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顺捷汽贸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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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仆寺旗顺捷汽贸合同
锡林浩特市鑫源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2016年06月17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方(甲方):
太仆寺旗顺捷汽贸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锡林浩特市鑫源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互惠互利基础上,结合本建筑工程实际,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太仆寺旗顺捷汽贸有限公司
二、工程地点:
内蒙太仆寺旗宝昌镇
三、承包工程范围及内容:
太仆寺旗顺捷汽贸4S综合店
四、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五、工程图纸:
甲方提供图纸一套,乙方按图纸施工,不包括钢结构防火工程及室内设备。
第二条工程价款
一、本工程结算方式:
①一次性包死固定价格:
人民币:
叁佰壹拾万元整(¥3100000.00元)
②建筑面积:
2486㎡
合同价款含普通建筑发票,不含地质检测费用及钢结构各项检测费用,具体施工项目见承包内容,
具体详见图纸,如有增项另行计费。
二、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当日内支付合同预付款:
即付,人民币:
肆拾万元整¥:
400000.00元;
钢结构土建基础具备浇注条件支付进度款合同总价的:
即付人民币:
贰拾万元整¥:
200000.00元
钢结构进场当日支付进度款合同总价的:
即付人民币:
贰拾万元整¥:
200000.00元
玻璃幕、铝塑板进场支付合同价款的:
即付人民币:
肆拾万元整¥:
400000.00元
彩板进场当日支付合同价款的:
即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00000.00元
土建施工进度至土建工程的50%支付合同价款的:
即付人民币:
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外部装饰完毕支付合同价款的:
即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00000.00元
钢结构工程完工支付合同价款的:
即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00000.00元
内部装修及消防施工开始支付合同价款的:
即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00000.00元
土建施工进度至土建工程的85%支付合同价款的:
即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装饰施工进度至装修工程的85%支付合同价款的:
即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00000.00元
水电暖工程开始施工支付合同价款的:
即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00000.00元
全部完工后,共支付乙方叁佰零伍万元整¥3050000.00元,质保金伍万元,质保期一年后七日内付清。
注:
甲方前期按预定付款方式付款,如甲方资金不到位,甲方有一处三层临街房(宝昌镇常青街凤苑三期)共计约210平米,单价按3800元/平米,作为剩余工程款,支付给乙方(此临街房需提前过户给乙方,且手续齐全,无任何纠纷)。
第3条承包工程期限
1、本工程工期为90天,自2016年06月20日至2016年09月20日。
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工期可顺延。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施工,工期可相应顺延。
二、工程质量等级合格_
第四条有效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图纸(不含钢结构防火)
5、除钢结构部分报价按95万,其他部分报价单(按乙方提供的预算下浮15%)
6、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双方责任
1、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3、如发包方因此工程项目属于违建或手续不全不符合国家建设及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签订一个月内
承包方不能正常施工的,发包方应付清工程全款,所产生的相关直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如结构
不能正常进场,承包方有权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1%收取钢结构占地费和资金占用费。
第六条纠纷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6年06月18日
合同订立地点:
锡林浩特市鑫源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且定金到帐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锡林浩特市鑫源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东延长线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01102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合同文件使用的标准和适用的法律
一、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适用标准、规范:
达到国家及施工所在地相关规范及标准要求
三、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执行。
第二条工期延误
一、发生下列情况,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办理工期签证,顺延合同工期:
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详图设计而未按时提供有关依据,致使详图设计不能正常进行;
2、建设方指定的设计院未能按时对承包人设计的详图予以确认,致使不能正常开工;
3、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不可抗力;
8、双方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室外作业因恶劣天气停工超过4小时;
10、交叉作业、其他施工工种影响承包人施工造成停工超过4小时
11、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必备的开工条件(如道路、作业场地、电源)而影响施工超过4小时;
12、其它非承包人责任影响施工的情况。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报告。
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2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二、承包方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完成所承包的工程承包范围内钢结构按施工图施工工作
2、做好材料采购、制作、现场安装等施工管理工作。
3、严格按照施工图及补充协议内容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
成并保证交付使用。
4、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属于承包方施工范围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方无偿进行维修。
5、遵守政府及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发包方项目管理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并符合相关规定。
6、严格履行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按合同条款约定完成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指标。
7、承包方需按国家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
若因承包方违反操作规程,规章作业等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全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义务对承包人提出的图纸问题及建议及时给予答复,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之日起两日内(除特殊说明外)不能作出书面答复,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顺延及相关经济索赔要求。
第三条分包工程拨款
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付款申请通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从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之日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第四条材料供应
一、发包人或承包人对自己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能按期、保质、保量供应,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
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应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材料进场时承包方应按DBJ01—51—200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检验证明。
三、承包人需使用替代材料时,需经发包人及设计批准后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四、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出现设计变更,材料需要更换所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条现场管理
一、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并制定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好自己的施工材料。
二、发包人委托监理工程师监督指导承包人做好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对监理工程师提出的问题,承包人应及时解决。
三、发包人应提供满足钢结构安装的道路和场地条件;
四、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到场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
现场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
一、承包人自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应保证安全可靠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二、承包方进场前,发包方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消防等管理协议。
承包人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承包人按北京市相关管理部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安全施工。
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利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做好善后工作。
经认定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四、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第七条变更及其价款确定
一、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发包人、现场监理工程师及相关部门批准,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有权拒绝变更。
二、发生下列情况,双方办理变更洽商手续;
①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②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③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④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由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变更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三、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3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四、发包人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在办理竣工结算时一并支付。
第八条竣工验收与预算
一、钢结构分项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二、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11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四、钢结构分项工程验收以双方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施工图为依据进行。
五、竣工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按施工图施工而需要返工部分,属于承包人施工过失的由承包人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修好重新报验;属于其它方面原因的,由责任方负责。
六、钢结构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发包人不得使用。
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有发包人承担。
七、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八、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以发包人验收签字日期确定为实际竣工日期。
九、钢结构验收方式:
销售合同甲方在乙方厂内验收,工程合同为钢结构到达甲方工地现场当日
验收,甲方当日未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
第九条质量保修
一、钢结构工程自正式竣工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为壹年。
二、使用方不按图纸说明合理使用范围内对结构造成的损毁承包方不承当相关责任。
三、承包人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间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条双方责任义务
一、乙方所需施工人员住宿、办公、食堂由甲方负责解决。
二、承包人所需临时脚手架可自行或协商委托土建施工方搭设、安装吊笼、吊车等安装设施,由承包人承担此部分的全部费用。
三、发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所需电源、水。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和委托的监理单位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而影响承包人施工,监理单位承担责任,支付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
二、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三、发包人发生下列情况时:
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②发包人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价款;
④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四、承包人承担的钢结构主体工程,钢结构材料不得再行分包;若发生此类情况,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轻工可以另行分包。
五、承包人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无偿进行返工修理,承担因返工造成的工料损失及承担工期拖延对发包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出现单方变更解除合同,责任方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若承包人不按施工规程、施工工艺和图纸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和隐患,且经发包人反复指正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或更改合同中施工范围。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条工程师
一、发包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电话
二、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姓名:
电话
三、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电话
第二条图纸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对承包方提出的问题发包方应
协调设计单位并在两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如超出此期限尚未答复或仍有重大遗留问题,
合同开工日期应顺延至图纸问题得以解决之日起,竣工及其它约定日期顺延。
第三条开工条件
1、发包方应于年月日向承包方提供现场安装条件。
第四条附则
一、合同签订后,双方严格遵守。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
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办理补充合同。
三、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在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交付且结算完后即告终止。
四、本合同壹式肆份,签章后双方执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补充条款:
1.如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工期可顺延。
如刮风、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无法施工,
工期可相应顺延,如遇恶劣天气如中雪工期相应顺延两天,遇大雪工期相应顺延四天。
所顺延
的工期需发包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2.若发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事项按期付款,则承包方有权每天按合同总价款中总未付款
部分的3‰收取场地占用费和资金占用费。
3.如发包方按合同约定事项履行,承包方未按约定期限完工,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
4.在承包方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对工程质量有任何疑议需以书面形式当日向承包方项目经理
递交工作联系单,承包方需在接到联系单两日内予以回复或作出相应整改。
若承包方未回复
或整改的每次罚款2000元。
5.在施工现场承包方特殊作业的工作人员需持证上岗,并佩备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6.在承包方施工过程当中,若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正常施工的发包方予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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