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学(第三版)》 课件 0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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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TheRelationshipBetweenInternationalLawandDomesticLaw,第一节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第二节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第三节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CONTENTS,第一节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一、一元论二、二元论三、协调论,一元论基本见解: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同一个法律体系,是一个法律概念或一个法律体系的两种表现,具有一系列共性或统一性:
在法的主体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没有本质不同,真正的主体都是个人,只不过在国际关系中个人行为的后果被归因于国家;在法的性质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独立于法律主体意志的对法律主体有拘束力的律令。
由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无须经过国内法程序的并入或转化就可以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的不同组成部分,在效力关系上有高低之分。
一、一元论,一、一元论,
(一)国内法优先说代表人物:
耶利内克、佐恩等主要理由:
国家主权是绝对的,国家的意志是至高无上的。
国际法是国家对其主权意志“自我限制”的表现。
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的宪法,国家的缔约权是由国内的宪法直接授予的,国际法实际上是国内法中的“对外公法”。
一、一元论,
(二)国际法优先说代表人物:
法国学者狄骥、希腊法学家波利蒂斯、美籍奥地利学者凯尔森、英国学者劳特派特、奥地利学者菲德罗斯、美国学者杰赛普等。
主要理由:
国际法规范国际关系、国际秩序和国家责任问题。
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原则适合人类社会发展需要。
国内法的效力来自国际法。
代表人物:
德国的特里佩尔、意大利的安吉洛蒂、英国的奥本海等。
主要观点:
国际法与国内法有重大差异,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没有从属关系,在效力上是平行的。
国际法只有经过国内法的并入或转化程序后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二、二元论,代表人物:
我国学者周鲠生、王铁崖、程晓霞等。
主要观点: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因为国家制定国内法,同时也参与制定国际法,并且国家的对外政策影响其对国际法的立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履行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的问题;国家既然承认了国际法规范,就有义务使它的国内法符合于它依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
我国各位学者都借助国家对外和对内行为的内在统一性与差异性来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协调论,第二节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一、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方式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及其解决三、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一、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方式,
(一)习惯国际法关于习惯国际法如何在国内生效,英、美、法、德、意、荷、俄等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无须经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至于有关的理论和实践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还是其法律体系的一个渊源,都不影响习惯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效力问题。
一、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方式,
(二)国际条约转化方式转化方式是指通过一国立法机关的单独的立法程序使一项在国际法上已经对该国有效的条约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的方式。
这种方式是同二元论联系在一起的。
并入方式并入方式是指一个国家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整体上将依照国际法对其生效的条约并入其国内法律体系的方式。
一、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方式,(三)欧盟法与其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的特殊性欧洲联盟条约和欧盟的立法(如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的条例、欧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具有直接的适用性,无须经各成员国国内法的并入程序,国内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直接适用,诉讼当事人可以在国内法院直接援引。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及其解决,
(一)习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及其解决各国国内法通常都是符合习惯国际法的,在国际实践中,对于国内法与习惯国际法的并不明显的冲突,往往推定国内法没有改变国际法的含义。
由于习惯国际法的不成文及有弹性的特点,往往能够把国内法解释成不与习惯国际法相冲突。
在无法将国内法与习惯国际法作一致解释的情况下,各国采取的立场有以下两类:
习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立法国内立法优先于习惯国际法,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及其解决,
(二)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及其解决关于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各国一般也是推定本国无意制定或实施违反条约义务的国内法,除非这种冲突如此明显,足以推翻这种推定。
大部分国家在处理条约与国内法的效力关系的问题上,都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反映的习惯国际法的要求,都善意遵守对本国有效的条约。
具体说,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国际条约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国际条约的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内立法具有同等效力,三、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一)习惯国际法在中国适用的方式由于习惯国际法是各国反复适用的国际法规范,它在我国国内发生效力的方式同各国实践相一致,是自动的,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的。
中国的宪法有纳入习惯国际法规范的条款,此外还有一系列法律纳入了相关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三、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二)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的方式从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实践看,中国一般以“并入”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
一项条约在国际法上对中国生效与在中国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是同时发生的。
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在生效时,就当然被纳入国内法,由我国各主管机关予以直接适用。
而有些条约则是通过制定、修改或补充相关国内法律、法规予以间接适用。
三、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二)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的方式1.直接适用的条约或条款法律规定中国法律、法规与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法律规定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承担义务。
法律规定条约有特殊或具体规定的,适用条约的规定。
法律规定在相关领域适用相关条约。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直接适用或实施国际条约.2.间接适用的条约或条款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和中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单行的执行法。
通过修改或补充国内法的方式履行条约义务。
运用国际条约解释中国国内法。
三、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三)国际法与中国法冲突的解决习惯国际法与中国法冲突的解决我国在相关立法活动中都要考虑习惯国际法的相关规范。
所以,应当把我国法律与习惯国际法作一致的解释。
国际条约与中国法冲突的解决我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该公约关于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的规定并没有提出保留。
我国一系列的法律都作了条约优先于我国法律的规定,而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更没有相反的行为。
一、国内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二、国内法对国际法程序规则的影响,第三节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一、国内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一)国内私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国内私法上的自然人、法人的主体制度对国际法上的主体制度的影响。
国内私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对领土主权制度的影响。
国内私法上的契约法对国际法上条约制度的影响。
一、国内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二)国内公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国内公法对国际人权法的人权理念的影响国内公法对国际法原则的影响,二、国内法对国际法程序规则的影响,
(一)国内法对联合国国际法院的程序规则的影响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规则绝大部分来自国内诉讼程序规则。
例如:
国际法院规约第一章规定了“法院之组织”,第二章规定了“法院之管辖”,第三章规定了“程序”。
这和国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似。
国际法院规约第43条规定了“书面与口述”程序,第46条规定了“公开审判”,第53条规定了“缺席审判”等。
这些条款与国内诉讼法高度相似。
二、国内法对国际法程序规则的影响,
(二)国内法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程序规则的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直接来自国内刑事诉讼程序规则。
例如:
第66条关于“无罪推定”的规定第67条关于“被告人权利”的规定,1.如何评价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学说中的一元论、二元论和协调论?
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所不同?
如何区分自身可执行条约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
如何完善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制度?
国内法在国际关系和国际司法机关的国际争端解决程序中有何作用?
思考题,期待您的批评指正YourCommentsandSuggestionsareWelcome,吉林大学法学院何志鹏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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