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线探伤中石油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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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探伤中石油项制度
第一十九章射线探伤作业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期间射线探伤作业管理,避免射线意外照射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作业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参建施工和服务单位。
第二节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射线探伤作业方案备案和检查监督,对施工单位射线源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工程部是工程项目射线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射线探伤队伍的资质审查,组织协调探伤作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设备处负责设备的第三方检验和检维修射线作业的管理工作,参加责任范围射线探伤作业票的会签。
第六条生产和辅助单位负责射线探伤作业划定的安全防范区域的审核,对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监督,会签射线探伤作业票,通知本单位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撤离现场。
第七条监理单位负责射线探伤作业环境确认及作业现场相关安全措施的检查落实。
第八条射线探伤作业区域相关单位会签《射线探伤作业票》后,落实所辖区域现场作业避让,并将告知内容通知到全体人员。
第九条施工(射线作业)单位职责
(一)提出射线作业计划报工程部审批,委托射线检测部门检测射线影响区,确定安全防范区,协调作业现场各工种作业避让。
(二)制定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源的购买、保管、运输、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在各环节受控。
做好射线作业中对作业人员的保护,保证作业人员和周边人员的安全。
(三)负责办理《射线探伤作业票》,对作业风险进行识别,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并组织落实,组织作业票的会签和审批。
(四)负责通知公告周边及路经人员在规定的时间避让,在主要路口派专人守候。
(五)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对工作失误造成的后果负责;配合业主及上级单位对辐射事故、事件调查。
(六)需要进行射线探伤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向工程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备案:
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复印件、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料,《放射量测量仪》检验合格证复印件、放射源设备报表、《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节放射源管理
第一十条放源单位必须在当地政府办理登记手续。
第一十一条厂区内禁止存放同位素射线源。
第一十二条放射源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一十三条实施射线作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射线源,须经编号管理,《射线探伤作业票》所填报源号必须与进场射源编号相符,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一十四条放射源发生丢失和被盗事件,立即报告质量安全环保处,同时报公安、环保、职业卫生等地方主管部门。
第一十五条对闲置废弃的放射源,及时到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收贮并做好详细记录和备案。
第一十六条严禁放射源的转借、转让,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作业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节射线探伤作业票审批
第一十七条射线探伤作业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申办《射线探伤作业票》(见附件)。
第一十八条射线探伤作业时间根据现场施工进度情况由工程部、生产和辅助单位、监理单位商定具体作业时间。
第一十九条由射线探伤作业的作业单位填写《射线探伤作业票》,主管人员审核签字,并按照要求作业单位、作业所在单位、监理单位、相关单位共同对作业进行风险识别,制定风险削减措施,明确措施落实人并会签。
第二十条作业单位负责人对射线探伤作业票及现场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批准签发射线探伤作业票。
第五节射线探伤作业告知
第二十一条射线探伤作业告知方式以书面形式进行,射线探伤作业单位书面告知工程部、监理单位、生产和辅助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射线探伤作业票》单位会签人员按作业票会签内容和时间通知本单位人员撤离并负通知责任。
第二十三条射线探伤作业单位作业开始前,要在主要有人通过路口、人员经常停留处等处设立告知板告知。
第六节射线探伤作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射线探伤作业单位是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明确现场安全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严禁超出规定时间进行射线探伤作业,射线探伤作业原则上要安排在夜间且无其他作业人员作业的时段进行,一般为夜间0:
30至早7:
00,也可根据施工进度实际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每一射线探伤作业点必须配备一部放射量测定仪。
第二十七条作业开始前根据射源放射强度确定安全防护区域,落实射线警示标志,具体包括警示灯、警示牌、警示带。
沿管理区外边界使用警示带全封闭围护,警示灯、警示牌沿警示带间隔分布,警示灯为红色频闪灯,每个作业点不少于四盏,警示牌使用反光材质制作,板面中文书写“当心,电离辐射”警示语,每个作业点不少于四个警示牌。
警示带为黄黑相间的带条。
第二十八条作业开始前,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必须对警戒线以内的无关人员清场,在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并由监护人沿警示带巡检防止其他人误入。
第二十九条射线探伤作业时段内不允许同时安排其它作业。
第三十条作业结束后必须使用放射量测定仪对作业地点进行检测,在确认放射源已进入储源罐后方可撤除警示标志。
第七节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射线探伤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三十二条发生辐射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γ射线源泄漏事故应急处理:
(一)施工单位应立即发出警报,使所有在场人员迅速撤离;
(二)施工单位应立即确定安全防护区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防止其它人员进入辐射区;
(三)立即向事故现场射线探伤作业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公司、生产和辅助单位、工程部、质量安全环保处及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四)各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尽快赶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理,努力减少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五)施工单位操作人员应立即调出储源箱及铅容器待用;
(六)施工单位记录员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事故发生和处理全过程,写出书面材料逐级报告;
(七)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所受到特殊照射的剂量应详细记录,报有关部门存档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处理。
第八节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下发之日起施行。
编制
付守林
制度立项(修订)部门
质量安全环保处
版本/修改
1/0
审核
邱石
发布实施日期
2008年06月13日批准
批准
陈位强
截止有效日期
射线探伤作业票
签发单位:
SC/HSEsxtszy2008№
申请栏
作业所在单位
射线种类
作业单位
射源剂量
作业地点
作业负责人
作业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作业防护范围:
作业风险识别与削减措施
风险识别
风险削减措施
提出
确认
1
射线装置泄露
检测射线装置,修复屏蔽
2
射线探伤点距离人员过近
清退现场作业人员
3
射线作业区域有人进入,被照射
路口设警示绳,夜间设警示灯
4
射线探伤作业点照明不足
增加照明
5
射线作业范围不能划定
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防护区
6
作业人员被照射
作业人员携带检测报警仪作业
7
电气系统漏电伤人
使用漏电保护开关
8
现场需要时,有人到现场处理
作业单位操作岗位留人值班
9
对活动工作人员告知
作业现场公示板告知
提出人(作业现场负责人)签字:
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字:
会签栏
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作业范围
相关单位
意见
单位:
负责人签字:
单位:
负责人签字:
单位:
负责人签字:
单位:
负责人签字:
单位:
负责人签字:
单位:
负责人签字:
单位:
负责人签字:
单位:
负责人签字:
审批栏
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注:
1、措施提出或确认项画〇,未提出或未确认项画×。
2、第一联由作业人持有,第二联由签发单位存留,存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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