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毒有害食品危害认定暂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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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毒有害食品危害认定暂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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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毒有害食品危害认定暂行规程
沈食安委办发〔2011〕32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毒有害食品危害认定暂行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
为有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按照卫生部《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34号)精神,科学地开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食安委办公室制定了《沈阳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认定暂行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联系人:
李妍,电话(传真):
23412721,23836827,电子邮箱:
sysab202@。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卫生食品安全规程△通知
沈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6月20日印发
沈阳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毒有害食品危害认定暂行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四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按照卫生部《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3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规范认定机构的认定行为,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毒有害食品危害认定(以下简称“食品危害认定”)程序,加大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力度,切实依法依规做好认定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一、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及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有效标准。
二、认定部门和机构
市卫生行政部门为沈阳市食品危害认定部门,认定部门应按照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
认定部门应根据案件和食品危害认定的具体情况,组织确定食品危害认定的专业机构和认定专家组成员,由认定部门通知相关专业机构和食品危害认定专家组实施认定工作。
1.食品危害认定的专业机构由以下单位组成: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食品检验检疫机构、科研院所等和有关食品监管部门。
2.食品危害认定专家一般从沈阳市食品安全专家库中抽取,特殊需要的邀请省以上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专家参加。
根据食品危害认定需要抽取动物检验检疫、食品检验分析(理化、微生物)、食品毒理、营养与食品卫生、疾病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科学工程、农业科学(种植、养殖)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认定范围
1、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2、可能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使用了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物质食品;
5、使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的食品;
6、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
7、使用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生产加工的食品;
8、使用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生产加工的食品;
9、使用有关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食品。
10、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
添加了卫生部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物质的食品除外。
四、认定程序
为确保食品危害认定工作科学公正、快速有效地开展,实施以下认定程序:
1、申请食品危害认定的公安机关或监管部门(以下简称:
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委托申请并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应派员协助有关认定工作;
2、市卫生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提供材料不全、不完整,交予申请人补充材料;
3、审核合格后,由市卫生局正式受理,向申请人发受理通知;
4、由认定部门组织危害食品认定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召开食品危害认定会议,并做出食品危害认定结论,情况特别复杂的,应商委托申请人延长出具认定结论的时间;
5、认定资料一份交认定申请人,另一份存档备查。
五、认定结论
食品危害认定结论包括以下内容:
认定事由、需认定物质的基本情况;专家组成、认定依据和过程;对申请人出具的认定结论。
认定结论包括以下方面:
(一)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1、食品中含有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或者禁用农兽药残留,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2、食品中含有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或者禁用农兽药残留,不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3、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并明确该物质的名称,如有限量或标准规定的,应予以说明)。
4、食品中未检出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或者禁用农兽药残留。
5、提供材料不足,不能做出结论。
(二)认定食品有毒有害的
1、添加了卫生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物质食品;
2、添加的物质列入国际组织或我国有关有毒有害目录,如《剧毒化学品目录》、《职业场所高毒化学品目录》等目录名单的物质,以及国际癌症研究所(IARC)对化学致癌物质分类名单的物质的食品。
3、添加了省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公布的禁止用于食品加工的非用物质的食品。
4、添加化学合成药物及其类似物的食品。
(三)不能直接认定食品有毒有害的
1、按照本规程规定,不能直接认定食品有毒有害的,应当综合国内外的科学文献资料和其他国家的管理情况,并结合添加目的和行为按照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判定;
2、必要时,认定机构可进行必要的相关检验和验证检验。
(四)必要时,认定机构可请求省、部级认定(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由省、部级认定(鉴定)机构出具认定(鉴定)报告
六、认定结论的表述
认定专家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实材料和申请人介绍的案情等情况,经研究讨论认为:
1、食品危害不充分、不明确,不予认定食品有危害;或不予认定。
2、食品危害充分、明确,认定食品有危害;或食品有毒;或食品有安全风险;或对人体健康有威胁,予以认定。
3、证实材料和案情等事实充分、明确,但因目前专业机构和认定专家组专家掌握和了解的食品危害等信息不能明确或不能有力支持食品有害;或食品有毒;或食品有安全风险;或对人体健康有威胁;需向上级申请再认定。
4、证实材料和案情等认为证实材料和案情等事实不充分、不明确,需进一步补充证实材料或调查,再做结论。
补充材料再认定。
5、证实材料和案情等事实充分、明确,但因认定食品不构成食品危害;或食品有毒;或食品有安全风险;或对人体健康有威胁;不予认定食品有危害;或认定食品无害。
6、其他可能情况和结论意见。
七、本规程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食品危害认定委托申请书
2、食品危害认定会议流程
3、食品危害认定结论
4、认定“有毒有害物质”食品的相关情况表
附件1
食品危害认定委托申请书
认定案件名称
申请认定的食品
申请人及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申请危害性质
认定食品有害( )
认定食品有毒()
认定食品食用不安全()
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认定食品食用后存在潜在风险和危害()
认定食品食用安全无危害()
其他情况()
需认定物质名称、来源
物质名称
物质化学名称
物质商品名称
物质俗名、别名
物质来源
购买()自制()其他()
物质性质
非食品添加物质64种()
食品添加剂()
非食品原料()
非食品工业用物质()
非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
非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物质()
其他禁用物质()
不安全有危害食品()
进入食物链的方式
人为添加()添加数量()
原料带入()带入量()
添加过量()添加量()
其他()
危害涉及的范围
生产量(/天;/月;/年)
销售范围:
全国()
省内()
沈阳市()
区、县(市)区域销售()
在制成食品中的含量
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主要检验检疫结论。
检验、检疫报告和其他相关证实。
附复印件。
已经发生的健康影响(国际、国家、省内、本地区)
国内外已有的管理措施
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包括信息来源、获得时间、核实情况)
申请单位:
(签章) 日期:
附件2
食品危害认定会议流程
1、参加食品危害认定会议的技术机构人员及申请机构人员、专家和其他人员签到;
2、食品危害认定会议主持人由食卫处负责人或其他委托人主持;
3、主持人宣布开会;
4、主持人介绍组成食品危害认定专家组的技术机构和专家;
5、指派或推选食品危害认定专家组组长;
6、由指派或推选出的食品危害认定专家组组长主持认定会议;
7、由申请单位介绍案情及申请事由;介绍检验检疫结论;提供或出示物证和需认定食品危害的相关证据(
认定机构会前需将申请提供的相关材料交与会专家审查,并做好会前准备)。
8、介绍情况后,其他人员离会,由认定专家组集体讨论、论证并达成一致,形成书面《食品危害认定结论》。
9、由认定专家组成员在书面《食品危害认定结论》上签字。
10、食品危害认定结论等资料交认定机构。
11、由认定机构制发文件并存档备查。
附件3
食品危害认定结论
认定案件名称
认定有危害的食品
申请单位及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申请危害性质
需认定物质名称来、源和性质
在制成食品中的含量
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主要检疫检验结论。
检验、检疫报告和其他相关证实。
附复印件。
已经发生的健康影响(国际、国家、省内、本地区)
食品危害认定专家组认定结论
认定专家组组长签字意见
认定专家组成员
工作单位
职称
专业和特长
签字
附件4
认定“有毒有害物质”食品的相关情况表
食品类别
食品名称
有毒有害物质的可能来源
非食用物质名称
使用目的和用途
违法或危害的初步判断
危害关注度级别
注释:
可食用物质是指传统上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或者批准作为新资源食品、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和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名单、批准作为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作为食品原料的其他物质。
非食用物质除食用物质外的其他物品。
有毒的物质,是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
有害的物质,是指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之物质。
有毒有害的可能来源:
1、原辅料带入:
由生产和购入的原辅料带入的物质和天然有毒动植物,非生产加工过程加入;
2、加工过程添加:
由生产加工过程加入的物质,即非原辅料带入,又非生产加工过程加入;
3、加工过程产生:
由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物质,即非原辅料带入,又非生产加工过程加入;
非食用物质名称:
按来源分类并标注物质名称(标注名称尽可能详尽:
俗称、别名、可能情况下标出化学名称及结构式)
使用目的和用途:
目的:
指生产和使用的目的;
用途:
是指使用物质的用途和作用。
违法或危害:
违法:
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规章、行政规章及标准;
危害:
可分为:
1、有毒;2、有害;3、致病;4、致癌:
三致作用(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5、中毒(食物中毒、毒物中毒、有害金属及化合物中毒、天然有毒动植物中毒)6、潜在危害7、可能产生危害8、尚需进行分析评估。
危害关注级别:
根据危害严重程度和暴露波及范围进行关注度分级,可分为四级:
1、极度关注:
重大危害;2、重点关注:
有危害;3、关注:
一般轻微危害;一般关注:
可能发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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