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金融监管学课件(第六章).ppt
- 文档编号:18696117
- 上传时间:2023-09-17
- 格式:PPT
- 页数:72
- 大小:1.48MB
湖南大学金融监管学课件(第六章).ppt
《湖南大学金融监管学课件(第六章).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大学金融监管学课件(第六章).ppt(7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六章证券机构监管,狭义监管主体:
政府监管部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FederalFinancialSupervisoryAuthority,BaFin)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AuthorityofSingapore,MAS)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andFuturesCommission,SF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SecuritiesRegulatoryCommission,CSRC),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演变,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经历了一个由多个机构共同监管到由一个专门机构集中监管的演变历程。
20世纪80年代,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建立,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证券业的主管机关。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宣告成立,其中前者负责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管理,后者则是其执行机构。
1998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和证监会合并,形成为今天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从而正式确立我国的专业化的证券监管体制。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自律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证券监管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提出三项目标:
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监管原则依法管理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三公”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节证券机构市场准入监管,一、对证券发行市场准入的监督
(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1.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类型:
证券发行注册制:
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证券前,必须先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注册。
(美国、日本、英国)其特点是证券主管机关不对发行人能否发行证券进行价值判断。
证券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健全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得到相关的证券信息,并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出审查,防止信息滥用。
证券发行核准制:
是指在规定证券发行基本条件的同时,要求证券发行人报请证券主管批准的制度。
(欧陆国家、美国部分州)其核心是在审查发行人提供的各种信息的基础上,对发行人的资格予以确认。
2.世界各国有关证券发行审核的内容美:
证交会英:
金融服务局FSA日:
金融厅德:
金融监管局,3.我国对证券发行审核的监管证监会:
股票、企业债券发改委:
公司债券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体制开始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
2001年3月17日,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正式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债券发行制度的变革第一阶段:
单一场内市场和严格的行政审批2005年5月25日以前,我国非金融企业债券全部在交易所市场发行,采取行政审批制。
场内市场是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的唯一渠道。
第二阶段:
场外市场的制度优势初现,备案制浮出水面以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为起点,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场外市场)的融资渠道得以开通,并超越场内市场成为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的主渠道。
这一阶段,场外市场短期融资券发行实行备案制,而场内市场企业债券仍实行审批制(后改为核准制)。
第三阶段:
场外与场内市场并存,核准、备案、注册制并存2007年9月3日,在中国人民银行主导下,银行间市场会员自律组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
2008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间市场的管理体制由人民银行直接管理转为由交易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银行间市场产品实行协会注册模式,不再实行备案制。
交易商协会随即公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作为市场管理规范,并正式开始接受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公司201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上市.doc,二、上市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
(一)我国对上市公司市场准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九条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海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条件,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数据来源:
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FE),数据来源:
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FE),数据来源:
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FE),我国境内发行主要制度介绍,中国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权证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的发行由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核准;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国债、企业债的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进行核准和监督。
境内证券发行核准制度,资本市场建立初期,限于当时各方面的局限和市场环境,在证券发行管理体制方面实行的是带有很强行政色彩的审批制度。
2001年3月以后,行政审批取消,新股发行实施核准制,由公司提出发行中请,保荐机构根据市场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
核准制不仅强调企业信息披露,还要求证券发行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
核准制的核心就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是指由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核实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具体来讲,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须由保荐机构推荐,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或上市中请文件;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调查,对发行或上市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3)保荐机构对其所推荐的公司在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责任;(4)保荐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底稿制度;(5)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实行持续监管。
保荐制度的核心是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必须要由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并由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这样既明确了机构的责任,也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了个人。
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31号)以及相关规定,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中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
发审委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发行中请进行独立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子以核准或者不子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发审委会议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普通程序。
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
询价制度,中国A股市场IPO定价方式正逐步实现从行政定价向市场化定价的转变。
2005年1月A股IPO开始试行询价制度,初步建立了市场化的定价机制2006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进一步完善了IPO询价制度。
询价制度是指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询价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
专业机构投资者在专门的电子报价平台向主承销商提交对本次发行股票的估值意见,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此基础上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对外公布。
第二阶段通过专业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在公布的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规模内,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意愿申报申购价格及对应的股份数量,并向主承销商预先缴付申购资金,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簿记情况结合其他因索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申购价格在发行价以上的报单按照发行价格以既定的股份分配原则获得配售,余款退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度,2005年10月修订的证券法第十三条在法律层面原则规定了在境内公开发行新股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即: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其后发布的配套规则,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条件、发行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符合5个方面的条件:
主体资格。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除经国务院批准外,自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独立性。
独立性即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资产完整。
规范运行。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在最近36个月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财务与会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还应当具备如下财务指标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4)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末弥补亏损。
发行人依法纳税,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募集资金运用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上市公司再融资一般指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证券市场进行再次融资的行为。
目前,上市公司可通过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债券进行再融资。
此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证券市场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司股东可请发行可交换债券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上市公司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及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配套规则,对再融资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及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配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4)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末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二)其他国家对上市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美国:
英国:
日本:
德国:
三、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监管
(一)各国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1.美国:
注册登记制度2.日本:
宽松制批准制3.英国:
自律型监管体制,
(二)我国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综合性证券公司: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第二节证券机构市场经营监管,一、上市公司经营业务监管
(一)持续性披露制度证券上市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在证券上市前后,将经营和财务信息予以充分、完整、准确和及时披露,以供证券投资者作价值判断的制度。
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旨在通过完全公开公司信息,防止公司经营不当或财务制度混乱,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证券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报告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重大事件公告和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在美国证券市场,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主要通过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两部法律进行规范。
除此之外,还有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1939年颁布的信托合同法,1978年颁布的破产改造法等法律。
美国除对公司信息披露有法定要求外,还对证券公司、证券咨询业进行单独的立法规定。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结合,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虚假披露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三)信息披露不充分(四)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客观性,
(二)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往往成为操纵利润、粉饰业绩的惯用手段。
“隧道效应”:
也称之为掏空行为,是指大股东通过隐蔽的渠道侵占上市公司的行为。
表现:
占款关联购销担保现金股利,(三)境外关联交易监管制度的启示1、关联交易应纳入法制轨道。
2、重视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
3、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4、建立信息披露豁免和分类监管制度。
二、对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的监管
(一)境外对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的监管美国:
经营报告制度资本比例制度经营收费最高限额控制缴纳管理费制度对内部交易的管理,
(二)我国对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的监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7)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第三节证券机构跨国业务监管,一、国内法对跨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的直接监管,B股市场。
20世纪90年代初,在外汇短缺和外汇管制的背景下,为了吸引国际资本,中国于1991年底推出B股试点,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美元或港元认购和交易。
2001年前,B股市场投资者仅限于境外投资者;2001年后境内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投资B股。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
1993年起,中国境内企业开始试点在境外上市。
截至2009年底,已有159家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到境外上市。
允许外资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
根据2001年10月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合格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境内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迄今已有多家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台资)的股票在境内发行上市。
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
这是在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末实现完全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中国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证券市场的过渡性措施。
2006年8月,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6号)。
允许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中国在2002年11月允许外资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法人股权,于2006年1月底又实施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可以对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投资,但战略投资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11)制度。
根据2007年7月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证监会令第46号),符合条件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境内募集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二、国内法对跨国证券业务监管的扩展
(一)通过司法互助协定(MLATs)进行的扩展各国通过外交途径,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双边协议。
(二)通过谅解备忘录(MOUs)进行的扩展双方就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签署无法律约束力的意向说明。
三、对跨国证券业务监管的多边合作
(一)国际证券市场监管多边合作的主要形式国际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于1995年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二)国际证券市场监管多边合作的主要内容1.资本充足率标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南大学 金融监管 课件 第六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