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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司礼监
明代的司禮監
2014-05-1210:
29:
23《江西師院學報》歐陽琛
本文將依次論述以下問題:
洪武時期的宦官機構和宦官預政;洪武、宣德間司劄監職掌的演變;正統以後、司禮掌印與內閣首輔“對柄機要”;余論。
一
明代宦官機構,是在洪武時期創建完成的。
從吳元年(洪武建元前一年)始置內使監(註:
《明太祖實錄》(南京圖書館藏傳抄本一九四○年影印本)卷二十,吳元年九月丁亥條:
置內使監,設監令正,正四品;下有丞、奉禦、內使、典簿。
後改置內使監、禦用監,各設令一人,正三品。
這是明代給宦官定過的最高品秩。
下有丞、奉禦、典簿等。
又置禦馬司,設司正,正五品。
)起,到洪武三十年增設都知監和銀作局止,前後歷時三十一年,建成了一個包括十二監、二司、七局的龐大宦官機構。
明太祖朱元璋曾多次向侍臣發表自己對漢唐宦官弊政的評論,並一再頒布有關宦官的禁令。
與此同時,他又不斷擴充宦官機構,調整品秩,確定職掌,使它的體制日益完備。
可見明代宦官機構的設置,是朱元璋根據統擡的需要,經過長期周密考慮的結果。
洪武時期,對宦官機構先後進行過十次以上的調整,其中比較大的調整有兩次,每次調整都有較大擴充。
第一次是洪武十七年四月,把原設的監、司、局(註:
據《明太祖實錄》載,洪武十七年以前所置的七監有:
內使、禦用、神宮內使、尚衣、尚冠、尚履、尚佩。
至於監以下的司局,則置廢多次,不備錄。
)調整增置為九監、九局,第一次在典禮紀察司的基礎上設置了司禮監(註:
《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一,洪武十七年四月癸未條,所置的九監是:
內官、神宮、尚寶、尚衣、尚膳、司設、司禮、禦馬、直殿。
九局為:
巾帽、針工、織染、顏料、司苑、司牧、皮作、兵仗、寶源。
關於典禮紀察司,本文第二部分將論及。
)。
監設令一人,丞一人。
除名列首位的內官監令為正六品,丞為從六品外,其他各監的令均為正七品,丞均為從七品。
對各監的職掌都作了規定。
內官監的職掌是:
“通掌內使名籍,總督各職。
凡差遣及缺員,具名奏請”(註:
《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一、洪武十七年四月癸未條。
)可見內官監是當時宦官機構的第一署。
第二次調整在洪武二十八年九月。
這次把九監九局增為十一監、二司、六局。
監改設太監一人,左右少監各一人,左右監丞各一人。
各監太監品秩一律定為正四品,少監從四品,監丞正五品。
有些監的職掌作了較大的更改(註: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一,洪武二十八年九月條。
十一監是:
神宮、尚寶、孝陵神宮、尚膳、尚衣、司設、內官、司禮、禦馬、印綬、直殿。
二司是:
鐘鼓,惜薪。
六局是:
兵仗、內織染、針工、巾帽、司苑、酒醋面。
)。
把兩次調整加以比較,可以看出兩點顯著的變動。
第一點,各監為首官員的品秩一律提高為正四品,恢復到吳元年時內使監令正的品秩。
第二點,內官監的地位下降了,它的名次由首位降為第七位。
內官監太監的品秩也和各監一樣,為正四品。
它的職掌也改為主要是“成造婚禮妝奩冠傘扇衾褥帳幔儀仗”等(註: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一,洪武二十八年九月條。
十一監是:
神宮、尚寶、孝陵神宮、尚膳、尚衣、司設、內官、司禮、禦馬、印綬、直殿。
二司是:
鐘鼓、惜薪。
六局是:
兵仗、內織染、針工、巾帽、司苑、酒醋面。
)。
司禮監則保留了宮廷禮儀的職掌(註:
據上引《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一和卷二四一的記載,洪武十七年所定的司禮監職掌是:
“掌宮廷禮儀,凡正旦、冬至等節、命婦朝賀等禮,則掌其班位儀註,及糾察內官人員違犯禮法者”。
洪武二十八年改定為:
“掌冠婚喪祭禮儀、制帛與禦前勘合,賞賜筆墨書畫,並長隨當差內使人等出門馬牌等事,及督光祿司供應諸筵宴之事。
”),而排列第八,位於內官監之後。
洪武三十年七月,增置都知監和銀作局,共為十二監、二司、七局。
有明一代的宦官機構的建置,至此基本完成了(註:
以《明太祖實錄》所載,截至拱武三十年七月為止所置的宦官十二監,和《明史》職官誌三宦官中的十二監比較,前者缺禦用監而多出孝陵神宮監。
按吳元年九月始置內使監,後改置內使監和禦用監,秩皆三品。
是禦用監為最早設置的二監之一。
至洪武六年六月改禦用監為供奉司。
洪武二十二年正月,又罷供奉司。
故洪武十七年四月和二十八年九月所定的宦官機構中都沒有禦用監。
以上均據《明太祖實錄》。
至於禦用監何時復置,孝陵神宮監何時罷去,均不詳。
余如四司,尚缺寶鈔、混堂;八局尚缺浣衣。
)。
明人關於洪武時宦官情況的記述,一般都強調太祖駕馭宦官之嚴,所以洪武時宦官不敢幹竊權力,“蓋三十年之間而宮府謐如也”。
從而對洪武時期宦官幹預政治的情狀避而不談(註:
王世貞:
《弇山堂別集》卷之九十,中官考一:
“明興,高皇帝神斷自天,朋亡(疑當作而)不昵。
雖置各監局以處中貴人,而不兼文武銜,不侵外廷政,不禦外臣服,蓋三十年之間而宮府謐如也。
”)。
《明史•宦官傳》說:
“蓋明世宦官出使、專征、監軍、分鎮、刺臣民隱事諸大權,皆自永樂間始。
”把讓宦官幹預政治的始作俑者歸於成祖朱棣,這當然是不符合歷史實際的。
我們從一些明初的史事記述中不難發現,《明史•宦官傳》列舉的明代宦官幾項“大權”,在洪武時,有的已頻繁出現過,有的早有萌芽,不過到永樂時才趨於顯著;有的還超出於這幾項權力。
宦官出使,洪武時不僅頻繁見於記載,而且太祖就公開承認說:
宦官“自左右服役之外,重者不過俾傳命四方而已”(註: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六,洪武二十九年七月丙寅條。
)。
重要的出使如:
洪武二年遣內臣以書諭元將納哈出;七年選派蒙古族宦者鹹禮袁不花、帖木兒二人送崇禮侯買的裏八刺於漠北;八年遣內使趙成以羅綺綾帛並巴茶往河州與西番市馬;十四年遣內臣賫敕諭烏蒙、烏撒諸酋長;十六年遣尚佩監奉禦路謙使琉球中山王;十九年遣內使與行人劉敏等賫磁器往賜真臘等國;二十八年遣內使趙達、朱福等使暹羅斛國(註:
以上分別見《明太祖實錄》卷四十、卷九十三、卷一百、卷一四○、卷一五一、卷一七九、卷二四三。
)。
從洪武歷永樂以至整個明代前期,宦官出使幾成定制。
不過列永樂時期,宦官出使範圍之廣、規模之大和次數之多,才達到明代的高峰。
宦官專征、監軍和分鎮,始見於永樂。
然明太祖在統一戰爭中就經常派宦官到軍前,向統軍大將徐達、常遇春、李文忠、沐英、傅友德等傳達重要命令(註:
《弇山堂別集》卷八六、卷八七,詔令雜考。
)。
如洪武元年遣中使到北平犒北征將士;洪武十一年命內官赴討破五開叛蠻的總兵官楊仲名軍中“觀兵閱勝”;這些宦官都兼有覘軍的使命(註:
以上分別見《明太祖實錄》卷三一、卷一二一。
)。
以上這些實為永樂以後宦官專征、監軍、分鎮的先聲。
關於刺臣民隱事,太祖早在建國以前就曾用“檢校”察訪臣民。
洪武十五年,公開設置錦衣衛,掌侍衛、緝捕、刑獄之事。
關於宦官偵伺臣民,雖史籍諱言,而仍有所透露。
《明太祖實錄》卷一二六,洪武十二年八月戊午條:
占城國王阿答阿者遣其臣陽須文旦進表及象馬方物,中書省不以時奏。
內臣因出外見其使者,以聞,上亟召使者見之。
嘆曰:
壅蔽之害,乃至此哉!
因勅責省臣曰:
朕居中國,撫輯四夷……今占城來貢方物,既至,爾宜以時告,禮進其使者;顧乃泛然若罔聞知。
為宰相輔天子,出納帝命,懷柔四夷者固當如是耶?
丞相胡惟庸、汪廣洋等皆扣頭謝罪。
此事發生後的第二年正月,胡惟庸即以謀反的罪名被處決,接著就發生了“胡獄”。
可見前面所謂“內臣因出外見其使者,以聞”,顯然是史官的曲筆。
宦官這種偵查活動,在當時決不是偶發的孤立事件。
於上述的出使等項權力之外,洪武時開始派遣宦官參預審覈全國商稅稅收的工作。
《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一,洪武十年三月甲申條:
戶部奏:
天下課稅司局,征商不如額者一百七十八處。
宜速遣中官、國子生及刑部委官各一人,往覈其實,立為定額。
從之。
由戶部奏請雲雲,可見派宦官參與這項工作,當時已成為一種常規。
以後歷朝都使宦官參預或監督國家的財政事務,實亦以洪武為開端。
洪武時奉使出外的宦官已非常驕咨,鄭曉:
《鄭端肅公吾學編余》“遜國遺聞”條載:
洪武中,內官奉使出外,約束甚嚴,不得與士民交。
然亦恃寵放縱,有司畏之。
嘗有魯內官過廣信之弋陽,縱馬於田,踐食其稼。
佃者不知也,擊之傷足。
魯詢佃者,知田主富人周也,遂遣人告之。
周大懼,償其馬,傾貲賄焉。
魯歸,猶以擊馬事聞。
高廟竟籍周,謫戍銅鼓衛。
從這一條偶而流傳的記載,可見洪武時外出宦官的為害民間,已非有司所能制了。
總之,對於明太祖建置宦官機構,派遣宦官廣泛地參預政治活動的事實,不能孤立地看待;應該把它們放在洪武初期皇權與淮西集團之間尖銳矛盾這一背景之中,聯系廢中書省以及“胡蘭之獄”等事件來進行考察。
這樣我們就會發現,明太祖正是運用宦官這一機構,不斷地鞏固與加強其專制集權的統治。
否則,建置這樣一個龐大的宦官機構,如果真象明太祖曾一再宣言的那樣,僅僅是為了“供灑掃,給使令,傳命令”,那倒是難以理解的了。
二
司禮監從洪武十七年開始設置,到後來成為宦官機構的第一署,司禮掌印和秉筆、隨堂太監獲得掌理內外奏章和“批紅”的權力,是經歷了一個演變過程的。
這個過程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從洪武到宣德為第一階段,主要是從宦官的一般衙門,成為它的第一署。
正統而後為第二階段,司禮監的權力繼續擴大,司禮太監由於批紅而與內閣首輔對柄機要。
司禮監權力的不斷擴大,始終和當時皇位的交替、朝局的變動密切聯系,而又互為制約。
以下就先來考察司禮監發展的第一階段。
朱元璋於吳元年置內使監、禦用監,設監令、丞,奉禦等官;其中即有紀事奉禦的名目(註:
《明太祖實錄》卷二十,吳元年九月丁亥條:
“置內使監,秩正四品。
設監令正,正四品;丞正五品;奉禦從五品;內使正七品;典簿正八品。
……後改置內使監、禦用監秩皆三品。
……禦馬司秩正五品。
……尚寶兼守殿、尚冠、尚衣、尚佩、尚履、尚藥、紀事等奉禦,秩俱正六品。
”)。
洪武六年,改禦用監為供奉司,又置紀事、內正二司。
紀事司顯然是從紀事奉禦擴充建置的(註:
《明太祖實錄》卷八十三,洪武六年六月辛未朔條:
“禦用監改為供奉司,……”。
同書卷八十四、同年八月癸酉條:
“立紀事司,秩正七品,以宦者張翊為紀事司正。
”)。
關於內正司,《明太祖實錄》卷八十五,洪武六年十月壬辰條載:
命考究前代糾核內官之法,禮部議置內正司,設司正一人,秩正七品;司副一人從七品;專掌糾察內官失儀及不法者。
《明太祖實錄》同年十一月連續記載:
辛亥,“更內正司為典禮司,秩正七品”。
“庚申,改典禮紀察司,升秩正六品”。
(註:
均見《明太祖實錄》卷八十六。
)明實錄對內正司一個月內兩次改名並升秩的原因,未加說明。
據《皇明祖訓錄》“內官”載典禮紀察司的職掌:
司正、副掌內府一應禮儀,欽記禦前一應文字;凡聖旨裁決機務,已未發放,須要紀錄親切,禦前題奏;及糾核內官內使非違不公等事;而造墨、表背匠亦屬焉。
(註:
《皇明祖訓錄》(北京圖書館藏明抄本)書前有洪武六年五月禦制序,然從其內官一章的內容看來,其中有一些機構系分別在洪武九年、十年、十二年所置。
所以這些機構始置的年代須據他書加以考訂。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二,洪武二十八年閏九月庚寅條載:
“上於是重定祖訓錄名為《皇明祖訓》。
”)
典禮紀察司下,則設司正、司副、紀事奉禦等官。
從這兩個司的職掌與官員來看,典禮紀察司是紀事司與典禮司合並而成的。
這也許就是它一再改名並升秩的原因。
又據《皇明祖訓錄》,同時還設置了繩頑司,其職掌是“治內官內使之犯罪者”。
按繩頑司系置於洪武九年(註:
《明太祖實錄》卷一○八,洪武九年八月己亥條。
),說明當時把糾核內官內使的“非違不公”,同懲治他們中間的犯罪者分由兩個機構掌管。
典禮紀察司從洪武六年更名起,到洪武十七年以前,一直存在著(註: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三,洪武十五年三月甲子條,載有典禮紀察司與禮部尚書奏請改作戟氅等制的紀事。
);而繩頑司於洪武十七年調整後就從內監機構中消失了。
洪武十七年四月,進行了宦官機構的第一次全面調整,增設了司禮監。
它的職掌是“掌宮廷禮儀:
凡正旦、冬至等節,命婦朝賀等禮,則掌其班位儀註,及紛察內官人員違犯禮法者(註:
《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一,洪武十七年四月癸未條。
)”。
這和原內正司與典禮紀察司的職掌是一脈相承的。
可見司禮監的前身就是典禮紀察司。
而繩頑司可能從此就並入了司禮監。
至於原來典禮紀察司的紀錄禦前文字的任務雖未於司禮監職掌中提及,當仍歸司禮監掌管。
洪武二十八年,對宦官機構作了第二次全面調整。
司禮監職掌內容改為:
“掌冠婚喪祭禮儀、制帛與禦前勘合、賞賜筆墨書畫、並長隨當差內使人等出門馬牌等事,及督光祿司供應請筵宴之事。
”(註: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一,洪武二十八年九月條。
)從這次職掌更動可以看出:
(一)掌冠婚喪祭禮儀,是原來掌宮廷禮儀的具體化。
“糾察內官人員違犯禮法者”雖未提及,可以理解為糾察即包括在掌管職責之內。
因此,洪武十七年所定司禮監的主要職掌還是保留下來了。
(二)增加了掌管禦前勘合、內使人等出門馬牌、賞賜筆墨書畫、催督光祿司供應筵宴等四項內容。
其中前兩項職掌均屬機要工作(註:
如“諸司勘合”,即為禦前勘合的一種。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一,洪武十五年春正月甲申條:
“始置諸司勘合。
其制:
以簿冊合空紙之半而編寫字號,用內府關防印識之,右之半在冊,左紙(按即:
左之半在紙)。
冊付天下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及提刑按察使司、直隸府州衛所收之。
半印紙藏於內府。
凡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有文移,則於內府領紙填書所行之事,以下所司。
所司以冊合其字號印文,相同則行之,謂之半印勘合,以防欺蔽。
”又“出門馬牌”當為“走馬符牌”的簡稱,系內使奉命出外進行緊急調發時所佩的符令。
《明太祖實錄》卷六十五,洪武四年五月乙卯條:
“命工部造……軍國調用走馬符牌。
……其走馬符牌,凡有軍國急務,遣使者佩之以行。
……凡造金字牌二十,銀字牌二十,文曰:
符令所至,即時奉行,違者必刑。
……藏之內府,遇有調發則出之。
”),這當然增強了司禮監的地位。
賞賜筆墨書畫一項,還是典禮紀察司“造筆墨、表背匠”這一職掌的延續。
總起來說,洪武二十八年調整後的司禮監,排列於內官監後面,仍然是宦官的一般衙門。
成祖朱棣以藩王起兵,奪取帝位。
為了鎮壓建文舊臣的反抗,監視沿邊的藩王,加強對軍隊的掌握,他公開任用了一批“從起兵有功”的宦官擔任要職,這就使宦官的權力大為增長。
永樂、洪熙間,宦官掌東廠(註:
東廠始置於永樂十八年,見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九十,中官考一。
沈德符《萬歷野獲編》卷六,東廠條。
劉若愚《酌中誌》卷十六,內府衙門職掌。
王氏謂:
“此說不見正史,系會典據大學士萬安奏本推算而得。
據《明史》卷七十四,職官誌三,“宦官”:
“督東廠,掌印太監一人。
……舊選各監中一人提督,後專用司禮、秉筆第二人或第三人為之。
”至永樂中掌東廠有過哪些宦官,專用司禮始於何時,各書均不能詳,可見當時對此事是非常諱言的。
),監京營(註:
查繼佐:
《罪惟錄》列傳卷之二十九、鄭和等傳:
“王安,女真人,……亦從鄭和等從燕起兵有功。
永樂八年,命安監視京營。
自是王彥、鄭和及脫脫相繼。
預京營監視自安始。
”又據同書,太監劉永成“三扈成祖兵間有功,後歷西陲大鎮,凡總京營兵十年。
”《明史》卷七十四,職官誌三,“宦官”,謂提督京營“始於景泰元年”,則宦官監京營,永樂後可能有間斷。
成祖在北征中,命宦官監諸將軍,屢見記載。
《弇山堂別集》卷九十、中官考一:
“(永樂)八年,都督譚青等營有內官王安。
王彥、三保、脫脫。
(原註)按此內臣監軍之始也。
”),守備南京(註:
《弇山堂別集》中官考一:
“洪熙元年正月丁未,命內官監太監鄭和,領下番官軍守備南京。
在內與太監王景弘……協同管事。
遇外有事,同襄城伯李隆、駙馬都尉沐聽計議而行。
原註:
按此南京守備之始也。
”),出鎮各地(註:
《弇山堂別集》中官考一:
“(永樂八年)勅內官馬靖往甘肅巡視,如鎮守西寧侯宋琥處事有來到處,密與之商議,務要停當,爾卻來回話。
(原註)按此內臣出鎮之始也,然職尚止巡視,事畢還京。
”同書洪熙元年下:
“其年二月,勅甘肅總兵官都督費、鎮守太監王安。
(原註)按此鎮守之始見者也,計永樂末已有之矣。
”此後各地鎮守宦官,不斷增置。
到景泰時,宦官出鎮遍於全國,嘉靖中才全部予以撤回。
),遂成有明一代的定制。
至於以宦官出使外國,偕禦史等官撫安軍民,查勘倉庫,檢覈稅收等等,都比洪武時更為廣泛與頻繁(註:
永樂時宦官出使外國及參與全國庫藏稅收的勘覈,《明太宗實錄》屢見記載。
惟同書卷二十,永樂元午六月癸卯條載:
“遣監察禦史袁綱、給事中朱亮等分詣直隸府州及浙江等布政司撫安軍民曰:
曩建文之政,苦害軍民。
……其往革除舊弊,以安良善。
凡事與內官、錦衣衛官協議。
遇害民及奸貪不法者,就執問如律。
”這實際是有宦官參預的對南方各省“建文分子”的一次大搜捕。
)。
值得註意的是,永樂時,趙王高燧覬覦儲位,宦官黃儼等參與了策劃(註:
《明太宗實錄》卷七,永樂三年七月戊戌條。
同書卷一二○,永樂二十一年五月己醜條。
)。
仁宗、宣宗繼位之際,都有心腹太監參預活動(註:
成祖於北歸途中死於榆木川,由隨駕宦官馬雲、海壽與大學士楊榮、金幼孜決策秘不發喪。
壬辰“文淵閣大學士楊榮、禦馬監少監海壽奉遺命馳訃皇太子”。
仁宗不豫,亦急遣海壽馳召皇太子。
俟皇太子還自南京,始發喪宜遺詔。
分別見《明太宗實錄》卷一三○,永樂二十二年七月庚寅條、壬辰條;《仁宗實錄》卷十,洪熙元年五月庚戌條、六月辛醜條。
)。
可見用事宦官在皇位交替時已處於重要的地位。
永樂、洪熙時期,為了加強對全國的控制,皇帝把可靠的宦官公開派到軍事、政治等重要職位上去,宦官的權力因而大為擴張,這是和洪武時期不同的地方。
然而這些掌握權力的宦官,從明實錄的記載來看,他們中間許多人都不是司禮監官員。
如成祖病死榆木川時,與楊榮同奉遺命馳訃仁宗的宦官海壽,是禦馬監少監(註:
成祖於北歸途中死於榆木川,由隨駕宦官馬雲、海壽與大學士楊榮、金幼孜決策秘不發喪。
壬辰“文淵閣大學士楊榮、禦馬監少監海壽奉遺命馳訃皇太子”。
仁宗不豫,亦急遣海壽馳召皇太子。
俟皇太子還自南京,始發喪宜遺詔。
分別見《明太宗實錄》卷一三○,永樂二十二年七月庚寅條、壬辰條;《仁宗實錄》卷十,洪熙元年五月庚戌條、六月辛醜條。
)。
曾多次率船隊出使“西洋”、洪熙初守備南京的鄭和,是內官監太監(註:
《弇山堂別集》卷九十,中官考一:
“洪熙元年正月丁未,命內官監太監鄭和領下番官軍守備南京。
”)。
永樂一朝奉命出使的宦官,據明實錄所載就有四十余人。
除多次出使西域的侯顯是司禮監少監,後擢太監而外(註:
《明史》卷三百四,宦官鄭和傳附侯顯傳。
),沒有一人以司禮監入銜。
至於為成祖所倚任,受命監京營、出鎮的宦官王安、王彥等,也沒有一個是司禮監的官員。
此外,在成祖晚年居中用事的中官黃儼,曾和趙王高燧密謀政變,明實錄也沒有說明他是哪一監的官員(註:
《明太宗實錄》卷一二五,永樂二十一年五月己醜條載,宦官黃儼等與高燧密謀政變事。
)。
當然,上面提到的一些沒列監銜的宦官,可能有些是司禮監的官員,由於記載的疏略而無從稽考。
但上述總的情況可以說明,當永樂、洪熙兩朝,司禮監在宦官機構中仍屬一般衙門,司禮監官員不具有優越地位。
因此,各監的宦官憑借皇帝的寵眷,都有機會出任要職,掌握大權。
到了宣宗朝,司禮監的情況開始出現了變化。
變化的端倪,見於宣德元年正式設立內書堂,並命翰林官專授小內侍書(註:
《明宣宗實錄》卷十九,宣德元年七月甲午條。
《明史》卷七十四,職官誌三,宦官。
)《明史•宦官傳序》認為,宣宗這個措施破壞了太祖不許內臣讀書識字的祖制,是明代宦官專權亂政的根源之一。
其實,我們只要對洪武時期宦官職掌及其對宦官的任使略加考察,就知道明太祖禁止內臣讀書識字之說是可疑的;因此,《明史》作者的論斷是缺乏史實依據的。
事實上,由於皇帝對於宦官的任使日多,永樂時就已開始了對小宦官進行培養與訓練。
《明史》卷三百四,宦官金英傳附範弘傳:
範弘、交阯人,初名安。
永樂中,英國公張輔以交童之美秀者還,選為奄,弘及王瑾、阮安、阮浪等與焉。
(弘)占對嫻雅,成祖愛之。
教令讀書,涉經史,善書劄,侍仁宗東宮。
宣德初,為更名,累遷司禮太監,偕(金)英受免死詔,又偕英及禦用太監王瑾同賜銀記。
明代第一個專權的司禮太監王振,也是在永樂時選拔培養的。
《明英宗實錄》載有英宗給王振的一道敕文:
爾振性資忠厚,度量宏深。
昔在皇曾祖時,特以內臣選拔,侍我皇祖,深見眷愛。
教以詩書,玉成令器。
委用既隆,勤誠益至。
肆我皇考,念爾為先帝所器重,特簡置朕左右。
朕自春宮至登大寶,前後幾二十年;而爾夙夜在側,寢食弗違。
保衛調護,克盡乃心。
賛翊維持,靡所不至。
正言忠告,脾益良多。
茲特勅賜給賞,擢為爾後者以官(註:
《明英宗正統實錄》卷一三七,正統十一年春正月庚辰條。
又《弇山堂別集》卷之九十,中官考一。
引文系據中官考。
據此敕文,《明史•王振傳》少選入內書堂之說是可信的。
且振於永樂中入宮,曾侍仁宗於東宮,嗣侍英宗者又幾二十年,年歲亦相符。
嚴從簡《殊城周咨錄》與《罪惟錄》謂振由儒士為教官,九年無功,乃自宮以進,授宮人書雲雲,其說當不可據。
)。
這兩個記載充分說明,永樂時對幼年宦官的培養,目的就是為皇儲準備能處理文字的秘書人才。
比之洪武時能記錄禦前文字的紀事奉禦,要求是更高了。
所以,宣宗設立內書堂,不過是把成祖的做法進一步正規化與制度化而已。
說他破壞祖制是沒有根據的。
值得註意的是,從永樂到宣德,逐漸形成了一套經由內書堂、侍東宮、入司禮的宦官培養制度,這個制度後來成為宦官進入司禮的正途出身,對明代政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從明代實際的情況而言,被選入侍東宮的宦官,常常就是幼年皇儲伴讀的夥伴和“豫教”的教師(註:
明歷朝都有大臣或言官上疏,請慎選老成內臣以豫教皇儲。
如弘治時馬文升的《題為豫教皇儲隆國本疏》,又隆慶時魏時亮的《懇乞聖明嚴揀官僚近待預養皇儲以光昭燕翼事》,分別載《明經世文編》卷六十二、卷三十七。
可見明代君臣公認入侍東宮的內臣,是豫教皇儲的擔當者之一。
)。
他們對未來皇帝思想、性格和興趣愛好等方面所給予的影響,遠非那些後來為太子講解經書的翰林講官們說教的效果所可比擬的。
這些宦官和皇儲長期相處而形成的親密關系,成為他們以後擅寵專權的政治資本。
王振之於英宗,劉瑾等之於武宗,就是典型的例子。
宣德時期,直接影響司禮監權位變化的關鍵事件,是宣宗令內閣條旨和伴隨而來的“批紅”。
黃佐:
《翰林記》卷二“傳旨條旨”載:
唐宋以來,傳旨屬之執政。
……國朝始猶設中書省,……其後革去,分任六部九卿衙門。
中外奏章皆上徹睿覽。
每斷大事、決大疑,臣下惟面奏取旨。
……故洪武中,批答與禦前傳旨為一事。
……永樂、洪熙二朝,每召內閣造膝密議,人不得與問,……然批答出自禦筆,未嘗委之他人也。
宣廟時,始令內閣楊士奇輩……於凡中外章奏,許用小票墨書貼各疏面以進,謂之條旨,中易紅書批出,上或親書或否。
及遇大事大疑,猶命大臣面議。
議既定,即傳旨處分,不待批答。
……自正統後,始專命內閣條旨,然中每依違,或徑由中出。
是時上方幼沖,委政中官王振,一至於此。
這一段有關條旨的記載,對於說明明代司禮監權位的變化也是十分重要的。
太祖於廢丞相後,不得不以翰林春坊官看詳諸司奏啟,兼司平駁(註: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洪武十四年十二月丁已條。
)。
內廷還有司禮監紀事奉禦之類的宦官記錄禦前文字。
成祖設立內閣參預機務,實際上也不可能事無大小都召閣臣密議、批答均出“禦筆”,勢必藉手“善筆劄”的宦侍。
這是明朝皇帝總攬朝政的必然結果,也就是成祖要選拔小宦官加以培養的緣由。
宣宗令內閣條旨,然而對這些條旨都要他親自批硃,仍然是難以辦到的。
“上或親書或否”,於是大部分須由別人代為批紅。
這樣,經過內書堂訓練、代替皇帝批紅的司禮秉筆太監就應運而生了。
宣宗而後,英宗幼沖,實際主政的太皇太後不能與內閣面議取旨,遂“專令內閣條旨”,從此內閣就擁有了票擬權。
同時,批紅遂成了司禮太監的主要職掌。
司禮太監參預批紅,成為皇帝處理機務最貼近、最可靠的助手,司禮監作為宦官機構的第一署的地位得以確立,同時也就為它逐步集中與擴充權力奠定了基礎。
三
正統以後,司禮監作為宦官機構的第一署,首先是將宦官各衙門的主要權力逐步集中於司禮太監的手中。
同時,正統以後的皇帝,除少數例外,多日處深宮,極少召見大臣,因此,司禮監經常作為皇帝的代表,到內閣議事,或監臨外廷,從而進一步擴大了它們在外廷的權力和地位。
綜合起來,正統以後,司禮監陸續擴大的權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皇位交替的時候,司禮太監與閣臣同受顧命。
這是永樂以來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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