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9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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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9概要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9
4系统调试
4.1一般规定
4.1.1本条规定的依据是世界各先进国家的安装规范都有类似的规定。
同时我国多年来火灾报警系统的调试工作也表明,只有当系统全部安装结束后再进行系统调试工作,才能做到系统调试程序化、合理化。
那种边进行安装,边进行调试的做法,会给日后的系统运行造成很多隐患。
4.1.2典型调查表明,近年来由于文件资料不全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和正常运行都带来很大困难。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开通前必须具备的文件,这些文件包括:
l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平面图。
3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或设计要求。
4设备安装技术文件:
1)安装尺寸图(包括控制设备、联动设备的安装图.探测器预埋件,端子箱安装尺寸等);
2)设备的外部接线图(包括设备尾线编号、端子板出线等)。
5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6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包括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设计要求变更);
7安装验收单:
1)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验记录);
2)安装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8设备的便用说明书(包括电路图以及备用电掠的充放电说明)。
4.1.3调试单位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制定调试程序,尤其对重大工程调试前一定要编写调试方案(建议实行工程项目责任工程师制),如根据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在调试前作出“联动逻辑关系表”等。
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调试工作顺利进行,还可以使调试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规范的各项要求,故本条对调试前编制调试程序作明确规定。
4.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非常强的工作,国内外不同生产厂家的火灾自动报警产品不仅型号不同,外观各异,而且从报警概念、传输技术和系统组成上都有区别,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外产品广泛采用了计算机、多路传输和智能化等多种高新技术,因此,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需要熟悉此专业技术的专门人员才能完成。
所以本条明确规定了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一般应由生产厂的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水平的人员)或生产厂委托的经过训练的人员担任。
4.2调试准备
4.2.1本条规定了调试前应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和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
从实际应用情况看,有的企业管理素质差,发货差错时有发生,特别是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不齐全,给调试和正常运行都带来了困难,甚至影响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
所以,按本条规定,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应齐备。
4.2.2本条规定进行调试的人员,按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工作。
这是一个交接程序。
从目前国内清况看,很多工程由于交接不清互相扯皮,耽误工期,从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角度讲这是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互检丁作,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运行会起到很好的保证作用。
4.2.3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部线路的检查工作,它的必要性在于几乎没有一个工程不出现接线错误,这种错误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
另外,有很多工程由于施工中对外部线路接头未按规定进行操作,或导线划伤等原因造成绝缘电阻小于20Mn,本条也规定了应对其进行处理。
应该注意的是,在查线过程中一定要按厂家的说明,使用合适的工具,合理的方法检查线路,避免底座或探测器等设备元器件的损坏。
4.2.4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5.2.1条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作了具体规定.不论选用哪一种系统都应按照消防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单机通电后才能接人系统。
这样做可以避免单机工作不正常时,影响系统中其他设备的运行。
4.3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本节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的要求列出了基本功能。
这些功能是必备的,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必须逐项检查,应全部满足要求并记录。
对产品说明书的其他功能,如产品说明书有规定,在调试时就应逐一检查。
4.4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本节规定系统正常后,应使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对每只探测器进行试验。
特别要注意的是:
当采用模拟火灾的方法对探测器进行试验时,不应使探测器受污染或使塑料外壳变色而影响使用效果。
对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用联动模拟报警方法检查其报警功能。
4.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本节规定系统正常后,对不可恢复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及可恢复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分别进行模拟火警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报警信号,并均应在其各自的终端盒上模拟故障。
4.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本节规定系统正常后,应首先对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进行调整,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然后再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的各种减光率的减光片遮挡光路对探测器进行各项功能试验。
4.7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
本节规定强调两点,第一,对空气采样式火灾探测器进行调试时应在采样管的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人试验烟对其进行试验;第二,依据产品说明书,使探测器的采样管气路发生变化,探测器或其控制器应在1005内发出故障信号。
4.8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本节强调在探测器监视区域最不利处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能。
4.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本节规定在系统正常后,对每只可恢复或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均应进行火灾报警试验。
4.10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本节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要求列出了基本功能,这些功能是必备的,在调试时必须逐项检查,全部满足要求。
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应先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一个回路的输人/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消防电器控制设备相连接。
此时应注意:
一定要将所有现场受控设备的控制连线断开(如消防泵电机连线等),方可接通电源进行本节第10.2~4.10.6条的各项检查,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在做上述各项检查时使现场受控设备误启动或造成不必要的其他损失.当第4.10.2~4.10.6条所规定的在一个回路上的各项检查全部满足后,最后进行本节第4.10.8条规定的各项检查。
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电气控制设备的调试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第4.10.1~4.10.7条的步骤进行调试,这样既可以满足规范要求,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4.11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本节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17429-1998的要求列出了基本功能,这些功能是必备的,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必须逐项检查,应全部满足要求并对各功能检查进行记录。
如果区域显示器的显示方式是数码管或数字液晶显示时,调试单位应将区域显示的回路号地址号与实际显示的部位编制成对照表提供给用户。
4.1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本节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808-1997列出了基本功能,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必须逐项检查,全部满足要求并做记录。
4.13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目前,可燃气体探测器一般是按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进行检查。
调试时应逐项检查,并全部满足要求。
如采用加人标准气样法进行调试,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的规定进行。
4.14消防电话调试
本节规定了消防电话的调试内容。
消防电话线路的可靠性关系到火灾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否灵活畅通,所以调试过程中应检查其线路是否为独立布线,且应使消防电话分机和电话插孔的功能正常,语音清晰。
同时应对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119”台通话进行检查。
4.15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
本节规定了火灾应急广播的调试内容及要求,火灾应急广播属于火灾警报装置类,对人员疏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筑中火灾应急广播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本节中规定的调试内容应逐一检查并全部满足要求。
4.16系统备用电源调试
本节规定强调了对系统备用电源的调试。
国内近年来不少消防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存在容量不够或充电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当主电源断电后备用电源不能及时切换,或者虽能切换但因备用电源容量不够或电压过低使整个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故本节规定了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并进行放电、充电试验,且均应满足要求。
4.17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本节规定强调了对消防设备用的应急电源的调试。
国内近年来不少消防工程中使用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当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电源能及时切换保障消防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调试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节第4.17.1~4.17.5条的步骤进行调试,这样就可以满足规范要求。
特别是对应急工作时间的调试,要在应急电源接上满负载后进行,才能保障应急电源的容量。
4.18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调试
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节第4.18.1~4.18.5条的步骤进行调试,以满足规范要求。
4.19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
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节第4.19.1~4.19.7条的步骤进行调试,以满足规范要求。
4.20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节第4.20.1~4.20.4条的步骤进行调试,以满足规范要求。
4.21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本节规定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内的其他受控部件.也应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对其进行调试。
4.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调试
本节规定指的是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调也就是说在系统联调之前各项设备、系统均经过调试并已合格后.将这些设备及系统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其进行联调.进行联调的目的是检查整个系统的关系功能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全面调试系统的各项功能。
整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正常后.应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填写调试报告后,才能进行验收工作。
这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清况,考虑到元器件的早期失效和各安装调试单位调试程序和方法所作的规定,时间过长,往往影响验收和建筑物的使用;时间太短,系统存在的问题未充分暴露,也会影响系统的可靠性。
120h是基于二者的折中。
5系统验收
5.1一般规定
5.1.1系统竣工验收是对系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
消防验收,主要是针对消防设计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
对于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验收机构的,要求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取得技术测试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5.1.2本条规定了验收记录的格式。
5.1.3本条规定了进行验收的设备。
设备验收和系统功能的验收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等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综合制定的。
将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有关的自动灭火设备及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列人验收内容,这对保证整个消防设备施工安装的质量是十分必要的。
5.1.4本条强调应验收系统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5.1.5本条具体规定了验收内容和抽验数量。
这些抽验的比例是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国的经验而定这次修订时对个别条款作了完善和补充。
如本条第3款规定:
火灾探测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分不同情况抽验。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每个回路的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被抽验的探测器的功能均应正常。
又如本条第2款,对火灾报警控制器抽验的数量,条文中规定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检验的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和区域显示器的基本功能均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本条第5款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求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条件下,在消防控制室操作启、停泵1~3次;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压力、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本条第6款对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开关统,要求在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功能:
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他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此外,对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防排烟设备、火灾应急广播、消防电梯、消防电话等设备抽验比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为了提高竣工验收的质量,验收机构要注意抽样试验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尤其是系统的整体功能方面的要求,防止验收工作出现不符合实际的问题。
5系统验收
5.1一般规定
5.1.1系统竣工验收是对系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
消防验收,主要是针对消防设计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
对于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验收机构的,要求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取得技术测试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5.1.2本条规定了验收记录的格式。
5.1.3本条规定了进行验收的设备。
设备验收和系统功能的验收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等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综合制定的。
将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有关的自动灭火设备及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列人验收内容,这对保证整个消防设备施工安装的质量是十分必要的。
5.1.4本条强调应验收系统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5.1.5本条具体规定了验收内容和抽验数量。
这些抽验的比例是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国的经验而定这次修订时对个别条款作了完善和补充。
如本条第3款规定:
火灾探测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分不同情况抽验。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每个回路的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被抽验的探测器的功能均应正常。
又如本条第2款,对火灾报警控制器抽验的数量,条文中规定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检验的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和区域显示器的基本功能均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本条第5款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求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条件下,在消防控制室操作启、停泵1~3次;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压力、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本条第6款对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开关统,要求在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功能:
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他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此外,对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防排烟设备、火灾应急广播、消防电梯、消防电话等设备抽验比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为了提高竣工验收的质量,验收机构要注意抽样试验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尤其是系统的整体功能方面的要求,防止验收工作出现不符合实际的问题。
5系统验收
5.1一般规定
5.1.1系统竣工验收是对系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
消防验收,主要是针对消防设计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
对于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验收机构的,要求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取得技术测试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5.1.2本条规定了验收记录的格式。
5.1.3本条规定了进行验收的设备。
设备验收和系统功能的验收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等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综合制定的。
将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有关的自动灭火设备及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列人验收内容,这对保证整个消防设备施工安装的质量是十分必要的。
5.1.4本条强调应验收系统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5.1.5本条具体规定了验收内容和抽验数量。
这些抽验的比例是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国的经验而定这次修订时对个别条款作了完善和补充。
如本条第3款规定:
火灾探测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分不同情况抽验。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每个回路的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被抽验的探测器的功能均应正常。
又如本条第2款,对火灾报警控制器抽验的数量,条文中规定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检验的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和区域显示器的基本功能均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本条第5款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求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条件下,在消防控制室操作启、停泵1~3次;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压力、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本条第6款对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开关统,要求在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功能:
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他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此外,对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防排烟设备、火灾应急广播、消防电梯、消防电话等设备抽验比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为了提高竣工验收的质量,验收机构要注意抽样试验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尤其是系统的整体功能方面的要求,防止验收工作出现不符合实际的问题。
5系统验收
5.1一般规定
5.1.1系统竣工验收是对系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
消防验收,主要是针对消防设计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
对于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验收机构的,要求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取得技术测试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5.1.2本条规定了验收记录的格式。
5.1.3本条规定了进行验收的设备。
设备验收和系统功能的验收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等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综合制定的。
将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有关的自动灭火设备及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列人验收内容,这对保证整个消防设备施工安装的质量是十分必要的。
5.1.4本条强调应验收系统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5.1.5本条具体规定了验收内容和抽验数量。
这些抽验的比例是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国的经验而定这次修订时对个别条款作了完善和补充。
如本条第3款规定:
火灾探测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分不同情况抽验。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每个回路的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被抽验的探测器的功能均应正常。
又如本条第2款,对火灾报警控制器抽验的数量,条文中规定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检验的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和区域显示器的基本功能均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本条第5款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求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条件下,在消防控制室操作启、停泵1~3次;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压力、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本条第6款对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开关统,要求在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功能:
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他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此外,对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防排烟设备、火灾应急广播、消防电梯、消防电话等设备抽验比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为了提高竣工验收的质量,验收机构要注意抽样试验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尤其是系统的整体功能方面的要求,防止验收工作出现不符合实际的问题。
5系统验收
5.1一般规定
5.1.1系统竣工验收是对系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
消防验收,主要是针对消防设计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
对于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验收机构的,要求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取得技术测试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5.1.2本条规定了验收记录的格式。
5.1.3本条规定了进行验收的设备。
设备验收和系统功能的验收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等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综合制定的。
将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有关的自动灭火设备及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列人验收内容,这对保证整个消防设备施工安装的质量是十分必要的。
5.1.4本条强调应验收系统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5.1.5本条具体规定了验收内容和抽验数量。
这些抽验的比例是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国的经验而定这次修订时对个别条款作了完善和补充。
如本条第3款规定:
火灾探测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分不同情况抽验。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实际安装数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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