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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做账
2010年深圳市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讲义
主讲:
顾逸萍郭玉
第一部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及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部分新税务知识
第三部分小企业会计制度
第四部分企业财务通则
主办方:
深圳市财政委
承办方:
深圳会计进修学院
目录
第一部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及基础工作规范……………………2
第二部分新税务知识………………………………………………5
第三部分小企业会计制度…………………………………………20
第四部分企业财务通则……………………………………………45
2010年深圳市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及基础工作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防范经营风险。
(一)代理记账的基本工作流程
流程一:
合同委托
接受委托签订代理记账合同,确定服务项目及费用,建立客户档案。
流程二:
验收票据
客户将当月做账票据送到代理记账公司,或代理记账公司安排外勤会计到客户指定地点收取当月做账票据(用交接清单交接清楚),并对票据进行初步整理。
流程三:
代理做账
1.记账会计对客户票据进一步整理,对票据存在的问题与客户及时沟通,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税款计算。
2.审核会计对记账会计做账结果进行审核,包括票据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账务处理正确性的审核、税款计算合法性的审核、往来账的核对、并对客户账务问题的隐患给予评价。
3.在所有账务审核无误后填制税务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并对纳税情况与客户沟通。
为客户代理记账,并办理税务登记,见面税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手续、发票审批手续。
流程四:
代理报税
外勤会计将审核会计填制的税收缴款书交到客户开户银行,划转税款。
外勤会计到国、地税务所上门申报。
专人负责网上税务申报、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申报。
流程五:
税单返还
由代理记账公司返回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与出纳对账,安排下月工作。
及时反馈给客户税务最新的各项政策、通知。
(二)代理记账机构内部控制的基本内容
1.业务承揽的内控:
承办代理记账业务必须有代理记账机构统一受理,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用,并与委托单位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协议书”。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
2.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协议书内控:
协议文本的规范化和关键条件的细化;签订协议要授权批准;营销人员合授权批准岗位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3.会计人员聘用和培训的内控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②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职业形象。
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③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时间经验,并取得从业代理记账业务的资质。
④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2)专业水平的要求
①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②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③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认真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对于超出自身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问题,应向经验丰富的有关人员或具有相关职业知识的人员咨询。
④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4.核算质量的内控: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恪守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记账业务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代理记账业务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办理会计核算。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对委托代理的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均须通过内审人员再审核
5.客户服务的内控:
注意客户业务的重大变化;传递最新的财税政策;日常工作业务的及时沟通,与客户分歧和矛盾的及时化解。
6.资料管理的内控: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平整,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其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委托单位信息,以及获得或形成的会计资料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未经委托单位书面授权,任何情况下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代理记账业务无关的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三)代理记账机构经营风险的防范
1.严格选择客户,防止客户本身的违法违规业务,给记账公司带来被主管机关处罚甚至吊销证件的经营风险。
2.严格会计人员的聘用,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防止会计人员流动性大,素质过低给记账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
(1)会计人员的聘用注意事项。
在招聘员工时,尽量从多方面对应聘人员进行考察,以便选择德才兼备的人员加入,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比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填写关于员工离职后要继续为自己所代理过的客户信息保密的条款,尽量通过劳动管理部门的公正,以在万不得已的时候,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还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内部控制措施,合理保证客户信息安全,避免或减少会计从业人员流动时给公司经营带来的损失。
(2)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①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A.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A1学习会计职业道德知识: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
A2了解会计职业道德对社会经济秩序、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A3树立会计职业道德观念
A4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将受到惩罚
B.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将会计职业道德的8大内容作为核心内容,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始终。
C.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通过开展对违法会计行为典型案例的讨论,给会计人员以启发和警示,以便使会计人员提高法律意识,会计职业道德观念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A.岗前职业道德教育
B.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会计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即通过会计继续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具体内容:
形式教育、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③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修养的方法
会计职业道德修养是指人们依照职业道德原则进行的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锻炼、自我提高的活动
A.不断地进行“内省”
B.要提倡“慎独”精神
慎独,意思是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时,仍能坚持自己的道德观念,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去行事,坚持准则,不做任何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不道德的事情。
慎独的最基本特征是以高度自学性为前提。
因此它既是一种道德修养方法,又是一种很高的道德境界。
C.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3)加强对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流程的培训
①熟悉代理记账工作的流程,加强原始凭证的交接。
A.对来自客户或经理交给的原始凭证,都要认真清点,有疑问当场提出,确认单据数量,金额等事项确实无误后,签署交接双方的姓名和交接日期。
B.代理记账所需的主要资料
1.现金单据(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员工工资、社保费、通讯费、运输费、邮递费等)
2.银行单据(提现、转账、贷记凭证、电汇、进账单、借款单等)
3.发票(每年1月—31日开具和取得的所有发票)
4.增值税清单(销项汇总清单、销项明细清单)
5.报表上所需盖的公章
6.公司员工的月工资额,身份证号码,性别,名字
②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学习
A.代理记账的基本内容
1.审核原始凭证
2.填制会计凭证
3.登记会计账簿
4.编制会计报表
5.填制纳税申报表和各种税费缴款书
6.纳税申报
7.装订会计凭证
8.财务政策传递
9.日常电话答疑
B.代理记账的基本内容规范
③加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学习
④加强税务法律法规的学习
第二部分新税务知识
(一)增值税转型条例讲解及案例分析
1.增值税转型条例的主要变化
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五方面的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
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
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
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2.增值税转型后税收管理风险分析
(1)风险点分析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前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
一是将前期购入并且尚未索取发票的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二是将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已索取普通发票的固定资产,将普通发票退回销售方,要求重新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三是以假进货退回的名义,请销售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减销售后,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变换名称进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
一是将购入的生活用汽车、高档家用电器等固定资产,在开票时变换产品名称,在企业以新购入设备名义进行抵扣;二是在建造房屋、基础设施等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时,将购入的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前期实现的销售,延迟到2009年1月1日以后申报纳税
可能采取的做法:
一是将应在2009年1月1日以前确认的销售,推迟到2009年1月1日以后确认,按3%的税率申报纳税;二是将2009年1月1日以前已确认实现的销售红字普通发票冲回,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再重新确认销售收入,按3%的税率申报纳税。
(2)防范税收管理风险点的对策建议
①加强“票据流”的审核。
对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税务干部要认真审核其票面所填列的货物名称,是否是抵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是否是本企业生产所用的固定资产,防止生活用的固定资产或其他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本企业进行抵扣;另一方面,税务干部要认真审核开具发票时间与企业购进货物验收入库时间是否一致,防止有人将以前购进的货物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
②加强“实物流”的审查。
遇到单笔金额较大,或累计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专用发票,税务干部在加强票面审核的同时,要深入企业,查看实物,验明生产厂家,查明具体用途,并与购货合同一一进行核对,防止虚假购进,骗取抵扣税款。
③加强“资金流”审查。
一方面,税务干部要审核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特别是短期内进行大量固定资产投入的企业,要审核其资金是政府投资、银行贷款,还是自筹资金、社会融资,其中,对属于政府投资的要审核固定资产立项批文;对属于银行贷款的要审核银行贷款协议;对自筹资金和社会融资的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检查,防止企业弄虚作假。
另一方面,要审核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去向,是否按规定付款,是否付给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销售企业,防止发生从第三方取得发票的情况。
对购进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的企业,除了要加强一定时点上的“三流”审核外,还要加强后续跟踪监控。
不仅要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看其新增固定资产在用电、用料、新增销售方面是否有明显变化,投入产出是否配比,而且还要对固定资产处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4)对销售固定资产的企业要全面加强红字普通发票监控
对机器设备销售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前后开具的红字普通发票,要逐份查明原因,是否是真实退货,有无实际收到所退货物,是否将货款全部退给购货方,防止企业虚假冲回以前年度销售,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抵扣税款。
(5)对小规模纳税人要全面加强销货合同审查
对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确认的销售收入,要与销售合同、发货记录进行逐笔比对,看销售确认时间、确认金额是否真实、准确,有无故意延迟销售的行为。
3.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以上
(1)至(3)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以上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纳税人发生细则以上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产净值为销售额。
案例:
甲企业出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原价234000元(含增值税),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
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净残值。
假定2012年2月,甲企业出售该设备,该设备恰好已使用3年,售价为210600元(含增值税),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该项固定资产取得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
由于固定资产是在增值税转型后购入的,则固定资产原价为200000元,3年累积计提折旧=(200000÷10)×3=60000(元),销售时缴纳增值税=[210600÷(1+17%)]×17%=30600(元)。
借:
固定资产清理140000
累计折旧60000
贷:
固定资产200000
2收到价款的会计处理:
借:
银行存款2106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
同时借:
固定资产清理40000
贷:
营业外收入40000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设备购入时间为2008年11月5日,则固定资产的原值为234000元(购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设备成本),设备出售之日为2011年11月5日,则设备出售视为旧货销售,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相关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3固定资产清理时3年累积计提折旧=(234000÷10)×3=70200(元),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600÷(1+4%)]×4%×50%=4050(元)。
4借:
固定资产清理163800
累计折旧70200
贷:
固定资产234000
5收到价款时:
借:
银行存款2106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2065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50
6借:
固定资产清理42750
贷:
营业外收入42750
4.减税、免税
(1)增值税免税项目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④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⑦纳税人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⑧A.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使用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B.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个人增值税的起征点
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如下: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月销售额5000元,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5.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1)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简易申报(双定户)
(2)申报时间:
按月报税的为期满15日
(3)申报地点:
机构所在地国税局
(二)营业税条例讲解及案例分析
1.营业税条例变化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
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应税劳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原则上调整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二是删除了条例第五条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转贷外汇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税收不公,在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充足的情况下,其不合理性日益明显。
因此,为了促进税收政策的公平,删除了这一条款。
三是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现行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增加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调整了外汇结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的规定,补充了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
2.营业额的确定(区分按总额确定和差额确定)
(1)一般规定
营业额的计税依据一般是纳税人的营业额。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2)具体规定
①交通运输业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为从事交通运输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②建筑业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承包建筑工程、修缮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营业收人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③金融保险业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1.金融业的营业额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益、融资租赁收益以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其应税营业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
一是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二是以余额为营业额;三是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
2.保险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收入。
④邮电通信业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1.邮政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传递函件或者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或其他邮政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2.电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或其他电信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⑤文化体育业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文化体育业的计税依据为从事文化体育业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
包括演出收人、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
⑥娱乐业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⑦服务业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服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各项服务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全额。
1.代理业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2.旅店业的营业额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各项收入。
3.饮食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而取得的餐饮收入。
4.旅游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广告业营业额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刊登、发布等活动取得的广告收入。
6.租赁业务的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租金的全额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7.仓储业的营业额为经营仓储业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费用。
8.其他服务业的营业额为发生其他服务业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和价外费用。
⑧转让无形资产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转让额,具体包括无形资产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⑨销售不动产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而向不动产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特殊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则按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料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率)
3.营业税的减免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服务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6)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7)其他个人营业税的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此纳税的为每(日)营业额100元
案例分析:
某温泉度假酒店是一家集餐饮、住宿和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餐饮企业,酒店设有餐饮部、客房部、娱乐部等经营部门,各经营部门业务实行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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