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N EN 15591铸件技术交付状态中文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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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EN15591铸件技术交付状态中文版
前言
此标准由技术委员会CEN/TC190“铸造技术”制定,其秘书处由DIN管理。
此欧洲标准通过发布完全相同的文本或者通过背书应当最迟于1997年12月给予国家标准地位,发生冲突的国家标准应当最迟于1997年12月取消。
在其工作计划之内,技术委员会CEN/TC190要求CEN/TC190/WG1.10“技术交付状态”制定下列标准:
EN1559-1铸件-技术交付状态-第1部分:
概述
此标准是用于铸件技术交付状态的欧洲标准系列中的一个。
此系列中的其它标准是:
PrEN1559-2铸件-技术交付状态-第2部分:
铸钢件的附加要求
EN1559-3铸件-技术交付状态-第3部分:
铸铁件的附加要求
PrEN1559-4铸件-技术交付状态-第4部分:
铝合金铸件的附加要求
EN1559-5铸件-技术交付状态-第5部分:
鎂合金铸件的附加要求
PrEN1559-6铸件-技术交付状态-第6部分:
锌合金铸件的附加要求
根据CEN/CENELEC内部规定,下列国家的国家标准组织需强制实施此欧洲标准:
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简介
此欧洲标准采用具有下列结构的交付状态标识体系:
-标有单个点(·)的子类表示,状态应当在咨询和订货时商定;
-标有两个点(··)的子类表示,状态可以在咨询和订货时商定(选项);
-没有点标的子类是强制性的。
买方规定铸件要求,以实现预定用途。
制造商按照规定的要求生产铸件。
建议制造商和买方之间进行充分的磋商。
1范围
EN1559的这一部分规定由金属铸造材料(铜合金铸件除外)制造的铸件的一般技术交付状态。
特定材料具体的附加技术交付状态要求在此标准系列的下列部分规定:
PrEN1559-2用于铸钢件;//EN1559-3用于铸铁件;//PrEN1559用于铸铝;//EN1559-5用于铸鎂;//PrEN1559-6用于铸锌。
EN1559的这一部分不适用于作进一步再处理的金属铸件,例如锻锭和连铸钢坯和钢锭。
2规范性参考文件
此欧洲标准通过注明日期或者不注明日期引用纳入了其它出版物的规定。
这些规范性参考文件在文本的适当位置被引用,出版物列于下面。
对于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当提供修正或者修订将它们纳入此欧洲标准中时,对这些出版物的相继修正或者修订才适用于此欧洲标准。
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引用出版物的最新版本适用。
PrEN1559-2铸件-技术交付状态-第2部分:
铸钢件的附加要求
EN1559-3铸件-技术交付状态-第3部分:
铸铁件的附加要求
PrEN1559-4铸件-技术交付状态-第4部分:
铝合金铸件的附加要求
EN1559-5铸件-技术交付状态-第5部分:
鎂合金铸件的附加要求
PrEN1559-6铸件-技术交付状态-第6部分:
锌合金铸件的附加要求
EN1560铸件-铸铁命名体系-材料代号和材料数字编号
EN1754鎂和镁合金-鎂和镁合金阳极,锭和铸件-命名体系
EN1780-1鎂和镁合金-非合金和合金铝锭重融,母合金和铸件-第1部分:
数字命名体系
EN1780-2鎂和镁合金-非合金和合金铝锭重融,母合金和铸件-第2部分:
基于化学符号的命名体系
EN10027-1钢的命名体系-第1部分:
钢的名称,基本符号
EN10027-2钢的命名体系-第2部分:
钢的名称,数字体系
EN10204金属产品-检验文件类型
EN12884锌和锌合金-铸件-规范
EN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中质量保证模型(ISO9001:
1994)
ENISO9002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中质量保证模型(ISO9002:
1994)
EN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中的质量保证模型
ISO5459技术图纸-几何公差-几何公差基准和基准体系
ISO8062铸件-尺寸公差和机械加工余量体系
注:
在此标准制定中使用的和在文本中适当位置引用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列于附录A的参考文件目录中。
3定义
此标准目的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3.1买方
提出订单的个人或者机构。
3.2制造商
生产铸件的个人或者机构。
3.3铸件
液体金属在铸模中固化成形的工件。
3.4铸态铸件
铸造之后为接受任何精整处理的铸件(超出必要的清除铸造附着物,例如浇口、冒口和飞边以及清除模具材料残余物范围)
3.5交付状态铸件
按照订单要求制造的铸件。
3.6原始样品
完全按在适当控制条件下采用系列化生产使用的设备和工艺方法制造的铸件。
注:
原始样品的目的是提供证据,证明制造商有能力符合买方提出的质量要求(尺寸、材料、功能等)。
3.7基本样品
铸件在很大程度上相当于“原始样品”,但是不是或者仅是部分采用系列化生产的设备和工艺方法制造的。
3.8相关壁厚
力学性能适用的壁厚
注:
并非永远适用于所有材料。
3.9检验
为确定一致性进行的活动,例如测量、检查、试验、度量某种产品或者服务的一项或者多项特性,并将它们与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
3.10连续检验
对在某一时间段内制造的铸件的特性和/或制造参数进行的任何规律性的检验,通常是大批量,并且永远使用同一规范。
此种检验根据商定的程序进行,并且可能包括商定的统计方法。
3.11检验代表
一个或者多个个人,他或者是:
a)官方规章中指定的检验人员;//制造厂商的授权代表,他在职责上独立于生产过程,代表买主;//买方的授权代表。
3.12试验单位(批)
一起验收或者拒收的铸件件数或者吨数,依据是按照相关规范、材料标准或者订单要求对试件进行的试验。
注:
此术语有时称为“检验批次”或者“试验批次”。
3.13样品铸造
从某个试验批次中选择的铸件,目的是取得试件。
3.14样品
用于产生一个或者多个试件的足够量的材料。
它可以单独铸造、附铸、或者从铸件本身上切割。
注:
在特定情况下,样品可以是样品铸件本身。
3.15试件
样品的一部分,具有规定的尺寸,经过或者未经过机械加工,达到提交给定试验需要的状态。
注:
在特定情况下,试件可以是样品本身。
3.16序列试验
一组或者一系列试验,从中获得的结果用于验证订单和/或者产品标准或者材料标准的要求已经得以满足。
4需由买方提供的信息
4.1强制性信息(也请参看附表B中的检查表)
买方应当在咨询书和订单中提供清晰的信息,特别是关于:
a)供货铸件的数量,这批数量的允许偏差和交付计划;
b)铸件材料规范;
在由标准化铸造材料制造铸件的情况下,应当规定以下内容:
—相关材料标准编号;//—以代号或者数字编号表示的铸造材料的名称;
c)相关的图纸、标准的技术规范;
d)图案设备、型芯箱和永久铸模的供给;
e)关于铸件内外状态的要求。
4.2··选项信息(也请参看附录B中的检查表)
如果适当的话,咨询书和订单应包括其它要求,例如
a)铸件的相关壁厚;
b)交付状态,例如热处理、表面处理;
c)材料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附加特性;
d)铸件的质量;
e)基本样品交付
f)原始样品交付
g)无损检验的方法和程度(区域和/或频率);
h)制造商进行机械加工的方法和程度(区域和/或频率)
i)买方进一步加工的表面区域,例如当地表面处理、焊接加工等;
j)制造商进行的特殊试验的类型和程度(区域和/或频率)以及这些试验的适用状态;
k)统计抽样准则;
l)铸造制造者或者试验采取的特殊措施或者遵守的规范,特别是关于铸件部分或者完全承受特别应力状态时生产焊接的试验;
m)是否要求可追踪性;
n)覆盖所进行试验的文件的类型;
o)储存和运输方案进行表面保护和包装的型式;
p)图案样板和工具的修理和存放安排;
q)试验批的构成(除非已经由材料规范作出定义);
r)生产焊接协议
s)其它任何要求,例如金相组织、耐腐蚀性,机械加工性;
t)ENISO9001,ENISO9002或者ENISO9003中给出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应用。
,
4.3图纸、图案样板和工具
4.3.1·买方应当向制造商提供必要的图纸,例如铸态铸件和/或机械完工加工铸件图纸。
相关图纸的标识应在咨询书和订单中规定。
除非另有协议,图纸应当符合国际或者国家图纸标准。
如果必须对买方图纸进行修改,制造商和买方双方之间应当就修改签订协议。
除非另有协议,图案样板和工具(如果适用)应当符合相关欧洲标准。
注:
图案样板和工具的欧洲标准正在制定中。
应当说明锥度特性(参看ISO8062)是否需增加、删减或者平均。
如果适用的话,需机械加工的表面,机械加工和尺寸检查需要的机械加工余量和基准(关于数据,参看ISO5459)应当在图纸上规定。
4.3.2··如果买方向制造商提供图案设备,工具或者永久铸模,它们的标识应当在订单中加以规定。
需要机械加工的铸件表面应当清晰地加以标识,并且当必要时,在图纸上注明。
除非另有要求,由买方决定图案设备、工具或者永久铸模、供应的消耗性图案样板和插芯的形状、尺寸和适用性。
铸件制造商应当根据物理检查,确定图案样板等是否可用和完整。
买方可以要求制造商或者充分检查提供的设备或者自己确定提供的制造工作和任何后继机械加工的余量是否充分满意。
4.3.3·对于铸件的一般公差和机械加工余量,除非买方另有规定,否则ISO8062适用。
铸件公差等级和需要的机械加工余量等级(可能时)应当在图纸上或者订单中加以规定。
4.4··质量信息
如果存在铸件质量公差,应当在订货时签订协议,规定铸件质量是否应当与从图纸计算的质量或者原始样品(尺寸在尺寸公差以内)的质量相同。
当从图纸计算质量时,那么对模具和/或铸造工艺和所有机械加工余量的任何修改都应当加以考虑。
4.5··基本样品
基本样品的供应可以签订协议。
如果基本样品只是用于检查尺寸,但可能与商定的材料特性有偏差,这应当由制造商和买方达成协议。
如果基本样品超过商定的公差,并且如果买方批准此偏差,应就新的极限值签订协议。
批准的条件应事先商定,并在合同文件中加以说明。
4.6··原始样品
原始样品的供应可以签订协议。
如果原始样品超过商定的公差,并且如果买方批准此偏差,应就新的极限值签订协议。
批准的条件应事先商定,并在合同文件中加以说明。
5规格
铸造材料的规格应当符合下列欧洲标准(如果适用):
a)铸钢:
EN10027-1和EN10027-2;
b)铸铁:
EN1560;
c)铸镁:
EN1754;
d)铸铝:
EN1780-1和EN1780-2;
e)铸锌:
prEN12844。
6制造
6.1··制造工艺方法
除非订货时另有协议或者产品标准中另有规定,制造工艺方法应留给制造商决定。
注:
制造工艺方法包括铸件交付之前的所有操作。
如果订单中有要求,应向买方说明熔炼和模具制造工艺,以供信息参考。
6.2焊接操作
6.2.1概述
相关欧洲标准中规定的关于焊接的条款和条件适用。
生产焊接包括完工焊接和搭焊。
6.2.2··生产焊接
6.2.2.1··根据材料的可焊接性,为生产焊接提供焊缝几何尺寸,形状和铸件用途三个选项。
除非选择的选项在任何相关产品标准和/或交付标准中作出规定,那么双方应当就下列一个或者多个选项达成协议:
a)制造商可以进行生产焊接无需询问买方;
b)制造商进行产品焊接时应通知买方;
c)制造商进行产品焊接之前应取得买方的同意。
订单可以对批准程序和/或技术焊接工作单和/或适当资质的焊工提出要求。
6.2.2.2··关于适当考虑铸件材料形状问题,进行生产焊接时应当使获得的焊接材料相关性质和受热影响区域的数值足以与母体材料的要求相适应。
关于使用的填充金属,可以签订协议。
否则,如果适用的话,制造商应当根据包括此材料的标准中的建议和其经验对此作出决定。
进行产品焊接的区域应当进行焊接前准备和检验,以保证满意的焊缝。
除非与买方签订相关的协议,否则,当进行焊接工作时,不应当使用插塞或者类似的装置。
如果焊接面积大,需要插入插塞件时,这些插塞件应与母体材料相类似。
6.2.2.3··在铸件制造或者试验过程中,如果铸件局部或者整体承受异常应力,并且如果这些应力要求特殊的措施或者符合特殊的规范,那么在订货时可以与制造商就生产焊接及其检验问题签订协议。
6.2.2.4··生产焊接区域的文件可以签订协议。
6.2.2.5··如果必要的话,焊接之后,铸件应当接受热处理。
为此应当遵守材料标准中给出的规定。
7要求
7.1概述
关于材料或者铸件的要求应当单独考虑。
7.2材料
7.2.1化学成份
如果咨询书和订单中未作另外规定,关于铸造材料的化学成份,相关材料标准的要求适用。
如果咨询书和订单中未作另外规定,关于铸造材料的化学成份数据应当指液态金属,即桶样分析。
如果相关材料标准和订单或者咨询书都不包括关于铸造材料的化学成份数据,也就是说,在只规定了材料的力学性能的情况下,选择适当化学成份工作应当留给制造商。
7.2.2力学性能
如果咨询书和订单中未作另外规定,关于材料的性能,相关材料标准的要求适用。
7.2.3··其它性能
可以规定材料的其它性能,例如耐腐蚀性、抗蠕变性、组织、特定物理性能
7.3铸造
7.3.1化学成份
当需要对铸件进行化学分析时,允许偏差应当符合材料标准中给出的值或者符合买方和制造商商定的值。
当适用时,买方和制造商应当商定取样位置。
7.3.2··力学性能
在特殊性能,例如屈服应力、抗拉强度、硬度适用于铸件的特定区域或者适用于整个铸件时,这些性能应当在订货时商定。
如果适用的话,买方和制造商应当商定样品的位置、形状和取样条件。
7.3.3无损检验
7.3.3.1·应当商定关于外部和/或内部状态的要求。
它们应当规定:
-拟用的无损检验方法;//—检验的程度(区域和/或频率);//—验收准则。
在商定进行无损检验的那些区域,要求的表面状态应当通过采用某种适当的工艺方法来保证。
当提及间断性缺陷时,应当以尺寸、数量和部位来表达
7.3.3.2如果微小表面缺陷不妨碍使用,或者如果铸件表面相当于原始样品表面,则无需清除它们。
注:
微小表面缺陷的例子包括小面积的粘砂或者熔渣,小的冷压痕、小疤、小冷缩孔、小孔隙群、铸模材料残余物、不平整区域、毛剌。
7.3.3.3未能通过验收的外部和内部间断性缺陷可以通过此标准第2-5部分中规定的方法加以恢复。
买方和制造商可以商定符合性的程序。
在铸态铸件的情况下,建议买方与制造商讨论选择任何无损检验和准则问题,以确定后续机械加工表面的可验收性。
除非签订专门协议,在机械加工后的表面上暴露的间断性缺陷不作为不符合性。
7.3.3.4··如果有要求的话,应当就表面状态,包括毛刺和分离面飞边,达成协议。
注:
可验收表面的例子包括用作基准参照物的表面参照物或者其它附铸物等。
7.3.4铸件状态
7.3.4.1概述
铸件的形状和尺寸应当符合订单要求,并且应当以图纸、模型或者模板形式给出。
·咨询书和订单应当详细说明需要规定的尺寸公差和机械加工余量,优先按照ISO8062。
··如果需要根据基本样品对制造进行审批,订货时应当对此加以商定。
7.3.4.2··铸件清理与清整
除非订货时另有协议,铸件供货时应是经过清理但未经过机械加工的状态。
浇口和冒口应当清除。
铸模残余物和异物以及氧化皮应从可触及的表面上清除。
7.3.5··铸件质量
如果适用的话,订货时应当商定铸件的质量及其公差。
7.3.6··关于铸件状态的附加要求
于铸件状态的附加要求,例如在规定压力与温度时的压力或者防漏密封性或者微观组织应当在订货时加以规定。
8试验和材料试验文件
8.1概述
8.1.1制造商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符合协议要求。
试验应当有具有资质的人员进行。
8.1.2买方可以与制造商就质量检验的适当措施和等级、检验人员是否必须具有资质和/或经过认证、要求的认证等级和试验结果文件的程度达成协议。
8.1.3EN10204中包含的条款和条件适用。
注:
就本标准的目的而言,产品这一术语是指铸件,生产商这一术语是指制造商。
8.2检验和试验
8.2.1·检验与试验类型
订货时,买方应说明要求什么文件类型(如果有)(参看EN10204),其中应指出要求的检验和试验类型:
非特定、特定或者连续的。
8.2.2··非特定检验与试验
买方可以要求制造商根据非特定检验与试验提供符合订单的合格证(根据EN10204的2.1)或者试验报告(根据EN10204的2.2)。
当买方要求试验报告时,它应当指明在此试验报告文件中提供哪些铸件性能试验结果。
8.2.3··特定检验与试验
当买方指明与订单要求的符合性需要通过特定的检验和试验验证时,咨询书和订单应当包括:
-按照EN10204要求的文件类型:
特定试验报告2.3或者检验合格证3.1.A或者3.1.B或者3.1.C或者检验报告3.2;
和如果在产品或者材料标准中未作规定:
-试验批和每个试验批中的样品数量;//-取样和样品以及试件准备状态;//-试验批的标识(如果有);//-试验方法;
和在检验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由外部检验人员签署的情况下,
-检验机构的地址。
8.2.4··连续检验
在特殊情况下,铸件的特定检验可以被协议、制造商进行的铸件特性和/或制造的连续检验所代替。
需要验证的特性和特性值、检验和试验频率,以及如果必要的话,要求的文件应当在订货时加以商定。
必要时,此协议还应当确定买方对此检验进行验证的权利。
8.2.5··特定检验与试验地点
如果在制造商工厂不能提供必要的设施那么特定检验与试验应当在双方商定的另一地点或者在某个公认机构特定的某个设施处进行,优先在制造国进行。
在后一种情况下,在制造商收到试验报告以前,铸件不应当交付。
8.2.6特定检验与试验提交给检验代表
制造商或者其授权代表应当向检验代表通知特写试验报告部分或者全部可以提供的日期。
应当注明订单号。
指明订单或者订单可用部分的提交通知应当交付给检验代表,时间不迟于检验/试验程序开始的日期。
制造商和检验代表应当商定检验和试验的时间和日期,以避免干扰工厂的正常运作。
如果外部的检验代表不能在商定的日期参加,并且为了不干扰制造过程,制造商授权的检验代表可以根据与买方达成的协议自行进行验收操作,并且向买方或者其代表提供检验文件,除非这样做是被明确禁止的。
8.2.7检验代表的权利和职责
为了进行商定的检验和试验,检验代表应当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间自由出入铸件试验/检验、制造和储存的地点。
检验代表可以从按照规范抽取样品的试验批这选择样品铸件。
他又权利在样品选择、试件准备(机械加工和处理)期间出现在现场和见证试验。
他应当监察制造商工厂实行的所有指令,特别是安全规定。
制造商可以保留让工厂代表陪伴检验代表的权利试验/检验程序进行时应当使生产正常运作受到的干扰最小化。
8.3试验单位(批)抽样
8.3.1··试验单位(批)组成
在确定试验批时,应当使用由单独或者一起抽取的下列字母规定的不同准则,试验批可以有下列字母组成:
-S单个铸件;
-A同一种合金逐渐;
-D同一图纸确定的铸件;
-M单一炉次接受相同处理的铸件;
-H接受相同热处理的铸件;
-P类似充分炉料和在某一给定生产时段(班次、天、星期等)浇铸的铸件;
-T某一吨位(质量)的铸件;
-Q一定数量的同种材料和类似形状的铸件。
注:
举例来说,一个试验批可以由同种合金A,由同一图纸D定义,来自单一炉次M和来自同一热处理气氛H的铸件组成,此时该试验批命名为ADMH。
8.3.2··试验批的规模
试验批的规模应当在订单中规定。
8.3.3··检验频率
检验频率应当根据材料标准、产品标准或者买方规范中的细节商定。
8.4样品
8.4.1如果有要求的话,样品应当按照相应材料标准中的规定或者订货协议生产。
这些内容可以是
-单独铸造;//-附铸;或者//-从铸件上切割。
如果合适的话,样品的厚度应当与被考虑铸件的壁厚相同,但不应大于材料标准中规定的最大相关壁厚。
8.4.2如果图纸或者材料标准或者订单未规定样品的形式和位置,则应当由制造商决定。
8.4.3··样品的数量和尺寸取决于用于协议试验的规定的试件数目,包括重新试验的试件。
8.4.4除非另有规定,附铸样品只能在标识和热处理(如果有的话)之后分离开来。
8.4.5单独铸造的样品和必须分离开来进行机械加工的铸件应当加以标识。
如果需要热处理,除非相关材料标准中另有规定,否则它们应当与试验批一起进行热处理。
8.5试验方法
如果适用的话,应当按照相应的欧洲标准进行试验和提交试验结果。
当不存在这种欧洲标准时,可以使用其它试验方法,但是应当在订货时商定。
注:
附录A(参看[1]-[10])包含关于试验与分析的一些欧洲标准的列表。
8.6试验无效性
相关材料标准中给出的要求适用。
如果相关材料标准中未作其它规定,由于抽样不当和/或试件准备或者试验进行不当产生的试验结果应当认为是无效的。
在进行试验之后,凡是不合格结果产生于在一个(或者多个)试件上发现的缺陷(拉伸试件结构不当、测量标志外断裂等),那么试验结果应当抛弃。
8.7重新试验
8.7.1概述
如果材料标准、具体技术交付状态标准或者产品标准中未作另外规定,下列规定适用:
当一个或者多个试验给出不满意或者不合格结果时,制造商可以根据8.7.2和8.7.3中描述的程序抽取关心的试验批或者重新进行试验。
8.7.2单个值(非连续试验)
当不满意或者不合格结果来自于未规定平均值而仅规定单个值的试验时(例如抗拉试验、抗变试验等),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a)试验批是单件
应当进行同类型的两个新试验作为一个给出不满意或者不合格结果的试验。
两个新试验都应当给出满意或者合格的结果,否则,铸件应当拒收或者重新处理。
b)试验批多于一件
除非另有协议制造商可以自行决定保留或者不保留此试验批中得到不满意或者不合格结果的样品铸件。
1)如果样品铸件从此试验批中抽取,检验代表应当在同一试验批内选择指定其它两个样品铸件,然后对这些样品铸件每一个的试件再进行一次同类型的试验,试验条件与第一批试验条件相同;两个新试验都应当给出满意或者合格的结果。
2)如果样品铸件保留在此试验批中,那么程序如1)中所述,但是应当从此试验批中保留的样品铸件中抽取一个新试件;两个新试验都应当给出满意或者合格的结果。
8.7.3连续试验
连续试验的重新试验,例如冲击试验,应当按照prEN1559-2,EN1559-3,prEN1559-4,EN1559-5或者prEN1559-6和/或相关材料标准进行。
8.8分类和重新处理
制造商有权利在重新试验之前或者之后根据8.3对不合格铸件进行分类和/或重新处理(例如热处理、机械加工等),并且将这些铸件作为一个新试验批提交。
制造商应当将使用的分类和/或重新处理方法通知检验代表。
9标志
交货时,制造商应当按照产品标准和/或订货协议对铸件或者托运的产品标志其标识,而且包括,
··如果要求的话:
-可追踪性参考;//-合金牌号;//-买方要求的其它标志。
10包装与表面保护
铸件运输或者储存使用的包装和/或表面保护(如果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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