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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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制度
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病防治制度
批准:
李都宏
审核:
白玉鹏
编制:
汤文宝
二○一六年八月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49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3.定义:
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高温、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危害:
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
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
成立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董事长全面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管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下设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
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5.职责:
5.1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职责
5.1.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5.1.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5.1.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1.4领导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和档案。
5.1.5组织对公司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1.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整改。
5.1.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1.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1.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5.2董事长(党委书记)职责:
5.2.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具备的职业卫生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
5.2.2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到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指导党政各级领导对员工进行党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5.2.3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重要活动,及时指导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参加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大问题。
5.2.4依法承担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面责任。
5.3总经理职责:
5.3.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5.3.2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5.3.3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5.3.4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3.5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切实做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3.6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3.7对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4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5.4.1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5.4.2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5.4.3保证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5.4.4及时、如实向县级、市级安监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5.5安全环保部职责:
5.5.1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5.5.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5.3负责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相关岗位、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5.5.4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5.5.5负责监督做好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5.5.6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岗前、岗中、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把存在职业禁忌的员工及时通知行政人事部,同时做好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工作。
5.5.7定期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控制效果评价。
5.5.8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监督管理,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5.5.9监督做好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
5.5.10负责职业卫生其他相关工作。
5.6行政人事部职责:
5.6.1负责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配备合格人员;对员工入职、岗位变更的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及合同的补充完善。
5.6.2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按照职业卫生应知应会和终身教育的要求,组织各级人员参加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5.6.3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或职业禁忌症人员,调整岗位、妥善安置。
5.7生产技术部职责:
5.7.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5.7.2对生产设施进行检修计划审批,并对生产设施有关职业危害防护的检修质量监督落实。
5.8设备管理中心职责:
5.8.1负责职业卫生设备设施维护检修计划的审批,根据实际情况和设备的自身特性,制定职业卫生设备设施使用规范和操作规程,并监督使用。
5.8.2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的编制、实物外观质量验收、仓储和发放管理。
5.8.3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改项目,“三同时”工作的具体实施。
5.8.4负责组织职业卫生设备设施投用前的检查验收。
5.9供销部职责:
负责按照《采购管理制度》及需求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对检验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置。
5.10财务部职责:
负责做好职业卫生防治所需资金的调配计划,保证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防护用品采购所需资金。
5.11工会职责
5.11.1参与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职业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
5.11.2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
5.11.3对单位职业病防治实施情况及作业现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1.4参与职业病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5.11.5参与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的评审。
5.12党群工作部职责:
5.12.1负责传达上级党委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指示精神和决定,对领导干部职业病防治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12.2及时宣传报道职业卫生防治工作中的典型和经验。
5.13各二级单位通用职责:
5.13.1各事业部(中心)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13.2各事业部(中心)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13.3各事业部(中心)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职业危害告知卡等。
5.13.4各事业部(中心)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
5.13.5配合公司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5.13.6按计划完成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员工的体检工作;
5.13.7结合岗位实际,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5.14事业部、中心(部长、主任)职责:
5.14.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5.14.2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14.3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14.4每月组织开展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保养及运行情况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14.5参与单位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14.6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15工段、作业区(工段长、作业长)职责:
5.15.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公司制订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作业长是本作业区的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5.15.2负责制订和健全本作业区内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负责制订和修改紧急事故处置措施。
5.15.3每月必须召开一次职业卫生会议,部署作业区的职业卫生工作。
5.15.4每周组织开展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保养及运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15.5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15.6充分发挥作业长、管理人员的作用,每月对其职业卫生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5.16班组长职责:
5.16.1认真执行和遵守职业卫生相关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
5.16.2经常组织本班组员工学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16.3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16.4对新工(包括调换工种的员工)进行岗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职业卫生知识教育,新员工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5.16.5支持、接受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落实整改。
5.16.6领导并支持班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员工共同搞好职业卫生工作。
5.16.7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本次事故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5.17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5.17.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遵照执行。
5.17.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5.17.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协助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17.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17.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7.6定期开展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5.17.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5.17.8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记、存档、职业危害申报等工作。
5.18接触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5.18.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职业卫生相关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5.18.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5.18.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5.18.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本单位领导和安全环保部门报告。
6.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7.附件
8.相关记录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作业现场。
3.定义
3.1职业病危害告知:
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
3.2职业病危害警示:
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4.职责
4.1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审批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需求计划。
4.2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分析、控制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负责职业危害警示标志计划的审核确认;负责职业危害告知和职业危害警示标志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3行政人事部负责入职、岗位变更员工的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和合同的补充完善等;
4.4供销部负责采购符合相应规范、标准要求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4.5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的需求计划;负责员工日常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及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设备设施、警示标牌的安装,日常维护等工作。
5.管理要求:
5.1岗前告知
5.1.1行政人事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5.1.2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行政人事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2现场告知
5.2.1各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在生产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5.2.2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3检查结果告知
5.3.1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职业禁忌症患者
要及时告知本人。
5.3.2员工离岗时需要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安全环保部应如实、无偿提供。
5.4警示标志的分类
a.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b.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c.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d.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e.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5.5警示标志的设置规定
5.5.1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a.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b.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c.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d.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e.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f.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g.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h.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i.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j.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k.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l.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5.5.2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5.5.3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5.5.4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a.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b.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
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c.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5.5.5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5.5.6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5.7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5.8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5.5.9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5.5.10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5.5.11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5.5.12警示标识的设置
a.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b.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c.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d.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e.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
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f.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井下(或地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g.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h.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i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按照国家卫生部2003年6月发布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附录执行。
5.5.13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指令标识。
5.5.14存在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5.5.15有毒物品工作场所按其毒物性质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5.5.16能引起皮肤、眼灼伤及牙酸蚀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5.5.17产生噪声及弧光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5.5.18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5.5.19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5.5.20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5.5.21安全环保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及标志牌维护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警示与告知制度的落实。
5.5.22各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知识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5.6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的采购、领用
a.各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警示标志缺失或损坏),每月25日前编制需求计划报安全环保部。
b.安全环保部对各单位需求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并汇总需求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由供销部进行采购。
c.申报的警示标志回货后,各单位根据计划,及时到设备管理中心库房领取。
5.7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的设置与安装及维护
按照公司《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执行。
6.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7-2008)
《安全色》(GB2893-2008)
公司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7.附件
8.相关记录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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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 防治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