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法史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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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法史复习重点
1外法史纵览
1、古代奴隶制法律特点
①在区域上,与古代文明古国天然一致,在法的起源与发展进程上,都经历了一个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程
②古代法的共同特征:
以神的名义宣布法的“正义性”和“公平性”,赋予法以神权主义
色彩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奴隶制国家的政权结构及其在奴隶主阶级内部进行权力分配的秩序
刑法残酷,特别是宗教罪和国事罪,广泛适用死刑和肉刑,报复色彩比较普遍,保留大量血亲复仇、同态复仇、团体本位的遗俗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贯穿等级制度
在程序法中保留大量氏族社会残遗
2、古代奴隶制法的东西方比较
①古代东方法律简陋,古希腊罗马法律相对发达
②古代东方法律为君主专制服务,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古希腊以民主制闻名
③古代东方法中,宗教色彩很浓,如印度法和希伯来法是法律与宗教合一的体系
④在古代东方,立法权多由君主一人执掌;在西方,法律渊源比较分散
3、中世纪法的东西方比较
同:
①公开的等级不平等
②不动产法占重要地位
③家族本位,男尊女卑
④习惯法是主要法律渊源
异:
①法律与宗教的联系不同
②法律内容的重点不同:
公法与私法
③商品经济不同:
海商法和城市法
④权力的一元与多元
4、近代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①维护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②标榜契约自由③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①立法权的归属和法律渊源的比较
大陆法系:
只有立法机关才能立法,判例一般不作为法律渊源,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法官只能司法,不能立法
英美法系:
立法权由立法机关和法官分掌,法官有权创制判例法,行政机关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律渊源,判例法一般作为法的基本渊源
②法律体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
包含宪法、民法、商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门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界限清楚
英美法系:
包含宪法、刑法、诉讼法,没有民法,有类似民法的侵权行为法、契约法、财产法、买卖法等,实体法与程序法往往结合在一起
③法的分类的比较
大陆法系:
分为公法和私法
英美法系:
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④法律历史渊源的比较
大陆法系:
系统地继承了罗马法
英美法系:
仅接受了一小部分罗马法,更多的是对日耳曼法的继承
⑤司法组织的比较
大陆法系:
司法体系比较清楚,一般有司法部、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团不参加民事诉讼
英美法系:
英国不设司法部,美国司法部部长兼任检察长,陪审员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陪审团只认定事实部分,法律问题由法官决定,民事诉讼有陪审团参加
⑥法律推理与诉讼程序
大陆法系:
运用法律主要为演绎法,诉讼程序为职权主义
英美法系:
运用法律主要为归纳法,诉讼程序为当事主义
2楔形文字法
1、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形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至公元前6世纪随新巴比伦的灭亡而消亡,以《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不仅标志着古代东方法由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而且代表着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
2、《乌尔纳姆法典》
约公元前21世纪末颁布,是迄今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主要用来保护奴隶占有和私有制经济
3、《汉谟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第六代王汉谟拉比制定,又名“石柱法”,是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是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标志着楔形文字法发展到较为完备的程度
内容:
①《汉穆拉比法典》共282条,由序言、正文和结语组成。
序言里宣布汉穆拉比是神的代理人,结语部分列举汉穆拉比的功绩,劝慰后世执行他确定的法律。
对不愿遵守的人进行诅咒。
②基本内容:
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制度;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社会结构(自由民区分为阿维鲁穆和穆什钦奴/奴隶);婚姻家庭和继承;债权法;刑法(同态复仇);诉讼制度(宣警、神明裁判)
特征:
①成文法
②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③借神权维护君权,仍为世俗法
④商事法的发达(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⑤是具体案件的解决办法,类似司法判例汇编,非规定抽象的规范。
4、楔形文字法基本特征
①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
②法典的内容涉及面较广
③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④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5、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
①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不仅标志着古代东方法由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而且代表着人类成文法的开端
②楔形文字法中所创立的一些法律原则对后世立法有重要影响
③代表了古老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而且对西方文明发生影响
3古希腊法
1、古希腊法概念
古希腊法是西方社会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其中雅典城邦经过多次重大立法改革确立了奴隶制民主宪政制度,创制了“主权在民”、“轮番为政”以及选举和监督等制度和原则,成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宪政的基础。
2、古希腊法的特点
①古希腊法是希腊各城邦国家多种法律的组合,并非希腊全境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
由于自然环境原因,各城邦的法律在内容与形式上均有很大差异。
②就法律文本而言,古希腊未能形成比较系统成熟的成文法典。
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要发达,而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法”。
③就法律实践来说,古希腊既未形成法学家集团,也没有产生职业化的法官群体。
古希腊法深受哲学、政治学的影响,注重法的“正义”观念,在法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3、雅典法发展过程
先后经历了:
提秀斯改革——德拉古立法——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改革——阿菲埃尔特改革——伯利克里改革
①德拉古立法开创了成文法时期
②梭伦改革:
颁布解负令;按财产多寡将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设立四百人会议和陪审法院。
③克里斯提尼改革:
以地狱代替血缘标准划分分居民住区,全雅典分为十个选区;创设了500人议会;贝壳放逐法。
奠定了雅典法的基础。
④阿菲埃尔特改革:
进行了立法改革;在司法方面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
正式确立了雅典法。
伯利克里改革:
以抽签的方式选择陪审员;实行公职津贴制度;民众大会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使雅典法发展到顶峰。
4、雅典民主制
组成:
雅典民主制由公民大会、议事会和陪审法院三部分组成。
公民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每月召开2至4次,决定内政和外交大事,重大案件的上诉和终审机构。
议事会是行政机关。
特点:
主权在民,直接民主制,所有官职向全体公民开放
轮番执政
监督制度:
如任职资格审查制、卸任检察制、贝壳放逐法,等等。
初步具有三权分立的雏形,但三权仍界限不清。
如公民大会兼立法行政司法事务。
局限性:
①“宪法”虽然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平等权利,但事实上能够参加民众大会享有政治权利的只是年满18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占人口大多数的妇女、未成年人、奴隶和外邦人没有政治权利。
②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让农民、手工业者不顾农时和生产,每隔10天就前往雅典城邦广场去开会,仍难以做到。
③虽然形式上任何公民都可提出方案,并参加讨论表决,但议案须经复杂的立法程序才能成为法律。
④国家公职人员虽然是经选举产生的,但担任公职需要具备一定条件,诸如执政官以及将军等高级公职人员的职位事实上也与普通民众无缘。
⑤多数民主往往存在暴政的可能
积极意义:
①雅典民主制政治鼓励了雅典公民多方面的积极性,雅典在哲学、宗教、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及商业活动方面都有许多重要成就,最终成为整个希腊世界的经济和文化中心
②雅典民主宪政制度对以后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主权在民”、“轮番执政”、选举和监督的理念与制度等,均构成近现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源流
5、解负令
梭伦改革的主要内容,根据这一法令,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人身恢复自由,由国家负责赎回因欠债而被卖到外邦为奴的自由人,永远禁止以自由民人身作为债务抵押。
但已归债权人的土地则不予返还。
6、贝克放逐法
克里斯提尼立法中颁布《贝克放逐法》,为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规定每年春天召开一次非常的民众大会。
用口头表决是否要举行“贝壳放逐”。
如表决认为有人危害国家利益,破坏雅典民主政治制度,则另定日期,在中央广场由再次召开的民众大会进行秘密投票表决。
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应予放逐的人名,如某人的票数超过6000,则此人继续放逐国外,10年后方可返回,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
4罗马法
1、发展历史
①王政时期(前8世纪~前6世纪):
习惯、惯例——习惯法;
②共和前期(前6世纪~前3世纪):
习惯法——成文法;《十二表法》。
③共和后期(前3世纪~前27年):
市民法与万民法;裁判官告示法;法学研究的兴起与法学家解答的开始。
④帝国前期(前27年~3世纪):
法学家的解答权(由个人见解——具有法律效力);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⑤帝国后期(3世纪~467年):
皇帝赦令。
⑥东罗马帝国时期:
《查士丁尼法典》
《十二表法》:
①时间:
公元前451年~公元前450年
②背景:
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在法律上的成果。
③制定:
学习希腊,元老院组成十人委员会。
④体系:
共十二表,后两表是对前十表的补充。
⑤内容:
它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⑥特点:
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⑦意义:
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标志,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市民法:
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是市民自己的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
万民法:
根据自然原理在一切人当中制定的法,为所有的民众共同体共同遵守,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调整罗马人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关系
裁判官告示法:
产生原因:
由于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和复杂化,墨守成规的市民法已无法满足新兴大商人和大土地所有者等奴隶主的要求,罗马居民也迫切要求在法律关系方面进一步明确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都促使市民法必须进一步发展。
产生过程:
公元前367年,罗马设内事最高裁判官,他在保证市民法适用的同时,通过审判实践和颁发布告,补充和修改了市民法。
至共和国末期,经过长期积累,这种告示便形成一整套广泛的、固定而统一的规范,独立于市民法之外。
它体现所谓“公平合理”的原则,不拘泥于形式,更具灵活性,以适应剥削阶级的实际需求。
《国法大全》:
《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是一部完善的罗马奴隶制法典汇编,是由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编纂的。
它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四部分。
《国法大全》是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立法所遵循的范本。
它是一部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典汇编,是人类历史上优秀文化遗产的有关组成部分,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世界各国的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渊源:
①习惯法②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③元老院通过的决议④长官的告示⑤法学家的解答⑥皇帝的敕令⑦法典编纂
分类:
①公法:
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私法:
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②市民法:
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其渊源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
万民法:
外邦人相互间,外邦人与罗马人之间的法律,其渊源是吸收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
依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依据立法方式的不同:
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市民法是罗马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长官法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依据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的不同:
分为人法(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与诉讼法(规定私权保护的方式)
3、罗马私法的体系和基本内容
①人法:
①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
罗马法上的人格权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②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具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自由权的有无可以将罗马分为自由人和奴隶。
③市民权是罗马市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
公权是指选举权、参政权以及担任国家公职权等。
私权是指婚姻权、财产权、遗嘱权和诉讼权等。
罗马法依据市民权的有无,将自由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来人。
④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家庭权享有的程度大小,将家庭成员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
家父可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称“自权人”。
⑤罗马人法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部分。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成为权利的主体。
在罗马,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担负义务的资格。
②物法:
①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题和核心,对后世大陆法系民法的影响最大。
物法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部分构成
②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罗马人所说的物,指自由人以外存在于世界的一切东西,其外延十分广泛,不限于通常意义有形物体和法律上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甚至连法律关系和权利也包括在内。
罗马法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即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
他物权包括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和担保物权。
③罗马法上继承的概念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续,财产继承是附属的。
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指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照法律来确定继承人顺序。
遗嘱继承是依照行为人生前立下的遗嘱进行遗产的转移和分配。
④罗马法将债的发生原因分为合法原因和违法原因,后来又规定了准契约和准私犯为债发生的原因
③诉讼法:
①分为公诉和私诉,公诉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罗马诉讼法主要是关于私诉的法律。
罗马先后制定三种私诉程序,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
②法定诉讼是罗马最古老的诉讼程序,在共和国初期盛行,仅适用于罗马市民。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诉讼应严格依照法定的诉权和程序,陈述用一定的术语,配合固定的动作,并要携带争讼物到庭。
案件要经过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
③程式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经过大法官审查认可后作成程式书状,交由承审员等根据程式所载争点和指示而为审判的程序。
由最高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所创立的、适应罗马对外商业发展需要,以弥补法定诉讼形式主义缺陷的一种诉讼形式。
④由于时常发生值得保护的利益不能用一般的司法程序、方式来保护,于是,最高审判官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命令来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或方法,而不是一般的程序来进行审理,这种程序称为特别诉讼。
开始于帝国初期,在帝国后期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
4、罗马法的复兴
①序幕:
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
②开端:
罗马法复兴从意大利发源,波伦亚大学是研究罗马法的第一所大学。
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又称为“注释法学派”,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③高潮:
14世纪,意大利形成“评论法学派”,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运用有了新的发展,达到复兴的高潮。
5、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这都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②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这就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③为新兴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的主要思想武器,而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的地位平等原则。
6、罗马法复兴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①在中世纪,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罗马法复兴上,经过这次运动,许多西欧国家都接受了罗马法,当然程度有所不同,西欧大陆国家程度要大一些,英国则相对较小。
②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以后,法、德等国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民法典,形成民法法系。
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加以效仿。
英国继续受到罗马法影响,只是没有全面接受罗马法,只借鉴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
③通过西方国家的法律传播,罗马法的影响扩大到亚、非、南北美洲各国,包括日本和旧中国在内。
因此,可以说罗马法是一种世界性法律。
④此外,罗马法中许多概念、术语、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法律行为、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以及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等。
其万民法中的某些原则,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历史渊源。
5英美法系
1、英美法的法律渊源
就其地位而言,英国是普通法重于衡平法,衡平法重于制定法;美国则是制定法重于普通法,普通法重于衡平法。
①普通法(判例法)
英国:
英国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其最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最重要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法律制度
美国:
美国之普通法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全盘照搬,而是根据实际有选择地吸收。
美国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普通法自成体系。
②衡平法
英国:
英国之衡平法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的伸缩性;以法官正义、良心为基础;属于补偿性制度,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优于普通法。
美国:
独立以前,殖民地和英王直辖区采用,一些在英国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美国独立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
绝大部分州,适用衡平法案件由联邦法院管辖。
③制定法
英国: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整理、修改。
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英国制定法的种类有:
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其中,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立法”。
美国:
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
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重于普通法和衡平法。
2、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英国)
①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并前:
①两种法律分由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来行使。
②两法院管辖权范围不同:
前者较广,后者以私法案件为限。
③普通法法院实行陪审制,重口头辩论,衡平法院不实行陪审,重书面审理。
④大法官比普通法法院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②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并后:
①管辖权范围:
普通法管辖刑法和绝大多数私法,特别是合同法和民事侵权法,衡平法包括不动产法、信托法、合伙法、破产法及遗嘱解释和遗产清理等。
②普通法有陪审制,衡平法不采用陪审制;普通法更关注程序,采用书面审理,衡平法程序灵活简便,采用口头审理
3、美国宪法
①《独立宣言》:
美国独立战争后于1776年7月4日在第二届大陆会议上制定
主要内容有:
(1)宣布“天赋人权”
(2)宣布“人民主权”
(3)宣布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成立共和国。
为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基础。
②《邦联条例》:
于1777年11月制定
主要内容有:
(1)宣告美国的结构形式为邦联
(2)明确成立邦联的目的是共同防御,自由保证和相互间的公共福利
(3)各州保留主权
(4)规定国会是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主要是处理对外事务和州际事务。
③《1787年联邦宪法》:
由1787年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于9月15日通过,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
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序言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利用
主要内容:
规定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总统制共和国,规定国家权力采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授予各州权力,联邦最高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规定对宪法的增修采取修正案的方式并规定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规定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
4、英美司法制度
①法院组织
英国:
(1)按法院层次,可分为高级法院、低级法院。
其中,高级法院又可分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
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最高法院名为“最高”,却并非民刑案件的最高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3)英国普通法院、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长期并存,直到1875年才得以统一。
美国:
实行双轨制的法院组织,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
(1)联邦法院组织系统:
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其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
(2)州法院组织系统:
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
一般来说,州的最高一级法院称作州最高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基层法院是治安法院。
②违宪审查制(美国)
即美国的司法违宪审查制,指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
原则:
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③陪审制度
发源于英国,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运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审判节奏要求效率化,陪审制受到限制。
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④辩护制度
采用对抗制,又称“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
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
英国律师传统上分为两类,即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出庭律师可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事务律师只能在低级法院,而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辩护
5、英美法系的形成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并称当今世界两大法系。
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
到19世纪,英国成为名副其实的“日不落帝国”时,英美法系也最终形成。
6、英美法系的特点
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各国受英国法的影响,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其中判例法的地位都很高。
②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③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
④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⑤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并不严格。
7、美国法的特点
①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在判例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采用归纳的推理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
②法律体系庞杂。
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
③封建因素较少
④种族歧视色彩浓厚
8、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①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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