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模块二教育法律法规ppt修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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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二:
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考试内容与要求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
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了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
2.教师权利和义务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3.幼儿保护熟悉幼儿权利保护的相关教育法规,保护幼儿的合法权利。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育工作中幼儿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
命题趋势分析,从历年考题来看,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主要以单项选择题或材料分析题的形式出现在考试中,一般只有单项选择题,分值一般略大于考试大纲规定的10%。
应能够结合相应的案例对教育法律法规进行理解。
其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是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石,因此,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这对于保护教师本身和幼儿的权利是有利的。
重点掌握各种法律法规的内容,尤其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及幼儿的保护。
在考试中,应能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分析材料,解决实际问题。
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及其对师生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是复习的重点。
教学难点:
分析评价教育教学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实践中的具体事例相结合。
主要内容,一、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二、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简介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四、幼儿的权利和保护,一、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一)教育政策1.教育政策的概念与特点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2.教育政策的特点如下
(1)指向明确
(2)相对稳定(3)影响广泛(4)体现统治阶级意志(5)不具强制性,
(二)教育法规,1.教育法规的概念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2.教育法规的特点
(1)主体的复杂性。
(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3)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3.教育法规的类型,
(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或称基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普通法(或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在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中,尚没有纯粹的程序法,通常是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内容同时出现在同一部教育法规中。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省职业教育条例。
4.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纵向6个层次第一层: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第二层:
教育基本法。
第三层:
教育单行法。
第四层:
教育行政法令。
第五层:
地方性的教育法规。
第六层:
教育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层次,其他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违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一部关于教育的基本法规,它对教育的地位,教育方针,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学校的法律地位,教育与社会关系,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了基本规范。
(3)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
(4)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
(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
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如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等。
(6)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含以下部类:
(1)教育基本法。
它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基础教育法。
它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的总称。
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即为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3)高等教育法。
它是以高等教育为调整对象,涵盖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职业教育法。
它是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
它以各类在职人员和职后人员的教育为调整对象,包括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等。
从内容上应是横向结构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否单独立法正在进行论证。
(6)学位法。
它主要就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位的等级、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7)教师法。
它是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职称、考评、进修、培养等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它是以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核算及教育基建和教学设备等办学物质条件保障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
从教育发展的实际来看,需要制定该法律。
(三)教育法律规范,1.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它是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2.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四)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在教育领域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故皆属于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可分为三类: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教育法律责任,1.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第一,存在违法行为;第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具有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第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2.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1)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两种形式: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六)教育法律救济,1.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2.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诉讼救济渠道:
也叫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2)行政救济渠道。
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救济也是一种功能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
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也进一步规定了受教育者申诉和教师申诉两种行政救济方式。
(3)其他救济渠道。
其他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
3.教育申诉制度,
(1)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我国的教育申诉制度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3)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与教师申诉制度相同的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
(七)教育行政复议,1.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如学校、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2.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5)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7)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八)教育行政诉讼,1.教育行政诉讼的含义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2.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是行政活动,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活动。
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
适用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
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只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法律效力不同。
除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即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二、主要的教育政策与法规简介,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实施学生伤害事故的涵义:
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校与学生在监护问题关系上的基本法律关系。
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不承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
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种类。
学生伤害事故总体分为意外事故和过错事故两大类。
(八)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文四部分、22章、70条第一部分总体战略(12章)第二部分发展任务(310章)第三部分体制改革(1116章)第四部分保障措施(1722章),1.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2.工作方针。
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3.战略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40%;扫除青壮年文盲。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2.4年提高到13.5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9.5年提高到11.2年,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数比2009年翻一番。
4.战略主题。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
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教师和校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造就一批教育家,倡导教育家办学。
(五十六)加大教育投入。
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
要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
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
(九)幼儿园工作规程1、幼儿园教育的性质、任务
(1)性质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2)任务保教结合,促进幼儿全面发展2、幼儿园的管理体制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实行园长负责制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
3、幼儿园教的卫生保健
(1)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
(2)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
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
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3)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
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4)第十八条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5)第十九条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
4、幼儿保护规范尊重、爱护幼儿。
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5、幼儿园的经费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十)儿童权利公约凡18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除非各国或地区法律有不同的定义。
儿童的四种最基本的权利:
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四项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无歧视原则;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十一)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三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法赋予幼儿园教师的职业权利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指导评价权4、获取报酬待遇权5、参与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二)教师法规定的幼儿园教师的职业义务1.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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