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 全套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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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 全套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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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法学院教学课程,第一编土地法基本理论第二编土地使用权基本内容第三编土地管理、利用与保护基本内容第四编土地法实施规则,本课程主要内容框架,一、土地的内涵,二、土地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一编土地法基本理论,第一章绪论本章主要内容:
三、土地法的调整对象四、土地法学的发展与地位【教学目的和要求】理解土地的法学内涵与特征;掌握土地法的调整对象。
【教学重点及难点】土地及土地法的含义;土地法的调整对象【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一、土地的内涵
(一)土地的概念1不同学科的理解自然地理学:
土地是地理环境(主要是陆地环境)中又相互联系的各自然地理成份组成,包括人类活动影响在内的自然地域综合体;,土地规划学:
土地是指地球陆地表层,它是自然历史的产物,是由植被、土壤、地表水及表层的岩石和地下水等诸要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强调自然状态属性,土地经济学:
土地是由地球表面的陆地、内陆水域、海洋以及以上和以下的一定幅度的空间(包括大气层和地壳)中的自然物(包括空气、水、土壤、生物、岩石、矿物)及人类活动的某些结果所组成的自然经济综合体。
2立法层面的土地内涵从立法角度理解,土地是指地球陆地表层,即:
一国领土范围内的陆地、内陆水域、滩涂、岛屿等一切土地。
原因:
对土地资源制定特殊的法律制度加以保护;土地法属于国内法,应为国家领土范围内;从资源和资产属性对土地进行保护。
综上所述:
可以认为土地法中所要讨论的土地应是指地球表层国家能够控制,人们能够利用的具有财产性质的陆地部分。
(二)土地的特征,土地的自然特征非人力所能创造的自然资源;面积有限;位置具有固定性;使用价值的永续性土地的法律特征重要的不动产稳定土地关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理土地权属或变更登记手续,二、土地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土地法的概念,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监督过程所发生,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理解,1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强制性,2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社会、经济、环境各个方面,3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技术规则,(三)土地法的特征,一般特征:
权威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自身特性:
1.兼有不同规范的特征,行政法规范和财产法规范,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2.调整复杂的人地关系,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规范,人与土地的关系;,涉及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实施方式具有科学技术性,三、土地法的调整对象,国家地政部门、个人、组织相互之间就土地的开发、利用、交易所发生的财产性社会关系,
(一)调整对象:
土地关系国家、个人、组织之间
(二)调整方法:
行政、经济、法律(三)按照土地的双重属性将土地法调整的土地关系划分为两种类型:
1横向土地财产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对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2纵向的土地管理关系,国家地政部门在依法履行土地管理监督职责时与个人、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不对等,四、土地法学的地位土地法学研究土地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土地法的历史发展规律、本质、内容和形式,土地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等。
第二章我国土地立法概述,本章主要内容:
一、我国土地法简史二、我国土地法的渊源三、我国土地立法【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我国土地立法发展的历史沿革,土地立法的程序;掌握土地法的渊源。
【教学重点及难点】土地法的渊源【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一、我国土地法简史,
(一)奴隶社会的土地法原始公有制井田制: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公,
(二)封建社会的土地法确认和维护封建地主的土地私有制标志:
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首次在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承认了地主的合法地位历代土地私有制的主要形式:
秦朝统一田律唐代均田制宋朝永佃制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平分土地,孙中山:
“耕者有其田”,平均地权”,“土地国有”,主张采取“照价征税”、“涨价,归公”的办法迫使地主出卖土地,中华民国土地法1946.4.29(三)民国时期的土地法,(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法,1.井冈山土地法(1928.12):
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所有,2.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法,3.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立法(五)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立法概况1初期阶段(1949-1966年)2破坏阶段(19661978年)3发展和完善阶段(1978年一1998今),二、我国土地法的渊源,土地法律制度的存在形式根据土地法律规范的不同制定机关及其效力方面的差异:
(一)宪法:
原则性规定制定其他法律(规)依据第9条、第10条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范围、土地征用、土地流转、个人及组织使用土地时应尽的义务等问题作出根本性规定。
(二)法律:
直接规范的法律,相关法律中的规范,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水法矿产资源法,(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立法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四)国务院所属部(国土资源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五)地方法规(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七)其他法的渊源,三、我国土地立法,
(一)涵义广义:
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调整土地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土地立法活动
(二)立法权限的划分,1.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权力机关,2.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三)土地立法程序,土地法律/行政法规:
草案提出草案审议草案通过公布与实施思考题如何理解法学视角中的土地?
阐述土地法的渊源。
预习:
根据我国土地立法的发展,阐述我国土地所有与使用制度的特征。
第三章我国土地制度概述,第一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本章主要内容:
第二节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三节我国土地管理体制【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我国土地所有、使用、管制制度的基本特点,理解土地制度的整体安排,了解我国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教学重点及难点】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一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一、土地所有权制度概述,本节主要内容:
二、土地使用权制度概述一、土地所有权制度概述
(一)宪法规定:
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为社会主义公有制
(二)法律表现形式:
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及部分农村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的土地所有权关系进行调整或改变(一般发生在农民集体内部),(三)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土地所有权征用,土地所有权整理,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本着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原则对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关系进行调整或改变(一般发生在农民集体内部),二、土地使用权制度概述,
(一)土地使用权来源土地归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但并不是直接由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而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让渡。
(二)使用权主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自然人)(三)类型所有权形式只有两种,但使用权形式多样:
按所有权的不同国有与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用途不同工业、商服业、农用地、宅基地等使用权按取得方式不同划拨与出让、承包经营等土地使用权,(四)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构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和作价入股,土地承包经营,1.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所有者将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使用者,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有偿使用费。
2.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管理法第2条)使用权流转:
经过法定程序,使得土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更。
目的:
促进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合理流动,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无偿无期限使用国有土地,特点:
性质:
是以行政行为调控土地的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行政效率;但造成了国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差。
第二节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本节主要内容:
一、土地用途管制概念二、土地用途管制内容三、土地用途管制手段一、土地用途管制概念土地管理法(1998)新增第4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特点: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依据用途管制是落实总体规划的手段和措施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实现用途管制的关键征地审批权适当集中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必要条件土地登记制度是土地用途管制的权利保障以严格的土地监督检查制度为实现措施强化土地法律责任,二、土地用途管制内容,1农业用地管制农地非农化管制和农地农用内部的管制基本农田耕地区一般农田农用地非耕地区,2非农用地区管制非农建设用地的用途管制,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结构的建成区:
调整和功能定位,合理确定建设规划区城市规划区:
内的界限和用地数量,乡(镇)村建设用地,3未利用土地管制,第三节我国土地管理体制,分管分部门、系统各自管理,统管与分管相结合,2.基本模式,一、土地管理体制1.涵义:
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能权限划分所形成的提醒和管理制度。
统管国家统一管理,二、我国土地管理基本体制,1.模式演变:
新中国成立初期:
地政司主管全国地政,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多头管理1986年后:
中央提出“土地应由国家管理”总体特点:
由分散、分权、多头转为集中、集权、统一2.当前管理模式土地管理法第5条规定: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央统管全国土地的机构是国土资源部;地方统管土地的机构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3.机构设置与职能,
(1)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凡属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民族发展全局的土地管理权都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行使。
由国土资源部及省级国土资源厅(局)代表行使享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土地征用权、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控制权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登记发证权、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权、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批准权、土地划拨批准权、乡(镇)人民政府一般不设土地管理机构,有土地管理员的职位垂直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国土资源部的同意。
4.土地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思考题:
论述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构成与特点。
论述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特点。
试讨论当前我国土地管理体系的设置在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四章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关系概述,土地法律关系的变化与保护,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第二节,【教学目的和要求】把握我国土地法律关系的含义,掌握其构成要素的不同特征,对其变化的条件深刻理解。
【教学重点及难点】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要素,土地法律关系变化的条件预祝要保护方式。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一节土地法律关系概述,一、土地法律关系,本节主要内容:
二、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土地法律关系,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土地法律关系内涵,受到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律关系,人们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二)土地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关系,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规范,前提,体现,以土地关系,为基础,调整作用,(三)土地法律关系的特征,1.土地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重要的不动产,利用周期长,生产活动具有连续性,例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期限为30年,2.国家对土地法律关系控制的垄断性土地资源的有限性,要求国家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开发利用方式、土地的数量分配和空间配置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土地法律关系主体意志的表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
3.土地法律关系确立与变更的法定性要式法律行为不动产的权利变动,以当事人在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变动登记为公示的原则,未经政府管理机关办理权利变动登记,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的不动产特性要求对土地关系的调整采取书面形式:
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征用协议等。
按性质和内容划分,所有权使用权,用,规划利与保护管理,征用税收,按主体所处地位划分,权利义务,不对等,权利义务,对等,(四)土地法律关系分类,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土地行政法律关系,二、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土地法律关系主体1.概念:
土地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土地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2.分类,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使用权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
国家和集体,义务主体:
单位和个人,不特定,特定,广泛,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其他公民个人、农民集体,
(二)土地法律关系客体1.概念:
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可以说是主体权利、义务的载体。
2.内容:
客体范围,物,行为,精神财富,土地(资源、资产),合法与非法,科技成果,(三)土地法律关系内容土地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专章讲述,如:
某村村民牛某于2000年4月在其所承包的耕地上建了一座砖瓦窑,占用耕地20亩,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便开始经营。
同年9月7日,该县土地管理部门对牛某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牛某立即停止经营,并处罚款4000元。
第二节土地法律关系的变化与保护,本节主要内容:
一、土地法律关系的变化,二、土地法律关系变化的条件三、土地法律关系的保护一、土地法律关系的变化本节所指土地法律关系的变化即指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特定的土地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
发布和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二)土地法律关系的变更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
例如:
土地使用权转让使土地使用主体发生变化;同时土地利用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转移;农用地征用后转为建设用地使客体发生改变,(三)土地法律关系的消灭,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土地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
例如: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届满使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因征用农地农民与集体原有的承包法律关系随之消灭。
(四)三种情况的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具有因果关系,不是孤立的某种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可以导致另一种土地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相对应,某种土地法律关系变更和消灭,又会伴随着另一种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土地法律关系变化的发生条件,最主要的条件:
需要具有,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二者关系:
只有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即一定的土地法律事实出现,才引起具体的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规范土地法律法规这是引起土地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依据:
规范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并不是现实的状态,法律事实,客观情况或现象,土地法律行为,可分为,土地法律事件,三、土地法律关系的保护运用行政、经济、司法等多种方法监管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以登记作为一种主要方式。
(一)请思考:
为什么对土地法律关系进行登记保护?
物权的保护需要登记公示。
土地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物权权利,因此必须登记生效,一经形成,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登记目的:
国家为了确认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与性质,能够使人们了解其权属和状况及其变化,由法定的登记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簿册。
(二)保护机构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对土地法律关系进行保护的主体,主要指以下机构:
各级土地管理机关乡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思考题哪些情况可称为土地法律关系的变化条件?
物权的登记保护方式是否适用于土地法律关系的保护?
预习:
通过物权的相关知识,学习我国财产法律制度体系及土地财产法律制度。
第五章土地财产法概述,土地产权概述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基本构成,土地财产权利体系,理解土地用益物权的类别及特点。
【教学重点及难点】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制度的基本构成,基地使用权与邻地利用权的特点。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一节土地产权概述,一、产权二、物权与债权三、土地产权体系,本节主要内容:
一、产权即财产权利或财产权财产:
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担保法第92条);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特殊:
有国家将从属于或者附着于自然不从产的动产因其用途而成为不动产,如耕作用的家畜、农具,出租房屋中的浴缸,嵌在墙壁内的保险柜等也算作不动产。
二、物权与债权,财产法的基本组成,债权法,物权法,财产归属,财产流转,
(一)物权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财产使用权等。
问题:
如何理解“一物一权”?
是否可以存在“一物多权”?
分析:
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物权(错误);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一物不容二主”(正确)
(二)债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
债之权利称为债权,债之义务称为债务。
(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对内效力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束,第二节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本节主要内容:
一、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二、国家土地所有权三、集体土地所有权,一、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念和性质所有权思想的历史变迁权能结构: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具有所有权的一般属性,是全部土地问题的核心。
1.涵义在法律上,所谓土地所有权,往往包括两个层次:
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权权利
(1)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这种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是指不同类型的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或者依照全体人民的意志规定的一定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关系,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所有权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作出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与一般财产权的区别:
土地所有权制度直接构成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通71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2)土地所有权权利和处分的权利”。
2.权能结构,占有权:
土地所有权主体对其土地的掌握和控制权利使用权:
按照土地的性能和用途进行事实上的利用的权利收益权:
基于行使土地所有权而取得的经济收入、利息的权利处分权:
决定土地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命运的权利,尤其是决定所有权的命运,不同权利可以分离,3.特征:
主体特定性;客体不可移动性不动产性;所有权交易的限制性;权属的稳定性;,4.基本类型: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二、国家土地所有权,
(一)取得建国后的改造、没收等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主体单一性权能完全性和绝对性权能可分离性权利单向流入性(三)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土地管理法第8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主要不是农业用地,是工业、交通、文化、建筑用地及城市居民用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四)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与保护,行使:
国有土地虽然由国家享有其所有权,但一般情况下并不由国家直接使用、经营,而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交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合法使用。
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非法转让、占用土地、破坏耕地、非法批地、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等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宪法、刑法、土地管理法等),三、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演变农村土地私有集体公有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
(二)特征,主体多样性三种权能不完全性权利单向流出性,(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与保护,乡(镇)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全乡(镇)成员行使;村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表行使;村内经济组织所有的,由该集体内的全体成员通过成员大会行使。
发证保护,第三节土地用益物权,一、土地用益物权二、基地使用权三、邻地利用权,本节主要内容:
一、土地用益物权
(一)含义占有、利用他人土地而使自己获得收益,以支配标的物土地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权利人虽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可以在一定限度内直接占有、利用土地并获得一定的收益。
(二)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担保物权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权利人虽然不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不直接利用标的物,但在一定条件下,权利人可以通过直接变卖标的物而获得利益。
(三)种类由于国情的差异,各国的用益物权制度并不统一。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可以认为有以下几种: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二、基地使用权,
(一)涵义以在他人土地上进行建筑并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取得期限内通过法定(或约定)取得需要办理登记特别:
我国没有对于时效取得方式进行规定,(三)权利人的权利及义务,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利用他人土地进行建造或经营活动,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使用方式来使用他人的土地,不得滥用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使用方式;使用权人应该及时交纳土地使用费。
(四)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可以基于:
抛弃、撤销、约定事由第三人因时效而取得(我国法律没有承认)的发生而消灭,三、邻地利用权,
(一)涵义又称地役权,指为使用自己土地而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提供方便的权利。
产生原因:
民法上的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
(二)供役地人的权利与义务。
12)供役地人在不妨碍邻地利用权人行使权利的范围内。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邻地利用权人在供役地上修建和设施。
2供役地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权利:
表现为对他人土地的利用,如汲水、修渠、通道、排灌等。
义务:
善意行使权利;妥善管理修建物,1.需役地人,2.供役地人,权利:
不妨碍邻地利用权人行使权利的范围内,可以行使与其相同的权利。
义务:
容忍及不作为,(三)邻地使用权的消灭可以基于:
土地灭失;法院宣告;约定事由发生而消灭,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二、土地使用权的特征三、土地使用权的种类四、我国现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评价,本节主要内容:
第四节土地使用权,一、概念
(一)涵义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组织或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理解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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