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宜大学九十三学第一学期第一次校务会议议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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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宜大学九十三学第一学期第一次校务会议议程
靜宜大學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廿一日(星期四)上午十時
地點:
國際會議廳
主席:
俞校長明德記錄:
陳紀玲
出席人員:
江善宗、周文光、王俊權、孫台鼎、鄧嘉宏、蔡瑛雲、林芬蘭、王迺宇、邱美玲、Fr. Santacana(沈拉蒙)、蘇耀文(沈拉蒙代)、馬念吾、楊國娟、黃銘章、翁誌誼、AnneThereseFalkenstein(傅雅蘭)、謝國平、王振輝、張永和、吳成豐、林耀鈴、羅春琳、李素卿、曾煥棋、魯瑞菁、李瑞金、陳明柔、林克敬、楊國禎、鄭青青、田慧君、王書蘋(陳香惠代)、黃延君、楊昭順、吳志正、李隆生、孫凌、洪裕勝、楊明青(黃正聰代)、簡永仁、徐力行、蔡英德、譚小媛、李靜桂、孫安玲、蔡梅曦、梁文芬、蔡淑惠、何國世、邱若山、溫雅珺、陳秀鳳、張簡坤明、黃盛雄、鄭邦鎮、胡森永、蔡盈修、郭俊巖、楊翠、張靜茹、郭冠甫、黃瑞明、鐘丁茂、陳明媚、郭伶芬、劉希文、蘇瑤崇、胡憶蓓、王金國、黃國卿、張建鴻、羅主斌、翁榮源、黃克峰、何珮華、陳香惠、詹恭巨、鍾雲琴、陳宜嫻、詹秋貴、唐永泰、黃瑞梅、陳英得、陳筱平、李嘉聖、陳欣得、何淑熏、賴奕銓、黃正聰、張瑞奇、陳貴凰、黃志仁、王孝熙、溫嘉憲、蘇炳煌、胡育誠、胡學誠、王美珍、張美莉、蔡珍妮、李佩芬、唐清華、劉逸莉、陳國卿、陳宗蓮、王麗玲、汪凱彰、陳亭妃、洪嘉良、林昱志、朱晟豪、
請假:
夏玉、孫松榮、吳萼洲、何德華、蕭耀松、翁毓秀、柯志明、念家興、湯惠苓、賴貞秀、蔡瑞豐、王慧仁、陳明麗、翁永昌、李國貞、葉志峰、鄭宇勝、鍾昉霖、徐朝洋、黃思儒、訾弘凱、鍾宛其、林偉翔、康偉婷、王華祥、楊棋傑
列席人員:
法務秘書黃瑞明
1、主席宣布開會
2、禱告
當我說我是基督徒時,我並不是在叫喊著"我是得救的",而是在低聲的說"我曾經迷失過","所以我選擇了這條路"
當我說我是基督徒時,並不是因為我覺得比你高一等,而是承認我一直在蹣跚而行,所以我需要一位生命中的嚮導。
當我說我是基督徒時,我並不是在顯示自己很強壯,而是在承認自己的軟弱,並祈禱尋求繼續前進的力量。
當我說我是基督徒時,我並不是在吹噓我的成功,而是承認自己的失敗,並且沒有能力償還所背負的債。
當我說我是基督徒時,我並不是在自我宣稱我是完美的,而是讓你看到我生命中的瑕疵是這麼的明顯,但天主相信我是有價值的。
當我說我是基督徒時,我還是會感到痛如針刺般,但我有天主來分擔我的心痛,所以我會繼續尋求祂的名。
當我說我是基督徒時,我並不是在評價你,因為我沒有那樣的權柄,我只知道我是被愛著的。
慈愛的上主,祢是生命、智慧和力量的根源!
此刻我們為了校務會議而聚在一起,求祢光照我們,讓人人都能把這樣的基督的精神放在心中,以愛為出發點,為整個校園的永續發展盡我們最大的努力。
我們這樣求是因祢的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之名,阿們!
3、主席報告
1、感謝所有教職同仁的努力與付出,使本學期的各項訪視及計畫申請皆能順利完成。
2、期望老師多利用暑假時間,在研究與教學方面能有更多的投入。
相信老師在學術與教學上有所成長,學校才會進步,與大家共勉之。
4、確認本次會議議程
本次議程經校務會議程序小組【主任秘書鄧嘉宏、外語學院代表譚小媛老師(請假)、人文暨社會科學院代表郭冠甫老師(請假)、理學院代表陳宜嫻老師、管理學院代表黃正聰老師、資訊學院代表王孝熙老師、職技員工代表李國貞小姐、學生委員代表陳亭妃同學、法務秘書黃瑞明老師(列席)】於96年6月12日議決:
一、共計9個提案並如本次議程之提案討論次序排列。
二、自96年6月12日至校務會議開會當天(96年6月21日)未經程序小組審議之提案,委請提案單位於校務會議中以臨時動議提出。
個別委員之臨時動議,依照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辦理,須經現場校務會議委員十人(含)以上附議,始得成案。
無異議通過。
5、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上次校務會議(96.1.22)之會議紀錄,秘書室已於96年2月2日將會議紀錄(稿)以電子郵件寄給各委員確認;確認後之會議紀錄於96年2月9日寄給各委員。
另後續會議紀錄第17頁附件之標題與第一點相關文字「本校舊制組長、秘書調整職等作業實施要點」修正為「靜宜大學舊制......要點」,亦經96年3月20日電子郵件確認,會議紀錄並置於秘書室(行政組)網頁及入口網站之資訊服務區。
無異議認可。
陸、上次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報告
◎教務處執行報告:
1、有關「學則」修正案:
教務處註冊組已完成報部核備作業(96.3.22教育部台高
(二)字第0960040238號函備查),並於95學年度第2學期實施。
2、有關「教師評鑑辦法」新訂案:
已將辦法公告於單位網頁中,並於2月14日校園訊息中公告週知。
◎學務處執行報告:
3、有關「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修正案,已公告於學務處網頁及課外活動指導組與各社團辦公室之公佈欄,並於2月14日校園訊息中公告週知。
。
4、有關「導師制度實施辦法」修正案,已公告於學務處網頁,並於2月14日校園訊息中公告週知。
◎秘書室執行報告:
1、有關「組織規程」修正案(含校務會議代表向下調整案):
提送96年5月1日董事會議審議,董事會將第八條條文中教務處下將增設之「教與學中心」名稱修改為「教學發展中心」(經電子郵件轉知校務會議委員均無異議),餘照案通過。
秘書室已於5月9日函報教育部核定中。
2、有關「校務會議預算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案、「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章程」修正案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修正案:
已將修正後辦法公告於單位網頁中,並於2月14日校園訊息中公告週知。
3、有關「確認94上(95.1.16)校務會議紀錄增列文字部分」決議付委由鄭邦鎮老師與鄧嘉宏主秘共同確認文字,鄭老師與鄧主秘已於96年6月14日確認。
相關資料詳如P.9-10,文字補列於95年1月16日之校務會議紀錄中。
◎人事室執行報告:
5、有關「講座設置辦法」修正案:
已送案至本學期董事會審議。
6、有關「駐校藝術家及作家設置辦法」修正案、「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新訂案、「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案及「教師借調辦法」修正案,已將修正後辦法公告於單位網頁中,並於2月14日校園訊息中公告週知。
7、關於「舊制組長、秘書職等調整」案,人事室已依96年1月22日校務會議所討論通過之「舊制組長、秘書調整職等作業實施要點」訂定「靜宜大學編纂考核特別辦法」,該考核辦法業經96年3月8日職技員工評審委員會及96年3月14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考核辦法已公告於單位網頁中,並於96年2月14日及3月28日校園訊息中公告週知。
將於96年6月底完成轉任函之發放。
◎研發處執行報告:
有關97學年度「資訊傳播工程學系碩士班」、「日本語文學系碩士班」增設案、「應用數學系統計資訊組獨立設系」、「資訊傳播工程學系增班」案,已送案至本學期董事會審議。
柒、各單位工作報告(略)
主秘:
經各委員會委員要求秘書室轉達:
各委員會之工作報告應經各委員討論確認過或有相關的會議紀錄,才宜提至校務會議中報告,以有效發揮校務會議下設委員會之功能。
捌、提案討論(註:
所有修正後辦法全文均公告於各相關單位網頁上,此略)
提案一提案單位:
會計室
案由:
請審議本校九十六學年度預算草案,請討論。
說明:
請參閱附件「九十六學年度預算經費收支預算草案」(此略)
決議:
一、有關主顧樓窗簾的裝置預算暫時凍結,請總務處於一週內向校務會議預算委員會提出此項預算詳細之評估基準說明,通過後才得動支。
(註:
總務處已於6月28日向預算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報告,委員會同意以290萬通過此項預算之編列)
二、其餘各項預算金額依校務會議預算委員會報告之建議金額辦理。
三、委請會計室依上述決議修正預算後,通過本校96學年度總預算。
主秘:
提醒各位委員,依據往年的例行規範,原則上每個議案的討論,每位委員可發言二次,每次三分鐘。
提案二提案單位:
秘書室案由:
擬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條文,請討論。
說明:
一、94年8月1日行政會議決議,成立「服務學習發展中心」試行兩年,再評估決定長期之組織定位。
二、經96年5月30日行政會議討論,一致肯定相關工作推展成效,並通過成立專責二級單位,後經行政會議付委小組(96.6.7)討論,建議該中心隸屬在教務處下,並確認單位名稱為「服務學習研究與發展中心」。
三、據此,擬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條文。
辦法:
修正對照表如下(此略)。
決議:
一、經充分討論後,針對「是否成立服務學習相關業務之專責二級單位於教務處下」進行舉行表決,贊成者:
66票、不贊成者:
鄭邦鎮等3票。
二、通過「服務學習相關業務之專責二級單位」成立案,隸屬在教務處下,單位名稱為「服務學習發展中心」。
三、組織規程第八條條文之修正對照表如下:
(檢附組織規程相關條文/此略)
靜宜大學組織規程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960509報部版(核定中)
說明
第八條本大學設下列各行政單位:
1、教務處:
設註冊、課務、出版、招生等組、教學發展中心及服務學習發展中心。
2、學生事務處:
......
3、總務處:
.....
.......
第八條本大學設下列各行政單位:
1、教務處:
設註冊、課務、出版、招生等組及教學發展中心。
2、學生事務處:
......
3、總務處:
.....
.......
擬於教務處下增設「服務學習發展中心」。
陳欣得委員:
爾後此類成立新單位的相關提案,應有更詳細的報告資料供與會委員參考。
主席:
校務會議提案相關資料應更充分準備,並附上行政會議之討論補充資料。
提案三提案單位:
研究發展處
案由:
97學年度食品營養學系組別更名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為分別顯示食品與生物技術並重及培養保健與臨床營養相關從業人員為目標的系所特色,以符合未來系所發展與社會需求之趨勢,吸引優秀學生報考與就讀,故希望將現有組別更名。
二、「生物資源暨食品科技組」更名為「食品與生物技術組」,英文名稱為「FoodScienceandBiotechnology」。
三、「營養與生化組」更名為「營養與保健組」,英文名稱為「NutritionandHealth」。
四、本案經96年4月12日理學院院務會議、96年4月18日研發會議、96年5月31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討論通過。
辦法:
本案通過後送董事會議審議。
決議:
照案通過。
提案四提案單位:
教務處
案由:
擬修訂本校學則部分條文,請討論。
說明:
一、明確訂定各學制新生入學資格,修訂第6條。
二、本校招生委員會並未冠以招生種類,取消「轉學生」之贅字,修訂第10條。
3、增列第16條,明訂申請休、退學退費標準。
4、修改原第16條,修訂服義務役辦理休學之規定。
5、依教育部96.1.23台高
(一)字第0960012593號函,修訂本校學則原第18、34、39條。
6、修訂原第18條,取消雙重學籍退學規定。
7、修訂原第23條,刪除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國年限限制。
8、修訂原第25條,「學生輔導中心」修正為「諮商輔導中心」。
9、修訂原第26條,取消全學年科目上學期成績不及格需達五十分以上者,下學期該科目始得續修之規定。
10、逕行修讀博士名冊(含錄取名單)及因學業因素成績不及格人數統計表,不須報部,刪除第17章及原第49條。
十一、本案經96年3月28日及6月13日教務會議討論通過。
辦法:
學則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P.11-14)。
決議:
照案通過。
提案五提案單位:
秘書室
案由:
擬修訂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96年4月3日九十五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之決議辦理。
二、本校已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該辦法對於調查委員之組成已詳細規定,鑒於實務運作需要,故修正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之相關條文。
三、本案業經96年4月11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辦法:
修正對照表如下,修正後辦法全文詳如附件(此略)。
靜宜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 遭受性別歧視、性騷擾、性侵害及性暴力行為之本校教職員工生,得向本委員會求助及申請調查,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處理。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由本委員會召開會議聘任之,成員之組成依據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遭受性別歧視、性騷擾、性侵害及性暴力行為之本校教職員工生,得向本委員會求助及申請調查,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處理。
前項調查小組由主任委員就選任委員及遴聘委員中遴選三至五名組成,其中具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調查專業素養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女性成員則占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修正調查小組成員之產生方式。
決議:
照案通過。
提案六提案單位:
人事室
案由:
擬修訂「靜宜大學專任教授休假辦法」為「靜宜大學專任教授休假研究辦法」,請討論。
說明:
一、鼓勵教師協助教學與擔任行政職務,擬修訂本校「專任教授休假辦法」,新增延期休假條文。
二、本案業經96年4月11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辦法:
一、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辦法全文詳如附件(此略)。
二、通過後自96學年度起實施。
決議:
一、針對部分討論進行意見投票:
1.第五條加入「學術獎勵金」:
贊成者20票、不贊成者9票。
2.第九條辦法決行層級:
校務會議:
36票、行政會議:
9票。
3.針對「休假研究教授不得於申請休假研究期間於校外兼課之事項」是否明文規範於辦法相關文字中進行表決,贊成者10票、不贊成者26票。
二、辦法修正後通過,修正對照表詳如P.15-16。
三、自96學年度起實施,已於本學期提出休假申請者仍適用舊法。
提案七提案單位:
人事室
案由:
擬修訂「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請討論。
說明:
一、校內教師因個人意願,而申請調整單位時之程序,建議應經新任單位系級教評會審核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辦理之。
配合本校整體發展而調整單位之教師,則不在此限。
二、本校教學單位之主管遴選,如獲校長擇聘者為非本校專任教師,建議簡化其教師評審程序並由校長依受擇聘者學術專長決定其系級歸屬,建議修改部分條文。
三、參加96年5月8日教育部96年度「教師資格審查與教師申訴」業務實務研討會,會後檢視升等相關規範,修正相關文字。
四、本案業經96年5月2日及5月30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辦法:
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P.17-19)。
決議:
照案通過。
提案八提案單位:
人事室
案由:
擬修訂「靜宜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請討論。
說明:
一、原於96年4月26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案擬訂定「靜宜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選任委員產生辦法」,委員建議可合併於母法。
二、經電訪各大學後,擬修訂「靜宜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新增選任委員產生之相關文字。
三、本案業經96年5月30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辦法:
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辦法全文詳如附件(此略)。
決議:
辦法修正後通過,修正對照表詳如P.20-21。
提案九提案單位:
教務處
案由:
擬修訂本校教師評鑑計分表部分內容,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96年1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之靜宜大學教師評鑑辦法(含計分表),各院系級單位擬定其實施要點與計分表過程中,發現評鑑計分表部分內容窒礙難行,建議予以修正。
二、教務處與相關單位研議後建議修正項目及內容為:
1.增加受評教師自選配分比例及總分欄。
2.研究表現評鑑項目:
取消各項目佔學術成就表現的百分比(%)之訂定。
3.服務與輔導表現:
(1)取消校內行政服務與輔導佔70%、校外服務佔30%分數計算比例之限制。
(2)評分欄單位主管認證、單位主管給分改為單位認證、單位給分。
三、本案業經96年5月30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辦法:
一、修正後計分表詳如附件(此略)。
二、為求爾後教師評鑑計分表之細部修正均及時有效完成,請同意相關修正案,送行政會議通過即可執行。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為求教師評鑑計分表之細部修正均及時有效完成,爾後相關修正案,送行政會議通過即可執行。
玖、臨時動議(無)
拾、各單位工作報告之補充、提問與答詢
⏹提問人:
林昱志委員
問題:
為什麼本次校務會議要排在期末考週?
Ø主任秘書答覆:
因今年農曆新年的時間較晚,使本學期的開學日延後,為使相關議案能如期於6月底前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教育部,校務會議日期無法如往例安排於期末考結束(6月28日)後,故本學期校務會議時間依95年5月行政會議確認之學年度行事曆安排於6月21日,此日期的安排造成部分代表的困擾,爾後會加強注意此類細節。
⏹提問人:
鄭邦鎮委員
⏹問題:
上次校務會議決議要嘗試將7-11便利商店的位址與敦煌書局對調,不知此案目前進度為何?
Ø總務處秘書答覆:
有關7-11便利商店與敦煌書局位置對調之提議,於95年6月26日校務會議會後分別邀集7-11與敦煌書局代表討論,經討論說明及現場勘查了解,二業者均表示若場地對調並不利於經營,服務的效果也將打折,因此未能成案。
7-11便利商店位置經幾次討論尚未能找到一處合適搬遷的位置,總務處會特別注意該區域環境與交通安全情形,務必降低對該區域不良的影響;同時也會配合學校發展,於規劃校舍建築時將此一問題一併考量,希望除能達到服務所有師生的目的外,也能將對環境的影響降至最低。
⏹提問人:
魯瑞菁委員
⏹問題:
7-11便利商店的物流車卸貨時都不熄火,造成干擾,另車子進出頻繁,學生安全堪慮?
已向總務處反應多次,但仍不見改善。
Ø總務長答覆:
此事已向7-11便利商店要求過,因不見改善,總務處將派專人於現場嚴格要求,另物流車於校園內車速過快,影響校園安全一事,將請校警隊加強注意。
拾壹、散會(16:
10)
上次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報告秘書室報告三(附件P.1)
(1)修正96.1.22校務會議紀錄P.14
上次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報告附件
(一)
「確認94上(950116)校務會議紀錄」付委小組第一次會議紀錄
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廿六日(星期三)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點:
行政大樓三樓第二會議室
主席:
鄭邦鎮記錄:
鄭邦鎮
出席人員:
外語學院院長謝國平、理學院院長張永和、資訊學院院長林耀鈴
請假:
人社院院長鄭先祐、管理學院院長吳成豐
壹、主席致詞
1、本案為95年1月16日校務會議紀錄之確認案,由95年6月26日校務會議付委而來。
2、本案事關是非曲直,尤涉及本校章程及議決效力,請各抒論。
貳、討論事項
提案一
案由:
請確認本校95年1月16日之校務會議紀錄,請討論。
說明:
本案為95年1月16日校務會議紀錄之確認案,由95年6月26日校務會議付委而來。
決議:
一、該次校務會議紀錄內容,應納入會議過程敘述於該次校務會議紀錄第拾項「工作報告之補充、提問與答詢」之開頭(原第10頁,避免情緒性詞句)相關要點。
2、所列文字之部分,請付委小組鄭邦鎮老師與鄧嘉宏主任秘書確認是否與校務會議之討論相符,請雙方取得共識後再列入會議記錄。
3、除相關補充資料外上述要點修正後,同意確認秘書室所整理之95年1月16日校務會議紀錄全部完成確認。
叁、主席結論:
感謝大家深入討論及確認。
肆、散會(12:
30)
元上次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報告秘書室報告三(附件P.2)
(2)列入95.1.16校務會議紀錄第拾項「工作報告之補充、提問與答詢」之開頭(原第10頁)相關要點文字。
◎付委委員鄭邦鎮委員與鄧主秘於96年6月14日對本次會議紀錄應加入之文字共識如下:
1、依本校現行章程,取消副教務長和圖書館副館長的稱呼;
2、依既有的規章和決議,終止命令延長任期的去年的職技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的職權;回復(94)學年度正式選任委員的職權,並照章由主秘儘速召集該委員會成立之預備會議,以便正式運轉,補救前此凍結的耽誤;
3、重新斟酌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的產生方式,和目前一人同時擔待一、二級主管,又決策兼幕僚等職權糾葛的現象;
4、校長和人事室主任說明本校約僱人員相關權益補救或補償之道,在行政會議中早已研議,並接近完成,僅差條文一條,即全部通過,儘速實施。
5、校長、總務長和人事室主任,將妥處下述另六事:
1、維護職技員工升等考試的公平;
2、關於呂姓校車司機工作權益之合理善後;
3、關於優惠新聘教師,手續宜加嚴謹;
4、關於職技同仁相關考試之「擇優錄取」宜更客觀;
5、關於「編纂」案,22位職技員工升等不宜「包裹通過」,宜另行專案付委,結論送下次校務會議審議。
6、關於建築委員會的職權,宜有效運作。
提案四附件(修正對照表)
靜宜大學學則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
一、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經本校入學考試錄取或依本校碩士班研究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之規定審核通過者,得入學本校修讀博士學位。
二、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經本校入學考試錄取,得入學本校修讀碩士學位。
三、凡於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依各項招生辦法及簡章,經公開招考錄取者,得入學本校修讀學士學位。
四、凡符合教育部規定之特種身份學生,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入學本校修讀博、碩、學士學位。
五、凡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申請核可之學生,得入學本校修讀博、碩、學士學位。
第六條
一、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軍事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獲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經本校入學考試錄取或依本校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之規定核可入學者,得入本校各系所博士班一年級肄業。
二、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軍事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獲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經本校入學考試錄取,得入本校各系所碩士班一年級肄業。
三、凡學士班畢業生經甄試入學錄取者,得入本校各系所碩士班一年級肄業。
四、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各學系學士班一年級肄業。
五、凡高中應屆畢業生經推薦甄選入學、資優生甄試錄取者或由教育部分發之僑生,得入本校各學系學士班一年級肄業。
六、凡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申請核可之學生,得入本校各系所碩、博士班或各學系學士班一年級肄業。
1.明確訂定各學制入學資格。
2.第二、三項碩士班入學資格併列為第二項。
3.第四、五項學士班入學資格併列為第三、四項。
第十條
轉學考試定期公開舉行,轉學生報考資格、招收名額、考試科目、報名方式及相關事宜,由本校組成轉學生招生委員會研訂之,並詳登於招生簡章內。
第十條
轉學考試定期公開舉行,轉學生報考資格、招收名額、考試科目、報名方式及相關事宜,由本校組成轉學生招生委員會研訂之,並詳登於招生簡章內。
本校招生委員會未冠以招生種類,刪除「轉學生」三字。
第十六條
學生因故申請休、退學經核准者,其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本條新增,明訂申請休、退學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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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学 九十三 第一 学期 第一次 校务 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