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产技术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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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技术规章制度
助产技术规章制度
助产技术规章制度
【篇一: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二级)
一、规模及设置
(一)产科
1、床位:
市级≥30张、县级≥20张。
2、产科门诊
(1)面积:
市级≥80m、县级≥60m。
(2)房屋设置:
①设水池、候诊场所;
②面积≥12m的诊室,市级≥3间、县级≥2间;
③围保门诊分设,面积≥12m;
④高危孕产妇门诊:
设有高危孕产妇转诊系统及咨询热线;
⑤优生、母乳喂养咨询、乳腺保健、产后康复等科室。
3、病房
(1)分娩区:
分娩区总面积:
市级≥150m,县级≥100m。
设缓
冲间、待产室、分娩室、刷手消毒间、隔离分娩间、污物处理间、
更衣间等。
待产室与分娩室相通。
分娩室面积:
市级≥60m、县级
≥40m;瓷砖墙面,瓷砖或水磨石地面,有倾斜度及下水道易刷洗;有足够的电源接口;有上下水道;光线充足,有空气消毒设施。
分娩室应有调温、控湿
设备,温度保持在24-26℃。
湿度以50--60%为宜,新生儿微环境
温度在30--32℃。
(2)母婴同室病房:
市级≥15间、县级≥10间,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便于消毒;每床占地≥5m;婴儿床占地≥1m,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舒适、日照好、色调温馨,每床应配备夜用灯。
设置新生儿沐浴室,室内应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施。
应设有隔离病房。
(3)高危新生儿监护中心(室)面积:
市级≥80m、县级≥600m。
(二)宣教室(专用)≥40m。
有妇幼保健知识系列宣传版面,开展孕产妇、儿童保健知识宣传教育。
22222
(三)总体设置
1、突出“母亲安全、儿童优先”,具体体现以人为本、维护权益,突
出个性化、关怀、温馨的人文服务模式。
2、产科服务项目分布位置标志醒目、便于群众认知。
3、设有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并保持24小时畅通。
(四)专业人员
1、助产工作应由2名以上获得助产技术资格的执业医师、助产士承
担,并有儿科医师参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并在产
房工作的护士可作为助产士。
产科应有6名以上医生,护士与助产士之和应不少于10名;科室至
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门诊至少有一名高年资主治医师,专业人才
梯队合理;
产科医生、助产(护理)专业人员总数:
市级≥20人、县级≥15人。
产科医师助产(护)士之比为1∶3,助产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的50%。
2、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
医师执业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
3、助产技术人员应在上级医生指导下,完成一定数量接生,经考核
合格,获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助产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培训应不少于30
学时,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课程。
。
5、助产技术人员脱离助产专业岗位2年以上者,需重新接受助产技
术岗前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6、分娩室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全产程的母婴监测及医疗保健
任务。
7、建立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分工负责制度:
妇产科医生:
所有助产相关技术;
助产士:
正常产程的观察和处理;
儿科医生:
参加新生儿日常查房及异常新生儿抢救、危重儿分娩等。
8、实施剖宫产术应由具备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手
术责任医师应具备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二、必备设备
1、分娩室设备
1.1基本设施:
检查床、待产床、产床、婴儿床、照明灯、鹅颈灯、
应急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
设备药品)、紫外线灯、常规消毒设备、刷手与污物处理设备、污
物桶、调温控湿设备、通讯设备。
1.2诊断测量用具类:
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砰、软尺、
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胎心监护仪、集血
器、量杯、磅秤、时钟、消毒手套。
1.3治疗器械类:
注射器、开口器、舌垫(压舌板)、电动吸引器、
胎头吸引器、产钳、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
静脉切开包、输液泵、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
钳、刮匙、氧源及吸氧装置、新生儿气管插管设备(新生儿气管导
管、气管内导管、新生儿复苏囊、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新生儿
低压吸引器)、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保温复苏台。
2.手术室设备:
2.1按无菌手术室基本要求配置。
2.2产科专用器具:
婴儿磅秤、身长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产科集
血器、剖宫产手术包、妇产科手术包、新生儿及成人气管插管全套
设备、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保温复苏台、新生儿复苏气囊及粘液
管产钳。
3.其它设备
医院应具备b超、心电图机、床旁x光机、蓝光箱、新生儿暖箱、
电冰箱、恒温箱、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及产后康复设施。
医院
应能开展血、尿、便常规、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出凝血时间及肝
肾功能、乙肝五项、hiv/梅毒/淋病检查、纤维蛋白原、3p试验、凝
血酶原时间等检查,应有测定血型、配血、输血、(或血浆代替品)
条件、有效消毒设施、供氧设备、抢救监护条件、急救车、急救电
话等。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要随时可及、随时
能够投入抢救、有固定的供血途径。
三、药品
1、分娩室应具备下列药品:
宫缩剂、心血管系统药物、解痉药、降
压药、升压药、镇静药、利尿药、止血药、补容剂、纠酸药、麻醉
药、其它必备药品。
2、手术室应常备药品:
同分娩室药品
以上药品要求:
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安全保存、随时可得、方
便使用。
四、技术
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助产技术服务的转诊机构,应接收并处理
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转诊病人,并参加下级机构的会议,对一
级助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除了掌握一级助产技术所包括的全部技术外,还应能开展以下技术:
1、各种难产诊疗技术:
头盆不称和产程异常的诊断鉴别诊断技术、
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阴道或宫颈复杂裂伤修补术、产钳术、内倒
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静脉切开术、子宫次全切或全切术
等技术;实施剖宫产术必须严格按照医学指征进行,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降低剖宫产率。
2、各种催、引产手术的技术、方法和并发症的处理;
3、新生儿窒息复苏及并发症的抢救;
4、产科危急重症的快速诊断、初步抢救以及转诊,如,心脑肺复苏、
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抢救、呼吸、肝脏和肾脏衰竭的抢救、各种
休克抢救、子痫的抢救、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的诊治、羊水栓
塞急救、肺栓塞急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的预防与诊治等;
5、各种麻醉技术及麻醉意外处理等。
(五)工作制度和规范
应根据本机构功能和职责、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具体内容参照卫生部授权中华医学会发布
的妇产科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
2、产科质量管理制度;3、产科医务人员职责分工及管理制度;
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5、产科转诊、急救制度;
6、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7、孕产妇死亡评审及婴儿死亡评审制
度;
8、产科信息管理制度;9、人员培训制度;
10、产科病例书写规范;11、母乳喂养工作制度;
12、剖宫产术前讨论,术后审核制度;13、接受转诊及反馈制度;
14、产科三级查房制度;15、产科抢救用血管理制度。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一级)
一级助产技术包括正常分娩服务,不应开展剖宫产术、产钳术、臀
位接生、内倒转术、毁胎术等技术。
因交通不便无法转诊的个别情
况除外。
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为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条件较好的中心卫生
院经验收合格后可为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一)业务用房
1、产科门诊。
有妇产科门诊诊断室、妇科检查室各一间,面积不少于25m。
2、分娩区:
分娩区总面积应在40m以上,相对独立,远离污染源,
分娩区与外界之间应有缓冲区,缓冲区内有更衣、换鞋处。
分娩区
内应设有待产室和分娩室。
待产室应设待产床1张。
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2m,地面、墙壁天
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光线充足,室内应有调温设备,应设电源
接口和流水洗手设施。
3、母婴同室区:
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m,有调温设备,
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温度适宜。
4、孕期保健室:
在门诊至少设置一间孕期保健宣教室,有1名从事
妇女保健工作的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悬挂孕产期保健和科学育
儿的彩图,备有宣传资料。
(二)必备设备
1、基本设施:
检查床、待产床、照明灯、敷料灯、器械台推车、
(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紫外线灯,常规消
毒设备,刷手与污物处理设备,污物桶、调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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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治疗器械类:
注射器、开口器、舌垫(压舌板)、电动吸引器、
胎头吸引器、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氧源
及吸氧装置、新生儿气管导管、吸痰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保
温用品、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输液器、输液架、沙袋、上下叶
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
4、其它设备:
医院(卫生院)应具备b超、心电图机、x光机、健
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应能开展血、尿、便常规、乙肝五项、血
小板、红细胞压积、出凝血时间及肝肾功能等检查,应有测定血型
条件。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要随时可及、随时
能够投入抢救。
【篇二:
黑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
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
的技术。
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
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资格认定
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第四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统一和符合成本效益
的原则,经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区域人口分布、年出生率、
地域面积、交通便利等因素制定助产技术服务单位设置规划,由县
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包括农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正常分娩助产技术服务,其产科医生必须经过临床
进修,有高危识别与风险控制能力,杜绝剖宫产,凡有异常倾向的一律转入上级助产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七条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科室房屋面积、人员
资质、设备和药品配备均应符合《黑龙江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
准》,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注册产科,并获得《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执业
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并通过市(行署)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合格,并获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
格证》。
第九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市(县、
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
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业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四)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准入备案管理。
原医疗
机构执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许可审批,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和《母婴保健技术服
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一式三份;
(三)有关医师(士)、助产师(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
士执业证书》以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向原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机关提出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
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对合格的机
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从事助产
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助产技术服务级别,并
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产科专业,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
部门备案;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
请机构。
第十三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助产技术
服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不得超
范围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十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包
括制定助产技术基本标准,颁布有关助产技术规范,规划全
省助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对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
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全省产科质量信息。
第十五条助产技术服务日常监督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单位执业情况进行日常
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
律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
第十六条助产技术质量控制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分布,指定助产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妇幼保健
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辖区产科质量量化考评。
对考评达不到产科质量
考核基本要求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不予办理校验换
证手续。
第十七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
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助产技术规范与有关规定、制度;
(二)负责从事助产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资培训;
(三)负责助产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
(四)负责组织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评估;
(五)负责组织助产新技术与适宜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六)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省、市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对
数据质量定期检查,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工
作,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及上级妇
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
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
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孕产妇死亡病例的入户调查、配合开展助产
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做好高危孕产妇的随访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
(五)收集、核实、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并定期向上级部
门报告。
第十九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
织的产科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
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内应接受设区的市(行署)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它机构举办的助产技术继续教育,
并不少于18学时。
不满18学时助产技术继续教育,且考核不合格
的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
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建立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出生医学证明》发
【篇三:
全程责任制助产工作制度】
20__年重新修订
全程责任制助产工作制度
一、对进入产房的每一位产妇,实行一对一全程责任陪伴助产,由
同一位
助产士专职负责提供分娩全过程服务。
二、责任助产提供全面服务。
由产妇进入产房开始至产后送回爱婴
区为
止。
三、确定陪伴对象后,助产士要向产妇及家属介绍自己,并介绍服
务范围、
服务内容和责任,取得产妇和家属的了解和信任。
四、产妇分娩期间,助产士要陪伴在产妇身边,仔细、认真地观察
产程,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医生汇报并积极处理,确保母婴安康。
五、负责对产妇进行健康教育,宣传母乳喂养知识。
六、做好产妇的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与产妇交朋友、多沟通,了
解产妇
思想动态,帮助产妇建立分娩信心,为产妇排忧解难。
七、随时与产妇家属联系,向家属通报产程进展情况,并做好产妇
与家属
间的沟通工作,回答产妇及家属提出的有关问题。
八、负责产妇的产程观察、接产及新生儿处理,产后观察2小时后,
将产
妇送到爱婴区,并做好交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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