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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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
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年2月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掌握我国能源资源消耗的实际状况,加强能源领域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原《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建科〔2015〕205号)的基础上进行了局部修改完善,形成本制度。
本制度属于政府部门统计调查,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的内容,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各地方和单位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收集,并避免与国家已有的统计调查相重复。
二、统计范围
针对本制度中不同统计内容,分别在全国不同范围内组织实施。
1.城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
(1)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相关信息的统计范围为全国城镇范围;
(2)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相关信息统计范围为全国106个城市。
(3)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的范围为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乡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
乡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范围为全国106个城市(同城镇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相关信息统计的城市范围)内乡村区域。
注: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乡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
三、统计内容
反应城镇民用建筑和乡村居住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电力、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等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耗、用水消耗量,以及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数量和面积。
四、统计方法
统计方法采取全面统计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1.城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
统计方法采取全面统计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采取全面统计方法的内容包括:
(1)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基本信息和能源资源消耗信息;
(2)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中规模以上供热单位相关信息。
采取重点调查的内容包括:
(1)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源资源消耗信息;
(2)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中规模以下供热单位相关信息。
2.乡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采取重点调查方法。
五、统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下,分省、市两级组织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能耗统计工作。
六、统计报表
“城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报表”包括四类报表:
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表、城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表、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表。
“乡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报表”仅含有乡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表。
统计报表设置了基层表和综合表,其中基层表由本制度所指定的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填报,综合表由基层表汇总生成,不必填写。
基层表有两类指标,一类为必填指标(城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部分),另一类为选填指标(乡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部分)。
其中必填指标各基层单位必须填报,选填指标不要求统一填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布置,并且基层单位必须同步执行,选填指标在报送期后要逐步完善。
报表数据通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报送系统”填报和汇总。
七、报送要求
本制度的报告期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的5月31日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和报送时间的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综合表及基层数据库。
八、本制度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填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各地可在本制度的基础上增加或补充所需指标,但不得打乱本制度指标的排列顺序,也不得改变统一的编码。
九、数据发布
本制度收集的数据通过汇总后供内部使用,不向社会公开发布。
十、名录库使用情况
本统计调查制度未使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或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
一、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统计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城镇节能
基1表
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
年报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106个城市范围内重点调查的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次年5月31日前
网络报送
城镇节能
基2表
城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
年报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106个城市范围内重点调查的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
同上
同上
城镇节能
基3表
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
年报
北方采暖地区城镇范围内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的热电厂,以及供热能力在7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房;106个城市范围内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且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下的锅炉房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同上
城镇节能
基4表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信息
季报
全国城镇范围内已竣工的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新建建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同上
乡村节能
基1表
乡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
年报
106个城市范围内抽样确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内的居住建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同上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统计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城镇节能
综1表
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综合表
年报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106个城市范围内重点调查的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次年5月31日前
网络报送
城镇节能
综2表
城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同上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106个城市范围内重点调查的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
同上
同上
城镇节能
综3表
城镇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同上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同上
同上
城镇节能
综4表
城镇大型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同上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大型公共建筑
同上
同上
城镇节能
综5表
城镇中小型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同上
106个城市范围内重点调查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同上
同上
城镇节能
综6表
城镇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同上
106个城市范围内重点调查的居住建筑
同上
同上
城镇节能
综7表
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综合表
同上
北方采暖地区城镇范围内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的热电厂,以及供热能力在7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房,集中供热普及率;106个城市范围内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且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下的锅炉房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同上
乡村节能
综1表
乡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
年报
106个城市范围内抽样确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内的居住建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同上
二、调查表式
(一)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
表号:
城镇节能基1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18号
有效期至:
2021年2月
所属行政区名称: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地(区、市)
___县(市、区)
填报单位:
20年
建筑详细名称
建筑详细地址
竣工时间
建筑类型
建筑功能
建筑层数
(层)
甲
乙
丙
丁
戊
1
续表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供热方式
供冷方式
所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
是否实施节能改造
联系人和
联系电话
统计时间
2
己
庚
辛
3
壬
癸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房管部门填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5月31日前;
3.所属县(市、区)行政区代码不需填写,由“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报送系统”自动生成;
4.建筑类型丁:
应填写数字代码1、2、3或4,1表示居住建筑,2表示中小型公共建筑,3表示大型公共建筑,4表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5.建筑功能戊:
其中居住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可不填写;中小型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填写1~6的数字代码,1表示写字楼建筑,2表示商场建筑,3表示宾馆饭店建筑,4表示医疗卫生建筑,5表示文化教育建筑,6表示其他建筑;
6.供热方式己:
应填写数字代码1、2、3,1表示集中供热,2表示分户采暖,3表示无;
7.供冷方式庚:
应填写数字代码1、2、3,1表示集中供冷,2表示分户供冷,3表示无;
8.所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辛:
应填写数字代码0、1、2或3,没有执行节能标准填0,执行节能50%标准填1,执行节能65%标准填2,执行节能75%及以上标准的填3;
9.是否实施节能改造3:
应填写数字1、2,1是,2否;
10.表中1、2栏数据取整数。
(二)城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
表号:
城镇节能基2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18号
有效期至:
2021年2月
建筑代码:
建筑详细名称:
填报单位:
20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电力
千瓦时
104
煤炭
千克
105
天然气
立方米
106
液化石油气
千克
107
人工煤气
立方米
108
其他能源()
109
集中供热耗热量
千焦耳
110
集中供冷耗冷量
千焦耳
111
水
立方米
112
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
集热器面积
平方米
113
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
装机容量
峰瓦
114
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
装机容量
千瓦
115
辅助热源供热量
千焦耳
116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供能供水单位填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5月31日前;
3.建筑代码、建筑详细名称不需填写,由“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报送系统”自动生成;
4.表中109项“其他能源”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的类型和相对应的能耗计量单位;
5.表中104~116项数据取整数。
(三)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
表号:
城镇节能基3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18号
有效期至:
2021年2月
所属行政区名称: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地(区、市)_县(市、区)
填报单位:
20年
锅炉房(热电厂)详细名称
热源情况
供热面积
(平方米)
安装供热计量装置面积(平方米)
按热计量
收费的面积
类型
供热能力
(兆瓦)
合计
居住
建筑
公共
建筑
居住
建筑
公共
建筑
居住
建筑
公共
建筑
甲
乙
1
2
3
4
5
6
7
8
续表
燃料情况
燃料消耗量
总供热量(吉焦)
种类
燃料
热值
(千卡)
计量单位
合计
购热量
丙
9
丁
10
11
12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供热公司、热电厂或自有锅炉房产权单位填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5月31日前;
3.热源类型应填写1~7数字代码,其中1表示热电联产,2表示燃煤锅炉,3表示燃气锅炉,4表示燃油锅炉,5表示电锅炉,6表示热泵系统,7表示其他;
4.能源种类丙(计量单位丁)应填写煤(千克)、天然气(立方米),其他(单位),其中对应热源类型1、5、6不需填写此栏目中的内容;
5.对应热源类型“1”、“5”、“6”供热量只在总供热量(11栏)内填写;
6.购热量(12栏)是指供热单位从其他热力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购入的热量;
7.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2栏=3栏+4栏,3栏≥5栏≥7栏,4栏≥6栏≥8栏,11栏≥12栏;
8.表中1~12项数据取整数。
(四)城镇新建绿色建筑信息
所属行政区名称: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地(区
、市)_____县(市、区)
填报单位:
20年
所属行政区名称及代码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绿色建筑
合计
保障性住房
政府投资
公益性建筑
大型公共建筑
其他类建筑
甲
乙
丙
丁
1
2
3
4
5
按地区排列
总栋数
栋
301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302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
2.本表按季度报,报送日期分别为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
3.本表所指绿色建筑为截至报送日期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并已竣工的新建建筑;
4.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栏=2栏+3栏+4栏+5栏;
5.表中301、302项数据取整数。
(五)乡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
表号:
乡村节能基1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18号
有效期至:
2021年2月
所属行政区名称:
省(区、市)县(旗)
乡(镇)村
住户姓名:
建筑代码:
填报单位:
20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居住人口
人
401
建筑面积
平方米
402
电力
千瓦时
403
煤炭
千克
404
天然气
立方米
405
液化石油气
千克
406
人工煤气
立方米
407
其他能源()
408
水
立方米
409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镇(乡)级单位填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5月31日前;
3.建筑代码不需填写,由“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报送系统”自动生成;
4.表中401~409项数据取整数;
5.表中408项“其他能源”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的类型和相对应的能耗
计量单位。
(六)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综合表
表号:
城镇节能综1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18号
有效期至:
2021年2月
综合机关名称:
20年
所属行政区名称及代码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国家机关
办公建筑
大型公共建筑
合计
写字楼
建筑
商场
建筑
宾馆饭店建筑
医疗卫生建筑
甲
乙
丙
丁
1
2
3
4
5
6
按地区排列
总栋数
栋
101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102
续表
中小型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
文化教育建筑
其他
建筑
合计
写字楼
建筑
商场建筑
宾馆饭店
建筑
医疗卫生
建筑
文化教育建筑
其他
建筑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5月31日前;
3.本表由城镇节能基1表汇总生成;
4.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2栏=3栏+4栏+5栏+6栏+7栏+8栏;9栏=10栏+11栏+12栏+13栏+14栏+15栏;
5.表中101项为整数,102项保留2位小数。
(七)城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表号:
城镇节能综2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18号
有效期至:
2021年2月
综合机关名称:
20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大型公共建筑
中小型
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
甲
乙
丙
1
2
3
4
统计建筑总量
总栋数
栋
101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102
统计建筑
总能耗量
总能耗
吨标煤
103
其中:
电力
吨标煤
104
煤炭
吨标煤
105
天然气
吨标煤
106
液化石油气
吨标煤
107
人工煤气
吨标煤
108
其他能源()
吨标煤
109
集中供热耗热量
吨标煤
110
集中供冷耗冷量
吨标煤
111
统计建筑
总耗水量
水消耗
吨
112
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
集热器
面积
万平方米
113
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
装机容量
万峰瓦
114
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
装机容量
万千瓦
115
辅助热源供热量
万千焦耳
116
统计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量
总能耗
千克标煤/
平方米
117
其中:
电力
千克标煤/
平方米
118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5月31日前;
3.本表由城镇节能综1表和基2表计算生成;
4.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103项=104项+105项+106项+107项+108项+109项+110项+111项;
(2)117项=103项/102项,118项=104项/102项;
5.表中101为整数,102项~116项保留两位小数,117~118项保留1位小数。
(八)城镇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表号:
城镇节能综3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18号
有效期至:
2021年2月
综合机关名称:
□1.不节能□2.50%节能标准□3.65%及以上节能标准
20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合计
甲
乙
丙
1
统计建筑总量
总栋数
栋
101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102
统计建筑
总能耗量
总能耗
吨标煤
103
其中:
电力
吨标煤
104
煤炭
吨标煤
105
天然气
吨标煤
106
液化石油气
吨标煤
107
人工煤气
吨标煤
108
其他能源()
吨标煤
109
集中供热耗热量
吨标煤
110
集中供冷耗冷量
吨标煤
111
统计建筑
总耗水量
水消耗
吨
112
可再生能源
建筑规模化
应用
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
集热器面积
万平方米
113
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
装机容量
万峰瓦
114
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
装机容量
万千瓦
115
辅助热源供热量
万千焦耳
116
统计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量
总能耗
千克标煤/
平方米
117
其中:
电力
千克标煤/
平方米
118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5月31日前;
3.本表按建筑执行的节能标准进行分类汇总,节能标准划分为不节能、50%节能标准、65%及以上节能标准;
4.本表由城镇节能综1表和基2表汇总生成;
5.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103项=104项+105项+106项+107项+108项+109项+110项+111项;
(2)117项=103项/102项,118项=104项/10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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