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信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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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信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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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信范文
旅游投诉信范文
【第1篇】旅游投诉信范文
致:
xx市旅游局:
本人与xx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CGZLxxxxxxxxx)20xx年03月9日的—3月17日(埃及经典8天天猫双11的特价),订单号:
10067xxxxxx,共4位,网上支付xxxx元。
在埃及旅游期间,地陪导游把旅游合同的6天(不计来回飞机2日)内的5日行程随意更改,让客人掏钱自费,不让客人休息,与客人吵架,敷衍讲解,多次强迫客人签名更改行程等等,态度十分恶劣!
现在旅游局监督下,请xx旅行社按照相关规定赔偿部分旅游款项、自费款项并作出书面道歉,理由如下:
第一:
关于旅游合同被强行更改
本人收到的网上天猫电子版行程、门店纸质行程和出团前(集合地)派发的行程表均为一致,清楚列明埃及8日全程旅游线路和参观时间。
但是,地陪导游在没有不可抗力因素下,全程强行性、临时性地更改多日行程,属于严重毁约行为。
行程第一天,在经历长达12小时飞机,客人已十分疲倦,刚上大巴车还未够五分钟,地陪导游就让司机把车停靠一旁并开始半小时的游说亚历山大行程,怂恿客人自费75美金/人,必须让全部客人交齐款项签名后才开车!
亚历山大行程从来没有出现在xx任何纸质文本中,并不是旅行社推荐的自费项目!
而当天参观亚历山大图书馆外观(不要钱的)、还在维修的夏宫花园外观(不要钱的)。
地陪导游强迫性地更改
行程,借用亚历山大名气,利用xx的正规行程去欺骗消费者(正规行程参观景点为庞贝之柱和古希腊罗马圆形剧场),参观内容完全不符,严重损害xx品牌形象,领队(张xx)在地陪导游更改行程时,没有告知客人相关权利,只顾着收钱。
“如有一名客人不去,都需按照原行程执行,而且你们是在纸上签名的。
”这是她在行程第四天晚上才跟我说的话。
行程第1、2日客人集体交款所签名(不是每个人都有签)的纸质文件,签名时并没有填写行程内容、收款价钱、人数、时间,事后客人想看纸质文件,领队拒绝!
索取发票,领队、导游拒绝!
(其他客人可作证、有录音)。
根据《旅游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条,导游强迫变相更改旅游合同,不收钱不开车的恶劣行为,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
(二),旅行社需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75美金/人。
第二:
关于自费项目与合同不符
行程第二天,凌晨6点出发坐6小时车程前往红海,途中地陪导游又要更改行程,在几名客人据理力争的情况下才让他按照原来行程进行(有录音)。
然后他又游说我们自由活动当天的自费项目要按照人数多才能参加,太少人就不作安排。
为此他把沙漠游安排在当天下午,让客人一到红海的酒店就要狼吞虎咽吃午饭,接着就出发沙漠游。
因为导游连续更改行程时间,让客人连续三天没有休息。
旅行社合同清楚写明沙漠游时间1:
30-18:
30(约5小时),他却说沙漠热,要我们3:
30出发,但是6:
30点就回到酒店吃晚餐(约3小时,有录音)!
自费项目时间
出入太大!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旅行社需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即140美金/人)。
此期间,我在入住酒店的信息处问价沙漠游,报价仅为60埃磅(大约为57元人民币),xx收取我们70美金/人,收费差异令我们对xx十分失望。
这个本是旅行社和酒店报价高低的问题,哪知地陪导游还居责问我为什么要去问酒店!
不准我告诉其他人!
还在大巴车公然与我吵架!
最后导游把所有行程压缩在最后一天半内完成,敷衍讲解,黑脸对客人,有客人问他为何不高兴不讲解(有录音)。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九条,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即350元/人)。
一向以来,xx作为广东旅行社的优秀代表,我和家人多次参加旅游并且很满意的。
这次,旅行社精心安排的行程路线让他毁于一旦,狮身人面像更是最后一天的最后一个景点才能看到,一个完全背光黑脸的狮身人面像毁了我所有照片,更是这次恶劣旅行的真实写照!
第三:
关于购物点
首先,本人并没有签名同意增加购物点。
在网上收到确认书内显示:
“旅游行程安排的自由活动时间,客人同意选择前往购物场所莎纸草画和香精店,全部时间约2小时。
”但我们导游和领队根本不按照时间规定,让我们逗留足足停了3个小时多,多次要求离开无果,必须等团里面的客人买够了数量才能走!
完全取代了客人自由活动的时间,要知道看狮身人面才2个小时而已!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
(三),旅行社需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即700元/人)。
第三:
关于午饭
行程写明含12正餐5早餐,红海6小时回程的午饭是在酒店提前打包的所谓餐盒,只有三个小面包和一罐饮料!
面包过期,坚硬如石头根本无法下咽!
行程里也多次吃不饱!
全部人在车上都很有意见。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旅行社需承担3次餐标的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即180元/人)。
经以上种种,xx与本人签订的旅游合同已经严重毁约,导游更改行程让客人生病、遭受白眼、经历吵架,伪造确认书等事件。
本人要求:
xx市旅游局对广之旅进行监管和处罚,并要求xx退回2xx美金/人、人民币1230元/人。
投诉人:
xxx
日期:
20xx年5月12日
【第2篇】旅游投诉信范文
尊敬的xx市旅游局:
我们是来自xx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的游客,我们一行5人于20xx-6-25日同xx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海外)签订了阿联酋6日游合同,约定行程、时间、团费、服务内容等详见合同。
但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了事故,我们已通过百事通平台进行投诉,但无果,致使我们向贵部门投诉以下几点:
一、我们要求退回xx海外多收取我们的团费550元/人。
事由:
在旅游过程中,我们发现同一线路、同一时段、同一服务内容,旅行社却执行着不同的取费标准,最低的5000多,较高的6300,我一行是6850,价差在10%以上,价目不透明,扰乱市场秩序,涉嫌欺诈。
回国后经百事通平台进行投诉,百事通一个李姓人员,通过电话为67xxxxxx的电话答复我们说旅游属于买卖市场,政府部门没有具体规范,旅游局对价格没有指导价格。
我们在报名时,旅行社承诺价格属最低,且越到后面价格越贵,不停催促我们尽早签订合同,但实际是,在我们之后报名的,价格却越便宜。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我们要求xx海外支付延误返程的直接损失1628元/人。
其中包括当日的误工损失528元/人、深夜由成都找车返回xx的交通费500元/人、飞机延误的补偿金600元/人。
事由:
在返程时,在阿联酋的阿布扎比机场,一行旅客等待近16个小时,飞机被延误近10小时,xx海外没有告知我们到底发生了什么情况,跟随我们的领队业务不过关,,无法与阿布扎比的机场人员沟通,xx海外没有派出任何人与机场人员沟通处理,在阿布扎比机场也没有对游客做任何安排,所有人都非常着急,后游客中一位懂英语的人出面与机场人员沟通,让一行20余人飞回中国,但阿比扎比机场却只安排飞机送到成都,本来合同上的7月xx日下午2点至xx,变成了晚上接近11到达成都。
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36条37条,xx海外在发生意外时首先没有进行通知,然后擅自改变了旅游合同安排,我们要求按照细则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在旅游法中明确规定:
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
我们到现在,仍然不知当天飞机延误的缘由!
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到了成都,旅行社却未及时安排车辆送回xx,如果不及时送回xx,势必延误旅客第二天的急事,回国后经百事通平台进行投诉,百事通一个李姓人员,通过电话为67xxxxxx的电话答复我们说,当晚没有及时送回xx,是担心夜里车辆的安全问题,xx海外怕承担责任,故只能选择延误旅客的时间和事情了。
我们一行人,只能选择自己找车返回xx,2000元一趟,车除驾驶员外还能坐四人,平均500元/人。
飞机延误从夜间11:
30至第二天的8:
50近10个小时,按照航空公司赔偿标准,8个小时以上,赔偿600元/人。
原本返回xx为xx日的中午1:
55分,到实际到达成都时间为晚上11点,到达xx为凌晨2点。
2-6点为上班时间,平均5000元/月,每月21.75天,每天230元,每天7个小时上班,每个小时33元,4个小时132元,下班时间为上班时间的1.5倍工资,共8个小时计396元,共528元/人。
3、我们对海外的工作人员能力表示怀疑,竟然安排一个英语不通的人带队出国,我们要求对其服务资质进行清查。
旅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导游证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旅游从业经历、语言能力,经百事通平台进行投诉,却答复说,只要政府部门有颁发领队证,就能领旅客出国,我们不知,国外领队与国内领队是否有区别?
是否国内的领队证就能在国外使用?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我们一行20人,在不同的旅游公司报名参团,却交给海外集团统一调配,供应给了成都的地接社,是否属于非法分包?
5、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我们没有看到这份保险,要求查验。
尊敬的xx市旅游局,望你们能重视旅游者的投诉、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利、大力打击不法旅行社的不法行为、建立以诚待客、公平交易、合理合法的良好旅游氛围、维护xx市旅游行业的声誉为感,谢谢!
此致!
投诉人:
印x女联系电话1xxxxxx107高新区
冯x女联系电话13xxxxxxxx2
邹xx女联系电话xx9xxxxxx66
杜x女
肖xx女联系电话xx8xxxxxx22
被投诉单位:
xx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13xxxxxx刁xx
百事通平台电话:
670xxxx4李xx
【第3篇】旅游投诉信范文
xx省旅游局、省旅游执法大队:
我们参加了今年十一大假xx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的昆·大·丽七日游,期间遇到了许多问题,特向你们投诉这次旅游的组团单位——xx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一、发生的问题
1、擅自转团。
我们在成都是与xx中国青年旅行社签的合同,而在昆明接机的人员打的是“辉煌假期”的旗子,也不说是什么旅行社,马上就收将去大理游玩的洱海、三塔、蝴蝶泉套票130元/人,出收据的单位是:
云南广大海天旅行社有限公司美好假日中心。
2、转的是一个“歪”团。
(1)、10月1日接机的小伙子没有任何解释,在大家追问下才说他不是导游,问他导游是谁不知道,导游的联系电话也不知道。
(2)10月2日早上约7:
30去旅馆餐厅吃饭,稀饭、鸡蛋等已吃完,一个女孩来东问西问找到大家,才说她是导游,姓陈。
结果8:
30才把人聚齐,出发去石林。
吃晚饭时因有2人离团就把中午的四桌改为三桌,桌数少了,按10人/桌就多出5人(其中有7岁小女孩),叫这5人自己去其它桌子挤,别的桌子坐满10人了,又不同意加人,按规定走了的人旅行社是不退钱的,大家十分气愤,都不动筷子,这样僵持了近20分钟,旅行社才同意再加一桌,另配了点菜。
(3)10月3日早上去大理,陈导游说蝴蝶泉水干了,没有蝴碟,三塔在车上就可以看,这两处就不去了,改为去苍山,门票钱是一样的,然后她就不跟车去了,但并没有说司机就代表旅行社。
到了大理来了一个当地的导游,原计划安排是游览大理古城洋人街,崇圣寺三塔后去丽江游四方街,因取消了三塔就安排去乘船游洱海,计划的豪华游船变成了小游船,原安排的品三道茶,欣赏白族歌舞表演就没有了。
后乘车去丽江,车上又没有导游,晚上约11点到达丽江,司机说不知怎么安排成了三家旅馆,均是私家小院,根本不是合同上约定的二星级酒店,其环境令人感到十分不安全(第二天晚上打的回来,连出租车都不进来就可想而知了)。
(4)10月4日早餐没有人管,打电话把司机叫来问他说不知道,叫给旅行社联系又不干,说他又不是导游,等了一会儿来了一个当地导游,她说安排给她们的是不包括早饭,只管导游丽江古城,大家只好分头在小巷周围个体小摊吃了一点稀饭、馒头,咸菜都没有。
然后游丽江古城,吃完午饭品茶买单。
原计划当日是游览玉龙雪山,当大家坐上车提出去玉龙雪山时,司机又说不去了,理由是不好玩,看不见雪,白花钱,大家坚持要去时,他又说古城维护费已经刷卡了,要去就要游客再出40元,总之是百般阻挠。
一个司机即不代表旅行社,又可随意决定行程,当时我们真有被弃置的感觉,于是有人通过手机进行了投诉,时间约是下午3点。
最后在大家的坚持下司机只有开车去,结果买门票时被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挡下,经查他们根本就没有按规定交古城维护费,汽车被押回城里接受处罚,大家的游览也泡了汤。
经当地押车的侦辑管理人员的解释,我们才明白他们为什么要安排住私人小旅店,为什么不愿去玉龙雪山,为的是逃缴古城维护费,即吃游客的钱又吃国家的钱,真黑。
(5)10月5日早上乘车回大理,司机说他个人承担了处罚,大家就比较忍让着他,为了怕出安全事故,两个女大学生主动和他摆龙门阵。
游蝴蝶泉被取消,改为了游苍山,途中安排了三次购物(银矿、玉器店、大理石厂)占用时间较长,晚上约12点才回到昆明,这时,陈导游才出现安排吃晚饭,一些饭菜都是凉的。
后又因导游对第二天的安排极不合理,扯到零晨1点过才休息,使大家倍感身心疲劳,毫无旅游的愉快。
综上所述,该旅行社不遵守政府法令,欺骗游客,擅自取消旅游项目,擅自更改行程且极不合理,安排购物太多,两地导游不衔接,安排不到位,没有《团队运行计划表》和(旅游行程表),由一个司机带着一车游客,想怎么就怎么,有问题就推他不是导游,只是司机,我们感觉这是一种变相的弃团行为。
特别是丽江遭处罚后,仍叫司机一个人载着一车人赶路,其中还有极大安全隐患,令人倍感忧心。
由此看来,完全是一个歪旅行社,xx省中国青年旅行社选择这样的旅行社转团,是负有责任的。
3、出了问题不认真解决。
10月7日回成都后,我们当天就向xx中国青年旅行社进行了反映,但该社十分不重视,对游客推诿,敷衍,把问题归于节日期间忙,为云南旅行社打掩护,对游客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难怪云南管理部门的郑同志说过你们xx旅行社也有责任。
为此,我们决定向上投诉,希望能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来解决此事。
二、我们的要求
我们这次同行的人中有70岁的老人、有6岁的小孩;有医生、有教授、有学生,有政府干部、有企业职工;有在职的工作骨干,也有退休人员,大家或是为了放松平日紧张的工作、学习压力,或是为了增长见识,或是为了晚年的心愿,总之,是为了希望获得到一次轻松愉快的旅行,结果却是令人十分失望。
为了保护好我们的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行业的信誉,更好地发展我们的旅游事业,构建和谐社会,我们特提出以下处理要求:
1、xx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向游客道歉,引以为戒。
2、全款退回这次游客所交的旅游费。
部分游客代表
(省略)
20xx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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