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师公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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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师公会
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十號
「正直、公正客觀及獨立性」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職業道德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五屆第卅二次理事會議通過
壹、前言
第1條本公報係申述正直、公正客觀及獨立性之補充解釋。
第二條本公報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一號公報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訂定。
貳、基本原則
第三條會計師對於委辦事項與其本身有直接或重大間接利害關係而影響其公正及獨立性時,應予迴避,不得承辦。
第四條財務報表之查核或核閱係提供廣泛潛在之報表使用者高度或中度但非絕對之確信,會計師除維持實質上之獨立性外,其形式上之獨立更顯重要。
因此,審計服務小組成員、其他共同執業會計師、事務所及事務所關係企業須對審計客戶維持獨立性。
參、說明
第五條會計師應以正直、公正客觀之立場,保持超然獨立精神,服務社會。
1.正直:
會計師應以正直嚴謹之態度,執行專業之服務。
2.公正客觀:
會計師於執行專業服務時,應維持公正客觀態度,同時應避免利益衝突而影響獨立性。
3.獨立性:
會計師於執行財務報表之查核或核閱時,應於形式上及實質上維持超然獨立立場,公正表示其意見。
第六條獨立性與正直、公正客觀相關聯,如缺乏或喪失獨立性,將影響正直及公正客觀之立場。
第七條獨立性可能受到自我利益、自我評估、辯護、熟悉度及脅迫而有所影響。
第八條獨立性受自我利益之影響,係指經由審計客戶獲取財務利益,或因其他利害關係而與審計客戶發生利益上之衝突。
可能產生此類影響之情況通常包括:
1.與審計客戶間有直接或重大間接財務利益關係。
2.與審計客戶或其董監事間有融資或保證行為。
3.考量客戶流失之可能性。
4.與審計客戶間有密切之商業關係。
5.與審計客戶間有潛在之僱佣關係。
6.與查核案件有關之或有公費。
第九條獨立性受自我評估之影響,係指會計師執行非審計服務案件所出具之報告或所作之判斷,於執行財務資訊之查核或核閱過程中作為查核結論之重要依據;或審計服務小組成員曾擔任審計客戶之董監事,或擔任直接並有重大影響該審計案件之職務。
可能產生此類影響之情況通常包括:
1.審計服務小組成員目前或最近兩年內擔任審計客戶之董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務。
2.對審計客戶所提供之非審計服務將直接影響審計案件之重要項目。
第十條獨立性受辯護之影響,係指審計服務小組成員成為審計客戶立場或意見之辯護者,導致其客觀性受到質疑。
可能產生此類影響之情況通常包括:
1.宣傳或仲介審計客戶所發行之股票或其他證券。
2.擔任審計客戶之辯護人,或代表審計客戶協調與其他第三人間發生之衝突。
第十一條熟悉度對獨立性之影響,係指藉由與審計客戶、董監事、經理人之密切關係,使得會計師或審計服務小組成員過度關注或同情審計客戶之利益。
可能產生此類影響之情況通常包括:
1.與審計客戶之董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案件有重大影響職務之人員有親屬關係。
2.卸任一年以內之共同執業會計師擔任審計客戶董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務。
3.收受審計客戶或其董監事、經理人價值重大之餽贈或禮物。
第十二條脅迫對獨立性之影響,係指審計服務小組成員承受或感受到來自審計客戶之恫嚇,使其無法保持客觀性及澄清專業上之懷疑。
可能產生此類影響之情況通常包括:
1.要求會計師接受管理階層在會計政策上之不當選擇或財務報表上之不當揭露。
2.為降低公費,對會計師施加壓力,使其不當的減少應執行之查核工作。
第十三條事務所及審計服務小組成員有責任維護獨立性,維持獨立性時應考量所執行之工作內容獨立性之影響為何,並建立可消除前述影響或使其降低至可接受程度之措施。
第十四條當確認對獨立性之影響為重大時,事務所及審計服務小組成員應採用適當的措施,以消弭該項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之程度,並紀錄該項結論。
第十五條如未採取任何措施或所採用之措施無法有效消弭對獨立性之影響或降低至可接受之程度,會計師應拒絕執行該審計案件,以維持其獨立性。
肆、實施
第十六條本公報之施行細則詳附錄。
第十七條本公報生效後,原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二號「誠實、公正及獨立性」不再適用。
第十八條本公報經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
施行細則
本附錄之目的係為補充說明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十號「正直、公正客觀及獨立性」之內容,以提供審計服務小組成員、其他共同執業會計師、事務所及事務所關係企業等,在特定情況下應考量獨立性之情形及得採用之措施。
本附錄共分為二部分,第一部分提供名詞定義及說明。
第二部分則針對特定情況可能危害獨立性加以說明,並說明得採用之措施以消弭對獨立性之影響或降低至可接受之程度。
第一部分、名詞定義及說明
第二部分、特定情況之說明
一、財務利益
二、融資及保證
三、與審計客戶間之密切商業關係
四、家庭與個人關係
五、受聘於審計客戶
六、為審計客戶提供董監事、經理人或相當等職務之服務
七、非審計業務:
(一)記帳服務
(二)評價服務
(三)稅務服務
(四)內部稽核服務
(五)短期人員派遣服務
(六)招募高階管理人員
(七)公司理財服務
第一部分、名詞定義及說明
審計客戶
委託會計師執行審計案件之企業。
如為股票上市(櫃)公司,則本公報所稱之審計客戶應包括該企業之關係人。
審計案件
係指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或核閱程序,以對財務資訊提供高度或中度但非絕對之確信之確認性服務。
審計服務小組成員
1.參與特定審計案件之主辦會計師及專業人員。
2.事務所內其他專業人員,其所執行之工作,將直接影響審計案件之結果者,包括:
(1)有權建議或決定審計案件會計師之薪資、酬勞、或考核審計案件會計師績效之人員,通常包括資深管理人員至事務所之所長或相當職務人員。
(2)提供與審計案件有關之專業層面、行業特性、交易或相關事項之諮詢人員。
(3)執行審計案件品質控制之人員。
3.事務所關係企業之專業人員,其所執行之工作,將直接影響該審計案件之結果者。
審計期間
事務所及審計服務小組成員,於執行審計案件之期間應維持其獨立性。
審計期間通常始於審計服務小組成員開始執行審計服務,並結束於審計報告發出日。
若審計案件具有循環性,循環期間皆屬於審計期間。
財務利益
係指權益證券或其他證券、公司債、貸款或其他債務工具,包括其權利及衍生之利益等在內。
直接財務利益
1.由個人或企業直接持有或有控制能力之財務利益。
2.個人或企業藉由與他人共同投資所獲取之財務利益,而個人或企業對該共同投資具有控制能力。
間接財務利益
個人或企業藉由與他人共同投資所獲取之財務利益,而個人或企
業對該共同投資並無控制能力。
家屬
近親
親屬
係指配偶(同居人)及未成年子女。
係指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及兄弟姐妹。
係指配偶(同居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及兄弟姊妹。
主辦會計師
係指有權對所執行之審計案件簽發審計報告之會計師,即為該案件之主辦會計師。
事務所關係企業
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50%,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第二部分、特定情況之說明
一、財務利益
與審計客戶間有直接或重大間接財務利益,將產生自我利益之影響。
其對獨立性之影響,說明如下:
(一)審計服務小組成員及其家屬
審計服務小組成員及其家屬,與該審計案件之受查客戶間有直接財務利益或重大間接財務利益時,只有在採取下列任一項措施方得消弭或使其降低至可接受程度:
1.處分直接財務利益。
2.處分全部間接財務利益或部分間接財務利益,使所剩餘之財務利益不具重大影響力。
3.不得擔任審計服務小組之成員。
(二)其他共同執業會計師及其家屬
其他共同執業會計師及其家屬,與事務所審計客戶間有直接財務利益或重大間接財務利益時,所產生自我利益之影響,只有在採取下列任一措施方得消弭或使其降低至可接受程度:
1.處分直接財務利益。
2.處分全部間接財務利益或部分間接財務利益,使所剩餘之財務利益不具重大影響力。
(三)事務所及事務所關係企業
1.事務所及事務所關係企業,與審計客戶間有直接財務利益時,將無任何措施可消弭自我利益對獨立性之影響。
因此,事務所及事務所關係企業不應與其審計客戶間有直接財務利益之關係。
2.事務所及事務所關係企業,與審計客戶間有重大間接財務利益,或對其審計客戶具有控制能力之他公司間有重大財務利益時,為消弭或降低對獨立性之影響至可接受程度,應採取處分全部或部分財務利益,使所剩餘之財務利益不具重大影響力。
否則,應拒絕該審計案件之委任,以維持獨立性。
二、融資及保證
1.金融機構對擔任審計工作之會計師事務所或事務所關係企業之融資或保證,係於正常商業行為下進行時,此一融資或保證事項應不致構成對獨立性之影響。
2.金融機構對審計服務小組成員及其家屬,所提供之融資或保證,係依據正常商業行為時,此一融資或保證事項應不致構成對獨立性之影響。
3.事務所、事務所關係企業及審計服務小組成員存放於其查核金融機構之存款,係於正常商業行為下所為之者,則此一存款應不致構成對獨立性之影響。
4.事務所、事務所關係企業及審計服務小組成員,與非金融機構之審計客戶間有相互融資或保證行為時,其獨立性將受自我利益之影響,且無其他措施可使其降低至可接受程度。
三、與審計客戶間之密切商業關係
1.事務所、事務所關係企業及審計服務小組成員與審計客戶或其董監事、經理人間,有密切之商業關係,因涉及商業利益,可能會對獨立性產生自我利益及脅迫之影響。
此類關係例如:
(1)與審計客戶或其具控制力之股東、董監事或經理人間有重大利益之策略聯盟。
(2)事務所或事務所關係企業將其服務項目或產品,與其審計客戶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及產品結盟,並同時對外行銷者。
(3)事務所或事務所關係企業與其審計客戶間,相互為其產品或服務,擔任推廣或行銷之工作,而取得利益者。
除了前述利益及其商業關係並不重大而不影響其獨立性外,應採取下列措施消弭對獨立性之影響至可接受程度:
(1)終止與審計客戶間之商業關係。
(2)降低與審計客戶間之關係,使其利益或商業關係之影響降至最低程度。
(3)拒絕審計案件之委任。
2.審計服務小組成員與其審計客戶間,因密切之商業關係產生重大之利益時,則該成員不應參與審計案件之執行。
3.審計客戶在正常商業行為下,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事務所、事務所關係企業或審計服務小組成員,通常不會對其獨立性產生影響。
但某些交易因性質或重要性而產生自我利益之影響時,除非該項影響並不重大,否則,應採取下列措施使其降低至可接受程度:
(1)消除或降低交易之重要性。
(2)不得擔任審計服務小組之成員。
四、家庭與個人關係
1.審計服務小組成員之家屬擔任審計客戶之董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工作有直接且重大影響之職務,或於審計期間曾任前述職務者,則該成員不應參與此審計案件之執行。
2.審計服務小組成員之近親擔任審計客戶之董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工作有直接且重大影響之職務,或於審計期間曾任前述職務者,其影響獨立性之程度視下列因素而定:
(1)該近親所擔任之職務。
(2)該名審計服務小組成員,於此案件中所擔任職務之程度。
事務所及審計服務小組應評估此項影響之重大性,除非其影響明顯不重大,否則,應採取下列措施使其降低至可接受程度:
(1)該成員不應參與此一審計案件之執行。
(2)調整審計服務小組成員之工作劃分,使該成員無法查核由其近親所負責之工作。
五、受聘於審計客戶
1.事務所或審計服務小組成員擔任審計客戶之董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工作有直接且重大影響之職務,將使其獨立性受到自我利益、熟悉度及脅迫之影響。
如審計服務小組成員,確定於未來期間將擔任審計客戶之前述職務時,則其獨立性亦將受到影響。
2.審計服務小組成員、會計師或事務所卸任會計師,受聘於審計客戶時,其影響獨立性之程度,視下列因素而定:
(1)於審計客戶中所擔任之職務。
(2)自事務所離職後至受聘於審計客戶之期間長短。
(3)過去於事務所中所擔任職務之重要性。
3.對自我利益、熟悉度及脅迫影響之情況應加以評估,除非經評估其影響明顯不重大,否則應採取下列措施以使其降低至可接受程度:
(1)考量修改查核計劃之適切性或必要性。
.
(2)由獨立於審計服務小組以外之會計師或專業人員,評估所執行之查核工作或提供必要之諮詢。
(3)對該審計案件客戶執行品質控制之覆核。
4.當已知審計服務小組成員,將於未來期間受聘於審計客戶時,該成員不應再參與該審計案件之執行。
六、為審計客戶提供董監事、經理人或相當職務之服務
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關係企業之會計師或員工,提供審計客戶董監事、經理人或相當職務之服務時,對自我利益及自我評估之影響將會是重大且無法採用任何措施,消弭其對獨立性之影響或降低至可接受程度,唯有拒絕該審計案件之委任。
七、非審計業務
1.對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可能影響事務所、事務所關係企業或審計服務小組成員之獨立性。
因此,提供非審計服務時,更需要評估對獨立性之影響。
2.對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如有下列情事,通常會增加自我利益或自我評估之重大影響,應拒絕接受審計案件之委任︰
(1)提供服務之過程中,會計師可自行核准、執行或完成一項交易,或代客戶授權或直接擁有執行之權限。
(2)會計師逕行為客戶作重大決策。
(3)以客戶管理者之角色,向客戶董事會報告。
(4)監管客戶之資產。
(5)覆核客戶職員日常職務並評估其績效。
(6)代客戶編製原始文件或資料,例如:
採購單、銷售訂單等,以證實交易之發生。
(一)記帳服務
1.同時提供審計服務及記帳服務,除下列所述情況外,可能產生自我評估之重大影響,應拒絕接受審計案件之委任:
(1)客戶確認會計紀錄為其責任。
(2)未參予客戶管理營運決策。
(3)執行審計時已執行必要審計程序。
2.事務所或事務所關係企業不應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同時提供審計及記帳服務。
(二)評價服務
1.評價服務包括設定基本假設、應用方法及技術,以計算部分資產負債項目或企業整體之價值。
2.事務所或事務所關係企業為其審計客戶提供評價服務,且此項評價之結果將形成財務報表之一部分時,則可能產生自我評估之影響。
3.評價之結果對財務報表之影響重大,且該項評估具高度主觀性時,應拒絕提供評價服務或審計服務之其中一項。
4.評價結果對財務報表之影響並不重大,或不具高度主觀性時,所產生之自我評估之影響,可採用下列措施,使其降低至可接受程度:
(1)採用獨立於審計服務小組以外之專業人員,覆核該服務之結果。
(2)確認審計客戶了解此項評估之基本假設及所採用之方法,並取得客戶同意將該項結果使用於財務報表上。
(3)執行評估工作之人員不應為審計服務小組成員。
(三)稅務服務
稅務服務範圍,包括稅務諮詢、稅務規劃、查核申報及協助審計客戶處理與稅捐機關之爭議等,並不會影響獨立性。
(四)內部稽核服務
1.內部稽核服務,係指與內部會計控制、財務系統或財務報表有關之內部稽核服務,不包括與營運面有關之部分。
2.事務所或事務所關係企業協助或承接審計客戶內部稽核服務,可能產生自我評估之影響。
3.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範,為財務報表查核目的所執行之內部稽核相關工作,不會影響會計師之獨立性。
4.提供與內部稽核服務有關之服務,應採取下列必要之措施,以使自我評估之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程度:
(1)確認審計客戶瞭解內部稽核工作為其職責,且瞭解須負起建立、維護及監督內部控制系統之責任。
(2)確認審計客戶指派適任人員負責內部稽核工作。
(3)確認會計師所提供之建議可被審計客戶採納或執行。
(4)確認審計客戶之內部稽核執行程序之適切性。
(5)確認內部稽核之發現或建議,已適當的向董事會或監察人報告。
(五)短期人員派遣服務
1.事務所或事務所關係企業派遣內部員工,協助審計客戶執行工作,可能會產生自我評估之影響,故所派遣之人員不應涉及下列事務:
(1)客戶之管理決策。
(2)代客戶核准或簽署合約書或其他類似文件。
(3)得任意行使客戶職權,包括代客戶簽署支票。
2.提供短期人員派遣服務時,應審慎分析及確認是否將影響獨立性。
當提供審計客戶此一服務時,應執行下列措施,以降低自我評估之影響至可接受程度:
(1)對任何於派遣期間所執行之職務,不得由該名成員執行任何審計程序。
(2)審計客戶應負責指導或監督其工作。
(六)招募高階管理人員
1.代審計客戶招募對審計案件有直接且重大影響職務之高階管理人員,可能於目前或未來產生自我利益、熟悉度及脅迫之影響。
2.事務所或事務所關係企業應評估此項影響之重大性,除非其影響明顯不重大,否則,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消弭該影響或使其降低至可接受程度。
不論所採取之措施為何,事務所或事務所關係企業均不得為客戶作管理決策,包括不得代審計客戶決定最終聘僱之人選。
(七)公司理財服務
1.提供公司理財服務予審計客戶可能產生辯護及自我評估之影響。
2.事務所或事務所關係企業提供下列服務予審計客戶,所產生辯護及自我評估對獨立性之影響,可能會重大至無任何措施可使其降低至可接受程度:
(1)推銷或買賣審計客戶發行之股票。
(2)代審計客戶承諾交易條件或代表客戶完成交易。
3.事務所或事務所關係企業提供下列服務予審計客戶,所產生辯護及自我評估對獨立性之影響,可藉由採取適當之措施使其降低至可接受程度,例如:
(1)協助客戶發展企業策略。
(2)媒介客戶所須資金之來源。
(3)對交易內容提供結構性之建議及協助其分析會計面之影響。
可採用之措施包括:
(1)制定內部政策及程序,禁止代客戶做出管理決策。
(2)提供服務之人員不應為審計服務小組成員。
(3)確認事務所並未承諾客戶交易條件或代表客戶完成交易。
職業道德委員會
第五屆職業道德委員會
主任委員仲偉
副主任委員楊演松賴振昌
執行長呂學宗
委員呂觀文李明憲林志聰
林昇平唐麗芬郭政弘
陳維彰賈國棟鄭純農
羅子強羅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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