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风险管控清单含日管控、周排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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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风险管控清单含日管控、周排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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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风险管控清单
包含日管控、周排查
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风险管控清单(日管控)
序号
检查项目
项目序号
自查内容
一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等)
1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2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或具备有效防范措施。
3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4
卫生间保持清洁,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5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等卫生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6
通风、防尘、排水、照明、温控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标识清晰,有效防护。
7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明显标示、分类贮存,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8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有相应的记录。
9
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定期检定或校准、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10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11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设置合理并有效分割。
有空气净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并对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进行监测及记录。
二
进货查验
*12
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检验记录。
*13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14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领用出库和退库记录。
三
生产过程控制
*15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16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17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投入生产。
*18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19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吿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20
未发现使用药品生产食品,未发现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
三
生产过程控制
21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22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23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24
未发现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25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26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27
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检测报告,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
28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四
产品检验
29
企业自检的,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按期检定或校准。
30
不能自检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1
有与生产产品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32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33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五
贮存及交付控制
34
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35
食品添加剂专库或专区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36
不合格品在划定区域存放,具有明显标示。
37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38
仓库温湿度符合要求。
*39
有出厂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
标签和说明书
*40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有标签,标签标注的事项完整、真实。
*41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42
未发现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未按规定标示。
*43
食品添加剂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44
未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发现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保健功能。
七
其他主体责任
45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46
对前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
备注:
*标记内容为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应重点关注。
还应对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自查,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有变化的,按照新的规定落实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风险管控清单(周排查)
排查项目
序号
排查内容
一、许可资质管理
1
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
生产的食品应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
3
在相关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止生产一年以上的,在恢复生产之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
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
5
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6
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7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8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禁止生产的食品
9
禁止生产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10
禁止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11
禁止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12
禁止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13
禁止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4
禁止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
15
禁止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6
禁止生产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17
禁止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8
禁止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9
禁止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0
禁止生产利用未通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
21
禁止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2
禁止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3
禁止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24
禁止生产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
25
禁止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食品。
三、从业人员管理
26
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27
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8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9
不得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第一、二款规定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
30
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31
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32
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四、生产环境条件
33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34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或具备有效防范措施。
35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36
卫生间保持清洁,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37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等卫生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38
通风、防尘、排水、照明、温控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标识清晰,有效防护。
39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明显标示、分类贮存,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40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有相应的记录。
41
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定期检定或校准、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42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43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设置合理并有效分割。
有空气净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并对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进行监测及记录。
五、进货查验
44
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45
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6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领用出库和退库记录。
六、生产过程控制
47
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活动。
48
应当就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交付控制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9
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0
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51
对食品进行辐照加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六、生产过程控制
52
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53
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54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55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6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57
生产活动应当符合有关食品生产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8
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
59
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范围使用量使用,并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制度。
七、委托生产情况
60
委托方、受托方具有有效证照,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
61
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期限等内容。
62
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
63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清晰标注委托方、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八、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管理
64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标注的事项完整、真实。
65
食品添加剂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66
生产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67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辐照加工食品进行标注。
68
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69
未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70
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71
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九、产品检验
72
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73
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74
企业自检的,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按期检定或校准。
75
不能自检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76
有与生产产品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77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十、贮存及交付控制
78
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79
食品添加剂专库或专区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十、贮存及交付控制
80
不合格品在划定区域存放,具有明显标示。
81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82
仓库温湿度符合要求。
83
有出厂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一、食品安全事故管理
84
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85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6
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十二、食品召回管理
87
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88
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89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90
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91
有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未发现召回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92
入网食品生产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
93
入网食品生产者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
十四、食品追溯管理
94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
95
纳入本市追溯食品目录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形成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
96
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电子记录信息与纸质记录信息保持一致。
十五、日管控落实情况
97
食品安全管理员按照要求开展日管控工作。
98
日管控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按照要求落实了改进措施。
十六、其他主体责任
99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对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停止生产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00
应当将监管部门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不得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注:
除上述列出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外,还应对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自查,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有变化的,按照新的规定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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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 生产 质量 安全 主体 责任 风险 清单 含日管控 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