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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
关于开展2018年劳务派遣单位
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
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指导管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和苏州市《关于开展2018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苏人保监【2018】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2018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
主要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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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对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17年12月31日前依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在我市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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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应当于4月25日前向人社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主要事项为:
经营业绩、用工信息、合同签订、社保参保、报酬支付、派遣业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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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验材料
1、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2、2017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见附件2);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分公司则提供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名录;
5、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1)、自有场所的提交场所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2)、提供办公场所最新实拍门头照(体现具体地址)和办公现场实景照,人社部门随机抽查不低于20%的劳务派遣企业实地查看经营情况;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6、2017年12月份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保缴费凭证;
7、2017年12月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公司基本账户银行流水;
8、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见附件3);
9、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10、劳务派遣用工积分管理自评表(见附件5)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分公司的,除了第一项材料应为《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4),此外还另需提供总公司通过2018年度核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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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材料中,1至4项提供书面材料,5至9项通过雷博平台中直接打包上传或录入电子文件,第10项为系统根据单位填报情况自动考核无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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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验流程
劳务派遣单位应严格按照下列流程,有序开展。
(一)材料准备和自评自纠阶段(2018年3月19日—3月31日)
劳务派遣单位至中国常熟—网上政府—人社局(
(二)主动报告和审查核验阶段(2018年4月1日—4月16日)
劳务派遣单位登陆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雷博平台),录入数据、上传资料完成自评并经人社局审查通过后,携带书面材料至市人社局现场核验。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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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社会保险未开户或未使用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的;
3、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中未如实登记职工录用、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相关信息的;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4、劳务派遣用工积分管理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5、审查核验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未能在年度报告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6、连续两年从未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7、没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的;
8、合作的用工单位使用派遣职工比例超过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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