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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学习辅导材料
第一节 概述
我国第一部《产品质量法》是1993年颁布的,当年9月1日施。
2000年7月8日.发布了修改的新《产品质量法》。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党和政府愈来愈感到我国产品质量状况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产品质量意识淡薄,有些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比较严重;
≯许多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弱化,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
≯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屡禁不止;
≯行政、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力度不够;
≯工程项目中的“豆腐渣工程”时有发生。
以上种种问题如何解决,需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加大质量管理力度来提升企业、行业乃至整个民族的竞争力。
1什么是产品?
广义的产品定义:
过程(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的结果。
狭义的产品,指以下四种通用的的产品及其组合:
(1)服务;
(2)软件;(3)硬件;(4)流程性材料。
注1:
服务通常是无形的,其有形的表现是顾客的感受。
注2:
软件通常是无形的,其有形的表现是方法、论文、程序。
注3:
硬件和流程性材料是有形产品,经常被称之为货物。
2什么是质量?
关于什么是质量,有以下几个不同阶段的定义:
(1)“符合要求”—1979年,由克劳斯比提出。
凡是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就是好的。
(2)“适用适宜”—1988年,由朱兰博士提出。
凡是满足顾客适用性要求的就是好的。
(3)“产品或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1994版IS09000。
(4)“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2000版和2008版IS09000.
这些定义的变化说明不同时期人们对质量观的与时惧进的总结。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其质量观已从狭义发展到广义,已从制造业的有形产品发展到服务业等其他领域,已从产品本身质量发展到产品、过程、体系都应满足明示和隐含要求。
同时质量所涉及的范围也已扩大到环境、工作、生活、工程和项目等领域。
3什么是产品质量?
广义的理解:
过程的结果(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狭义的理解:
产品(有形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要求所必须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性的总和。
4产品质量与项目质量的关系是什么?
项目质量指用于项目上的产品质量(指结果)和项目过程质量(指行为,包括产品过程和管理过程行为)。
(1)产品质量:
用于工程上的产品构成工程的组成部分,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进展和结果,所以产品质量是项目的重要风险源.应加强监控。
(2)产品过程质量:
1)产品由一系列的技术过程形成的。
如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形成设备特定功能的过程,每一个过程都有质量和质量管理问题。
2)产品由一系列的管理过程形成的。
涉及到设计/开发、生产/服务提供等过程的管理质量。
3)产品的技术过程和管理过程就是产品实现的过程。
4)过程质量决定结果质量,因此必须加强过程质量管理。
(3)管理过程质量
涉及项目方向的战略过程,与资源、人员有关的过程,与相互配合、范围、时间、费用、沟通、风险、采购以及持续改进有关的11个过程。
(IS010006:
2005《项目质量管理指南》)
如果把项目产品的合同视为一个项目,则该合同的管理过程就是项目管理过程,会涉及到上述11个过程质量和质量管理问题。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构成项目质量的重要内容,两者关注的焦点都是防范和减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项目风险。
5设备监理的质量观
(1)设备监理的宗旨是保障设备工程项目质量,其重点是防范和减少因产品质量、工作质量引起的的项目风险。
(2)设备监理是在合同条件下进行的一种服务,其重点是监控合同履行的过程质量和结果质量。
(3)设备监理服务本身的质量保证和提高应运用“大质量观”。
1)充分应用“管理的系统方法”(八大质量管理原则之一)。
将所有的项目过程(包括监理服务项目和受委托人委托管理的合同过程)作为个系统,通过策划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体系(包括管理职责、资源、产品实现的过程及监视和测量)进行系统管理,而不是临时性和随意的安排。
2)充分应用“过程方法”(八大质量管理原则之一)。
系统地识别和管理项目的每一个过程及过程与过程间的相互作用(输入、输山),确定所需的活动和活动程序、所需资源。
3)“持续改进”(八大质量管理原则之一)。
持续改进是提高监理服务质量的永恒的主题。
其对象包括产品(结果)、过程和体系三个方面。
4)“以顾客为关注焦点”(八大质量管理原则之一)。
监理服务的一切活动都应以满足顾客需求和期望,使顾客满意为行为准则。
6《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基干这样的目的,新的《产品质量法》重点强调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的质量管理职能——规划、领导、引导、督促、执法。
重点针对一些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的问题,明确了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放纵、阻挠或干预执法等行为必须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具体体现在第六十五——六十八条中)。
2)明确了企业应加强内部质量监督约束机制。
提高产品质量的主体是企业,其行为规范如第三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3)明确了消费者和社会监督机制,如举报、查询、申诉和诉讼等手段。
4)强化了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约束要求。
5)完善并加大了产品质量监督的执法手段和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
7《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
(2)法律主体:
企业(生产、销售、储运);
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人员质量监督部门;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认证机构(体系、产品);
消费者(用户)。
(3)产品范围: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狭义的)
注:
不包括以下产品:
1)建设工程(其中所用的材料、构件、设备除外),指形成的建筑物、土木工程等不动产。
建设工程质量受《建筑法》规范。
2)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原油、天然气等。
3)初级农产品,包括农、林、牧、渔等。
4)虽经加工,但只为已所有的产品。
5)服务。
从社会经济关系的角度看,《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重点解决生产、销售两个环节中的产品质量问题。
注:
需方对供方的监督检查在《合同法》中有规定,在《产品质量法》中只规定了消费者(用户)的权利。
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什么是产品质量义务?
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应该该做的)和“不为”(禁止做的)的行为要求。
是法定义务之一,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
产品质量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为”)和消极义务(“不为”)。
2生产者有哪些积极义务(三为)?
《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26-28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自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合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譬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棵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禄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3.生产者有哪些消极义务(七不为)?
《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29-32条的规定(七个不得):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干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销售者有哪些积极义务(三为)?
《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33、34、38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销售者有哪些消极义务(七不为)?
《产品质量法》第二章第35、37-39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台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6如何理解“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谁生产谁负责,就是倘若不履行《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1)内在质量的担保义务
1)明示担保义务
所谓“明示担保”,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所做的一种声明或陈述,实际质量应符合这些声明或陈述。
其形式有:
①第26条第二款(三)的规定。
如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内容(包括产品标准、规格、型号、数量等);产品说明书(包括功能、性质、质量、操作提示等);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②合同要求。
合同中有约定而交付物不符合约定要求的。
2)默示担保义务
所谓“默示担保”,指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产生的义务,而不一定在声明或陈述中看到。
这种义务是指符合第26条第二款
(一)、
(二)的规定。
(2)产品标识义务:
标识真实并符合第27条规定。
(3)产品包装义务:
包装应符合法定要求(第28条)和合同约定。
(4)禁止义务:
不能违反《产品质量法》禁止性规定(法29-32条的七个不得)。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
1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
有哪几种?
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产品质量责任是种综合责任,可能的形式有三种: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什么是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一种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
<1>当事人有违法行为。
包括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和未实施法律规定的行为。
表现为违约和侵权两类。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心理状态。
<3>存在损害的事实。
<4>损害事实与违法/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注1:
故意:
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放任为之。
注2:
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有预见而未采取措施防范以致造成损害结果。
对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在法第四章中作了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二个方面:
一是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责任);
二是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和非合同责任)。
3什么是行政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运用国家行政权力所实施的制裁方式。
行政责任(制裁)有两种:
(1)行政处罚:
如批评、警告、通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严重的还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
(2)行政处分:
一种对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制裁方式。
4什么是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刑事责任主要有:
(1)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第49条)。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第50条)。
(3)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构成犯罪的。
(4)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遗造检验结果或出具假证明,构成犯罪的(第57条)。
(5)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等便利条件的,或为产品制假提供生产技术的,构成犯罪(第61条)。
(6)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放纵、通风报信、阻挠或干扰行政执法,构成犯罪的(第65条)。
5什么是产品合同责任?
指产品的交易活动巾,销售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产品质量义务所承担的贵任。
这种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即销售者(出卖人)售出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明示担保条什),或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默示担保条件)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合同责任(瑕疵担保责任)。
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条件是产品有瑕疵。
见《产品质量法》第40条
(一)、
(二)、(三)。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置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于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错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产品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厚则。
即只要产品存在瑕疵,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销售者均应承担责任。
方式是在质保期内负责管理、更换、退货、赔偿。
注1:
具有瑕疵的产品(不合格品),只要作明确说明可以降级降价销售,但不得冒充合格品销售。
注2:
购买的标明为“处理品”的商品不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退货。
注3:
一般产品的质保期是明示的。
耐久性产品的质保期(三包期限)政府有关部门作特别规定。
6什么是产品侵权责任?
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又称产品责任/制造责任)。
(1)什么是产品缺陷?
不符合第26条第二款
(一)的规定:
1)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安全、卫生要求);
2)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注1:
不合理的危险指显而易见、隐蔽(潜在)或为社会公众所认可的危险情形。
注2:
造成产品缺陷的原因主要有三种:
①设计缺陷;②制造缺陷;③告知缺陷(未事先告知有危险或告知不当)。
与产品瑕疵相比较,“缺陷”的实质是产品欠缺安全性。
<2>产品侵权责任有哪些特征?
1)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2)不以有否直接合同关系为前提,所以侵权责任主体不限于合同当事人;
3)一般不赔偿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而是赔偿由缺陷产品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法第41条);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4)对生产者的归责是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法第41条);
5)对销售者的归责是过错责任(法42条)。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1)产品存在缺陷(不是瑕疵);
2)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实(可能是合同当事人,也可能是他人);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节 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
这是一条任意性规范(又称允许规范),是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规定(不是强制性的)。
即推行两种质量认证制度:
其一是推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其二是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1)几个词语解释
1)质量管理:
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的活动。
包括制定质量方针、目标以及质量的策划、控制、保证和改进等活动。
2)体系:
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
3)管理体系:
建立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
4)质量管理体系:
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
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由国家认认可的的认证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
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组织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全面的评价,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以证明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标准要求的活动。
注1:
国际通用质量管理标准主要指IS09000族国际标准。
该标准已经历了四个版本的修改完善,即1987版、1994版、2000版和2008版。
注2:
IS09000族的核心标准有:
IS09000(基础和术语)
IS09001(要求)
IS09004(业绩改进指南)
IS019011(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注3: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a中请认证;b接受审核;c认证注册;d证后监督。
(2)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现实意义
1)减少交易风险的需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业化大生产和商品的大流通,伴随着交易量多面广,其中产品质量的风险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第一方(产家、商家)和第二方(用户、需方)的评价往往带有片面性的弊病,因此客观上需要有一个与第一方和第二方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中介方)来评价,这样比较客观,从而产生了第三方基础上的评价模式(评价并给证书)——认证(我国是从1992年开始的)。
2)提升组织的管理素质和水平,赢得社会信任的需要。
实践表明,通过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休系(贯标)。
可以使组织:
a应用过程方法,明确部门、岗位职责,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b促进内部沟通,使管理更透明、更协调;
c通过POCA循环方法,不断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促进经济效益提高;
d运用以顾客为关注焦点原则、增加竞争力;
e改善组织形象,提高声誉,赢得顾客信任。
3)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
第一、ISO9001标准主要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而制定发布的,是贸易双方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础。
符台IS09001标准已成为贸易中需方对供方的一种最低要求,构成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认可。
可以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通向竞争市场的“通行证”。
第二、克服贸易壁垒。
上世纪70年代起,在世贸组织(WTO)的积极推动下•发达国家工业产品的关税率逐渐下降,关税壁垒的作用日渐降低,但以合格评定为特征的技术壁垒成为贸易保护的理想盾词。
是否通过IS09001认证已成为合格评定的依据。
例:
1992年,上海汽轮机厂向菲律宾出口2台30万千瓦发电机组,因没有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派司”而小得不以每台28万美元的保证金请美国西屋电气公司作质量担保。
第三、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的情况下,为了争取顾客,必须先取得顾客的信任。
除了产品、服务本身具有的竞争力外,企业是否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3)质量管理体系的特点
1)具有符合性。
符合IS09001国际标准(国标GB/T19001)
2)具有唯一性。
不同组织具有不同的产品/服务,方针目标各有不同,实现方针目标的过程特点和实践经验不同,因此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不会是一个统一模式。
3)具有系统性。
质量管理体系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过程的有机组合,包括:
a管理职责(IS09001第五章)
b资源管理(IS09001第六章)
c产品实现(IS09001第七章)
d测量、分析和改进(1509001第八章)
4)具有有效性。
不仅满足组织内部的运行管理要求,还应满足顾客和第三方认证的要求。
5)具有动态性。
为了持续满足组织和顾客需要,组织就应不断改进,因此,组成体系的各类要素就有一个不断完善的改进过程。
6)持续受控,追求最佳化。
(4)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改进。
1)实施目标管理
组织的使命和任务,必须转化为目标。
管理者将组织的目标层层分解至部门、个人,并对目标的实现进行有效管理(考核、评价、奖惩等)。
实行目标管理的优点:
a在目标分解过程中,容易发现职责不清或授权不足等问题,有助于改进职责分工;
b强调自我控制,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c有助于上下级、员工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协调。
2)开展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
3)不断改进,提高绩效。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什么是产品质量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也称产品认证,国际上称合格认证。
根据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ISO的定义是:
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
产品认证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种。
一般来说,对有关人身安全、健康和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者为强制性认证,即“以法制强制执行的认证制度”。
其他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含县)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
由于我国的标准体系中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不同产品有不同的特征及特性要求,所以认证机构在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时,主要有以下几类依据:
1)对于一般产品开展质量认证,应以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依据。
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内容具国际先进水平的,应当由认证机构组织制定补充技术要求。
对于这一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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