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五版) 全套课件x(1--500页).pptx
- 文档编号:18630758
- 上传时间:2023-08-23
- 格式:PPTX
- 页数:500
- 大小:987.52KB
民法学(第五版) 全套课件x(1--500页).pptx
《民法学(第五版) 全套课件x(1--500页).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学(第五版) 全套课件x(1--500页).pptx(50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民法学,第五版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法律出版社,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和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
罗马式、德国式,一、民法的语源和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新的历史契机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不仅实质性地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有力地助推了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
一、民法的语源和含义,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我国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实质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实质上的民法也等同于广义的民法。
在我国,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二、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总则第2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意义:
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突出了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界定了民法典的体系。
确立了我国的民商合一体制。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将社会关系的性质和主体的性质结合起来,作为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
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意义:
私法领域中奉行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公法领域中的公共权力必须法定;有助于正确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有助于明确民法规范的基本属性。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历史来看,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从民法的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实际上主要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交易关系。
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市民社会(civilsociety)原指伴随着西方现代化的社会变迁而出现的、与国家相分离的社会自组织状态。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典章,是市民社会中民事权利的保护神,而市民社会的关系都要求通过民法的调整,以实现市民社会的正常秩序。
四、民法是权利法,1、民法始终以保护权利为己任。
2、民法体系的构建是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
3、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4、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民法作为行为规范,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确立生活规则两方面的功能。
绝大多数民法规范都是行为规范。
民法规则也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所要依循的基本准则。
在民法中,裁判规范也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具体的裁判规则,如关于继承视为接受的规定;另一类就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规则和一般条款。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总则第2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适用规则的平等;权利保护的平等。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这种平等关系也存在例外:
身份法领域,如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等。
现代民法更重视实质正义,加强了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兼顾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特点:
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定性分类: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重心是交易关系。
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历来存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观点。
所谓民商合一,就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不再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而民商分立则意味着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在民法典之外还要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坚持民商合一的体制,即从民法典总则到分则,再到商事特别法,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民商合一的内在逻辑体系。
一、民法与商法,在出现商事纠纷后,首先应当适用商事特别法,如果无法适用商事特别法,则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则。
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方面:
我国民法总则确认的基本原则,可以适用于商事交易关系。
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实际上既包括民事主体,又包括商事主体。
没有采用商行为的概念,而采用了统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制度。
没有区分商事代理和民事代理。
我国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商事领域。
二、民法与行政法,行政关系主要是根据国家意志产生的,国家对各个领域的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都体现了国家权力的运用,而民事关系主要是基于民事主体的自主自愿而产生的。
在行政关系中,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
行政法和民法的调整方法是不同的。
行政权和民事权利的性质不一样。
三、民法与经济法,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主要区别在于: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关系,其内容包括计划、组织、调节、监督等多方面。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原则建立起来的行政隶属关系,所以经济法规范大多是强行性规范,违反该规范所产生的责任大多是行政责任。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以会需要为宗旨的关系,它主要调整的是市场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冲突,其目的在于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实现特定的公共政策。
四、民法与社会法,社会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
法律性质上说,民法是私法,以维护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为主要目标。
社会法作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主要目标的法律,在性质上并不是私法。
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表现出较强的任意法的特性;而社会法主要是强行法,它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
民法注重维护形式正义,而社会法则注重维护实质正义。
民法实际上具有创造财富的功能,而社会法仅仅具有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功能。
社会法以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为目标,民法不仅是要保护生存权,而且要保护民事主体参与市民生活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
民法的渊源:
宪法民事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一、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民法的生效和民法的失效。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实施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般的原则是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法规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规定,但需以有明文规定为限。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民法总则第1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域内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
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对人的效力表现在:
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
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所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
二、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二)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民法总则第11条规定: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就明确确认了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四)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原则,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法官在裁判中援引基本原则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有具体规则必须适用具体规则,而不能适用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可以与具体的规则结合起来适用。
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基本原则可以用于解释选择。
在存在法律漏洞时,基本原则可以用于填补法律漏洞。
第二节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权益。
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利益。
对新型民事权益进行保护。
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民法主要通过民事责任对权利人进行救济。
第三节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人格的平等。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包括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性。
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的含义:
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
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对意思自治的限制,第四节意思自治原则,第五节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的表现特征:
公平原则本身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目的性的评价标准。
公平原则是法官适用民法应当遵循的重要理念。
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中的运用,第六节诚实信用原则,一、诚信原则的含义诚信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
民法总则第7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一)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二)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三)衡平的功能(四)解释的功能(五)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第七节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一、合法原则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七节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的含义:
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第八节绿色原则,一、绿色原则的含义: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绿色原则的内容:
有效率地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生态。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在于: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对整个民法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方法论上看,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理论研究人员与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概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仅限于三个,即主体、客体和内容,这是任何法律关系都应具备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五要素说?
民事责任能否作为法律关系的一个要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任何个人和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由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
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一般都要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参加。
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要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类型化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这种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则构成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的。
民法总则第131条规定: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要素,(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本书认为,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区分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
就物权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应为物。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应为智力成果。
就债权法律关系而言,单纯的物和行为一样都不能作为债权法律关系的要素,只有把它们结合起来,即结合成“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特征在于:
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不是主观的内心意思。
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只有为法律规范支配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同样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第四节民事权利客体,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权利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客体既是权利指向的对象,也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权利客体必须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确定。
人本身不能成为权利客体,只能是和人身相关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主要类型,
(一)人身利益人格利益:
民法总则第109条、第110条;身份利益:
民法总则第112条、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身份利益;
(二)财产利益一般财产和特别财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三)行为:
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
民法通则第二章规定了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该章标题为公民(自然人),而民法总则修改了这一规定,明确以“自然人”作为章名,并且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规则都规定在该章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每个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权利能力,首先是指人能成为权利的主体的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不得转让和抛弃、内容上的广泛性。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权利的关系联系:
权利能力是权利享有的基础;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的享有也是人格实现的保障;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上的可能性,而民事权利是已经实际享有的现实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权利涉及的是权利,而不包括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的,而民事权利由主体决定。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权利则是法律关系决定的;权利能力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但是权利是具有可转让性的。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三)民事权利能力和当事人能力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只有具有当事人能力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但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未必就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实体法上的社团是否具有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往往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能否独立承担责任,而对于一些不具有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的法人分支机构,在程序法上为了简化诉讼,可以赋予这些组织诉讼法上的主体资格。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民法总则第13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何为出生?
某些领域的权利能力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才具有,或者某些疾病患者不能享有,例如结婚的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总则第13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也称为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
自然人死亡以后应当由医院和有关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自然死亡的时间一般应以死亡证明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死者利益的保护?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二)生理死亡的时间认定关于死亡时间的认定,应当按照医学标准来确定。
脑电波消失说、死亡证明:
民法总则第15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死亡顺序的推定:
继承法意见第2条,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简言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出生是一种法律事实,属于其中的事件。
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本原因在于:
第一,保护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第二,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
1、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而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
3、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受限制和剥夺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限制。
4、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而民事权利能力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不受年龄、精神状况和身体条件的限制。
二、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责任能力,又称为不法行为能力或过失责任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能够承担责任的能力。
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
就侵权责任而言,现代民法中为了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给予充分的补救,在分配责任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过错,还要考虑如何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充分救济,这就要突破意思能力的局限,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分开。
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显然要高于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即由年龄和智力状况来进行判断。
而对责任能力的判断,则要根据每个具体不法行为人的意思能力和财产状况等分别进行判断。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四、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总则第17条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总则第18条规定:
(1)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部分独立地,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民法总则第19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民法总则第22条;法律只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与其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在经法定代理人允许的情形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各类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也就是说,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
一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一是纯获利益的行为。
二是日常生活必需的细小的行为。
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一)申请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总则第24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被认定人为不能辨识或者不能完全辨识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必须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
须经人民法院认定。
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和部分恢复根据民法总则第24条第2款,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和部分恢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必须针对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
必须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
根据成年人的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决定是否恢复。
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是指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事由就是死亡,死亡也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法律事实。
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中止的区别:
民事行为能力的中止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时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则是民事行为能力的永远消灭。
第三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法律设立监护制度的意义在于:
第一,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予以弥补。
第二,通过监护人的设立可以对被监护人财产和人身等合法利益予以保护照顾。
第三,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管束,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
二、监护的性质,监护在性质上并不是权利,而是一种职责。
民法总则第34条第2款也规定: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虽然这里使用了“权利”这一表述,但其实质上并不是权利。
民法总则第34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从该规定来看,监护的主要内容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可见,民法总则采纳了职责说。
监护和亲权是不同的。
三、监护的分类,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民法总则第27条第1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民法总则第27条第2款:
其他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
顺序: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学第五版 全套课件x1-500页 民法学 第五 全套 课件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