的数量远比因标的发生的纠纷要广泛得多。
2、数量条款及法律风险防控
数量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一个条款,也是较为简单的一个条款,很少受合同当事人的重视。
当数量直接表述为特定数字时,该条款几乎不会产生法律风险。
但是当数量不是简单用数字表示时,则可能因该条款约定不当产生严重影响。
(1)采用某种计算方法确定数量。
一些无法直接用数字表述数量的合同,双方往往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种数量计算方法。
当计算方法出现歧义,得出的合同数量就可能有多个结果,双方理解不同时则容易发生纠纷。
(2)以某一方最终确定实际的数量。
这种约定常出现在一些长期供销合同里,实际每次交贷的数量以需方书面通知确定。
若当事人并没有考虑将来情况变化对数量需求的影响,则一旦需方突然增大需求,将导致供方无法满足而违约。
这种法律风险在双方因合同其他因素发生争议时,也可能被需方恶意利用。
3、质量条款及法律风险防控
质量条款是合同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条款,多数情况下质量都很难用特别明确的方式界定,一旦发生争议才发现合同约定不明确。
质量条款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
(1)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
具体体现在:
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是在交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如何承担;一些约定双方联合验收的情况,没有约定如果双方有分歧如何处理等。
(2)质量认定的最终途径约定不明。
如果双方就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存在分歧,则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确定最终的质量认定。
由于我国质量检测机关较为复杂,双方如无实际约定,则可能出现就委托最终检测的第三方发生争议。
最终需要由法院指定检测机关,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将大幅增加。
(3)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约定不明。
费用承担不明,必然出现谁委托、谁负担的情况,即使最终责任明确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但企业资金的占用同样是将要面临的风险。
4、价款或报酬条款及法律风险防控
多数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这个条款看起来比较简单,但是也常常发生纠纷。
(1)计算方法约定不明。
如双方约定价款以实际消耗数量结算。
而实际消耗数量有时很难难衡量,双方因此发生分歧若没有补救约定,引发的法律风险损害难以衡量。
(2)合同只约定总价的法律风险。
在合同标的较为复杂,不是单一标的时,若只约定总
价,当出现合同部分解除的情况,双方关于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结果的不确定,必然引起企业无法判断自己该如何行为。
(3)价款支付约定明确方式过于简单。
在服务性合同里由于提供服务一方的义务具有弹性,若合同价款支付采用纯粹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的方式约定,则可能难以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时有效进行抗辩。
这种条款属于企业的法律风险范畴。
5、合同的时间及法律风险防控
合同的时间是比较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却又影响着合同的正常进行。
一份完善的合同必然包括约定的一系列时间概念。
一方面,时间条款是容易引发合同纠纷的领域;另一方面,完备的时间条款有助于顺利履行合同。
(1)合同有效期。
案例:
A公司在产品市场灸手可热的时候,与B公司签订了长期购销协议,双方约定产品价格为成本价加20%,具体供货数量以A公司生产能力为限;合同没有约定有效期,也没有约定相关的解除条件。
若干年后,A公司产品在市场已经滞销,但A公司仍然不断向B公司供货;B公司欲解除合同又缺乏法律依据,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当合同不是一次性交易,无法从交易完成或无法完成角度判断合同履行完毕时,就需要约定一个合同有效期。
而实践中确实有不少企业经营者只考虑签约当时的顺利交易情况,不设定合同有效期,甚至希望合同成为无限制的长期合同。
而一旦合同履行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如果确实无法确定有效期的合同,应当详细约定合同解除条件予以弥补,以避免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2)履行时间。
任何一个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若干的权利义务,各项义务之间有时存在顺序问题,有时一些义务必须限定履行时间,否则将给其义务履行造成障碍。
而具体义务的履行时间经常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合同的次要义务更容易被当事人忽略。
甚至在实践中,一些合同约定了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但却没有约定相应的义务应该履行的时间,违约也就无从谈起了。
(3)履行期限。
一些义务不是简单的行为,除了明确时间外,还需要给当事人一定的期限,如通常付款会规定在几日内完成。
一些以特定行为完成为合同有效期的合同,直接规定合同有效期确实不便,若因此不限定履行期限产生的法律风险不容忽略。
为避免法律风险,约定对方完成特定行为的最长履行期限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一旦对方迟延履行,则可以解决合同。
6、履行方式及法律风险防控
履行方式与风险转移有密切关系,也是合同较为重要的条款。
不同的合同义务涉及的履行方式限定要求不同,衡量履行方式条款是否具有法律风险,应当根据具体的交易要求与合同确定的履行方式是否相符进行判断。
有时合同签订背景也会影响履行方式法律风险值。
(1)代为履行问题。
企业在选择交易对方时,通常会根据交易需要衡量对方,保证具体对方亲自履行合同能够有效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当合同出现代为履行约定时,则可能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代为履行缺乏相应限制时,法律风险值将更高。
在设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对当事人能力有特殊需要的合同中,缺乏代为履行禁止条款就应当归入法律风险范畴。
(2)运输条款问题。
运输条款属于履行方式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在涉及运输的合同中,双方关于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承担、运输风险负担等约定不明,都是较为明显的法律风险。
7、风险转移及法律风险防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产生的损失仍然需要确定承担原则,风险转移制度就是处理这种风险由谁承担的规则。
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对风险转移分别作出了规定,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买卖合同)、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合同)、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合同)、第三百一十四条(运输合同)、第三百三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等。
然而实际合同的风险转移条款内容更为丰富,约定不当将产生各种法律风险。
(1)超越法定范围承担风险。
法律规定的风险转移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重新安排风险转移,但从法律风险评估衡量角度看,若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了法律规定应当由对方承担的损失风险,属于合同约定不当产生的法律风险。
(2)无名合同的风险转移约定不明。
实践中合同类型纷繁,多数属于无名合同,这些合同的风险转移没有法律规定,同时风险转移条款不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容易忽略。
然而一些合同运用风险转移制度的概率较高,这些合同中风险转移约定不明是必须考虑的法律风险。
(3)法定风险转移的具体界定不明。
法律规定的风险转移采用一些比较抽象的概念,这些概念在具体交易中如何界定并不简单,若双方没有一致的认识,争议可能性客观存在。
另外,法定的风险转移具体细节也有赖于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这些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应当认真进行衡量。
(4)风险转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对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限制或免除,广义而言同样属于双方就风险进行重新分配。
法律为防止当事人利用自身的缔约优势排除自己的基本责任,因此规定了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
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转移违反这些法律强制性规定,违法风险产生的损害需要认真对待。
8、保密条款及法律风险防控
现代经营信息对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在对外合作时,难免了解或让对方了解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等。
签订保密条款能够有效保障这些信息不被他人滥用,尤其在技术合同中,保密条款更是非常重要的条款。
保密义务也应当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的。
保密条款应当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进行定义,应当约定保密义务的范围、方法、保密处理程序、保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济等内容。
保密条款法律风险导致的损害不易计算,对企业的伤害有可能是致命的打击,因此在约定时应当格外注意。
9、不可抗力及法律风险防控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少企业在订立合同时也会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最常见的就是将法律条文直接搬用,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
真的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往往争执不休。
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在实际约定时应该进一步明确有关内容。
不可抗力条款应当包括:
(1)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尤其是双方需要特别排除的事件,如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等;
(2)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以及迟延通知的责任;
(3)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
(4)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哪些导致合同解除,哪些只是部分解除,哪些只是暂停履行等;
(5)其他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项,如减少损失措施的采用、费用承担、保险等。
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概率一般较低,但在长期合同中,该条款应该引起重视。
10、违约责任及法律风险防控
违约责任是双方合同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履行时,依靠事先约定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明确具体地约定违约责任,双方合同出现问题时,可以根据违约责任约定妥善解决相关分歧,避免诉讼带来时间和精力的无谓投入。
然而多数的企业经营者在约定违约责任时,并不知道该如何约定,经常看到合同中写道:
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或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这样约定没有实际效果。
因为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只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这种损失不好计算且举证困难。
因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导致企业吃哑巴亏的情况并不少见。
篇六:
一份完整合同所应包括的内容
一份完整合同所应包括的内容
在商务活动中,许多人为了追求效率而忽视合同制作的一些流程和与合同一些背景资料的收集整理。
现实中更多的交易双方仅仅只是签署一份内容不是很完整的合同文本,对于与合同有关的一些重要资料不是很重视,而一旦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或诉诸法院,因签署合同时相应的资料不全而导致风险增加。
在制作合同阶段时双方基于自己的需要和风险意识应该把哪些内容纳入合同管理,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合同体系。
一份完整的合同除了合同文本本身外,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有关交易双方的身份资料
这些资料主要有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留存复印件时,还应查验原件。
现实中,许多人仅仅只是在签约时相互审视对方的身份证明而不留复印件。
而一旦发生纠纷,在向有关部门查询、立案等环节,因没有对方的详细身份资料而显得很被动。
笔者曾经多次接触过因交易双方没留存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而又没有其它途径取得对方身份证复印件的情况下,在法院迟迟不能立案。
二、签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在涉及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都注明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这类合同的会签,一般以对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为签约人。
但如果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为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等情况而引发纠纷。
一定要对方提供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包括被授权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所授权的期限,权限范围等。
在查验授权委托书时,要审查对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
三、有关对方主体资格、资质的证件
有些工程类、政府管制的服务类,政府主管部门一般会授予相应的资质、经营许可证等。
对实行资质管理或特殊许可的业务,若签署合同时对方不具有相应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签订的合同因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归于无效合同。
同时,因对方无相应资质,对方在履约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多见于工程施工)时,一方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一定要对方提供有关资质或
经营许可的原件,并复印留存。
四、有关签约的背景资料
有些合同在序文部分把签约的背景做了介绍。
但对于有些重大的合同,最好是把签约的背景资料也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留存。
这些背景资料包括当事人以前签订的意向书、合同所涉及项目的介绍、有关的技术性背景、磋商过程的谈判记录等等。
重视这些背景资料的留存,便于在履约发生纠纷时有利于法院认定哪些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约,同时这些背景资料对确定预期利益损失起到关键性的证明作用。
五、合同执行人的授权资料
实践中,合同的履行经常是一方的部门负责人具体操作,有时履约的经手人甚至是一方的普通办事员。
而在履约过程中,有些货物签收、工程验收会签等记录也不是能及时加盖接受方或双方的公章。
而在发生纠纷时,一方对未加盖公章的签收单证予以否认,相应的增加履约和诉讼风险。
为此,在合同起草阶段,如果履约周期长、合同结算需要汇总双方签收单证等情况,应该指定合同全权或某一履约阶段的执行人,如指定货物接收人、验收负责人、会签代表、结算签收人等。
合同执行人的指定可以在合同文本里单列条款说明,也可以附件形式补充。
六、有关标的的资料
这些资料主要有:
标的物的“身份证”。
如出租人对出租物的所有权证明或有出租权的证明;涉及产权的所有权证等…
样品的质量说明书。
有些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只是封存了样品,而没有样品质量说明书,履约过程中对样品质量不能达成一致而产生纠纷。
标的物的“准生证”。
如产品检验、检疫证明,产品许可证等。
对于食品、化妆品、药品、化学化工制品、动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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