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8进出口货运代理协议draft1c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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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协议
本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于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在上海市【】区签订:
甲方(委托人):
[],一家根据 法律合法组建并存续的 公司,其注册地位于:
[],法定代表人为:
[]。
乙方(被委托人):
[],一家根据 法律合法组建并存续的 公司,其注册地位于:
[],法定代表人为[]。
甲乙双方承诺,双方均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之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通过海运、空运或陆运方式为甲方办理货物的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指示将甲方货物进口/出口,同时,甲方将委托乙方为甲方办理与上述货物进口/出口有关的定舱、报关、报验、清关、转关以及其他手续。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与本协议有关的整套委托手续。
3.如果乙方在办理本条第一款的委托事宜过程中遇到由甲方原因导致的任何问题,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进行相关联系和协商以尽快解决该等问题。
二、货物出口委托书和定舱
1.货物出口情况下,甲方最迟应在货物装船前日(海运)/开航前日(空运)/开航前日(陆运)将委托书传真给乙方(特殊情况下应提前),并在委托书上明确注明具体的运输要求,包括货物品名、数量、重量、尺码、包装、唛头、存储期间等情况。
2.乙方在收到甲方传真的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办理定舱手续,并将定舱回单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
凡因甲方提供单据不及时、不准确或者船公司舱位已满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货物不能上船出运额,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联系有关各方,力争货物能装船或安排下航次出运,但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
3.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者取消时,甲方应至少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确认,乙方应协助更改或者取消,但货物已经进港或者已经离港导致无法更改或者取消除外。
4.货物出口情况下,甲方应当按照货物装船日期(海运)/航班日期(空运)/航班日期(陆运)及时通知乙方出口货物门到门的装箱时间或送货时间。
三、单证交付
1.进口单证交付:
甲方最迟应在货物抵港前日将进口货物的全套完整清洁提单提交给乙方,甲方应保证提单和货物保持一致。
如果由于甲方提供的提单或其他资料的问题导致乙方不能按时报关,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应由甲方负责。
2.出口单证交付:
甲方应当在装船之日前日/开航之日前日(空运)/开航前日(陆运)备妥货物,并向乙方提交出口货物的全套完整清洁报关资料。
甲方应保证单证和货物保持一致。
如果由于甲方提供的单证或其他资料的任何问题导致乙方不能按时报关,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应由甲方负责。
3.甲方应当为其向乙方提交的委托书、报关资料、单证、书面资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备性承担完全的责任。
四、货物交付和包装
1.货物出口情况下,甲方应当按照乙方通知的货物装箱时间备齐出口货物交付乙方。
2.甲方应保证,其提交给乙方运输的货物非为易导致运输工具和/或运输工具内第三方货物损坏或损坏危险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和具有其他危险性质的物品,或者为容易变质的货物;
3.甲方应当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以使货物包装符合乙方的运输要求。
如果乙方发现货物包装有任何损坏,或任何货物与甲方提供的书面资料不符,乙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记载并通知甲方。
通常情况下,乙方仅接受外包装显示良好的货物,除非根据甲方的特别指示对外包装破损的货物提供运输服务。
在此情况下,乙方不对接收货物时外包装已破损的货物的任何进一步损坏或损毁负责。
五、保险
甲方应在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就本协议投保广泛险种。
该等保险应涵盖履行本协议所可能涉及的所有风险。
不限于前述条款,该等保险应完全并合理涵盖以下内容:
(1)能够涵盖所有损失额的货物财产险;
(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或国际惯例要求投保的所有险种和数额;
(3)第三方责任险和公共责任险。
根据本条,甲方应在其适当保存的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协议期间,甲方不得取消或实质性修改保险单的内容。
六、清关
1.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全套完整清洁提单和其他所需书面文件后,应立即办理货物的清关手续,并及时将货物送交甲方指定收货人。
2.货物进口情况下,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并将应退单据(含报关单据),在货交甲方指定收货人后的日之内(特殊情况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退还给甲方。
货物出口情况下,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妥善保管,并将应退单据(含报关单据)在货物启运后日之内退还给甲方(特殊情况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方应承担所有与货物进出口清关手续或其他手续有关的费用和税费。
4.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
a.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遗漏等,而导致的延迟;
b.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
c.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七、货物运输
乙方应为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配备适当的运输工具、人员和其他设施。
八、货物交付
1.在货物进口情况下,乙方应及时将进口货物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
2.若收货人延迟提货的,因此在目的港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所交乙方货物由于收货人迁址、地址错误而无法联系到收货人等情况而不能正常送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货件返回甲方或者甲方提供新的信息进行再次派送,但甲方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发货费用或本次派送的费用。
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交付时间。
九、费用结算
1.乙方于次月日前提供上一个月的费用结算清单供甲方核对。
甲方需于收到之日起日内对之进行核对,并以书面形式与甲方进行确认,否则视为同意。
2.甲方应于费用结算清单核对后日内,对上一个月的费用进行结算,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后,应立即开具发票或收据给甲方。
3.甲方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协议下业务所产生的费用。
若甲方拖欠费用,则应当按当月应付月结款的1‰元/天支付滞纳金,此外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利益,而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方式:
1)暂停一切本协议下的业务操作,直至费用付清;
2)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的损失;
3)有权滞留本协议项下业务所产生的单证,包括提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
4)有权于签发的当次提单上加以相应批注;
5)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交付货物。
4.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码头作业费、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若由于甲方不能提供进出口货物单据或用以缴纳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限额支票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滞报金、滞箱费、港口费、滞纳金、转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十、责任承担和责任限额
1.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完成本协议委托事项所需的所有相关文件和信息。
如因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或信息而导致乙方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应对自甲方处接收货物起至将货物运抵并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期间的货物安全和完整承担完全的责任。
对于在上述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坏、丢失、延迟发货或错发货,乙方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乙方可证明货物损害、丢失或延迟发货、错发货的损失是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的过失所造成的。
3.在遵循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乙方不对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货物的合理损耗和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本身过错所导致的货物损毁、短少、污染、变质或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对于承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于所托运货物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特殊商业价值等,不承担责任。
4.如果由于甲方在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导致货物、运输车辆、运输人员受损或主管机关对乙方处以罚款的,则甲方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货损、对第三方以及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人身以及财产损失。
5.如果由于甲方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导致乙方负责运输的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甲方由此所导致的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损失、设备损失以及人员伤亡等给乙方以及相关第三方所造成的所有人身以及财产损失。
十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协议签订当时不可预见并且其发生和后果是双方无法控制和避免的事件,包括天灾,风暴,洪水,闪电,火灾,事故,战争,暴动,民乱,罢工,封锁,中断或劳资纠纷,在法律程序下进行的查封或没收,以及在国际商业中接受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2.如因任何不可抗力发生而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该等不能履行不视为对协议的违反。
3.如果协议一方认为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受到该等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传真件通知另一方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在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二
(2)周内,受到该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向对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供对方确认。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竭尽所能在合理能够履行的范围内履行协议义务,并且应将包括任何其他合理履行方式的任何建议告知另一方。
但是,在另一方同意该等建议之前,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得实施该建议。
4.不可抗力结束后,由双方协商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十二、保密
1. 在本协议开始之前或本协议期间,协议一方曾向或可能会向另一方透露有关其各自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保密事项的保密资料。
因此,协议双方在此保证,在本协议期限内及协议期满后:
i 对对方的保密资料予以保密;和
ii 除向为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专业顾问和其他人员外,不向任何人或实体透露上述保密资料。
2. 上述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保密资料:
i 在透露方向接受方透露之前所作的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
ii 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成为公知的资料;
iii 接受方从对保密资料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资料。
3. 协议双方均将制定规章制度,以使双方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及其获知对方保密资料的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同样遵守本条所述的保密义务。
十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双方都能严格履行协议条款,且在协议期满之前30天,双方就协议的续签均未表示异议,则可视作本协议自动延续,有效期为一
(1)年。
十四、违约
1.如果本协议一方违约,该方应按本协议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违约,则由每一方分别承担各自违约所引起的责任。
2.每一方应就其违反本协议所载的任何陈述、保证而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十五、协议的提前终止
任何一方均保留在以下任何情形发生时立刻以书面通知对方而终止协议的权力:
1.一方停止营业、或解体、或被清算、或自己申请破产、或他人申请要求其破产,或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受到财产接管人、清算委员会或其它受委派机构的扣押;
2.一方不能按协议第十二条规定对保密资料严格保密;
3.如果一方违背本协议内任何条款、声明或保证,并在对方书面通知其此种情况后三十天内不进行任何更正;
4.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三十天内对本协议的运作造成严重障碍,并按协议第十一条第3款双方不能找出公平的解决方案;
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除另有规定外,因违约而终止本协议的,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十六、管辖法律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果中国法律对与本协议有关的某一问题未作规定,则应参照一般国际商业惯例。
十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如有争议,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开始后的60天内仍无法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其他
1.双方中任何一方如果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必须事先通知另一方,双方对此协商一致后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协议。
除发生法定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之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从一方到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信,应以速递、投递信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收到通知或通信的日期,应为交寄速递之日后第七天或传真之日后一天。
所有的通知和通信应寄至本协议文首所载明的双方地址,除非对方以书面通知修改了上述地址。
3.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4.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对一项权利的一次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再次行使或完全行使。
5.若本协议任何条款因法律或政府命令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成为无效,无效条款不应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6.本协议附件和甲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均构成本协议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7.本协议由中文写成,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兹见证,双方合法授权代表已于文首载明的日期签署了本协议。
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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