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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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泰山卫字[2007]102号
关于印发《泰山区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泰山区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泰山区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日常监督与检查制度》、《泰山区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泰山区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等四项管理办法和制度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
泰山区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鲁卫基妇发[2006]13号)、《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指导意见(试行)》(鲁财社[2006]17号)和《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基妇发〔2007〕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辖区范围设置的、经区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区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㈠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㈡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㈢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㈣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㈤精神卫生服务。
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㈥妇女保健。
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㈦儿童保健。
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㈧老年保健。
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㈨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㈩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七、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的分工合作机制。
公共卫生服务涉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各类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下同)、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鲁编办[2006]75号文件要求,尽快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八、严格考评,确保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落实到位
㈠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每季度报告一次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运作实施情况,每年12月5日之前报送全年工作实施情况。
㈡严格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评。
区卫生局参照《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机构考评表》对辖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经市级确认后加权汇总。
㈢考评结果与资金拨付。
各机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考评结果,作为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主要参考依据。
结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建设完成情况,按照考核结果对机构(按服务人口)核拨经费。
考核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补助经费;考核在80(含80分)—90分之间的,拨付70%;考核在60(含60分)—80分之间的,拨付50%;考核低于60分的,不予拨付。
其中服务人口根据辖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常住户口居民和居住半年以上、办理暂住证的居民人数认定。
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落实后,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效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
泰山区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日常监督与检查制度
根据山东省《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指导意见(试行)》,为了加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管理工作,规范社区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区卫生局建立质量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各中心(站)日常监督与检查工作。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把工作质量放在第一位,把质量管理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各项工作中。
三、质量管理组织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中心(站)工作的实际,定期(每月)对中心(站)各职能部门、医疗、护理、行政、后勤综合评比,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部门的诊疗规范,落实《临床诊疗指南》、《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完善、落实法规要求的相关文字记录,签字备案等工作,并定期组织讲评及奖惩。
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药品招投标集中采购制度。
为提供合格药品。
六.按照山东省《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项目及绩效考核标准(试行)》定期对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七、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病案书写规定》,重点管理医疗护理、功能科室各种医疗文书、表格、报告的书写质量以及病案的规范管理。
八、加强对全体人员进行质量管理教育,组织参加质量管理活动。
九、质量的检查结果应与评优奖励相结合并纳入科室管理评价。
附件1.泰山区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2.泰山区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业务指导组名单
附件1:
泰山区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陈文杰区卫生局副主任科员
副组长:
刘斌区卫生局基妇科科长
刘圣来区卫生局法监科科长
朱安军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张铭燕区卫生局财务科科长
成员:
严秀丽区疾控中心副主任
巩建厂区疾控中心健教科主任
常西梅区妇幼保健院社保科主任
霍桂香财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孙树峰岱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宁方莉泰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范维青上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陈又强徐家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附件2:
泰山区政府购买城区社区公共卫生
服务项目业务指导组名单
组长:
陈文杰区卫生局副主任科员
副组长:
严秀丽区疾控中心副主任
徐太玉泰安市中医二院副院长
房基斌区人民医院副院长
成员:
丁爱国泰安市中医二院副院长
常西梅区妇幼保健院社保科主任
巩建厂区疾控中心健教科主任
潘红梅区疾控中心健教科副主任
郭思玲区妇幼保健院社保科
泰山区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为及时了解我区城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指导与管理,区卫生局决定自2008年1月份起,实行城区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月报告制度。
具体要求如下:
一、由区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完成“城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月(年)统计表”的上报工作。
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于每月3日前,认真汇总本社区上月份城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将月报表分别上报区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妇幼保健院,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年终报表。
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月报表内容进行审核汇总;于每月5日前,报至区卫生局,并分别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妇幼保健院;区卫生局同时向区卫生局上报汇总后的月报表。
各中心(站)在上报月报表时,需同时采用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进行。
纸质材料请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通过电子信箱,一并上报电子文档。
泰山区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城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区城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城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区卫生局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城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
二、区审计部门每年对本区城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城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四、区卫生部门要利用相关媒体或社区公共卫生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安排、拨付城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不及时,资金使用监管不力,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专项资金流失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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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山 区政府 购买 社区 公共卫生 服务项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