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法调研成文 输血协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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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调研成文输血协会
无偿献血调研对《献血法》修改的建议
输血协会献血促进工作委员会
2010年1月
献血法实施已11年,全国无偿献血工作发展迅速,现行《献血法》的部分条款或已滞后,或已不适应当前实际。
建议对一些不完善、不准确和不实际的条款尽早进行修改,使法律更有可操作性,更贴近中国的国情。
本次共调研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血液中心和312个市、地级中心血站,共收回到220个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提出的《献血法》修改建议584条。
27个省市对《献血法》第二条献血年龄、30个省市对第九条献血量和献血间隔提出了修改意见。
17个省对第三条提出了修改意见;14个省对第五条、13个省对第六条、11个省对第十四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具体见附表1。
同时还建议《献血法》增加5项内容。
具体建议如下:
表1对《献血法》各条款修改的省统计
条款
2条
9条
3条
5条
6条
14条
7/8条
4条
16条
17条
15条
1/11/13
/10条
省的数量
27
30
17
14
13
11
9
6
5
3
2
1
一、第二条: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
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提出修改献血年龄,有的省提出了两种以上的修改意见,可见这一问题解决的迫切性。
关于解决方案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27个省都建议将献血年龄改到18-60岁;6个省还建议将献血年龄改到18-65周岁;个别省建议改到16-65之间或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
原因很简单,首先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60-65岁献血不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第二,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及医疗水平的提高,生活条件的改善,健康状况和身体素质的提高,寿命的延长,献血的年龄也应该延长。
第三,通过多年来献血者的切身经历,人们献血意识的提高,55周岁以上的献血者强烈要求延长献血年龄。
第四,可以扩大血液资源,更好地保证临床用血的充足。
综合以上意见,建议修改成“提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
二、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
关于献血的间隔问题,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对此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
有的省给出了不同的修改意见。
从表2中可以看出102个血站提出修改为3个月。
73个血站提出修改为4个月。
12个血站提出修改为男性3个月,女性4个月等。
综合上述建议改成“两次间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为宜。
间隔六个月,固定献血者普遍反映时间太长。
不能在不影响身体的情况下,痛快奉献爱心,感觉郁闷;同时科学研究表明,血液所有成分中红细胞的寿命最长,也只有120天。
献血三个月身体完全恢复正常。
经常献血的固定献血者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献血有益健康,献血可以减少罹患心脑血管、通风、肿瘤等疾病的几率,有益于血液的新陈代谢,愉悦献血者的心情,增加抵抗疾病的能力等。
表2《献血法》中关于献血间隔时间问题各省提出的修改意见
修改意见
3个月
4个月
男3个月女4个月
200ml3月400ml6月
3-4个月
6个月
4-5个月
200ml3月300ml4月
400ml6月
献200ml短期内可以再献200ml
数量
62
33
10
5
3
4
1
1
1
关于献血量的问题,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提出了修改意见,具体修改意见间表3。
从表3中可以看出,51个血站提出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22个提出400毫升;16个提出3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12个提出200毫升、300毫升和400毫升等。
基本上意见都是本着自愿的原则,提倡献400毫升。
因此,建议修改成“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为200毫升至400毫升。
提倡一次捐献400毫升”。
科学分析表明:
人体平均每公斤体重含血液约70毫升,采血的安全指数是不能超出全身血量的12%。
因此一个体重50公斤的人,不应当要求他献出超过420毫升的血,而一次献血400毫升是合适的。
采血400毫升大大减少患者用血时的输血不良反应和输血免疫反应,大大降低输血传染病传播的风险。
长期捐献400毫升的献血者可以降低患心脑血管、肿瘤、痛风等疾病的几率。
同时可以缓解血液紧张的局面。
表3《献血法》中关于献血量各省修改意见汇总
修改意见
200ml400ml
400ml
300ml
400m
200ml300ml
400ml
300ml
200ml300ml
300ml~
450ml
数量
51
22
16
12
3
1
1
三、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
17个省对此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
主要建议集中体现在:
《献血法》未明确政府对献血工作的领导职责,没有对政府责任部门制定相应的监督条款,应进一步明确政府的领导职能,发挥政府在采供血工作中的作用。
政府职能具体包括:
1、政府设立献血工作领导机构,专人负责无偿献血工作。
政府主要领导是无偿献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无偿献血工作负责。
强化政府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力度。
地方各级政府对采血、供血工作需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共场所有义务支持无偿献血事业,为无偿献血工作提供免费和便利服务。
各级政府应把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和考评中。
有的省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含献血办)是组织协调无偿献血工作的政府组织,有专人管理无偿献血,有利于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克服现在艰难的局面,真正满足临床供血的需要。
有的省建议“强化献血办的权利职能,更有利于无偿献血工作的发展”。
2、政府牵头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采血预案,建立应急采血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应急血液采集预案启动机制,并纳入当地突发事件处理范畴,以确保大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血液供应。
大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造成血液紧缺时,血站心有余而力不足,各地政府须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如果政府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就会在交通、通讯、安全、材料供给、人员配备等方面的指挥、协调上缺乏相应规范,不能合理开展紧急采供血工作,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死亡事故。
四、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
无偿献血的宣传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宣传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献血工作的效果。
无偿献血宣传应纳入到各级政府的工作考评中。
目前各级政府在无偿献血宣传、组织、招募中履行职责缺乏领导性和主动性,需增加力度。
各级政府应有专干负责本地区献血宣传工作。
并将献血宣传、招募、组织工作纳入到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和政府相应部门职责中。
多数省市建议政府每年要举办一次无偿献血大型宣传活动,可以选在6.14无偿献血日。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献血宣传、招募工作由采供血单位自行承担,公益宣传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举步维艰,采供血机构力不从心,不堪重负。
建议:
建立对无偿献血宣传工作的考核指标,法律强制规定新闻媒体(包括电信部门等其他部门)对无偿献血的无偿宣传工作。
目前采供血机构的无偿献血宣传50%以上是市场价格,没有做到《献血法》规定的公益性宣传。
献血宣传费用较高,政府投入不足,采供血机构难以承受,极大地阻碍了献血事业的发展。
部分省市建议:
献血宣传应作为媒体的职责和任务,尤其是主流媒体,应当每天或每周都进行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宣传;新闻媒体应设立专门的栏目宣传无偿献血。
献血知识应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材中,使无偿献血宣传常规化和日常化。
无偿献血活动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持续性财政投入机制,确保无偿献血事业可持续发展。
宣传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无偿献血为社会公益事业,面对市场经济的现实,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实属必要,如果经费投入不足,就会造成献血宣传、组织、招募工作发展缓慢。
五、第六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个别省建议增加为“国家机关…大中专院校…参加献血,并为血站采集血液提供便利”。
因为大中专院校是无偿献血主力军,血站采血车停靠,采血屋的建立需要大中专院校的协助。
个别省建议加入“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等”,因为社区在现代社会的职能作用越来越大。
10多个省建议:
“各级财政、物价、教育、文化、规划、城建、城管、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
第六条第二款: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方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8个省提出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方法,由当地政府制定。
能在血液紧张或发生突发事件时,有效组织军人献血,以缓解临床急救用血困难。
现役军人应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公益活动,与地方积极配合,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第六条第三款: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
”
13个省建议删除“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条款。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献血意识深入人心,献血助人悦己渐成风尚,补贴一没必要,二会适得其反,给献血者补贴是义务献血和无偿献血过渡期的权益之计,易形成献血需要补养的误区。
对献血者有关单位可给予精神上鼓励和表彰,但不得以献血为借口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帖。
有的省建议“对参加三次以上的固定无偿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固定献血者荣誉证书。
”
5个省建议《献血法》要明确补贴的内容和标准,他们认为应给献血者适量的交通、住宿、误工和误餐等补助,因为献血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和员工等。
六、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部分省市建议调整血费的价格。
原因:
第一,目前一些采供血机构为了保证血液的质量,提高检测试剂的灵敏度,纷纷选择进口试剂,尤其是采用核酸检测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病毒,大大增加了检测的成本。
第二,增加血液运输的费用。
血液运输成本在血站运行成本中占一定比例,应考虑在血液价格中。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血液价格中不含血液运送费用,且血小板、解冻红细胞等都需要提前预约后单独运送。
故建议:
“血液价格应考虑进口试剂、核酸检测和运输的费用。
”
前款建议修改为“公民临床用血时,要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四条第二款: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
11个省市对第十四条第二款提出了修改的建议。
归纳总结如下:
1、第二款修改为: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相应费用;无偿献血者的父母、子女和配偶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
2、建议:
国家细化并制定无偿献血者和直系亲属用血减免政策的标准。
血液不是商品,现行血液价格是全国统一定价,用血减免政策全国也应该统一。
目前,每个省都有自己的减免政策,特别是同一个省内的政策也不一样。
比较混乱,群众不满,影响无偿献血工作。
至少同一个省市的减免政策应该统一,尽量让不同省市的献血者感到献血的义务和用血的权利是同等的。
3、建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本区域内献血者、直系亲属和配偶用血后的费用减免处理部门。
”政府有关部门及医疗保险机构应协助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和费用结算工作。
现代社会是人员流通的社会,献血者在不同地区献血已是常事,应该为其在异地用血时,提供方便减免用血费用的处理程序。
在返还血费材料收集过程中,经常遇到有关部门不配合,不提供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关系证明及费用结算材料等,造成许多矛盾,伤害了无偿献血者的献血热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4、建议: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免交或减交规定的费用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定并承担。
”目前这笔费用由采供血机构支出,而这些费用已在血液采集、检测、分离、储存时先支出。
特别是近年来返还金额逐年增加,采供血机构的压力越来越大,很难再支撑下去。
5、建议:
“所有公民临床用血时,都免交费用,国家实行全民医保政策,用血费用只占医疗费用8%左右,实行真正意义的免费用血。
”
6、建议增加:
“自身储血和家庭互助献血后相关报销规定”。
七、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
1、建议“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加入固定献血者队伍,适合献血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服役期间、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和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应至少献血一次。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应率先垂范,国家公务人员是否参加无偿献血,应纳入年度考评中;医务工作者更应积极献血,对消除市民献血顾虑起到积极作用;在校大学生献血经历是最真实和直接的思想道德教育方式。
,从学生时代培养新一代无偿献血的良好行为,为献血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这样才能保证无偿献血的可持续发展。
2、应增加条款:
国家鼓励建立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有利于无偿献血开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深入发展。
无偿献血长效机制的建立在献血法中未涉及。
各级政府应组织应急献血队伍,确保公共突发事件临床用血需要,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为应急献血的主要成员之一。
现阶段实施自愿无偿献血,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应建立一支应急献血队伍,由于目前献血模式的转变,以上提到的三种人群作为应急献血主要人群之一更切实际。
八、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组织。
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9个省对第八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主要针对第一款血站的性质,具体建议如下:
1、建议修改为:
“血站是血液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公共卫生机构。
”血站应为全额事业单位,经费由同级财政支出。
血站的发展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血站的财政投入,保证血站人员配备和运作经费的落实,确保血站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如果地方政府重视不够,财政投入不足,就保证不了无偿献血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一法两规》的要求,血站整体负荷沉重、人才缺乏、仪器设备老化、检测技术落后等,需要国家财政的支持。
特别是民族地区血站数量偏少,血站覆盖面广,覆盖能力有限,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立。
2、地方各级政府应负责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血站提供或协调合适的采血场所。
统一规划并在繁华地区设置采血车(屋)。
政府应为无偿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献血场所。
献血场所的设置至关重要,血站势单力薄,需要政府组织协调提供场所。
政府应在城市人口密集区、主要商业区合理规划设置采血屋、停放流动采血车,方便广大市民参加献血。
《献血法》颁布十一年来,无偿献血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为了方便献血者捐献血液,各地纷纷在繁华地区设置献血车,近年来,为了改善献血的环境和条件,献血车正逐渐被献血屋所替代。
多年来的教训和经验告诉我们,献血屋的选址、采血车的停靠均不是血站能解决的问题。
来自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阻力较大,需要政府出面协调解决。
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公共场所有义务给与支持。
九、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
6个省对第四条提出了修改建议,归纳总结如下:
1、建议删除“县级以上”。
要实现城市与农村无偿献血一体化,必须要有各乡、镇政府部门的参与。
献血工作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院血库临床用血进行监督管理。
2、建议修改为: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协助做好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工作。
”发挥红十字会的公信力,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
十、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
第十六条第三款: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
5个省对第十六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归纳如下:
1、医疗机构应在采供血机构指导下合理使用血液。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医疗机构用血准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防止医疗机构滥用血液,降低输血传播疾病和不良反应的风险,减轻患者的负担,杜绝血液浪费。
采供血机构负责本辖区临床用血的供应和指导。
2、医疗机构有向患者和家属宣传无偿献血及输血风险的义务。
3、国家鼓励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将输血科研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科技发展规划,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范围和临床推广审批权限都应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很多临床用血新技术的应用标准未出台,直接影响到新技术的应用推广。
如:
冰冻血小板的应用等问题。
十一、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3个省对第十七条提出了修改意见,归纳总结如下:
1、建议增加“设区市表彰无偿献血优秀单位和个人的权利”。
目前只有卫生部、省卫生厅两级有表彰的权利,设区市不能表彰,设区市应有表彰的权利。
每两年一度的表彰应在次年6.14完成,及时发挥表彰的激励效果。
现行的表彰时间拖得太久,2004-2005年度全国表彰在2007年6.14,2006-2007年度全国表彰在2008年12月中旬,省级表彰在2009年6.14,由于表彰滞后,没有及时起到激励作用,受表彰的许多单位和个人建议要及时表彰。
2、建议修改成: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加入“定期”形成制度化,政府的表彰有力度。
政府应该完善措施,保证无偿献血者的权利。
十二、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按照本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
1、2个省建议删除“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按照本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条款。
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应急保障预案,以应对重大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对临床用血的需要,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议修改:
为保证应急用血,边远地区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3、建议修改: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报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采供血机构批准后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4、建议:
增加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十三、第十条第三款: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
一个省建议修改此条款为: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对单侧呈反应性的献血者,血站经过相应检测确认为假阳性后,间隔半年以上可再次参加献血。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因为血站的检测试剂灵敏度较高,特异性次之,产生假阳性不可避免,如果一次检测就剥夺了献血者永久献血的资格,这对于献血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无偿献血的可持续发展。
十四、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
只有一个省提出了此条修改的建议:
“临床用不完的血浆可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调拨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所得经费用于无偿献血工作。
”参考国外输血事业的发展趋势,我国今后将会逐步实现单采血浆站的公益化。
十五、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
一个省提出了此条的修改建议:
医疗机构用血必须具备用血资格。
留取受血者的血样备查,保护各方面的利益。
十六、建议增加的项目:
1、《献血法》应增加稀有血型应急救助和稀有血型普查机制的相关规定,使稀有血型血源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从而保证稀有血型患者的生命安全
2、建议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储血点。
这样有利于储血点的人员、经费和设备的统一安排和管理。
3、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政策中,参加成分献血一次按照捐献400毫升全血标准计算。
4、第二十二条,增加:
医疗机构没有根据病情的需要合理输血,滥输、造成无偿献血的宝贵资源浪费应受到处罚,罚款500-1000元/次。
本次调研的数据和分析,盼能对献血法的修订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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